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離婚原因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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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原因法律 在 奶媽 Naima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12: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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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原因法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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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12: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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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原因法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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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另一半不洗澡,可以離婚嗎?
    ——
    有個人向法院請求離婚,理由是他的幾乎一個月才洗一次澡,甚至還曾經半年不洗、用帽子掩蓋體味。他們婚後住在娘家,但太太常常用死纏爛打的方式跟沒有工作的岳母要錢,實在無法忍受。

    此外,太太還會阻止他出外工作,導致夫妻經濟拮据。忍無可忍之下,他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
    依照民法的規定,除了「兩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講好就好之外,如果不幸要上法院解決,就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像是結婚的對象其實已經跟別人結婚、和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性交、被惡意遺棄、對方有要殺害你的意圖時,都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理由。

    如果不符合民法所列舉的原因,但因為一些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也可以請求離婚,但只有責任比較輕的一方才能藉此請求離婚。

    但在夫妻就婚姻發生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的責任程度相同時,則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像是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或是夫妻間有重大爭吵都是常見的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離婚事由。

    有一些案例則是主張習慣不同而請求離婚,像是睡覺打呼、磨牙、有汗臭味家裡髒、沒整理、衛生不好等等。但是僅有單純的生活習慣不合很難讓法院判准離婚,必須說服法官這是「任何人」都難以忍受的「壞習慣」才可以離婚。
    ——
    法院最後認為,太太長期衛生不佳,身體惡臭導致先生難以忍受。再加上又因為自己不想出去工作、還阻止先生出去工作,造成兩人經濟困窘。又經常和自己的母親要錢過日子,使得先生長期下來身心俱疲。

    綜合這些理由,婚姻已經破裂難以恢復,任何人都撐不下去,因此判准離婚。
    ——
    如果時間能重來,還有辦法挽救這段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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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能重來,用 W&K,就不用擔心因此而離婚了!
    ——
    也因為有香味的關係,所以大家要小心使用。

    曾經有個人發現先生的衣服上殘留香水味,後來看到他的 LINE 和別人的曖昧對話,才發現先生出軌了。於是將先生和小三告上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名被告(先生與小三)的關係,已經對原告(也就是太太)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判賠精神慰撫金 30 萬元。

    先生不死心,提出反訴,主張有不明人士投了一張 LINE 對話紀錄,說他太太和那個不明人士發生性關係,甚至還說要「在離婚前從先生身上撈一筆」。但法院認為,先生沒辦法證明這張 LINE 對話紀錄上的人是他太太,因此判決先生敗訴。

    而根據我們實測試洗過,「遲來的禮物」真的很香。如果你今天有隨身攜帶洗髮精在外面洗頭的習慣,而突然開始改用「遲來的禮物」,回到家你的伴侶可能會因為身上出現不明的香味而懷疑你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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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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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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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原因法律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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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感離婚的和睦家庭

    熙善是個獨生女,父親是高階公務員而母親則是教師,家庭經濟非常安穩,但由於父母都忙於工作很少有時間跟女兒相處,熙善一直都很寂寞,獨自一人去學校、去補習班,不會煩父母也不會吵,從小學開始就什麼事都一個人搞定,為此父母總是誇讚著熙善。

    即便如此,熙善的父母極少提及有多愛她,他們各自沉浸在自己的人生,時間一久熙善自然就越少與父母對話。我理解到熙善的家缺乏溝通與情感交流,與其說是和睦家庭倒不如說是不關心寂寞的家。

    孩子們都是在與父母的情感交流中學習如何與別人溝通與建立關係,以及依據不同情況與情緒,比方生氣時、喜悅時、痛苦時、難過時等等,找出自己細微又具體的情感表達方法。多數人會透過分享心情,找到成熟且適當的表現情緒的方法,但可惜的是熙善從未有過這種機會,她不知道自己感受到的情緒是什麼,所以會選擇忽略負面的情緒。

    成長過程中,熙善一直認為家裡如此安靜是理所當然的事,直到國中第一次到同學家玩,看到她的家庭狀況才讓熙善感到衝擊。同學的一家人會坐在餐桌前一同吃飯聊天,那時的熙善才意識自己家裡的情況或許真的很奇怪。

    事實上在熙善的成長過程中,曾有過覺得父母好似不愛她、不關心她而感到難過,卻沒有直接表現出來,之後也就漸漸覺得沒有情緒交流反而更舒坦。

    我問起她父母之間的相處如何時,熙善說沒什麼情感交流,既不吵架也不會對彼此有愛意的表現。熙善這樣說道:「印象中從我小時候父母都是分房睡,也幾乎沒看到兩人說上話,有話想說會寫字條或透過我傳話。」

    熙善的父母屬於「情感離婚」(emotional divorce)的狀態,也就是雖然法律上沒有離婚但精神上已經是離婚的狀態。沒有對話、沒有情感交流,當然也沒有性關係,物理上住一起,法律上是夫妻,卻和陌生人沒啥兩樣。法律上沒有離婚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周遭人的看法、自己的面子、子女的婚事、財產分割等等。精神離婚的夫妻多半會分房而睡,吃飯也不一起,通常這種情況下,配偶與其他人見面交往也不會干涉對方,就只是住在同一屋簷下而已。

    這一類夫妻在經濟上會善盡父母該有的責任,然而從心理層面來看,是帶給子女莫大的傷害,本該最親近的人卻做出最壞的關係示範,讓子女對關係失去希望與期待。

    夫妻在情感上離婚的話,通常會將所有的期待投射在子女身上,不過熙善的父母是各自沉浸在自己人生,也可能因為熙善一個人都做得很好,所以沒有與女兒擁有正常的情感交流。

    如此一來,由於與父母處於這樣的關係而無法經歷情緒上的連結,人際也就一定出現問題。反正表現出情緒既不能獲得什麼也不能改變什麼,只好裝酷,熙善酷酷的樣貌正是基於這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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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經忍你很久了!》
    學會剛剛好的生氣!八個真實故事讓你找回自我,不爆雷也不再忍氣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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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姜賢植(Nudasim), 崔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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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朋友好:

    這是明天(9/17)晚上9點半贈書直播我要討論的書,抽書三本,歡迎參與。

    之前在直播的時候,跟朋友聊到物理上的分離與心理上的分離,我想到這篇摘文中的案例。尤其「情感離婚的和睦家庭」,這種說法很貼切,又帶著戲劇性的反差。

    這也是一種帶著忽略的親子關係,因為父母某種程度上都活在各自的世界,沒辦法在情緒上跟孩子有交會。這樣孩子因為情緒表達的機會少,自然而然就會酷酷的,跟人有距離,內心也常有空虛寂寞感,從小缺乏高品質的連結。

    進一步來說,甚至可能覺得感受到情緒很討厭,自己主動排斥情緒也有可能。感受不到情緒,但不是真的沒有情緒,被積累到爆炸的情緒發生時也就容易驚慌失措。

    這種狀態下長大的孩子,親密關係也會遭遇困難。其實影響深遠,但不從心理世界去看,很難察覺。

    「說出不開心,才有機會開心。」

    負面情緒不想好好經歷,正面情緒也就可能離我們遠去。因為正負面情緒常常相伴著出現,或著前後出現,很難自主選擇要感受哪一種,或者不要哪一種。

    一旦伴侶間走向心理上的分離,又沒有清楚覺察,關係就可能江河日下。不是所有關係都能順利救回來,然而就算關係救不回來也不是世界末日,持續保持覺察,下次關係再繼續練習。

    祝願您,能跟自己的情緒多交流,其實情緒可以幫我們很多!

    .

    在直播下方留言會贈書,請記得分享直播到個人臉書版面,並設成公開。出版社會以官方粉絲團抽三位留言分享並公開的朋友贈書、寄送(不包含國外地區),三天後由出版社在直播影片下方留言公布贈書名單。

  • 離婚原因法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3 08: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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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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