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雄高等法院判決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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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雄高等法院判決查詢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017的網紅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080625 17:54更新資訊📌 高雄旗津至溫州洞頭「小三通」首航是騙局,意在製造發大財假象,挑戰中央在兩岸事務的權責 - 陸委會新聞稿👉🏼https://reurl.cc/m5K69 📌1080625 16:50更新資訊📌 一、高雄市政府表示,潘局長及數名國民黨籍市議員是獲邀...

  • 高雄高等法院判決查詢 在 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25 15: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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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0625 17:54更新資訊📌

    高雄旗津至溫州洞頭「小三通」首航是騙局,意在製造發大財假象,挑戰中央在兩岸事務的權責 - 陸委會新聞稿👉🏼https://reurl.cc/m5K69

    📌1080625 16:50更新資訊📌

    一、高雄市政府表示,潘局長及數名國民黨籍市議員是獲邀參加6/25(二)上午10時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所主辦的活動,惟該活動與高雄市政府無關。

    二、經洽交通部航港局,該局正在依照部長指示查明本案原委,查明後將對外說明,到時候相關内容也將提供參考。

    三、高雄旗津港是國內漁港,並不是我方開放之兩岸客貨運直航港口,也不是我方開放金馬澎離島小三通開放港口,而溫州洞頭也不是中方開放的兩岸小三通港口。我方及中方船舶非經許可載運貨物往來兩岸,交通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可依據兩岸條例第28條,第29條及第40條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市府官員受邀參加典禮,但在參加之前難道不用先了解一下主辦單位的背景嗎?根據經濟部商業司所公布的資料中,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到該海運公司已經登記解散。我們現在有疑慮的問題是:登記解散的公司是否還能提供航運的勞務?以及這是否已經違反了航業法的相關規定?而根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73 號行政判決書中明確記載,永順2號有走私相關紀錄,相關單位應更加審慎處理,尤其是在非洲豬瘟如此嚴峻的時刻,我們更要加強把關,也在此呼籲相關單位盡速做出說明。

    #原文

    我們收到很多朋友傳訊息來詢問旗津-溫州小三通是真的嗎?

    目前,根據我們向市政府相關單位了解後,市府單位也不知道有這個活動。而小幫手實際前往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得到的結果是這間海運公司已經解散,董事會也不存在。而其中一艘永順2號,經GOOGLE查詢後,出現了走私的相關新聞,我們在此呼籲相關單位盡速出面說明。

    如有進一步的消息,我們會隨時和大家分享。

  • 高雄高等法院判決查詢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4-03 13:26:55
    有 9 人按讚

    悼念你已逝去的專業精神
    「Some people die at 25 and aren't buried until 75.」
    「多數人死於二十五歲,只是葬於七十五歲罷了。」
    美國政治家富蘭克林

    新聞專業被認為是指媒體和從業人員對新聞事業的態度和職業信念,它的核心內容是新聞報導的客觀性與社會責任。

    昨日,有一篇新聞報導,內容是說有某學長被告殺害學妹後又加以性侵,法官因為被告當過風紀股長,認為有教化可能而免死的刑事判決;新聞報導引起社會大眾迴響,司法與人民生活經驗嚴重脫節…等等的批判之辭不絶於耳。

    然而,事件的真相確是如此嗎?

    《真相常常就站在面前直視著你》
    如果朋友們不知道如何查詢本篇報導所提及的相關刑事判決書的話,
    先摒除你對我國司法體制運行的好惡之心,
    問問自己,如果你是法官,這是你審理的案子,你會不會只因為被告曾經擔任風紀股長,就認為有教化可能而不宣告死刑?
    如果你覺得這樣判很荒謬,那法官怎麼會覺得不荒謬?
    如果你覺得這樣判很腦補,那法官怎麼會覺得不腦補?
    這樣合理嗎?

    要先明白,
    刑法上所定的犯罪行為都有法定刑度的範圍,法官要在法定刑的範圍來決定刑度(例如:殺人罪之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量刑基準是刑法第57條之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由此可知,法院在對被告之犯罪行為酌量刑度高低,有上列諸多事項需要酌量,並非以單一因素來考量。

    本案的相關判決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而關於被告量刑審酌的判決原文是如此記載的:
    『參諸被告平時品行狀況,被告同學、老師對其觀感為「很善良、但膽子較小」、「擔任風紀股長,感覺他很盡職,對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大部分同學都滿喜歡他的…」、「被告平時對人很好,可能是體型關係很多人對他有言語上的侮辱,但是他也沒有表現不開心,不知道是為何原因而做下這件事。」、「在夜市時被害人常對被告言語不善,但是被告都沒有不高興。」,以及被告同學們給被告的話語,亦可看出被告在班上人緣尚佳,同學多表示難以相信被告會犯下此案,希望被告能好好悔改、加油等情。』(其餘請參照判決內容)

    可見,新聞報導之內容並非與判決內容相符,此類記述性的新聞,內容正確應為第一要務,否則使民眾對司法制度之觀感影響之至鉅。一字一語失去真實,自然可能會被認為有意之誇大,又或者是無意之失誤,卻怠惰不願意本於專業精神予以查證,亦會失去大眾對新聞報導的信任感。

    #死刑存廢每個人都有不同想法
    #但媒體報導應秉持專業報導真實

    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38592&fbclid=IwAR3gtNU0pSAdYJJfpR_HqufSthWaaJuZZgQ1-XMX6q6GWKmWMNzmn6viqGM

    媒體報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02/14132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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