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食品廣告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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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食品廣告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化粧品廣告不用事前審查就可以亂寫嗎? 相信答案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不能,而告狀俠之前也已經提供過相關參考資訊給各位了。 不過要注意!!!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除部分條文外,將於今年7/1日陸續開始施行,又7/1日將施行的新法對於一般小賣家較重要的部分,與舊法有甚麼差異存在呢? 一、行政罰則加重。...

  • 食品廣告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6-27 14: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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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粧品廣告不用事前審查就可以亂寫嗎?
    相信答案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不能,而告狀俠之前也已經提供過相關參考資訊給各位了。
    不過要注意!!!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除部分條文外,將於今年7/1日陸續開始施行,又7/1日將施行的新法對於一般小賣家較重要的部分,與舊法有甚麼差異存在呢?

    一、行政罰則加重。
    1.化粧品如有誇大不實等情況:
    🙅舊法: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新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2.涉及醫療效能。
    🙅舊法:未明確規定,導致政府往往雖以醫療效能為裁罰理由,但以舊法誇大不實的法源處罰,在法律規定上有所疑義。(法院有認為舊法並無規定醫療效能之宣稱,以醫療效能為處罰理由於構成要件上有所不符,需實際審查是否有誇大不實的情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21 號行政判決供參照)
    🙆新法:明定涉及醫療效能的廣告處罰,並與藥事法、食安法採用同一樓地板,新法為60萬元至500萬元的罰鍰。

    另外新法不論是誇大不實等情況或是涉及醫療效能,皆可按次處罰至改善或停止為止,如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二、化粧品宣傳或廣告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另就其內容是否涉及誇大不實等或涉及醫療效能之認定,已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準據。
    🙅舊法:於釋字744做出事前審查為違憲的宣告後,現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
    舊法時期對於抽象的「虛偽誇大之廣告」並無明確判斷標準與法律依據,也將導致會有法律授權明確性的問題。

    🙆新法: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準則,而中央主管機關也已定出「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預計會於同日施行,就不會有以非命令位階僅為行政指導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作為判斷標準的疑慮。

    三、去除附屬刑法。
    🙅舊法:未經核准輸入或製造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的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輸入或販售含有不合法定標準化粧品色素者的化粧品,或經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仍為之者,會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問題。
    🙆新法:除名詞與構成要件修正外,新法已無刑罰規定。

    四、增加民眾檢舉獎金制度
    🙅舊法:無。
    🙆新法:依據新法法律規定,「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草案已預計在七月一日一起上路,而該檢舉草案目前看起來並不排除網路檢舉,一般檢舉獎金為罰鍰金額之5%,換算如係檢舉廣告誇大不實最少可領兩千元,如果是檢舉曾經的雇主或現行雇主將增加至10%(施行時,可能會是員工或曾為其員工,檢舉有關化妝品生產製造不法的情況才有增加檢舉獎金,實際仍須視政府最後施行辦法),新法目的是透過更多元的監督管道,來減少違法情況發生。

    看完文章你還不趕快回去看自己賣的商品文宣有沒有亂打?
    不要等上路了再來後悔沒看到喔!!!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607094

  • 食品廣告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在 潘懷宗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3-18 13: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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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 懷 宗 議員辦公室新聞稿】

    化妝品護膚廣告誇大不實,消費者受吸引,花錢又傷身!
    在新產品不斷研發創新下,許多強調高效能、高純度的保養品、化妝品廣告易刺激民眾買氣,但也暗藏許多消費危機!衛生局統計,化粧品廣告送審查量逐年攀升(101年的8,443件審查數,至103年已提升至9,388件),但廣告花招百出,卻也易使民眾產生誤解。依據衛生局統計,台北市去年化妝品違規廣告共計575件,占所有違規廣告種類的六成五!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指出,於今年2月10日接獲民眾陳情關於「美魔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費爭議,經了解,該公司以美容門市起家,近年以販賣聲稱自行研發之產品為主,品項繁多,包含保養品、化妝品、保健食品及生活所需用品等等。他調查,近兩年美魔安公司有關食品、化妝品、醫政等相關違規稽查案件多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24條》等規定,其於網路刊登多項食品及化妝品廣告內容涉及誇張、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因此遭到衛生局開罰!另外民眾提到,美魔安(瑪麗安)從事發法醫療行為,但衛生局經過多次派員至該址查證,均未發現民眾所陳事項。

    今年,美魔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衍生消費糾紛共達七件,其中兩件已移送至法務局辦理第二次消費爭議協商;另五件正於第一次消費爭議協商中。且民眾陳情近日美魔安公司已向其中20多位消費者提告,並於上週開庭。潘懷宗擔心,民眾因為認知不足加上舉證能力不佳,很容易踏入消費陷阱!
    潘懷宗說明,消費者使用保養品或化妝品若出現過敏反應,合理的範圍是要求廠商換貨、退錢、皮膚檢測、就醫費用,至於精神賠償則須經由雙方協調。另外,他也提醒,民眾購買產品前應該先做功課,購買產品後保留發票等購買憑證,證明消費關係的存在,使用產品後皮膚若出現不適,也應儘速就醫,取得醫學方面的證據,以免與廠商各說各話。潘懷宗更要求,目前化妝品違規廣告逐年增加,衛生局、法務局應加強把關,讓消費者買得安心!

    潘懷宗提醒,多一步確認才能多一分保障,如:
    (一)購買時注意廣告上是否刊登(播)有效的化粧品廣告字號。
    (二)辨別正確的廣告字號:經衛生局審核過的化粧品廣告,一定會有為「北市衛粧廣字第YYYMMXXX號(Y:年份/M:月份/X:流水編號」,如105年4月核准之廣告字號,其字號為10504108。
    (三)消費者也可經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的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系統中的「許可字號查詢」功能來查詢該化粧品產品的廣告是否有經過審查,(http://subsys2.health.gov.tw/TPE_MC/doh/Prg_DOH/index.aspx)
    (四)購買產品之化粧品廠商如非屬臺北市業者,亦可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的「廣告核准資料查詢」專區做廣字號的查詢。(https://adms.fda.gov.tw/adms/PUBLIC/PQuery.asp )
    (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公告有「化粧品廣告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規範,民眾可逕行至下列網址參考 (http://www.fda.gov.tw/upload/133/2013062115394262284.pdf)
    此外,潘懷宗也提醒消費者,購買化粧品時,除了要辨認有經核准的廣告字號外,對於超過化粧品產品功能之涉誇大或醫療效能宣稱的產品,皆不能輕易相信,以免花錢傷身!

  • 食品廣告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在 邱品齊醫師幸福美肌大公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3-12-08 09: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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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妝品廣告管理方式的確是可以討論的議題
    現在重點是無論是民眾或廠商
    是否已經到了可以自主判斷及自我約束的程度
    整個法治環境是否具有理性思辨化妝品廣告內容的能力
    在商業行銷主導的化妝品市場
    這無論對於民眾、廠商或官方始終是兩難的議題

    現在宛如改作文的修改方式當然有需要調整
    但如果真的開放事前免審以事後違規重罰取代
    對廠商是好是壞真的很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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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管太多:化妝品廣告限制詞彙 扼殺創意
    2013年12月08日

    【沈能元╱台北報導】化妝品不斷推陳出新,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化妝品廣告無不強調使用效果及產品優勢,但衛生福利部硬性規定化妝品廣告能使用的詞彙,還明列能用和不能用的字詞,從事廣告文案10多年的林先生說,政府應要求化妝品業者清楚標示成分,並教導民眾如何正確選擇,而不是在廣告文字上做管制,限制文案創意,「政府未免管太多了吧!」

    政府於1972年訂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要求化妝品廠商登載或播放廣告時,應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言詞,提送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禁稱「細胞再生」

    2009年時更進一步訂定「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規範化妝品廣告能使用及不能使用的詞彙,若是廣告業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詞句,就會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開罰5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化妝品廣告文案的林先生說,衛福部規範化妝品廣告用詞根本是限制言論自由、扼殺廣告創意。
    林先生舉例說,在衛福部規範不能使用的用詞中,包括減少蚊蟲叮咬、防蚊,或是細胞再生能力等,但是目前部分化妝品因為添加香精或其他成分,加上新的科技研發,部分化妝品確實有減少蚊蟲叮咬、防蚊,或輔助細胞再生的功能,相關限制沒有隨科技進步做調整,不僅管太多也不公平。

    文化大學廣告學系主任羅文坤說,化妝品不斷推陳出新,衛福部硬性規定可使用的廣告用詞,未隨時代進步改變,管理缺乏彈性,確實會限制廣告創意的發揮。

    林先生說,衛福部應要求化妝品業者將產品成分標示清楚,進行源頭成分管理,並教育消費者如何選擇化妝品,而不是管理廣告、限制廣告用詞等枝微末節的小事,如此做只是扼殺廣告創意卻無實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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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回應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粧組副組長杜培文回應,規範化妝品廣告,是為避免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讓消費者誤信而損及權益。

    杜培文說,至於訂定廣告可用及不可用的詞彙,主要是因部分廣告業者認為廣告用詞不易拿捏,才會由該部化粧品廣告諮詢委員會專家制定出可用與不可用的廣告用詞,讓業者有明確的遵循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