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離職保密協議可以不簽嗎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離職保密協議可以不簽嗎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看板Tech_Job標題Re: [討論] 恐怖的保密條約 大家...
※ 引述《yvonne211 (yvonne211)》之銘言:
: 很多公司在保密條款中加入所謂的競業條款
: 就是限制離職後一年不可以再同一性質的公司工作
: 實際打官司時 公司常常敗訴的原因是
: 沒有競業禁止期間的代償
: 就是要是先給你一筆錢 補你競業禁止期間的損失
: 或是在這期間 每月補給你薪水
: 現在很多公司學聰明了
: 合約會這樣寫
: 1. 勞工於勞動關係終止後 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直接 或間接相關之競爭產業
: 除非獲得原公司之書面認可
: 2. 如員工離職後 欲至競爭公司工作 需在收到OFFER後
: 30天內以存證信告知原公司 取得書面認可
: 3. 如原公司不認可 造成員工工作權之損害 原公司應該支付該OFFER從到期日算起
: 至競業停止期間所有薪資
: 意思是說 你要去敵對公司 可以
: 要跟原公司講 他同意你就可以去
: 不同意要付妳競業禁止期間敵對公司OFEER上的薪資
: 就是不上班也可領錢
: 多好啊
上面很中肯
尤其是那一句
"不上班也可以領錢 多好阿"
勞資雙方是平等的
資方:我不同意你去 我就付你錢
: 但有多少人知道自己簽了這個合約呢
: 誰離職還會寫信跟前公司講
: 誰會知道離職後可以跟前公司要錢
這純粹是勞方的問題
除非勞方本身是不識字或特殊原因
或在被誘導後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簽訂合約
講難聽一點
現代人買個食物都會看保存期限了
你買罐牛奶不注意保存期限
過期後還喝下去拉肚子 要怪賣給你的商家嗎??
這種關於工作和薪水的重要文件看都不看就簽字??
在這邊我要向各位版友用力宣導
"不要為了一份工作的有無
而忽略了自己該有的權利和保障
求職時要看清楚每份資方要你簽名的文件
並要求資方要清楚說明內容 "
這不僅是保護自己 也是在保護其他求職者
: 所以
: 在不知情的狀況下
: 公司巧妙的省下這筆競業禁止的代償費
: (誰叫你不爭取 又不是我不給你錢)
: 所以這條款就不違背公平正義的原則
: 更厲害的可能還會加一條像這樣
: 4.無論何種形式之勞動契約終止 1. 2. 3 .都有效
: 意思就是 老闆把你開除 你還是受到競業禁止的規範
: 如果老闆要惡搞員工
: 就是開除你
: 離職後
: 你拿到A公司 OFFER
: 告知前公司
: 前公司同意你去
: 在你去之前 在A公司散發謠言
: 結果A公司通知你人事凍結
: 工作沒了
: 後來拿到B公司的OFEER
: 有A公司的前車之鑑
: 就算了 直接去報到
: 不到兩個月 被前公司抓包
: 告上法庭 弄的得到憂鬱症
: 以上例子屬真人真事
: 大家小心
: 離職要好好看看相關簽的合約
這一段的話更不知所云了
開除本來就有分
1.資方惡意開除
2.勞方違反法律規定事項,所以才被開除
如果是1的情況 競業條款可視為無效
如果是2的情況 那這條款還可以被視為有效
而至於案例中遇上壞老闆的狀況
因為說明得不夠清楚
所以我個人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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