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高雄噪音管制標準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高雄噪音管制標準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站內Kaohsiung標題Re: [閒聊] 我快...
※ 引述《martafan (幸福很近 卻難以相信)》之銘言:
: 我的房間和後面那一戶住家的房間,基本上從窗戶伸手,是可以摸到對方家的牆壁
: 所以真的非常的近
: 那戶,是一對有大陸新娘的三人家庭,搬來不到一年,每天都大吵
: 不分時間、無時無刻
: 半夜兩點踹房門、打小孩、吵架、用椅子砸櫃子的聲音、玻璃破掉的聲音
: 幾乎天天上演,嚇到我真的很怕他家的東西會從我家窗戶飛進來
: 今天,從早上五點吵到現在…完全沒有停過.....
: 我每天上班超過十小時,最近又生理痛,半夜被吵到睡不著、凌晨又要被嚇醒
: 被他們吵到每天睡不到三個小時…
: 女的和小孩被男的家暴,女的有報警處理,但仍一直在吵
: 去警局前吵,從警局回來後繼續吵
call 1999,指定環保局來量測,要求執行完畢,需回報。
若撲空,可以請環保局每晚提前駐點觀察,但時間上,請抓相對準確的時間。
資料若沒錯,晚上高雄市,只有一組巡邏人馬而已。
若環保局量測,不是噪音,或是說不是他們管的。
再來1999通報,請管區處理,也要求他們要回報。
管區回報時候,你有可以問管區,為何不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3款開罰。
若他搬出環保局,那你就跟他說,這個環保局量測不易,不是噪音防治法的範圍,
依照高雄市法制局的書函(註:閱後),這個情形,就是警察管的。
若警察再推說,要三人舉發,
你就跟他說,請問哪條法規規定要三人舉發,第72條所謂的公眾的定義
請他打電話到高雄市市警局偵查隊陳貞吟詢問該法條如何適用。
(為什麼我知道呢?因為監察院發函要他們調查(註:閱後),並回函給監察院。所以法令
怎麼定的就會真實的呈現出來,而不是警察說的算。)
通報檢舉作法,多利用1999與市長信箱,反覆反應。若有單位推託,或是乎攏百姓
直接把通話內容或市長信箱往來的文件整理好,直接去監察院舉發。
監察院打老虎,,科科,打這些小蟑螂還有用。
雖說時間上公文處理往返會比較慢,但最終效果有出來。
我家的非營業的家庭卡拉OK,就此不敢再隨便唱。
: 這邊今年初開了一家家庭式卡拉OK,每天唱到半夜兩點吵人就已經夠煩的了
: 現在又多了這個吵死人不償命的家庭
: 我真的快要發瘋了
: 我住楠梓和光街這裡…不知道有沒有板友也住這附近,也聽的到他們在吵架的
: 我到底要怎麼辦?
: 晚上接駁車停站的聲音、夜鷹的叫聲、救護車消防車經過的聲音、飆車族呼嘯而過的聲音
: 真的都沒有他們家吵…
: 總不能每天都載耳塞睡覺吧! (有用耳塞還是聽的到他們在吵)
高雄市環保局針對噪音防治法第8條的內容,
有依據高雄市自治規章,在3月份時候,訂出明確的標準。
資料剛好沒在手邊,有興趣自己去查。
內容簡略,若是非營業用的家庭式卡拉OK,11點之後是不准開唱的。這個歸環保局。
若他們辯稱是營業的,
嘿嘿嘿,和光街那邊應該都住宅區,舉輕明重,相信時段上也是不可以開唱的。
你就可以爬本文的某篇文章的介紹,
寫信到消防局,建管局等等,營業登記,消防,使用執照等等都可以達到目的。
不管是家暴或是卡拉OK,最好的方式,就是警察跟環保局一起,
技巧上,就是請環保局駐點觀察時,若有動靜,就call管區來。
雖然我對法制局的書函解釋,非常有意見。因為變成我們要去指揮協調兩個單位,
我們是死老百姓而已,指揮的動嗎?!
日後等有空,再寫去監察院問看看。
另外,之前版上常常出現的廟會等等,這個3月新出爐的環保局公告,
也都明確定出,只有國慶過年等傳統大日,才可以用鞭炮。
所以廟會這種可能不符合這個公告,是可以開罰的。
要開罰,大家多多反應1999與市長信箱。
若遲不開罰,
在1999電話,要求跟市民問題處理中心人員對話,
請他們不要把市長信箱的信,直接轉去環保局,(若他們都不開罰),
而是要求轉政風單位調查環保局有無失職。
之後若答案不滿意,資料整理一下,直接寄到監察院。
只要你程序符合,文件符合要求,監察院都會受理的。
註
[高雄市法制局]書函
市長信箱收件編號:197732
承辦單位:高雄市法制局第三科
承辦人 :林輝雄
電話 : 3373708
市長接獲您陳情案後非常重視,特交本局處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有左列各
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
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規定,
可知噪音如屬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內而屬該法可罰之範圍時,該事件即應依違反
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辦理。惟如係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
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則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所稱之噪音,
此類噪音倘有妨害公眾安寧者,該事件始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辦理。
換言之,前揭法規既以是否屬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內可罰範圍,而異其適用之法
規,則本府警察局受理陳情後,在無法確信噪音是否屬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內可
罰範圍時,自非不得會同本府環保局量測噪音,以釐清噪音事件應予適用之法令。
註:高雄市市警局公文 (註:因為資料沒在手邊,詞句不完全相同,但重點沒有失真)
改天回家,再如實Key in修正。
受文者:OOO
主旨:(略)
一、
二、
三、針對三人舉發乙事,本局轄下苓雅分局,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所稱之公眾,
適用有所違誤,已責成檢討改進。
正本:OOO、監察院
副本:高雄市苓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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