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35的網紅林美燕 南區·安平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社論-加薪四法是市場經濟的怪胎 2015年04月22日 04:10 主筆室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點閱11910 我要評比 10/103 742 分享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

  •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在 林美燕 南區·安平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5-07 09:10:50
    有 22 人按讚

    社論-加薪四法是市場經濟的怪胎
    2015年04月22日 04:10 主筆室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點閱11910 我要評比
    10/103
    742
    分享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大力推動的「加薪四法」,其中三法(公司法增訂235條之1、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及第79條、工廠法修正第40條)原先排定在上周五優先進行二、三讀,惟一方面由於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先後聯袂赴立法院、行政院陳情,另一方面親民黨立委李桐豪與民國黨立委徐欣瑩所組的「新聯盟政團」,表示修法過程太倉卒,因而反對。依照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只要有政黨的黨團反對,就必須進入為期一個月的朝野協商期。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像加薪四法這麼重大的法案,行政院竟然沒有版本,「這是很不尋常的事」,但他明天又要召集朝野協商,力拚周五三讀通過。

    所謂「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不適用前項的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准用於有限公司。」「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勞資雙方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畫書,並於次一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及第79條:「...違反第29條規定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工廠法」修正第40條:「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內容為:「當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時,企業若替基層員工加薪,加薪部分可加成130%認列費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四法皆已完成一讀。

    在一個市場經濟的社會中,資源的分配應該按照市場法則,除非有嚴重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發生,政府(不論是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都不宜強行介入。國民黨黨團以及行政部門鑑於國內實質工資倒退15年,而上市櫃公司獲利卻年年成長,因而認定資方有能力給員工加薪,但卻不肯給員工加薪,是一個顯著不合理的現象。行政部門柔性勸說多次,甚至金管會推出「台灣高薪100指數」,希望企業主能見賢思齊,為員工調高薪資。然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大多數企業主似乎置若罔聞。

    眼看選舉將至,薪資問題勢將為民眾所關切,「票(選票)房價值」甚高,國民黨團搶頭香,推出「加薪四法」,算準「加薪」這碼事,在野的民進黨與台聯黨一定不敢公然反對。但「新聯盟政團」與國民黨在選民屬性的重疊性高,又只是小政團,若加薪四法太順利通過,則未來選情更被國民黨壓縮,因此趁著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的浪潮,以修法過程太倉卒為由,技術性將法案攔下,進入朝野協商,免得加薪立法的功勞全都由國民黨整碗拿去。

    因此,加薪四法從提出到上周五被攔下,根本都是政治算計和選票攻防的過程。沒有一個政黨對於企業賺錢卻不給員工加薪提出理性的分析,只是情緒的責難。事實上,上市櫃公司年年獲利成長,來自海外的盈餘貢獻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企業在台灣接單後,轉到海外生產的比重已經超過50%以上。按照市場法則,所得的分配係根據生產要素的貢獻度,如果所得的成長主要來自海外,自然會對海外員工增加酬勞,而不是分給國內員工,從而造成國內薪資成長停滯甚至倒退。難怪七大工商團體拜會行政院長時,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以「產業外移」回應「加薪四法」,還直截了當地說,「要跟工會討論盈餘(分配),做不到。」

    更荒謬的是「加薪四法」中,除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直接對「加薪」有租稅獎勵之外,其餘都聚焦於強制「盈餘分配」。這樣的立法,也是有巧門的,因為加薪之後,勞動成本墊高就回不去,除非每年都有租稅抵減,否則中小企業主只一次享有130%的加薪成本抵減營所稅,墊高的薪資成本卻將成為以後各年永遠的負擔,中小企業主恐怕不願貪小失大。至於勞基法的修法,其第29條強制盈餘分配,但在第79條對於違反者只處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上市櫃公司寧可被罰500萬,比強制分配盈餘更為划算。工廠法的修法也有異曲同工之「妙」。至於公司法的增訂條文沒有罰則,更是口惠而不實際。

    要而言之,「加薪四法」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即使通過,事實上對勞工加薪未必真正帶來實益,只是徒增未來「春鬥」、「秋鬥」爭奪企業盈餘的法源,使勞資對立情勢更加惡化。根本之道,在於改善國內投資環境,讓生產回到境內,從而對本國勞工的需求提高,工資自然提升。若為一次選舉,製造這些市場經濟怪胎,遺害未來,豈是負責態度?

  •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在 林美燕 南區·安平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4-22 09:44:38
    有 10 人按讚

    社論-加薪四法是市場經濟的怪胎
    2015年04月22日 04:10

    美燕請問---- 如何解決:強制成立企業工會,由勞資雙方透過團體協商方式,可以嗎?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大力推動的「加薪四法」,其中三法(公司法增訂235條之1、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及第79條、工廠法修正第40條)原先排定在上周五優先進行二、三讀,惟一方面由於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先後聯袂赴立法院、行政院陳情,另一方面親民黨立委李桐豪與民國黨立委徐欣瑩所組的「新聯盟政團」,表示修法過程太倉卒,因而反對。依照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只要有政黨的黨團反對,就必須進入為期一個月的朝野協商期。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像加薪四法這麼重大的法案,行政院竟然沒有版本,「這是很不尋常的事」,但他明天又要召集朝野協商,力拚周五三讀通過。
    所謂「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不適用前項的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准用於有限公司。」「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勞資雙方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畫書,並於次一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及第79條:「...違反第29條規定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工廠法」修正第40條:「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內容為:「當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時,企業若替基層員工加薪,加薪部分可加成130%認列費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四法皆已完成一讀。
    在一個市場經濟的社會中,資源的分配應該按照市場法則,除非有嚴重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發生,政府(不論是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都不宜強行介入。國民黨黨團以及行政部門鑑於國內實質工資倒退15年,而上市櫃公司獲利卻年年成長,因而認定資方有能力給員工加薪,但卻不肯給員工加薪,是一個顯著不合理的現象。行政部門柔性勸說多次,甚至金管會推出「台灣高薪100指數」,希望企業主能見賢思齊,為員工調高薪資。然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大多數企業主似乎置若罔聞。
    眼看選舉將至,薪資問題勢將為民眾所關切,「票(選票)房價值」甚高,國民黨團搶頭香,推出「加薪四法」,算準「加薪」這碼事,在野的民進黨與台聯黨一定不敢公然反對。但「新聯盟政團」與國民黨在選民屬性的重疊性高,又只是小政團,若加薪四法太順利通過,則未來選情更被國民黨壓縮,因此趁著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的浪潮,以修法過程太倉卒為由,技術性將法案攔下,進入朝野協商,免得加薪立法的功勞全都由國民黨整碗拿去。
    因此,加薪四法從提出到上周五被攔下,根本都是政治算計和選票攻防的過程。沒有一個政黨對於企業賺錢卻不給員工加薪提出理性的分析,只是情緒的責難。事實上,上市櫃公司年年獲利成長,來自海外的盈餘貢獻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企業在台灣接單後,轉到海外生產的比重已經超過50%以上。按照市場法則,所得的分配係根據生產要素的貢獻度,如果所得的成長主要來自海外,自然會對海外員工增加酬勞,而不是分給國內員工,從而造成國內薪資成長停滯甚至倒退。難怪七大工商團體拜會行政院長時,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以「產業外移」回應「加薪四法」,還直截了當地說,「要跟工會討論盈餘(分配),做不到。」

    如何解決:強制成立企業工會,由勞資雙方透過團體協商方式,可以嗎?請提供寶貴意見

  •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在 林美燕 南區·安平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4-22 08:34:11
    有 9 人按讚

    社論-加薪四法是市場經濟的怪胎
    2015年04月22日 04:10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2015五一行動聯盟」昨上演「芭樂票」行動劇,諷刺各政黨只會以圖利資本家的勞動政策騙選票。(圖/聯盟提供)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大力推動的「加薪四法」,其中三法(公司法增訂235條之1、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及第79條、工廠法修正第40條)原先排定在上周五優先進行二、三讀,惟一方面由於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先後聯袂赴立法院、行政院陳情,另一方面親民黨立委李桐豪與民國黨立委徐欣瑩所組的「新聯盟政團」,表示修法過程太倉卒,因而反對。依照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只要有政黨的黨團反對,就必須進入為期一個月的朝野協商期。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像加薪四法這麼重大的法案,行政院竟然沒有版本,「這是很不尋常的事」,但他明天又要召集朝野協商,力拚周五三讀通過。

    所謂「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不適用前項的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准用於有限公司。」「勞動基準法」修正第29條:「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勞資雙方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畫書,並於次一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及第79條:「...違反第29條規定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工廠法」修正第40條:「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內容為:「當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時,企業若替基層員工加薪,加薪部分可加成130%認列費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四法皆已完成一讀。

    在一個市場經濟的社會中,資源的分配應該按照市場法則,除非有嚴重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發生,政府(不論是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都不宜強行介入。國民黨黨團以及行政部門鑑於國內實質工資倒退15年,而上市櫃公司獲利卻年年成長,因而認定資方有能力給員工加薪,但卻不肯給員工加薪,是一個顯著不合理的現象。行政部門柔性勸說多次,甚至金管會推出「台灣高薪100指數」,希望企業主能見賢思齊,為員工調高薪資。然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大多數企業主似乎置若罔聞。

    眼看選舉將至,薪資問題勢將為民眾所關切,「票(選票)房價值」甚高,國民黨團搶頭香,推出「加薪四法」,算準「加薪」這碼事,在野的民進黨與台聯黨一定不敢公然反對。但「新聯盟政團」與國民黨在選民屬性的重疊性高,又只是小政團,若加薪四法太順利通過,則未來選情更被國民黨壓縮,因此趁著七大工商團體激烈反對的浪潮,以修法過程太倉卒為由,技術性將法案攔下,進入朝野協商,免得加薪立法的功勞全都由國民黨整碗拿去。

    因此,加薪四法從提出到上周五被攔下,根本都是政治算計和選票攻防的過程。沒有一個政黨對於企業賺錢卻不給員工加薪提出理性的分析,只是情緒的責難。事實上,上市櫃公司年年獲利成長,來自海外的盈餘貢獻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企業在台灣接單後,轉到海外生產的比重已經超過50%以上。按照市場法則,所得的分配係根據生產要素的貢獻度,如果所得的成長主要來自海外,自然會對海外員工增加酬勞,而不是分給國內員工,從而造成國內薪資成長停滯甚至倒退。難怪七大工商團體拜會行政院長時,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以「產業外移」回應「加薪四法」,還直截了當地說,「要跟工會討論盈餘(分配),做不到。」

    更荒謬的是「加薪四法」中,除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直接對「加薪」有租稅獎勵之外,其餘都聚焦於強制「盈餘分配」。這樣的立法,也是有巧門的,因為加薪之後,勞動成本墊高就回不去,除非每年都有租稅抵減,否則中小企業主只一次享有130%的加薪成本抵減營所稅,墊高的薪資成本卻將成為以後各年永遠的負擔,中小企業主恐怕不願貪小失大。至於勞基法的修法,其第29條強制盈餘分配,但在第79條對於違反者只處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上市櫃公司寧可被罰500萬,比強制分配盈餘更為划算。工廠法的修法也有異曲同工之「妙」。至於公司法的增訂條文沒有罰則,更是口惠而不實際。

    要而言之,「加薪四法」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即使通過,事實上對勞工加薪未必真正帶來實益,只是徒增未來「春鬥」、「秋鬥」爭奪企業盈餘的法源,使勞資對立情勢更加惡化。根本之道,在於改善國內投資環境,讓生產回到境內,從而對本國勞工的需求提高,工資自然提升。若為一次選舉,製造這些市場經濟怪胎,遺害未來,豈是負責態度?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