[爆卦]Werkzeug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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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werkzeug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回到檢察學理來討論GG專案(新北警斬手騙票案)】 今天一整天,很多檢方的學長、同學與學弟妹發訊轟炸,表示對於法院給「緩刑」的標準、新聞的用語(新聞參見:https://bit.ly/2VfBsqb )感到介意,例如表示:「覺得很智障,是擾亂偵查、想拿績效、迫害人權吧」、「到底是在協助檢察官、還是...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werkzeug 在 サエボーグ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6-03 20:44:12

The Kunst Forum international magazine "Quo vadis Biennale?" also published my exhibition at the @athensbiennale . It seems like a dream that I was ab...

  • werkzeug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24 19: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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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檢察學理來討論GG專案(新北警斬手騙票案)】

    今天一整天,很多檢方的學長、同學與學弟妹發訊轟炸,表示對於法院給「緩刑」的標準、新聞的用語(新聞參見:https://bit.ly/2VfBsqb )感到介意,例如表示:「覺得很智障,是擾亂偵查、想拿績效、迫害人權吧」、「到底是在協助檢察官、還是摧毀檢方拘票的可信性」、「 協助檢察官咧,最好是我們要他們這樣幹」、「覺得高院這樣判根本打擊檢方士氣」……。
    其實這也是長期以來的院檢(警)之爭,檢方總是覺得院方太過心慈手軟、不了解偵查中的艱辛,這點檢方跟警方的立場是比較像的,所以在輕判時,檢警就會站在一起。
    不過這件案件就尷尬了,因為被起訴判刑的是警察...

    如果要我以當初主動偵查並起訴本案(本案是由我起案,前半年只有我1人處理本案、1位主任檢察官支持本案、1位檢事官幫看監視器,除了6名協辦檢察官以及一組檢察事務官、以及負責調閱警方內部文件的督察系統外,為了案件的中立性,沒有其他司法警察參與偵查)的(前)承辦檢察官角度與觀點來評論,我的想法很簡單:
    其實我對於緩刑沒什麼意見(畢竟認罪),重點在於「法律見解」的確認。其實法律見解的爭議不大,是新北警以及警政署高層自己在作亂,瞎掰硬拗,所以總是要讓地院和高院來矯正他們的「龜山法系獨門法律見解」。
    (再幫大家回顧一下這個堪稱國恥的新聞,以及新北警高層的法學上重大發現:蘋果:https://bit.ly/3fwcUkv 中時:http://bit.ly/32QwMc5

    這不是因為我離開檢察體系、不當檢察官了,才對於緩刑沒有意見,而是這就是我最真實、一直以來的想法。
    偵查中蒐證的辛苦以及艱難,本來就是偵查機關(包含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的工作,法官判決有罪,就是對於偵查機關蒐證與舉證能力的肯定,至於刑度太低、緩刑標準太寬,可能跟被告與律師的訴訟策略與犯後真實悔悟、或臨訟表演有關,但不代表對於偵查機關的否定。
    這兩者,是可以區分的。

    坦白講,正如同過去很多警察私下對我的評論「學院派檢察官」,我對於是否給緩刑、法院從輕量刑,其實向來通常是沒有意見的,甚至常常還會跟檢方抱持不同意見,我自己過去起訴的案件中,也有不少建請從輕量刑的用語。我己案己蒞(自己偵查起訴並且自己公訴蒞庭)的案件,如果在審判中坦承、賠償被害人、願意賠錢支付公庫,又沒有什麼再犯之虞的,我對於量刑也不會有什麼意見。
    當然,這樣的觀點,在過去一直都與警方主流意見格格不入——所以我希望在這件案件後,警方能重新思考他們內部那些「重刑追殺到底」的價值觀是不是有問題。

    這件案件,對我而言已經是過去式,對於當初偵辦這件案件中的風風雨雨,其實意義在於學理上的探討。
    從 #檢察學學理 來看,這件斬手騙票案被判刑的是警察,但 #最大的輸家其實是檢方。
    檢察官一方面被認證成為間接正犯的「工具」(Werkzeug),也讓律師界不少人意識到對於「拘票」的判讀不能看形式是否有檢察官簽章,還要檢驗「實質合法性」。

    另一方面,本案在當初偵查階段,上級的各類包含擋書類等手段,以及新北檢內部在暗黑論壇之亂,還有起訴後有完全沒看過卷證主任檢察官帶著一群不知反省核票有沒有問題的檢察官,集體議論「有發拘票哪有犯罪」、「破壞檢警關係」......等一連串荒腔走板的鬧劇,背後其實隱約透露出的,不只是醬缸氛為,或許也顯示出他們對於「核發出的拘票要被法院認證違法」有多大的恐懼。

    這些現象,在在都驗證了檢察官群體中,有不少人對於檢察官做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在德國講到快要爛掉的傳統說法:https://bit.ly/2Z3SdWv )的角色與定位毫無認知;也驗證了檢察一體的指令權在我國實務的濫用(Der Mißbrauch vom Weisungsrecht ),以及以階級制作為指令權核心(Hierarchie als
    Kernposition des Weisungsrechts)的現狀問題。

    這也是這件案件為什麼在討論檢察官制度的課堂上,引起一位德國教授以及同學矚目,認為具有「啟發性」(sehr lehrreich)的原因。

    遺憾的是,我不知道台灣到底有多少檢察體系中人,認識到這個問題在 #檢察官定位論上的意義。

    不過,我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日後立法者要推動修法剝奪檢方的拘提權,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我應該會考慮採取支持立場——只是操作細節要如何精緻化,還要思考。
    因為,除了在比較法立法論上,德國採取法律保留外,在台灣,這件騙票案,其實不是特例的個案。

    圖片擷取自部分新聞,全文請見:https://bit.ly/2VfBsqb

  • werkzeug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24 16: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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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法律圈內人在罵GG專案騙票案高院給其他在一審狡辯的四警緩刑(關於一審判決分析請見本粉專網誌 : http://bit.ly/37hOMh8 )。

    有什麼好生氣?這代表高院認定還是有罪,更代表被告都認罪了。
    罵高院之前,更該先檢討檢方自己:
    想當初,新北檢那幾位高高在上的老大們可是跟我說「有拘票應該不成立妨害自由」(顯然他們腦中沒有「實質違法」的概念,看來如果有不肖檢察官和員警一起幹齷齪事都不會成立犯罪?)、在會議室裡對著我罵:「破壞檢警關係」;
    2018年7月案件爆發時,有當官上癮的高檢署檢察官跟著警察一起罵我,而且還是在高院蒞庭空檔時罵,被高院的人聽到,一時傳為搞笑的笑話。
    前陣子還有一位檢察官出身平步青雲升官的龜山法系傳人、被派去警政署當上大官,跑去警大教課。這位老檢可能忘了自己在當大官前,先是檢察官,也忘了自己是以檢察官的身分被外派到其他機關擔任廉政官員,竟然在課堂上教導警大學生荒唐的違法觀念,說什麼斬手騙票案「有解,可以判無罪」呢。
    不過,大概也只有這種咖小,才能在檢方中「雀屏中選」一路升官發財吧;而這種咖,竟然被安插在警方的廉政體系,真是讓人為警方的廉政擔憂。

    此外,這其實這在我的預期之中--經過一審「法律見解不同」的教訓後,二審全部改認罪爭取緩刑。
    因為這群人都是基層員警,不至於像他們那些到現在還在喊「無罪」、「法律見解不同」的腦殘長官一樣。
    他們也應該知道他們的高層多昏庸、原本請的律師水準是怎樣,也很清楚要怎樣才能對老法官的胃,二審趕快認罪,不然沒緩刑就完蛋了。

    其實我倒是希望高院也能以一樣的寬容的心面對其他被告,特別是那些反覆被他們判死刑的冤案被告,真正無辜的,不是經歷一二審都認證違法明確、在沒有人刑求下主動認罪的警察,而是那些自己或共犯被刑求還被法院判死的冤案被告。

    相較於臉書上看到大家對於高院判決給緩刑的憤憤不平,我倒是覺得沒有太大意外。因為,我對於「緩刑」的實務經驗解讀,這兩個字可以代換成「認罪」。
    我希望他們是「真誠的認罪」,以後不要再犯。
    騙票案的偵查方式我已經留了手冊給很多朋友,這類騙票手法已經破解,案件的調查方式也萬變不離其宗,只要警方還敢繼續亂,就能偵查起訴;
    也有很多律師開始注意到審查自己當事人被拘捕的實質合法性,不再單純信任令狀上的印章(雖然這對檢方而言好像蠻可悲的);
    未來被起訴的話,警方也不要透過長官透過媒體對外跟檢方「嗆聲」;
    事到如今,如果還有檢察官繼續被騙,淪為間接正犯的「工具」(Werkzeug),那就是自我作賤。

    圖片擷取自新聞,順便幫忙改個錯字: https://bit.ly/2Yu9h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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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違法卻拿檢方擋箭?「偵查主體」不是警方卸責的「偵主丹」〉:https://bit.ly/2V9MVrn

    至於以「法律見解不同」這個說詞來遮蓋違法不當,新北警也不是第一次這麼做了,以去年2月的新聞為例,新北警數分局員警不約而同以公務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的方式向檢察官「騙拘票」,以此種違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方式來賺取績效獎勵,在檢方起訴後,新北警也是發新聞稿「實務見解不同」、「新北警力挺執勤同仁」,公然發表曲解法律的言論,變相鼓勵基層員警繼續以違法手段追求績效。沒多久後,旋即再發生一起偽造文書向檢察官、法官「騙搜索票」,經新北地院法官向地檢署告發,檢察官起訴違法員警的案例。

    今年1月底,新北地院的一審全部有罪判決,向大家說明了新北地院合議庭的法律見解:「動搖警察人員之信譽外,更破壞檢警長久以來之信賴關係,陷司法偵查機關於不義,敗壞國家法紀」。而警政高層聽聞此判決後,竟還昏昏然地向記者表示錯愕:「那麼嚴重喔」,或是怨懟「媒體該負責任」。

    新北檢在經歷數名檢察官陸續遭騙,甚至經一審法院認定「間接正犯」,檢察官淪為被警方利用工具的教訓後,面對具有騙票前案紀錄的警察單位聲請拘票,豈能不更加謹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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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幫大家回顧一下這個堪稱國恥的新聞,以及新北警高層的法學上重大發現:
    蘋果:https://bit.ly/3fwcUkv
    中時:http://bit.ly/32QwM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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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 werkzeug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17 06: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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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用中文寫辭呈,今年用德文寫〈檢察官定位論(Die Stellung der Staatsanwaltschaft)〉的學期報告,可笑的事情是,在報告中講得理所當然、甚至根本就是德國通說的理論,在我國檢察實務體系的辭呈裡竟然像是永遠不可能達成的理想……

    辭呈:
    「原來,只是要求『依法』竟然會成為眾矢之的」
    「檢察官的功能不應該是在警察追求績效後的善後,而是偵查程序守門員、公訴公益代表人、執行決定與監督者。」
    「上開心得與建言,或許刺耳、或許令人不悅,但卻是職真實的感觸。職對於體系內改革已經絕望,並於107年初退出檢改,惟如 鈞長能夠接納職上開臨別感觸,思考檢察體系面對的困境,此為體系之福。」

    Die Stellung der Staatsanwaltschaft im Strafverfahren
    - Die Theorie und der Rechtsvergleich
    Fazit
    5.
    Meine Präsentation analysiert zunächst den Beitrag von Prof. Schünemann, „Zur Stellung der Staatsanwaltschaft im postmodernen Strafverfahren“, und zum Thema beschäftige ich mich zugleich mit den Theorien der Stellung der Staatsanwaltschaft. Anschließend wird ein taiwanesisches Urteil als Beispiel erörtert.
    Die Diskrepanz zwischen Theorie und Praxis in der Strafjustiz nimmt immer zu, insbesondere in der taiwanischen Staatsanwaltschaft. Zum Beispiel, im Musterfall- Urkundenfälschung im Polizeiamt zur illegalen Gewinnung des Haftbefehls von StA (Amtsgericht Neu Taipei, Urteil vom 31. Jan 2020, 322/2019)- war die Staatsanwaltschaft NICHT als „die souveräne Herrin des Ermittlungsverfahrens, sondern „Werkzeug“ von der Polizei.
    Die Staatsanwaltschaft, nämlich „Gesetzeswächter“, schwebt immer zwischen Soll- und Kannvorschrift in der Praxis. Die Gründe für die Diskrepanz zwischen ,,Sein‘‘ und ,,Sollen‘‘ sind allzu kompliziert, da sie nicht nur auf das Politische, sondern auch auf die menschliche Natur, die erwartete Aufstiegschance ( so sarkastisch!) beziehen.
    Die Stellung der Staatsanwaltschaft sollte nicht nur eine theoretische Frage sein, sondern auch eine praktische Frage. Hinsichtlich der kleinen Studie sollten die rechtspolitischen Konsequenzen für die Rechtsstellung der Staatsanwalt berücksichtigt werden wenn wir uns komplett auf dieses Thema und die damit verbundene Rechtspolitik konzentrie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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