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中華民國是不是白痴國家
🇹🇼白癡國家?
故事的主角,H 先生房子被台北縣政府拆了,於是他一狀把縣政府告上法院,然後聲請訴訟救助。但是,高等法院認為,他沒辦法證明他真的沒錢,所以駁回他的聲請。
H 君越想越生氣,提起了另一個訴訟,這次的被告是「中華民國」和「台灣高等...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中華民國是不是白痴國家
🇹🇼白癡國家?
故事的主角,H 先生房子被台北縣政府拆了,於是他一狀把縣政府告上法院,然後聲請訴訟救助。但是,高等法院認為,他沒辦法證明他真的沒錢,所以駁回他的聲請。
H 君越想越生氣,提起了另一個訴訟,這次的被告是「中華民國」和「台灣高等法院」。他主張,台南地方法院 1984 年的兩個民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甚至有一個判決還涉及刑法詐欺罪。
因此,他請求法院確認中華民國是白痴、神經病國家,還有確認高等法院駁回他訴訟救助的聲請「無效」。
可惜的是,1984 年判決因為年代久遠的關係,並沒有收錄在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裡面,無法得知到底是怎麼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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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
民事訴訟法分別依照不同的狀況,可以提起不同種類的訴訟。這個案子裡面,H 君提起的是「確認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起訴的目的是希望法院能確認某些「法律關係」的存在。
像是 2013 年爆發「馬王政爭」,國民黨開除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黨籍,王金平為了自保,於是把國民黨告上法院,主張「國民黨開除他的黨籍」這件事違法,因此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他「黨員資格」仍然存在。
不過,原告提起「確認之訴」的時候必須要有「確認利益」,否則會被法院駁回。「確認利益」的意思就是,如果我們沒辦法搞清楚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對他來說很狀況會姆湯,所以要法院來給個名份。
像是王金平的案子,黨員資格對他來說影響當然很大,所以這個案子有「確認利益」,法院後來也判決「確認王金平的國民黨黨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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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認證中華民國是白癡國家嗎?
很可惜,沒有。
2000 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法院認為,原告要求法院確認「中華民國是不是白癡國家」這件事,跟他法律上的權利一點關係也沒有,更認為 H 君的主張顯然沒有理由,於是直接駁回。
題外話,兩名被告「中華民國」和「台灣高等法院」完全沒有針對這個訴訟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H 君不服氣,於是上訴到高等法院。理所當然,也被高等法院駁回了。
高等法院認為,H 君主張的理由只是想謾罵國家跟法院的裁判,根本不是對法律關係的確認,於是駁回 H 君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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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華民國是不是白癡國家,法院目前還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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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中華民國 #白癡國家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查詢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中華民國是不是白痴國家
🇹🇼 白癡國家?
故事的主角,H 先生房子被台北縣政府拆了,於是他一狀把縣政府告上法院,然後聲請訴訟救助。但是,高等法院認為,他沒辦法證明他真的沒錢,所以駁回他的聲請。
H 君越想越生氣,提起了另一個訴訟,這次的被告是「中華民國」和「台灣高等法院」。他主張,台南地方法院 1984 年的兩個民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甚至有一個判決還涉及刑法詐欺罪。
因此,他請求法院確認中華民國是白痴、神經病國家,還有確認高等法院駁回他訴訟救助的聲請「無效」。
可惜的是,1984 年判決因為年代久遠的關係,並沒有收錄在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裡面,無法得知到底是怎麼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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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之訴
民事訴訟法分別依照不同的狀況,可以提起不同種類的訴訟。這個案子裡面,H 君提起的是「確認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起訴的目的是希望法院能確認某些「法律關係」的存在。
像是 2013 年爆發「馬王政爭」,國民黨開除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黨籍,王金平為了自保,於是把國民黨告上法院,主張「國民黨開除他的黨籍」這件事違法,因此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他「黨員資格」仍然存在。
不過,原告提起「確認之訴」的時候必須要有「確認利益」,否則會被法院駁回。「確認利益」的意思就是,如果我們沒辦法搞清楚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對他來說很狀況會姆湯,所以要法院來給個名份。
像是王金平的案子,黨員資格對他來說影響當然很大,所以這個案子有「確認利益」,法院後來也判決「確認王金平的國民黨黨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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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有認證中華民國是白癡國家嗎?
很可惜,沒有。
2000 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法院認為,原告要求法院確認「中華民國是不是白癡國家」這件事,跟他法律上的權利一點關係也沒有,更認為 H 君的主張顯然沒有理由,於是直接駁回。
題外話,兩名被告「中華民國」和「台灣高等法院」完全沒有針對這個訴訟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H 君不服氣,於是上訴到高等法院。理所當然,也被高等法院駁回了。
高等法院認為,H 君主張的理由只是想謾罵國家跟法院的裁判,根本不是對法律關係的確認,於是駁回 H 君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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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華民國是不是白癡國家,法院目前還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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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中華民國 #白癡國家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查詢 在 古天后炒股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佳兆業太子爺再輸一仗,佢早前就住三年前被剝奪康宏投票權作出上訴,今日又畀高等法院駁回,輸完又告告完再輸……今個星期四深圳幫同台灣幫富邦對戰EGM,花生指數keep住上升
康宏環球(1019)將於本周四(26日)再上演控制權爭奪戰,但持股約30%的佳兆業(1638)太子爺郭曉群今日先輸一仗,其就三年前被剝奪投票權作出的上訴,今被高等法院駁回,意味郭曉群好大機會未能在周四舉行的特別股東大會(EGM)行使投票權,其重組董事局,包括委任馬時亨、石禮謙等人入董事局的建議,亦有可能未獲足夠票數贊成通過。
判辭指,原審法官已考慮了康宏公司章程第74條的特定內容(該條例賦予公司主席最終決定權),但仍認為無必要或明顯應對該條列給予限制。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論據,不認為若欠缺限制,第74條會被濫用。上訴庭指,有充分的保護措施可防止濫用行為,若主席帶有惡意及的不正當目,其決定可能會受到挑戰及質疑。
對於郭曉群一方認為,康宏並未在主要訴訟或任何其他訴訟中申請臨時禁制令,以限制其投票權。上訴庭認為不是實質問題,因同樣道理,郭曉群為股份合法註冊股東的前提下,他並沒有未向法院申請適當的保障。
因此,駁回郭曉群上訴,並下令郭曉群須向陳志宏及康宏支付訟費。
郭曉群早前申請禁制令防止康宏剝奪其股東權益,已遭到法院駁回,加上今次上訴失敗,或對康宏將周四舉行EGM的結果影響甚大。本報已向康宏及郭曉群查詢,但暫未有回應。馬時亨曾被問到,判決若與預期有差異,會否有後備方案,他當時稱「到時再算」。
https://hk.appledaily.com/finance/20201124/6RYEP4X7NJBKRLJ7LTRKYM4O4A/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查詢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北小編幫整理:北元老師《#職業災害與商業保險》主題課程後續延伸:帶你看判決,重新理解保險公司商品。
團體保險能否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許多人都認為,如果企業投保團體保險的規劃是員工福利,就不能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
過去,我就曾聽許多人提到這個觀點,但搜尋相關法院判決,找不到最高法院曾經有過這樣的見解,甚至在高等法院都找不到,只在雲林地方法院曾出現一個比較接近的看法,但也不是直接針對團體保險能否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為判決。
因此,昨天有學員提供我一份某保險公司的商品說明資料,資料上提到幾個法院判決認為,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所以不能抵充雇主職災責任。
我一一到司法院網站上查詢 #判決全文,發現保險公司的資料上的案件確實存在,#內容卻跟保險公司的說明不完全一致。
《#重新理解案例1高院:航空機組員失事案是談保險金歸屬》
例如有一件高等法院判決,有關航空機組員因為飛機失事,向公司求償的案件。
❓保險公司的資料上說,這件案件法院認為員工傷害保險金應該是家屬的,所以判准家屬的請求。
⭕不過,這個案件並不是在討論團體傷害保險能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問題,而是在爭執那張保單是責任險還是意外險,誰可以領保險金。
《#重新理解案例2地院判,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另一件某地方法院的案件:
❓保險公司的資料上,原告有主張,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但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可以抵充,資料上卻沒有說。
《#重新理解案例3高院:團體保險不能抵充是因:保險費不是雇主繳納》
另一件地方法院的案件:
❓保險公司資料上說,法院認為團體意外保險屬於任意保險,跟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不同,所以判決雇主要額外賠償一定金額。
⭕但這個判決沒有提到任何團體保險可不可以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觀點。案件上訴到高院,高院就表態了,高院法官認為那一張團體保險單,保險費是由員工薪資中逐月4%扣除,所以不能抵充,也就是說,這一件團體保險不能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的原因,是保險費不是雇主繳納,沒有說到團體保險絕對不能抵充。
《#重新理解案例4高院:船公司沒幫船員投保勞保》
當然,還有一件最高法院針對漁船團體保險的判決:
❓保險公司的資料上說,法院判決認為漁民團體平安險,屬海員福利之一,其受益人取得之權利,乃因保險契約而生,因而判決漁船公司要另外給付家屬一定金額。
⭕但是這一件案件的爭執點在於,船公司沒有幫船員投保勞保,導致發生職業災害時,家屬沒有領到勞保給付,因此家屬控告漁船公司要賠償沒有拿到勞保給付的損失,可是漁船公司抗辯,它們有幫船員投保平安險,所以家屬沒有損失。
《#看最高法院見解:是談雇主未替勞工投保的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最後認為,勞保是強制保險,給付不會因為有買其他商業保險而受影響,勞工保險可以與人壽保險得以並存,而且人身無價,勞保給付不會因為有其他保險給付存在就發生超額保險的狀況,所以沒有必要扣減。
ℹ最高法院好像不是在處理團體保險能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給付的問題,而是在處理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所應該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需不需要扣除家屬領的團體意外保險給付。
ℹ團體保險若是員工福利,能不能抵充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上面提到保險公司的資料上所引用的判決,其實與這個問題似乎沒有絕對關聯。
💯一位專業的保險顧問,要有能力獨立思考判斷資訊,商品說明文宣的資料,應該要親自確認,再做行銷。
所以以後如果拿到類似這樣的資料,
不妨跟著老師一起到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去核對一下,
確認判決見解,才能給客戶更完整、正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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