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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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產品中有3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可能直到現在,還有許多的朋友們,連最最基本的游離輻射和非游離輻射之間的重大差異都分不太清楚。 簡單來說,游離輻射即是一般所謂放射線﹔而非游離輻射即是一般所謂的電磁場電磁波等。 輻射是一種具有能量的波或粒子,如電磁波(如無線電波、微波、可見光、紫外線、X射線、加馬射線等)以及從放射性物質發射出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蘋果西打」臭酸變質,大西洋飲料公司在今年7月就已接獲上百件民眾客訴,9月間檢驗報告確認異常,卻不斷說謊擺爛,置消費者權益於不顧。 2. 更離譜的是,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早就接獲民眾檢舉,卻回覆檢舉人「9月抽檢結果尚符合規定」、「祝您身體健康」。直到昨日,新聞爆發,新北市衛生局才突然要求全面下架。...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在 賴嘉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2-04 14:33:53

【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3 18: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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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直到現在,還有許多的朋友們,連最最基本的游離輻射和非游離輻射之間的重大差異都分不太清楚。

    簡單來說,游離輻射即是一般所謂放射線﹔而非游離輻射即是一般所謂的電磁場電磁波等。

    輻射是一種具有能量的波或粒子,如電磁波(如無線電波、微波、可見光、紫外線、X射線、加馬射線等)以及從放射性物質發射出來的微小粒子(如阿伐粒子、貝他粒子、中子等)都稱為輻射。其中能量較低的,如無線電波、微波、可見光、超音波、紫外線,稱為「非游離輻射」;而能量較高的,如X射線與加馬射線,以及粒子輻射則屬於「游離輻射」。

    「電磁波」是由電場與磁場交互作用所產生,屬能量的一種。它以波的形式接近光的速度輻射傳遞,自古以來就以各種面向存在於大自然。

    電磁波可分為「游離輻射」和「非游離輻射」。游離輻射係指頻率大於3×1015赫(Hz)的電磁波,一般常稱呼為輻射或放射線。最為人所知的游離輻射就是X光,它的頻率比起非游離輻射高的多,其光子能量強到足以藉由打斷細胞內各種分子的原子鍵而產生游離化(ionizing),必須嚴格防護,因此醫院的X光室都有鉛板屏蔽,避免輻射外洩。

    而且,電磁波的一個特徵就是,當電源消失之後(例如手機關機、電腦關機、X光設備關機),電磁波也就隨之消失。

    非游離輻射係指頻率小於3×1015赫的電磁波,一般俗稱電磁波者皆屬此類。它的能量較微弱,無法打斷原子的鍵結產生游離化(ionizing)。按照頻率/光子能量高到低的順序,非游離輻射的族群可分為紫外線(UV)、可見光、紅外線(IR)、微波(MW)、射頻(RF)、極低頻(ELF)、以及靜電場與靜磁場。另外極低頻由於波長非常長,約5000公里,所以通常稱為電磁場。

    此外,非游離輻射係指能量低且與物質作用後,並無法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的輻射。它與我們日常生活的關係更密切,舉凡紫外線、太陽的可見光、燈光、紅外線、微波與雷達、電視與F M無線電波、AM無線電波及長波長的交流電波等皆屬非游離輻射。

    至於游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是指波長短、頻率高、能量高的射線,游離輻射無色、無味,感覺不到,目前全球醫學界已經公認所有的游離輻射都沒有所謂安全劑量,換言之凡是多暴露一分則會有多一分的危險。

    暴露高劑量的游離輻射可能會引起皮膚灼傷、毛髮脫落、噁心、新生兒缺陷、疾病以及死亡。它對健康的影響取決於暴露量多寡、暴露時間長短。暴露於游離輻射會增加罹患癌症的風險。若一個懷孕的婦女暴露於高劑量的游離輻射,可能會導致其新生兒的腦部發育異常。

    游離輻射引起癌症依暴露器官的敏感度不同,而發生的傷害輕重不因。一般器官中以乳房、甲狀腺、骨髓及肺臟最為敏感。乳腺癌比白血病高數倍,另外放射氡氣會引起肺癌及甲狀腺受幅射會生上皮細胞癌等。

    核反應爐進行核分裂連鎖反應產生熱能帶動蒸汽渦輪發電機組產生電力的過程中,所產生的輻射,以及其運轉過程中所產生的核廢料,絕大部分都屬於放射性的游離輻射的類別。

    放射性核種是不穩定的原子,會放出游離輻射並衰變成另一種原子。 隨著越來越多原子衰變了,剩下的放射性核種數量減少,輻射強度也就越來越弱。 放射性核種發出的強度減少到只有剛開始的一半所需要的時間,稱為「半衰期」,每種放射性核種皆有其固定的半衰期,比如說核電反應爐所產生的放射性游離輻射中常見的銫137(Cs-137),他的半衰期為30.17年,也就是每經過30.17年的時間,他的輻射強度會衰減為原先強度的一半,經過6個半衰期約181年之後,銫137的游離輻射強度會衰減為原先的1.5625%的強度,起碼要經過超過10個半衰期也就是301.7年之後,銫137的游離輻射強度才能衰減到原先的萬分之9.765的強度,回到差不多接近於自然環境背景值的程度。但是,特別一提的是,銫-137是人造輻射物質,原本就不該存在於大自然的環境當中。

    核子燃料的主要成分,鈾-238(約佔96%),雖然在普通原子爐中幾乎不起核分製反應,但在吸收中子之後卻產生出長壽命(半衰期有的萬年以上)元素,即自然界不存在的「超鈾元素」,如鈽(Pu)、鋂(Am)、鋦(Cm)等人造放射性游離輻射物質。

    PS. 此外,常常有特定族群的朋友們喜歡以所謂香蕉中所含的鉀-40元素來試圖混淆社會大眾視聽,所幸在2017年10 月份時,經義美食品輻射檢測研究室實測結果,香蕉所含的鉀-40,55~75%均集中在香蕉皮,「只要民眾勿迷信吃香蕉皮可治失戀」,就可安心大啖美味又健康的香蕉。

    首先,鉀在自然界裡有三種同位素:鉀39(穩定的同位素,占93.3%),鉀41(占6.7%),鉀40(具放射性,占0.01%,也就是萬分之一),這三種同位素本來就存在於自然界中。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林金富告訴中央社記者,依現行法令,僅針對食品中的人工核種訂有標準,例如核電廠爆炸、原子彈爆炸產生的銫-134、137或是碘,但鉀-40是天然核種,國際間沒有國家針對鉀-40訂有標準,台灣也是,因此「沒有超標的問題」。

    林金富解釋,鉀-40和鉀-39是同位素,同時存在於自然界中,含有輻射的鉀-40以萬分之一的比例存在於鉀-39中,地球地殼裡、大自然、香蕉、人體裡都有此物質,無法以人工方式去除。

    由於非放射性的鉀-39、鉀-41和放射性的鉀-40,都是原本就存在自然界中的元素,專家指出,人體內都含有些微天然輻射,且人類在演化中已對自然界中原本就已經存在的天然微量輻射建立生物恆定(homeostasis),會透過體內的代謝機制來自我調節,因此吃香蕉時,不會因為體內增加「鉀-40」含量而損害健康,毋須擔心。

    以下是衛生福利部以及原子能委員會針對食品中鉀40的解釋:

    “鉀-40係屬於天然放射性物質,於環境中天然存在,與核污染或輻射污染之情形不同。針對該等天然放射性物質,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歷年均有進行市售各式商品(包括食品)之抽驗,並已於「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中訂有天然放射性物質核種活度濃度基準值,鉀-40之活度濃度基準值為10貝克/克。

    至於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訂定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係適用於可能有發生核污染或輻射污染時,包括意外或惡意之行動,並就危害監測之指標性核種(碘-131、銫-134及銫-137)優先訂定標準;而來自太空宇宙射線、土壤、岩石、建材、煤灰等環境,以及自環境間接影響到食物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質,因無法透過後端之食品予以減少或管制,必須透過源頭降低整體環境之游離輻射,始能減少天然食品原料中之背景值,查目前國際間包括Codex、歐盟、美國、紐澳、加拿大等各先進國家,均無針對食鹽或食品特別訂定鉀-40之限量標準。”

    但是不可否認的,在醫學界也常會遭遇到的症狀為血液中鉀離子濃度太高或者過低對健康所造成的負面效應。

    人體的鉀離子濃度一旦大於5.1 mg/dl,即為「高血鉀症」,此時容易出現肌肉無力、頭暈、感覺異常、麻木、代謝性酸中毒等症狀,如果血鉀濃度升到7 mg/dl時,會造成心律過緩,嚴重甚至會因心室頻脈而猝死,此類患者即使接受電擊也難以回復正常心律,必須緊急施打藥物才能救命。

    低血鉀是臨床上常見的電解質異常,鉀離子是細胞內最主要的電解質,血清正常血鉀值介於 3.5至5.5 mEq/L之間,當血鉀值低於3.5 mEq/L即為低血鉀症。鉀離子主要的生理功能是維持細胞膜正常的電位差,藉由細胞間快速的轉移及腎臟調節鉀離子的排泄,來維持鉀離子的恆定。因此鉀離子在神經肌肉功能與心臟傳導節律扮演重要的角色。

    輕微的低血鉀 (血鉀值於3.0至3.4 mEq/L)通常沒有顯著症狀。中等程度的低血鉀(血鉀值於2.5至2.9 mEq/L)則會導致疲倦、肌肉無力、酸痛、抽筋、以及便秘。嚴重的低血鉀 (血鉀值低於 2.5 mEq/L) 可能導致麻痺性腸阻塞、急性肢體無力、反射減弱、心律不整,甚至嚴重到呼吸停止。

    食物、飲養攝取首重均衡,任何食物過與不及都會對健康造成負面效應。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在 NOWnews 今日新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16 22: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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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有多少超標萊牛被吞下肚了....

    #萊牛 #美牛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在 賴嘉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26 17:30:40
    有 130 人按讚

    【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及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應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但是衛福部食藥署卻僅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

    經過時代力量黨團三位立委王婉諭、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本周輪番質詢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我們聽到許多讓人目瞪口呆的言論:
    1️⃣廠商不會故意這樣做(在還在零檢出的時候,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
    2️⃣退運或銷毀對廠商是已經很嚴重的處罰
    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有競合問題,會帶回去研究
    4️⃣因為還沒有給輸入許可證,這些含萊豬肉在出海關進到台灣境內前就被查獲,要求退運或銷毀,所以還沒有「輸入」到國內,沒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適用。
    5️⃣《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是對物的處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是對人的處罰

    過程中,發現衛福部明顯採取兩套標準,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跟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對於「輸入」的定義,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輸入」,指的是產品已經離開海關,進入台灣境內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提到的「輸入之產品」,指的是產品運達台灣,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還未脫離海關邊境查驗

    ⚠️這根本是在玩文字遊戲,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再者,衛福部一直含糊其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所規定的是:國內外肉品,除有訂定容許標準之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部分。當邊境查驗到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時,就已經違反這一項規定,跟是否離開海關進到台灣境內根本無關,但衛福部卻一再的閃躲,甚至以第15條整體應一體適用同一個標準作解釋。

    今天,蘇貞昌院長率領行政院同仁,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5大措施,並表示檢驗不符規定最高重罰2億元。
    這其實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本來就有的規定,但如果蘇院長及行政院仍秉持著衛福部這種沒有出海關就不是輸入的標準,那依舊在玩文字遊戲,並不是真心打算落實源頭管理,保障國人的食安。

    附註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
    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11-14 18:15:46

    1.「蘋果西打」臭酸變質,大西洋飲料公司在今年7月就已接獲上百件民眾客訴,9月間檢驗報告確認異常,卻不斷說謊擺爛,置消費者權益於不顧。

    2. 更離譜的是,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早就接獲民眾檢舉,卻回覆檢舉人「9月抽檢結果尚符合規定」、「祝您身體健康」。直到昨日,新聞爆發,新北市衛生局才突然要求全面下架。我要求衛福部必須徹查事件始末。

    3.大西洋飲料公司早就知道產品變質仍繼續販售,新北市政府竟只以廠商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主動通報輕罰。然而,事實上其罔顧消費者權益之惡行重大,另已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不應輕罰了事。我也要求身兼行政院消保會委員的陳時中部長,應主動開啟協助消費者主張權益之具體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