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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判決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8 12: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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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抱歉遲到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02/2020796.htm
        上週有一則新聞,約5年前,湯姓男子因輸掉與翁姓男子的傷害案件訴訟,氣憤難耐,從判決書中找到翁姓男子的住址,前往縱火,除不在家的翁姓男子逃過一劫外,其家人6人均不幸喪生,法院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全部判處湯男死刑,不過上禮拜最高法院自為撤銷改判湯男無期徒刑,這個判決不僅引起我國輿論譁然,也在法律圈引起不小矚目。
        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簡略說明一下,最高法院引用了兩公約的見解,因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而根據兩公約,必須要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而本案最高法院認為,殺人必須要限於「直接故意」才算是最嚴重的罪行,因為本案湯男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僅有「間接故意」,所以不符合兩公約的意旨,故無法科處死刑,又衡量湯男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在這邊先跟大家說明一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我國刑法第13條有很明確的規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就是「直接故意」,後者則是「間接故意」,以本案來說,如果湯男放火的目的就是為了殺死所有被害人的話就屬於「直接故意」,如果湯男的心態是放火就是為了給他們一個教訓,他們死了也好,沒死也沒關係就是屬於「間接故意」,本案歷審法院其實都論述得很清楚,湯男為後者的情形,這部分沒有疑義。
        至於這個判決,最高法院引用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認定湯男的行為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的部分,都沒有太大疑問,最大的爭議在於最高法院第一次認為殺人的「間接故意」並不屬於兩公約中「最嚴重的罪行」,卻沒有看到很明確的說理,導致了部分檢察官以及律師的質疑,也讓對法律相對陌生的民眾一頭霧水,當然有一個最簡單的理由,就是最高法院認為相對於「直接故意」的殺人犯,「間接故意」的惡性比較沒那麼重大,所以罪行相對比較不那麼嚴重。
        以上大致就是這個判決的簡單說明,大家可以想一想,撇除掉主觀上覺得湯男很可惡、很該死的情緒,客觀的分析一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差別,是否惡性真的比較輕微呢,又或者既然都是「故意」的行為,所以沒有加以區分的必要,應該同屬兩公約所稱之「最嚴重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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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判決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01 21: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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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月討論度很高的王光祿案,先簡述一下這個案件的事實經過和歷審的判決結果。
        約在2013年7月間,王光祿因為母親想吃肉,於是使用自製獵槍獵捕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各一隻,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並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起訴,本案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終以持有非自製獵槍之部分判處徒刑3年2個月,獵殺保育類動物部分判處徒刑7個月,合併執行3年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定讞。
        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其涉及「對原住民固有文化的尊重」與「避免以多數價值歧視少數族群」等問題,惟若我們肯認符合一定情況下,原住民族得以自製獵槍合法狩獵,則放寬之標準為何?夠不夠明確而得以使原住民了解?是否有在現行法秩序下與原住民文化傳統中做出權衡?立法者之價值判斷合不合乎憲法要求?以上種種爭議正是本案後來討論度甚囂塵上的原因,最高法院檢察署甚至為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而後最高法院亦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審檢辯三方均對本案法律之適用存有疑義,可見此問題不僅僅涉及法律適用,亦牽扯到憲法上解釋及價值取捨,有賴大法官高度法學素養及智慧。
        後來,就如同大家所知道的,大法官於釋字803號解釋,對於王光祿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部分均做出了合憲的解釋,簡單來說就是,大法官認為法律本身並無問題,法官在量刑時可於個案中權衡違法情節的輕重去認事用法,結論就是王光祿並沒有辦法根據釋憲結果推翻之前有罪的判決,案件由最高法院繼續審理。
        但因為事件本身涉及高度價值取捨,大法官本號解釋亦招致不少批評,要知道本號解釋中15位大法官就有7位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書,可知討論之激烈程度,所以解釋公布後,後續立法者會怎麼修法、司法機關會怎麼審理,大家都拭目以待。
        而近日總統根據憲法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考量王光祿狩獵是為供罹病的家人食用,狩獵自用也經大法官肯認屬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範疇,本於對原住民族生活文化之尊重,為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
        最後,再跟大家分享一個法律知識,就是總統根據憲法授權,全盤考量後,是可以個案予以赦免的,不過這邊所指的赦免只是不用被處罰而已,法律上仍然是有罪的,仍然會有所謂的前科,而且也沒有通案效力,如果有下一個做出同樣行為的原住民,仍然會被判刑。這也就是為什麼王光祿的律師團,依然努力的為王光祿在非常上訴的階段作無罪答辯,祈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因為惟有如此王光祿才能真正擁有清白之身,後代的原住民子孫也才能以本案作為前例,為原住民文化的傳承打開一道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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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判決查詢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01 22: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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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惇安智財快訊 第169期

    主編:王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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