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非告訴乃論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非告訴乃論罪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非告訴乃論罪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非告訴乃論罪產品中有3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 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

非告訴乃論罪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著作權法的重製罪,以「意圖銷售或出租」、「重製物為光碟」作為區分手段,提高了法定刑到6個月以上;並以「重製物為光碟」作為告訴與非告訴乃論罪的差別。 ​​ ​​這樣有沒有違憲呢? ​​ ​釋字804號解釋討論了4個問題,認為全都合憲。 ​​ ​​第一、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非告訴乃論罪 在 Sarah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51:22

😂 會po這篇的起因是看到這兩天國民黨江啟臣主席等人質疑高端疫苗審查,按鈴申告衛福部長陳時中、食藥署署長吳秀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民進黨黨團跳出來說這是浪費司法資源,呼籲江主席撤告的新聞。 先不論告不告得成、是否浪費司法資源,但圖利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是無法撤告的,刑法上很多非告訴乃論罪,像殺人...

非告訴乃論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20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 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

  • 非告訴乃論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30 2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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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
    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成立所謂的「強制性交罪」。
    ——
    最開始的刑法,並不是這樣規定的。1999 年以前,刑法只規定了「強姦罪」:對「婦女」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讓被害人達到「不能抵抗」的程度並姦淫。

    當時對「姦淫」的定義,限於「性器與性器的接合」,而當時的「強姦罪」也被放在「妨害風化罪」裡面。這個意思是,刑法將「強姦罪」視為違反道德的犯罪。

    另外,「強姦罪」也被列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如果受害者不願提告,加害者就不會受到追訴。
    ——
    直到 1999 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至今。

    最大的改變,法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由「姦淫」修正為「性交」。現行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非基於正當目的做出這些性侵入的行為:

    1⃣️ 用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使它們接合。
    2⃣️ 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它們接合。

    而受害者身分也從舊法僅限「婦女」,修正為「男女」;「強制性交罪」也成為「非告訴乃論」罪,不需要被害人告訴,也能追訴犯罪。
    ——
    舊法規定,行為人的手段必須達到讓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這樣的規定造成法院常常以被害人有沒有「全力反抗」為判斷依據。

    修法後把「不能抗拒」改成「違反意願」,而最高法院對「違反意願」 的解釋,是指任何除了法條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外,任何「足以壓制別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方法。

    不過,有些人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空泛到有說跟沒說一樣,用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可以發現最高法院見解的問題所在:

    許多日常生活壓力大,但為了生活,還是得咬牙過著每一天,如果這時候伴侶要求發生性關係,是不是也算「違反意願」呢?最高法院的見解過於空泛,並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
    另外,刑法也規定了一些行為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像是「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犯強制性」等 8 種情形,會加重處罰。

    而前陣子,立法院也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媒體稱為「N 號房條款」的「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也列入「加重強制性交」的行為。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強制性交罪

  • 非告訴乃論罪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0 10:38:43
    有 2 人按讚

    【#TTV焦點】收入不穩缺錢買奶粉 男鋌而走險行竊被逮
    #薇琪在這編:誰不是被生活所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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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一名男子,因為工作收入不穩,生活困苦,缺錢幫小孩買奶粉,鋌而走險下手到旗山行竊,隨後被逮,但警方表示願意原諒嫌犯並給予他一次機會,但竊盜係屬非告訴乃論罪,訊後仍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竊盜​ #收入不穩​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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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告訴乃論罪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02 12:46:16
    有 1,119 人按讚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A48:
    這有兩個斷言可以討論:
    1. 外來政權就是殖民
    2. 殖民是國際公訴罪

    首先第一點,代管與殖民是兩件事情。
    中華民國是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以盟軍代理人的身份去佔領治理台澎,「代管」是這樣來的,是一個概念上的描述,不是一個專有名詞「代管」。

    對被佔領的台澎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確實是「外來政權」,而且它也的確採用了「殖民統治」的手段。但日本其他部份的領土也被盟軍成員佔領代管,例如朝鮮被美國及蘇聯分區佔領,但沒有人會說美蘇殖民統治朝鮮。中華民國政權確實利用佔領代管台澎的機會,僭越權限對台澎實施殖民,但不能說代管佔領就是殖民行為。

    再舉例,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國管理託管地不會被當作「殖民統治」,不會有人說聯合國透過「殖民統治」手段來「去殖民化」,託管國這些「外來政權」來做託管,目的是協助該地去殖民化而後行使自決權決定自身未來。外來政權進行的統治是否是殖民的行為,要依據統治行為的目的及手段來判斷,直接將被外來政權治理等同於殖民是過度簡化。
    -
    第二點「國際公訴罪」在國際法上沒有這詞彙。
    國際上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國際法院」,可以google簡介:
    國際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佔領台澎時,對日籍台澎人做出二二八大屠殺的行為,能透過國際法院追究責任嗎?
    無法,因為國際法院只對聯合國中主權國家政府有管轄權。
    -
    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具有「國際法院法人格」,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享有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此羅馬規約於2002.7.1生效。

    國際刑事法院可以在任何締約國境內,或以特別協定在任何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由「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調查上述罪嫌再進行起訴,由「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審判。

    至於「殖民統治」是不是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此規約是要審判犯罪嫌疑人,而非審判「殖民統治」的手段,必須明確指出犯罪者是誰。

    如果說要審判中華民國政權代表人物蔣中正,那就來看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一) 本法院僅對本規約生效後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 對於在本規約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國家,本法院只能對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一) 只有當某人的有關行為在發生時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該人才根據本規約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一) 個人不對本規約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負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

    👉🏻結論:蔣中正作為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導人,來台澎佔領時的所作所為都在此規約生效日2002.7.1之前,而且不是締約國。

    ———以下法普補充~感謝黃聖峰👍🏻———
    最後關於「國際公訴罪」這個詞,請先將「國際」兩個字遮起來,只看「公訴罪」這三個字。
    大家可能蠻常聽到「公訴罪」這個詞,但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所謂的「公訴罪」,僅有「非告訴乃論罪」。

    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叫做「提起公訴」。公訴對應的概念是自訴,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訴訟,自訴則是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自訴、公訴是在描述某個案件實際上是由誰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在描述犯罪行為的性質。

    一般人口中說的「公訴罪」其實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告訴乃論罪」必須要告訴人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不同,「非告訴乃論罪」是即使告訴人沒有告訴,檢察官也能直接提起公訴的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妨害名譽的誹謗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假設今天有人在網路上誹謗你,
    如果你選擇去警察局、地檢署報案說名譽被人侵害,這是提出告訴,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提起公訴」。
    如果你選擇今天直接向法院提出訴狀告對方妨礙名譽,聲請法院下判決,這是「提出自訴」。

    附帶一提,由於一般人通常對法律不太熟悉,很難獨自完成整個訴訟程序,所以如果要提起自訴最好委任律師。而中華民國政權《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則已強制規定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 非告訴乃論罪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05-15 2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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