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電漿暗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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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03: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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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漿暗區 在 每日一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08 18: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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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到 #心冷?沒問題的,因為【太陽的心比你的心更「冷」!】#本日冷知識1540
     
    蛤?
     
    太陽的核心,可是堂堂的一千五百萬℃,區區三十六度半的人體怎能相提並論呢。彷彿聽到有這樣的異議。(讀者A?!)
     
    太陽核心是以核融合產能。在高壓高溫的太陽核心,每秒鐘就有大約六億噸的氫融合成氦原子核,但這過程中總質量減少了 0.74%,代入那個最有名的公式 E=mc^2 失去的質量一下子化成了能量溢出:高達每秒 3.8 萬兆兆焦耳.....若換算成一份一千大卡的炸雞腿便當,大約是每秒發 9.2 千萬兆份便當。
     
    *以上因為數字實在太大,超乎了日常的數字概念,根本是毫無意義的換算 XD
     
    其實,核融合反應實在是非常稀少,不但極不容易發生,在那巨大一鍋電離的熾熱氫氦電漿濃湯之中,只有微不足道比例的氫原子碰撞能完成融合。
     
    換言之,一個反直覺的事實是太陽的「基礎代謝率」其實非常非常非常之低(標題「冷」的意思)。曾有物理學家言道,太陽和宇宙中的其他恆星居然能產生任何熱能,大概是最為近乎奇蹟的物理過程了 [相關軼聞=見留言區]。
     
    在人體,基礎代謝率指的是完全不活動的休止狀態下人體消耗氧氣,燃燒醣類/脂質/蛋白質,最後釋放的熱量大小。若要比較人體和太陽,這兩個質性天差地別的東西,只能靠數學這可靠老法寶。
     
    根據目前共識的物理模型,太陽的核心=正中央,每立方公尺中每秒會產出 276.5 焦耳的能量,也就是 276.5 瓦/m³。太陽核心的溫度和壓力都是最大的,是核融合效率最高的地方,畢竟核融合的同義詞又叫做「熱核反應」嘛,熱到核都融了 XD
     
    但......欸,太陽核心耶,產能的「密度」卻只有 276.5 瓦,用心感覺一下,這數字簡直低到不可思議。做為比較,一個約 60 公斤的肥宅什麼事都不做,光是躺著呼吸每秒就會散發約 80 焦耳的熱量。換算約一立方公尺 1300 瓦。贏了!約是太陽約四倍,遠勝。
     
    純屬好玩,我再找一些數據作伙大車拼:說起最能把選手操到變超級賽亞人的職業運動,大概就是自由車。運動醫學已經建立了詳盡的測量自由車選手生理數據的方法——基本上就是請選手戴呼吸面罩騎車,測量氧氣的消耗量就可以換算出代謝率。跳結論,自由車手中的佼佼者,尖峰代謝率可以一舉提升至基礎值的 5 倍的 BUFF!整個人體超燃、爆出約 400 瓦的功率。達到了太陽核心的 20 倍。#東河馬之手
     
    另外,與我們的直覺相反,人體最耗能的器官並不是肌肉......顯示為遙望館長之肩。肌肉只是可以占身體很大比例重,因此總體可以貢獻更大的產能而已。
     
    論起每單位重的耗能,器官中的佼佼者其實是它 → 撲通撲通董茲董茲的心臟。還有幾乎與心臟打平的,竟是腎臟。它們倆都是滿腔熱血,也得必須泵/過濾處理超多熱血,非常之繁忙,因此自然是超級耗能密集。
     
    來人啊!上數據。心臟啾竟四有多耗能?每單位重的心臟耗能是——身體耗能平均值的 18 倍!但只是因為心臟只小小一顆,貢獻的總量不多罷了。
     
    腦子雖然也是高耗能,但其代謝倍率只有心臟的約一半,但人腦很大很重(通常而言啦),就貢獻了代謝的一大塊惹。總體來說大腦占了人體約兩成的代謝,心臟則占了 8%,和腎臟大致與心臟相等。
     
    總之,以體積來算的話,各位讀者出社會太久而已經冰冷的心臟在「代謝率」也就是產熱方面,仍然比太陽的內心溫暖了 4×18 = 72 倍左右。要比心冷大家來比啊!喔喔。#北風與太陽的故事(X
     
    太陽之所以能保持溫度上的超級灼熱,完全只是依賴太陽的體積和質量實在是難以想像的大,熱量匯聚加總起來超級無敵驚人罷了。也有相對表面積小,難以散熱的因素在內。胖子都怕熱的物理學。
     
    如果本文這一堆怪奇數據能告訴我們一件事,那大約就是暗示說:原子核實在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不樂意發生融合反應。君不見,即使是在太陽核心,那麼大的重力對氫原子輾壓擊打,卻都只會發生效率相對差勁、溫溫吞吞的核融合而已。
     
    今天人類想在地球上創造一個電磁瓶子,裝下一團比太陽核心熱十倍以上的氘電漿(質量遠不夠太陽,用溫度彌補。此外氘也比氫容易融合,氚更容易但就是含量少)。並期待它們發生融合,實在是件100億%超困難的事。
     
    我就不特地提蜘蛛人2那成功輕易到幾乎可笑的核融合裝置了——它甚至還有「失控危險」咧——那麼方便的科技給我來一點啊魂淡。
     
    FIN
     
    by 科宅

    參考資料《太陽科學:一千五百萬度的探索之旅》作者:葛琳 (2018) 貓頭鷹書房。

    圖片 Frozen heart by ghoner (2006)
    www. deviantart. com /ghoner/art/Frozen-heart-27396219

  • 電漿暗區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2-28 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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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標價之性質與錯誤撤銷>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網路標價」問題,此整理一樣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網路標價之性質,第二部分則是探討標價錯誤後,業者得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全文閱讀完約十分鐘,建議可以先存下來讀。

    ▌壹、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網路標價錯誤,時有所聞,常見的狀況是業者誤標低價,導致消費者大量下訂,而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2009年戴爾電腦標錯價所衍生出的一系列訴訟,而在此事件後,網路標價錯誤問題,也吸引許多學者為文討論。

    網路標價錯誤,在民法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即是,業者得否以網路標定賣價僅是要約之引誘,網友下單行為始為要約,因此即使網友下單後,買賣契約仍未成立,而得允許業者拒絕出貨?簡言之,網路標價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 要約說(少數學說與實務)

    林誠二教授認為,網路標價有使消費者得確定商品的外觀、規格、型號及價金,且消費者亦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實已呈現契約必要之點的特徵,故應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少數實務,如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亦認為,在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因業者標價刊登之內容,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該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因此依實際情形判斷,網路標價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此外,判決並指出,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所自動寄發之郵件明確雖已載明表示「本郵件代表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然業者之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業者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一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一)本件被告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此刊登之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因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依此實際情形判斷,本件被告在所屬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而原告在網站內依該要約之內容,點選要購買之電腦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並未將被告刊登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是以兩造之買賣契約,在原告等購買者下單表示購買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被告雖辯稱:「依被告線上商店之交易模式,如被告收到顧客之訂單時,網頁系統會自動回覆一封【訂單已收到】之郵件給顧客,然該自動郵件明確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如被告有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拘束之意,應無於電腦系統自動回覆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內,提醒經由網路下單訂購之原告,被告尚未接受訂單之必要?亦證被告並無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契約拘束之意。是以,有關被告與顧客間之契約,須待被告與顧客聯絡,確認訂單之詳細資料(包括購買明細及總購買金額等),並經被告發出確認訂單通知後,雙方間契約關係始成立。於此之前,被告與顧客者間之契約均尚未合意成立。」云云,惟兩造之買賣契約既在購買者網路點選下單時成立,則被告上揭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被告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二)再被告所指上揭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以其標示之電腦商品型號內容、售價等等,均係出於熟知被告公司產品之人所設計,絕非駭客入侵所為。該網站先後二次刊載之內容,不論係出於被告公司之職員,抑或被告委託第三人所設計,均係被告之受僱人,被告公司應就其代理人之過失視同為自己之過失。是以退而言之,縱認被告公司確無如外傳有甚高之商譽,亦無足堪與其國際知名品牌相襯之用心、細心之程度,該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符合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之規定,然該錯誤既屬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則依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亦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要約引誘說(通說與多數實務)

    謝哲勝教授認為,網路交易終究與實體交易不同,網路標價之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對於商品交易之認識,基於消費者的合理期待,即使網頁上具備標價與圖文且可確定購買數量,除非網頁已明確表明為要約之性質,否則仍應解釋為要約引誘。

    陳自強教授亦表示,消費者於網路訂購後,仍需藉由其他管道完成整體交易行為,如郵遞或快遞,則網路標價情況與以價目表訂購商品相同,而屬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種單純廣告,故應解為要約之引誘,始為合理。

    吳瑾瑜教授指出,關於要約或要約引誘之認定,應綜合多方利益考量,一般而言不論實體商店或網路交易,業者為了避免自己無法履約而負損賠責任,以及確認交易相對人有一定支付能力,其在確認自身及相對人履約能力之前,通常並無締結契約之意思,故廣告、價目表、商品型錄,不論其是否透過網頁方式呈現,多應解為要約引誘,較為妥適。

    多數實務與通說見解相同,認為就整體交易過程而言,業者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該標價為要約之意思存在,則消費者透過網頁之指示操作後,業者仍有最終決定是否成立契約之權,因此應認業者之網路標價行為係屬要約引誘,而消費者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

    一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網路商店之交易過程,係原告於網路商店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該郵件並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內容,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上述回覆電子郵件附卷可按。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則綜觀整體交易過程及首揭說明,堪認被告於網路商店張貼商品之相關訊息係屬要約之引誘,原告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至於原告雖於98年7月9日已匯款至被告銀行帳戶,惟被告辯稱已將原告之匯款退回乙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觀之,原告匯款後,尚須被告向原告通知確認並處理訂單,原告復未證明其匯款後,被告已通知接受其訂單,自不能僅以原告匯款之事實,即證明被告已向原告確認接受訂單。是原告既未證明其於前述要約後,被告已對其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自不能認為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


    ◦ 小結

    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究竟是「要約」或「要約引誘」,是意思表示解釋之問題,而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並以社會通念、交易習慣及既存法秩序作為判斷基礎。

    筆者認為,少數說之所以主張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主要理由似僅是業者就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然而,價目表之寄送與網路標價同樣是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但民法第154條第2項後段卻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為要約引誘,如此一來,僅以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即認定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尚嫌速斷。

    此外,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所以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與「價目表之寄送」區別處理,而認定前者為要約,後者為要約引誘,最主要的考量是,避免使表意人在事前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之契約,因價目表之寄送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不同,在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情況,只要商品陳列在架業者即有得履行之標的物存在,但在價目表寄送之情況,業者現實上可能並無足夠得出貨之商品存在,因此民法才會將價目表之寄送規定成要約引誘。而網路標價與價目表之寄送相比,網路標價業者所承受的「可能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契約」之風險,應更為巨大,故將之解釋成要約引誘,似更符合立法者之客觀價值判斷。

    ▌貳、網路標價與意思表示錯誤撤銷

    如採少數說見解,將網路標價解釋成要約,則消費者下單為承諾,此時契約即已成立。或是,即使採多數說見解,認為網路標價僅為要約之引誘,但業者如已自行設定自動回應信件,則消費者收到自動寄發之確認信件時,契約亦已成立。因此,此時面臨第二個問題,即在契約已成立後,業者得否主張民法88條1項撤銷其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業者標價錯誤之行為是否被認為有過失?就此問題,說明分析如下:

    關於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的解釋,通說認為,為保護相對人之信賴,應限縮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之可能性,故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解釋為抽象輕過失。反之,多數實務認為,為兼顧表意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放寬解釋,而以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然而,晚近有力見解指出,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公平考量雙方利益情況而為判斷,若錯誤是由相對人的行為所引起,或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錯誤之存在時,原則上應可認為表意人是無過失,而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換言之,意思表示錯誤,重點不只是在表意人有無過失,而應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值得保護而決定。學說上稱此為「比較過失」理論。

    筆者認為,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相對人幾乎是法律上直接遭受影響之人,蓋第三人此時仍有善意取得相關制度可供保護,則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除考慮表意人本身有無過失,相對人對契約有效成立是否存在值得保護之信賴,亦為關鍵因素。因此,在業者標價錯誤,而消費者明知該錯誤存在時,如戴爾電腦案中業者將價值數萬元商品以數百元標價出售,因消費者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而欠缺受保護之必要,則此時允許業者撤銷其錯誤,應符公平。

    事實上,如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而言,所謂的比較過失理論,其實就是在判斷表意人與相對人中,何人是最佳的風險預防者,亦即何人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並進而由該人承擔現實上所發生之風險。理由是,法律經濟分析希望將民事責任歸屬於「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之一方承擔,以促進整體社會效用。因此,如業者已事前投入合理成本避免標價錯誤,但仍發生顯然的標價錯誤,例如消費者一望即知該標價係屬錯誤時,消費者只要不下單即可避免後續紛爭發生,則消費者應為較佳之風險承擔者,允許業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符合效率之考量。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消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酌。此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市場地位與締約之期待、交易之過程與實情等具體狀況,以及在該具體狀況下,允許相對人利用表意人之錯誤是否合理等因素,個別加以判斷。其中關於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可資判斷之狀況類如:相對人對錯誤有無認識之可能性,或者相對人未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有所為。例如尚未因開始履行契約或為其準備而有所支出等。如前開三(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項下所載,93年間市售同型號電漿電視市場價格在200,000元上下。又系爭電視銷售時 UB MALL網路購物商城網頁上,係將系爭電視之介紹內容與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一項並列,而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銷售價格已達234,190元,但系爭電視網頁上標價卻僅為19,499元,相較之下明顯偏低。況上訴人販售系爭電視並非採取超低價競售之手法,亦如前述,被上訴人居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以社會上相同經驗智識之人、處於相同之狀態下,應可判斷知悉此網頁上所登載之系爭電視銷售價格19,499元有相當之可能係出於誤載,被上訴人對系爭電視售價表示錯誤應有認識之可能性。其次,被上訴人並未開始履行買賣契約即給付系爭電視價金予上訴人,乃其所自陳者;而被上訴人亦無在訂購系爭電視後有為履行契約而有所支出之情事存在。益徵,被上訴人迄今尚無足資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

    假設我是太陽
    我要將光明的線條製做萬束
    神聖的金箭
    送給在黑暗中
    掙扎前進的民主鬥士

    〈假設的數學涵意〉曹開

    #二二八不只是放假開心是台灣人真實所遭受的苦難與抵抗

  • 電漿暗區 在 桌球旅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10 23: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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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知道外星人也是喜歡橘色的nittaku!
    紮實有彈性,久了會自爆,黑洞無誤!

    人類史上第一張超大質量黑洞成像
    The first image of a black hole in human history!


      
    (Photo credit: EHT Collaboration) 
      
      
      

    #中央研究院 #Academiasinica #EHT #blackhole #universe
      
    ------
    【謝謝持續探索宇宙秘密的研究人員及團隊成員】

    賀曾樸博士 (中研院院士及天文所特聘研究員)
    井上允博士 (中研院天文所訪問學者及前特聘研究員、EHT董事)
    浅田圭一博士 (中研院副研究員)
    中村雅德博士(客座專家)
    Geoffrey Bower博士 (中研院兼任研究員及研究科學家、EHT科學委員會成員)

    -----  
      
    📡事件視界望遠鏡(EHT)是什麼?
    EHT係由 #8座散落全球各地的電波望遠鏡陣列組成,形成與地球一樣大的虛擬陣列望遠鏡,其中有 #3座(SMA、ALMA、JCMT)是由中研院支援。主要目標為成像黑洞的邊界(事件視界)。解析度高達 #20微角秒,相當於在巴黎咖啡館遠距閱讀一份在紐約的報紙。

    📡哪八座望遠鏡?
    #ALMA 阿塔卡瑪大型毫米及次毫米波陣列望遠鏡
    #APEX 阿塔卡瑪探路者實驗
    #IRAM 30米望遠鏡
    #JCMT 詹姆士克拉克麥克斯威爾望遠鏡
    #LMT 大型毫米波望遠鏡
    #SMA 次毫米波陣列望遠鏡
    #ARO 次毫米波望遠鏡
    #SPT 南極望遠鏡

    📡黑洞這麼黑,怎麼拍?
    的確,黑洞是極度壓縮的全暗物體,無法直接被拍攝,因此我們拍到的並非傳統攝影影像,而是 #黑洞陰影的成像。成像藉由8座望遠鏡的特長基線干涉技術觀測,收集波長1.3毫米的電波訊號,每座望遠鏡每日產生350TB數據,再送至高度特製化超級電腦計算處理。

    📡黑洞在哪裡?
    此次成像的黑洞位於 #M87星系 中心,與地球相距5,500萬光年,質量為太陽的65億倍。

    📡從EHT觀察中可以學到什麼?
    許多天文觀測已有充分間接證據證明黑洞存在,但目前為止,從未直接觀察到距離黑洞非常近的地方,即接近事件視界之處,EHT可以填補我們經驗知識中這部分的空白。

    📡與愛因斯坦的關係?
    今年適逢日全食實驗印證廣義相對論滿100周年,愛因斯坦廣義相對論曾預測黑洞陰影,但過去從未有人見過。此次EHT也派員前往世界最高、最邊境的電波望遠鏡站點,再度檢驗人類對重力的理解。也是#對廣義相對論最終的科學驗證。

    📡為什麼研究黑洞很重要?
    目前還不了解如何創建普遍而單一的物理理論,可解釋黑洞物理學。此外,黑洞周圍的電漿物理學也還有許多細節未能完全理解。因此,除了解釋廣義相對論和量子物理在黑洞的直接接觸外,EHT的觀測將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黑洞周圍的熱氣體及其產生的輻射的發光電漿的性質和行為。

    📡臺灣(中研院)的貢獻與下一步
    EHT的合作計劃共有來自世界各地200多位研究人員參與。中研院天文學家長期投入對黑洞的研究,參與 EHT 的觀測工作已經歷數年的時間。中研院除了參與8座中的3座觀測站,我們最新在北極建造的「格陵蘭望遠鏡」 已經在 2018 加入 EHT的觀測。目前觀測資料正在處理當中。我們預期由於格陵蘭望遠鏡的加入,EHT 的解析能力將最多可以提高到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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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最美
    #歡迎分享
    #不是全黑的照片啦
    #你的網速沒變慢
    #請註明圖片來源EHTCollaboration

    更多問題歡迎在留言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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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資料:

    黑洞問與答 https://reurl.cc/W0n7x

    事件視界望遠鏡計畫(EHT)https://eventhorizontelescop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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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跟到直播,可以到中研院Youtube看重播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k594oZYMU4Eak7By5wHyQ

    更多後續消息請鎖定中研院IG
    https://www.instagram.com/academiasinica_offi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