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雄300萬以下的房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高雄300萬以下的房子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高雄300萬以下的房子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高雄300萬以下的房子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深夜,看到一件蠻令人遺憾的事。 高雄大小事 社團中,貼出一則:「年輕人不敢成家、不敢生小孩跟高房價有關」的貼文, 我好奇底下的留言,赫然發現一則回應:「草莓一族的藉口」,然後,我發現這則回應,是出自高雄市府某一級主管的臉書帳號 (下班後的回應)。 我有點哀傷,因為我認識這位市府主管。然而,...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30526台視 台北忠孝商圈 每坪租金破3萬稱冠 影片網址→http://youtu.be/P3acThfnBk4 感謝記者楷元的採訪,為什麼買比租划算呢?因為......租金80萬/月=960萬/年投報率3%=3億2000萬投報率2%=4億8000萬(一般投資客進場買台北市的店面,至少希望獲...

  • 高雄300萬以下的房子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27 21:00:00
    有 570 人按讚

    昨天深夜,看到一件蠻令人遺憾的事。

    高雄大小事 社團中,貼出一則:「年輕人不敢成家、不敢生小孩跟高房價有關」的貼文,

    我好奇底下的留言,赫然發現一則回應:「草莓一族的藉口」,然後,我發現這則回應,是出自高雄市府某一級主管的臉書帳號 (下班後的回應)。

    我有點哀傷,因為我認識這位市府主管。然而,我可能也是他口中的草莓一族。

    📣每日一字:草莓⭕ 草梅❌

    最近我留意高雄的房市,目前我能夠負擔得起的,大概是300萬以下的房,而市中心這類型的房,多半是10來坪的套房。

    這應該不是我的問題而已,很多年輕人,都面對這樣的問題。我調查了一下附近的朋友,最近有買房的,也頂多是負擔得起20幾坪,2房一廳的房子,對於成家生子來說,這真的是一個基本的門檻了。

    🦁🦁🦁🦁

    當年輕人買不起房,只能退而求其次,用租的。

    前年10月,我在議會財經質詢時,就請教財經部門的局處長,高雄有沒有可能,讓持有四房以上「空屋」的房東,課以比較高的房屋稅率?或是用政策獎勵房東,讓房東願意以較低廉的房租,出租空屋?

    財政局及稅捐處當時的答覆是:要如何認定是「空屋」,在執行面上有認定的困難。而且,對未出租的空房(空店)課徵高稅率,恐怕引起民怨。

    但是,我實際調出高雄市持有戶數的統計表,根據2018年的資料,高雄市持有四間以上房屋的人數,僅占0.48%(見附圖)。

    也就是說,如果要課徵四房以上的房屋累進稅率,將影響不到1%的市民,但可降低囤房投資,讓房屋回歸居住需求。然而,市府還是用各種理由,回絕研議四房以上,房屋累進稅率的可能性 ...😫

    🐸🐸🐸🐸

    台灣在2017年之後,房租的漲幅,是南韓的2倍左右,而南韓在2017年開始,推動屯房稅(房屋累進稅率)的政策;然而,台灣到目前為止,僅 #台北、#宜蘭、#連江縣 有房屋累進稅率的設計 ...

    其他,例如加拿大溫哥華在2017年起,推動低度使用房舍(以水電費評估)加徵房屋稅(Empty Homes Tax),一年之後,空房驟降 15%,過半回歸租屋市場,並且多收 3800 萬加拿大元稅金(約合台幣 9 億)用於推動社會住宅及租屋補貼 ... 等,促進房屋回歸居住需求的政策。

    反觀台灣的房市,早已不是反映居住需求,而是成為投資的標的;政府喊出產業升級的同時,但熱錢不是投入產業技術研發,而是追求短期房地產獲利之時,那麼需要資金挹注的研發工作,都將如嗷嗷待哺的小雞,而房地產則是張開大嘴,吞噬掉台灣競爭力的人才及技術向上的機會。

    很多事情,不做總有很多理由,但是,問題持續不解決,日子久了,大家會看得懂的。

    而認為青年把高房價當作不婚不生藉口的市府官員,應該回頭想想,自己的年代,房價/薪資所得比是多高,而現在,又是多高。

    每個世代都有各自要面對的難題,但如果把過去的資本,堆疊成下個世代的負擔,還要倒貼個草莓標籤,就🈶️失厚道。

  • 高雄300萬以下的房子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2-08 14:49:58
    有 623 人按讚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地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

    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一、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二、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三、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四、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五、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六、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七、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八、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九、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十、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十一、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十二、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十三、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六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五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五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十四、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食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十五、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十六、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十七、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十八、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十九、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六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寫著寫著,不小心多了一招)

    目前可道律師事務所有提供各縣市的免費法律諮詢(三重、台北東區、基隆、桃園、苗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大家可以撥0229761611預約,或是加入我們的line@帳號,一對一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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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300萬以下的房子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2-08 14: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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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地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

    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一、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二、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三、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四、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五、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六、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七、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八、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九、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十、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十一、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十二、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十三、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六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五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五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十四、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食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十五、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十六、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十七、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十八、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十九、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六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寫著寫著,不小心多了一招)

    目前可道律師事務所有提供各縣市的免費法律諮詢(三重、台北東區、基隆、桃園、苗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大家可以撥0229761611預約,或是加入我們的line@帳號,一對一討論喔!
    https://lihi1.cc/8KVPg

  • 高雄300萬以下的房子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3-05-28 14:40:03

    130526台視 台北忠孝商圈 每坪租金破3萬稱冠
    影片網址→http://youtu.be/P3acThfnBk4

    感謝記者楷元的採訪,為什麼買比租划算呢?因為......租金80萬/月=960萬/年投報率3%=3億2000萬投報率2%=4億8000萬(一般投資客進場買台北市的店面,至少希望獲得的報酬率)

    我們再以25.25坪,單價1000萬來計算,(新聞報導都說那一帶店面一坪都破千萬)等於2億5250萬,換算投報率=3.8%

    結論1.黃金地段(房子增值速度快,保值抗跌)2.高投報率(付房貸約莫2%還有剩餘零用錢,養房輕鬆無負擔)3.所以........買比租更划算,假設你有那麼多現金的話。

    以下是新聞報導......↓

    記者 黃楷元:從台北忠孝敦化站出來,這一帶是全台灣店面最貴的地方,假設你一個月薪水是3萬元,告訴你,你很可能一坪都租不起。

    用寸土寸金來形容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一點不為過,附近有捷運站,交通便利,而在統領、明曜百貨、微風忠孝館三大包圍下,這個地點就出現了全台的店王,月租金每坪高達31679元。

    整間店王月租金80萬元,以租金占營業額最多1/4計算,每個月營業額得衝破300萬左右,也就是每天得賣到10萬元的衣服。

    台中的店王則出現在大墩商圈,月租金每坪接近1.3萬,高雄的裕誠路則是因為有捷運巨蛋站還有瑞豐夜市加持,每坪也衝破一萬。租金高的嚇嚇叫,但房產專家建議,如果口袋深,買比租更划算!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收這1個月80萬的房租,繳完房貸之後還有剩,還有零用錢。

    不過這樣的金額也不是小本生意負擔得起,這些店王的投資報酬率都還有增值的空間,有興趣的投資客,或許可以多觀察一陣子,再下手。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63660503

  • 高雄300萬以下的房子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3-04-03 11:52:24

    130327台視 北市最貴車位500萬 可買高雄房子
    影片網址→http://youtu.be/j9jmnp18BnI

    感謝記者 黃楷元 的採訪,台北市隨時車位都缺15萬多輛,主要的行政區,松山、信義、大安、中山、中正加起來就已經缺了8萬多輛的車位,所以這一帶的車位一定貴啊?

    而且,信義區的狀況是,豪宅的車位一定是加寬加長型的,有一些假車位停了之後,車門打開都還會撞到隔壁車子呢!因此,貴是很正常的。

    松山區,特別是屋齡40~50年具備都更條件的老舊公寓集散地的民生社區,哪來的B1地下停車位?供需問題,車位當然也一定要貴啊?

    以下是新聞報導......↓

    2013/3/26 黃楷元 報導

    實價登錄實施之後,台北市房價天價的情況也讓很多人搖頭嘆息!房價高,車位也不便宜。內政部實價網的資料發現,台北市跟豪宅一起搭售的車位,一個竟然可以高達500萬元,而單獨交易的車位,最高也有400多萬的行情。

    這樣的價格,在高雄甚至可以買到屋齡三十年的透天住宅。台北寸土寸金,特別是大安信義區的豪宅,房子價格驚人,停車位也跟著水漲船高。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一坪200萬的豪宅,車位賣400~500萬,一個平面車位一定是加寬也加長型的,所以賣4~500萬,說真的,也是很正常的。

    不過比起跟豪宅搭配賣的車位,單獨出售的車位還更具有市場參考價值。

    中正區車位少、行情也看俏,平均一個車位破300萬,大安松山信義也緊追在後,都要兩百多萬,最高甚至有一個車位450萬以上的行情。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公寓根本就沒有B1、B2的地下停車場,所以你要去買一個獨立的車位本來就會很貴啊?供需問題嘛!因為老舊公寓哪來的停車位呢?

    跟房子一樣貴的車位,也成為台北房市的特殊行情。

    專家建議,負擔不起的民眾可考慮租用車位,價格相對合理,免得讓停車,成為荷包難以承受之重。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61502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