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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首長制的國家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28 05:55:24
【執政後,都用自己人?】 上次我們提到: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都負責政府機關的人事 形成了我國人事行政的「雙軌制」。 為了避免雙頭馬車的情況,有些立委提案「廢考試院」。 但這麼做,會不會出現孫中山先生擔心的情況呢? —— 人事權交給行政院,會被濫用? 孫中山當時先生擔心,行政機關可能會...
雙首長制的國家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5:34:33
【要你點頭才能當行政院長,算什麼制?】 上週我們提到,賴士葆在內的 30 名立委,提案改回「閣揆同意權」,原因在於有人批評為總統「有權無責」。 然而許多人回應,這樣我國的憲政制度就會變成內閣制,但這樣的說法對嗎? - 改回閣揆同意權,算什麼制? 答案是不確定。 憲政體制的分類,往往難以體現各...
雙首長制的國家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5:34:33
【行政權,是在行政院長身上?還是總統?】 中華民國的總統,是「虛位元首」嗎? 現在顯然不是。 但你知道,依照憲法原本的設計,總統幾乎沒有實權嗎? - ‣ 總統,本來要是虛位元首? 憲法原本設計,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必須經過行政院院長,或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的「副署」。 而「副署」制度,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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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首長制的國家 在 蒟蒻講幹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12-31 10:30:01有些國家有總統和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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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首長制的國家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是要改「總統制」?還是「英媓制」?立法院不能像行政院的橡皮圖章,對預算照單全收!
民進黨委員提出聯署提案修憲,往「總統制」方向走,並且已經獲得過半委員連署,其實綜觀世界,施行「雙首長制」的國家與「總統制」國家相比其實數量相當,制度沒有絕對對錯。但民進黨籲跨出總統制的第一步,就請先調整立委與總統選舉期程不能同步,並且要求手握立委提名大權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先辭去職務,否則又是行政體系的頭、又是國會的主,這不叫「總統制」、而是「英媓制」!
對照目前世界上最有名的總統制國家-美國的比較,最大的差別在於美國總統任期與國會議員任期分開,所以不會讓單一政黨再一次選舉中又贏總統、又贏國會,一次四年任期都是同黨人士,這樣上下交相賊的機率就高,立法院很容易變成行政單位的橡皮圖章,無法發揮監督效果。
而另一點則是民進黨委員推動總統制前,請先要求蔡英文辭去民進黨主席,過往2009年時馬英九兼任黨主席時就曾被蔡英文公開批評將會「喪失制衡機制」、「有很大憲政風險」,猶言在耳的批評,到2016年蔡英文上任後馬上髮夾彎。現在綠委要推動總統制,如果蔡英文仍握兼任民進黨主席,這不就行政立法一把抓,管公務員時是總統、管立委時是主席,是要「感恩英媓、讚嘆英媓」了嗎?
綠委提案修憲總統制,如果不能秉持公正、為國家長治久安著想,只怕會讓國家大亂。更要民進黨人記得執政隨時會輪替,別自以為小聰明,往後在野時如果又變換立場,可是會被看破手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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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總統制的核心精神在於權力分立 (separation of powers) 與制衡 (checks and balances)。如果只考量如何強化總統的行政權,而不討論如何建全國會的立法權與監督、制衡行政的權力,那並不是真正的總統制。(引述台灣大學政治系王業立教授)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06319
雙首長制的國家 在 施正鋒的冥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為什麼要憲改?憲法如何影響我?講授於李登輝基金會主辦「憲改青獅營」,淡水,台灣綜合研究院,2017/3/11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及發展學系教授
憲政改造的正當性及必要性
不管是從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還是民主化的角度來看,台灣目前所面對的課題有三,也就是國家肇建(state-making)、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以及國家打造(state-building);國家肇建涉及如何確立國家主權的獨立,民族塑造關心如何凝聚住民的民族認同,而國家打造所進行的是政治制度的擘建。一般而言,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包含憲政體制、政黨體系、以及選舉制度;除了說政黨體系大致會反映社會結構以外,憲政體制、以及選舉制度是比較可以直接透過社會工程的方式來建構。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國民黨政權於戰後移入台灣所帶來的,並非台灣人自己加以選擇的。在李登輝擔任總統期間,台灣先後進行六次憲改,重點在如何從事民主轉型特別是國會的全面改選(1991)、以及總統直接選舉(1992),真正牽涉到中央政府體制調整的部份,是將憲法文本中的內閣制特色逐一割除,包括取消閣揆(行政院長)對於總統人事令的副署權(1994)、以及廢除立法院對於閣揆的人事同意權(1997)。民進黨執政後所主導的第七次憲改(2005),重點在國會減半(由225席減為113席)、區域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廢除國大、以及公投復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不過,由於目前的「九七修憲體制」仍有尚未割除的盲腸,也就是沒有民意基礎、由總統所任命的行政院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造成民選的總統不能享有充分的權力、卻必須負所有的政治責任,有違民主政治所強調的「權責相當/課責」的精神。
有關於台灣制定新憲法,大致可以從其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可欲性)兩個層面來看。就正當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是戰後前來的中國國民黨外來政權硬塞給台灣人的,因此,不管實質內涵是否適合當前台灣民主體制運作,總是不符Westphalia 條約(1648)以來的普世價值,國家主權屬於老百姓、必須經過「人民同意」,也就是「人民主權/主權在民」,是將人民由君王的臣民提昇為國家的公民,用來掙脫決對王朝加在百姓身上的枷鎖,也就是民主政治的先聲。
不過,人民主權雖然也有對外宣示的作用,也就是主權國家平等的意思,出發點是挑戰君主王朝對於國家主權的所有權。一直要等到「民族自決權」的理念在19世紀出現,也就是所有民族都有權利決定自己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安排,以擺脫外族的殖民、統治、或是支配。在過去,移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無法回去祖國的失根政權;現在,雖然經過前總統李登輝的本土化、以及意欲將中華民國體制馴化的民進黨的陳水扁政府,畢竟還是借殼上市,而制定台灣新憲法就是台灣人向世人展現行使自決權決心的最便捷的指標。
再來,就新憲的必要性而言,如果我們要將人民主權、以及民族自決權具體實現,必須透過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建構,將憲法作為台灣所有住民團結的象徵,也就是以憲法來凝聚我們的「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此時,制憲必須超越對外宣示的階段,還必須兼顧對內多元族群的整合,因此,要同時考量制憲的程序、以及內容能否被大家接受。如此以來,除了傳統的「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原則以外,也就是以憲法來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不被國家/政府壓制,還必須強調「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精神如何具體反映在憲法裡頭,也就是承認彼此在認同上的差異,更重要的是,我們還要揭櫫「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也就是在制定新憲的過程,作為公民的每一個人,應該有義務參與新憲法的制定,如此進行的「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才能避免民主淪為投票主義、或是讓少數族群擔憂多數暴力。真正能把上述制定新憲的正當性(人民主權、民族自決權)、以及必要性(憲政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共和主義)結合的(圖1),就是兩千三百萬的台灣住民是否想要生活在同一個國家之下?台灣新憲將是回答這個問題的試金石。
憲政體制的分類
憲政體制主要分為中央政府體制、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定位,也就是聯邦制、以及單一制的分野,而中央政府體制又可以分為總統制、內閣制、以及所謂的雙首長制三大類別;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憲政體制,就是政治人物所謂的中央政府體制。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最大差別,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究竟是分、還是合。
在總統制之下(圖2),選民有兩張選票,分別選出總統、以及國會議員;總統、以及國會議員有固定的任期,總統不能解散國會,而國會即使再怎麼不滿意總統,也不能進行倒閣,因為,總統是直接對選民負責、而非對國會負責;為了確保彼此的人員分離,國會議員不能擔任部會首長,除非先辭去議員身分。為了要讓避免權力集中,總統除了擁有行政權,也有一些立法權(否決權)、以及司法權(提名權),同樣地,國會除了擁有立法權,也有一些行政權(同意權、罷免權)、以及司法權(同意權),最高法院除了擁有司法權,也有一些行政權(彈劾權)、以及立法權(違憲審查權);總之,除了說是要維持司法部門的獨立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透過彼此之間的相互牽制,以便達到相互平衡的目的。
在內閣制之下(圖3),選民只有一張票來選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推舉總理/首相;經過虛尊的國家元首(君王、或是總統)任命之後,最為最高行政首長的總理銜命組閣。此時,總理以兩種方式對國會負責:就形式上而言,總理所領導的政黨必須在國會獲得過半以上的席次,要不然,就必須籌組聯合內閣;就程序上而言,如果國會對於政府不滿意,可以發動不信任案,要求總理下台;不過,總理也可以訴之民意,動手解散桀傲不馴的國會,要求重新舉行國會議員改選。由於是權力合一,國會的主導權在於執政黨所操控的內閣,在野黨只能祈求下回大選增加席次;為了要確保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部會首長必須先具備有國會議員的身分,否則,必須透過補選取得。
在雙首長制之下(圖4),選民有兩張票,除了可以選舉國會議員,另一方面,又可以選舉總統;比較特別的是總理的產生方式,除了說是由國會議員推舉,還必須由總統來任命。雙首長制在學術上稱為「半總統制」,意思是說比較傾向於總統制;端賴各國的憲政傳統、以及總統所署的政黨在國會席次,雙首長制的總統在運作上可能是具有強勢的支配性(法、俄)、必須與總理分享權力(芬、葡)、或是淪為弱勢的虛尊元首(奧、愛)(圖5)。
我們可以看到,即使總統制與內閣制有「雙元正當性」、以及「單元正當性」的差別,不過,兩者至少還有一個共同點,也就是「單一行政權」;然而,在雙首長制之下,在制度設計的精神上就有「雙元行政」的本質,也就是說,政黨體系、以及政黨組織會影響行政權的分配。以目前法國第五共和國的憲政體制來看(圖5),首先,總統權力的多寡端賴執政黨是否能掌有國會的優勢,如果是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到目前為止的做法,是由總統任命國會最大黨的黨魁為總理,也就是所為的「左右共治」,也有人稱之為「自動換軌制」。即使執政黨是國會最大的黨、卻沒有取得過半席次,此時,總統必須找自己的人馬組聯合內閣:如果執政聯盟的夥伴勢均力敵,也就是所謂的「對稱結盟」,總統對於內閣中的友黨比較能言聽計從;相對地,如果聯合內閣的小老弟只有少許席次,也就是「不對稱結盟」,總統比較膽敢強勢主導。即使總統能因為衣尾效果而讓執政黨取得國會過半席次,他的實質權力還要看黨內是否派系傾軋、還是具有高度凝聚力。由此可見,雙首長制的最大特色是雙元行政的權力歸屬不確定,還必須決定於外在的非制度性因素,不像總統制的行政權歸總統、或是內閣制的行政權歸總理,沒有一點模糊的空間。
憲政體制的選擇
在一般人的想像中,似乎是內閣制比較適合民主發展,而總統制則比較容易走向威權、或是獨裁政權。乍看之下,這樣的印象式論斷好像言之成理,特別是由國人熟悉的民主國家來看,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只有美國,採取內閣制的國家至少有英國、德國、以及日本,而採取雙首長制的國家只有法國。儘管如此,實證上未必獲得同樣的支持,以三波民主化的憲政發展軌跡來看,三種憲政體制被青睞的機率幾乎是不相上下;我們甚至於可以說,除了君主立憲國家(西歐、北歐)、以及前英國的殖民地(非、亞、加勒比海)以外,選擇總統制、或是雙首長制的國家遠超過內閣制,特別是在東歐民主化的過程,至少有一半的國家採行不同形式的雙首長制;在這節骨眼,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學理上的解釋,或許有助於我們的憲政體制選擇。
在政治學裡頭有關民主化的文獻,對於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優劣,有過兩波激烈的辯論。Linz與Valenzuela(1994)認為,總統制除了有「雙元民主正當性」、以及「贏者全拿」的特色以外,由於任期固定而造成體制僵硬,如果總統因為政黨體系零碎而無法掌控國會的情況下,尤其是出現所謂的「分裂政府」之際,朝野之間的角力反映在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的拉鋸戰、甚至於總統動彈不得,在相互推諉下,選民不知要找誰負責,又因為缺乏解散國會/倒閣等機制作為解套的安全閥只有訴諸於體制外的力量來打破政治僵局,譬如軍事政變;而拉丁美洲國家在1970年代的民主政權崩潰,往往被視為總統制運作失敗的例子,特別是阿葉徳(Salvador Allende)擔任總統之下的智利。
Shugart與Mainwaring(1997)則認為,由於除了貝里斯是前英國屬地以外,拉丁美洲國家並沒有其他採取內閣制的例子,因此,沒有辦法證明究竟是總統制的制度性缺陷,導致這些國家在1960、1970年代的動亂;事實上,在同一時期,採取內閣制的國家也有希臘、以及土耳其的民主崩潰,而西班牙要到1970年代末期才回復民主,更不用說民主政治曇花一現的緬甸、肯亞、以及索馬利亞在獨立後都採行內閣制;如果把考察的時間往前推移,在1920、1930年代出現民主崩潰的歐洲國家,除了德國以外,諸如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以及三個波羅的海國家都是採行內閣制。他們懷疑,即使當年智利採取內閣制,聯合政府也未必能幫阿葉徳逃過一劫。再者,他們認為研究者如果沒有辦法抽離其他「背景條件」對民主的影響,譬如所得水準、人口多少/族群組成單純、以及英國殖民傳統(憲政體制以外的政治制度、文官體制、以及地主是否掌控國家機器),那麼,所謂內閣制比較有利於民主政治的因果關係是假性的。
Shugart與Mainwaring(1997)甚至於認為這些所謂總統制的缺陷,其實就是總統制的優點。首先,他們認為在總統制之下,選民有兩張票,分別選總統、以及國會議員,可以說有多一種選擇的機會,尤其是萬一擔心行政權獨大之際,可以進行分裂投票。再來,由於選民直接票選總統,由根據政績來決定是否賦予連任,責任清楚,不像在內閣制之下,選民只選國會議員,對於總理沒有約束力,尤其是在選後組成聯合政府,政策妥協未必符合支持者的授權。此外,由於國會議員選舉並不完全決定於總統的母雞帶小雞效應,國會議員在立法上可以有較大的自由度,國會才有可能制衡總統。儘管總統制因為總統任期固定、總統無法像總理可以解散國會、可能造成政治僵局,或是因為總統無法順利取得多數立法聯盟、容易出現弱勢行政,然而,即使面對在野黨在國會的牽制,政局至少還可以維持一定程度的穩定,尤其是民心寄望一個強有力的國家領導者之際,不用擔心因為政府更替頻仍而造成人去政亡。至於「整碗捧去」的指控,其實,在內閣制之下,如果執政黨在國會佔有優勢、不用仰賴友黨的奧援,根本就不用作任何妥協性的分配,特別是在黨紀堅強之際;相對地,一個具有民意基礎的強勢總統,他可以壓制黨內的異議,以超越黨派的人事、或是資源分享來形成執政聯盟。
總之,決定民主制度出現、以及其維持、或是崩潰的因素,包含制度性、以及非制度性因素(Frye, 2002)`;而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之間,彼此也有可能相互影響(圖6)。因此,當我們在從事憲政體制選擇之際,必須考察,究竟民主體制的出現,是否完全決定於憲政體制的差別;同時,民主體制的崩解,是否肇因於結構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進一步考察,究竟憲政體制的選擇,是否有助於其他目標的追求,特別是國家定位的確立、以及族群分歧的化解,也就是說,在思考如何進行國家制度打造之際,必須同時考慮是否能有助於國家的肇建、以及民族的塑造。
憲改的展望
由1980年代到在二十世紀,海外到島內興起第一波制憲運動,應該有二十部上下台灣憲法草案,百花齊放,包括總統制、及內閣制都有;鄭南榕就是因為刊登許世楷的台灣憲草,最後引火自焚。民進黨執政期間,陳水扁總統在2003年誓言2006年催生台灣新憲,連任後積極推動,相關部會配合研議專章,民進黨政策會銜命推出總統制、及內閣制兩個版本,號稱中華民國「第三共和」。另外,民間的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經過一年半的研議,也提出兩個版本供選擇,代表由下而上的參與。
如果暫且不提憲改的方式,我們有三項基本課題。首先是菁英們必須相互說服,到底目前的憲法出在哪裡,特別是窒礙難行到必須通盤翻修、而非補破網就好。對於本土派而言,制訂新憲的最大共識是中華民國憲法並非我們自己定的,這樣的理由畢竟不夠充分,畢竟,我們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民主化過程,已經透過七次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漸進式的調整,當時一定有其特定的時空、以及政治角力及結盟。此番,昨是今非,到底是要擘劃一部可以適合民主鞏固、還是民主轉型的憲法,恐怕還是必須經過一番辯證。
換句話說,到底是車子不好(憲政體制)、駕駛技術太菜(新手上路)、路況顛簸(國民黨黨產)、還是天候不佳(政治素養),必須先有正確的問診,接著是合理的病理分析,最後才有可能提出有效的藥方。坦誠而言,我們目前看到的改革不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甚至於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沒有藥到命除,已屬萬幸。或許,政治菁英爾虞我詐,應該負最大的責任,然而,學界未能本著專業良心、投懷送抱,把自己當作熱炒一百店的炒手,也是不可原諒的幫兇。總之,果真老車破舊不堪,我們也要回答一個基本的問題,究竟這部新車是市區上下班、跑新竹科學園區通勤、還是週末家人出去遊山玩水用的?
接著是憲法的文本,基本上包括憲政體制、以及人民權利兩大部分。就憲政體制而言,除了中央政府體制,我們多年來只著重行政區域重劃,拼拼湊湊,往往忽略到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也就是到底現有的單一體制就好、還是有採取聯邦制的必要性?透天厝、公寓、大廈、還是別墅,功能不同,把大方向決定了,接下來才知道要用鋼樑、還是傳統的鋼筋就好。如果不能先釐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只是籠統的宣示地方自治,當然會頭重腳輕、諸侯爭霸,大家為統籌款吵半天,只看到「富者恆富、貧者恆貧」的馬太效應肆虐,更不用談合理的國土規劃。
就中央政府體制而言,由於1997年的增修條款,閣揆的任命不再需要國會同意,因此遠離雙首長制。儘管如此,由於國會缺乏調查權,加上預算及立法功能不彰,根本無力制衡總統,因此,與其說目前憲政安排為所謂的超級大總統制,倒不如說國會過於積弱,不算是真正的總統制;表面上,立法院被譏為令人生厭的憲政大怪獸,其實,只不過是藉著質詢權修理政務官的紙老虎,很容易被肉桶法案收買。我們必須指出,朝野政黨對於究竟要採取怎麼樣的憲政體制,卻又相當程度的共通點,就是執政的時候贊成總統制、在野之際支持內閣制,都是本位主義,未能替國家的長治久安著想。
如前所述,自從第三波民主化以來,國際上對於憲政體制至少有兩波實踐,先是1980年代的南歐、及中南美洲,再來是1990年代的中、東歐,學界已經累積相當的文獻,可惜,不管是閉門討論、還是公開的辯論,國內的爭辯多半停留在常識性層次,不能汲取他山之石、也未能作有意義的對話,當然就不會有整合。我們以為,憲法應當是為當代所用、而不是要交給後代子孫,因此,政治菁英此刻應該決定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如果本身都沒有辦法相互說服,把責任丟給一般的老百姓,那是問道於盲,也是不負責任的作法。這時候,我們也必須同步思考選舉制度、以及相關的政黨體系,看要如何與中央政府體制搭配,學理及實務的文獻相當豐富,必須找專家來幫忙整理分享,不是用常識作想當然爾的思考。在三月太陽花學運結束後,公民團體喊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訴求,為這回的憲政改造現出第一道曙光。
如果暫且不提制憲,目前各種憲改的看法包括國家定位、憲政體制、選舉制度、以及人民權利。就憲政體制而言,目前的主要爭議是九七體制把行政院長當作幕僚長,國會對於總統莫可奈何,因此有不少人主張恢復閣揆的同意權,也就是所謂的「權責相符」,實質上回到雙首長制。姑且不論雙首長的優缺點,當年就有人以這樣的安排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內閣制,必須有更多的辯論輿論述。
中華民國把舉選制度置於憲法規範,莫可奈何。由於民進黨與國民黨聯手的2005年修憲,區域選舉由複數選區改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並讓選民自行投政黨票(單一選區兩票制),實質的影響就是壓縮小黨的參政空間,特別是台聯、以及親民黨。近年來,包括公民團體在內,主流的看法是將目前的日本式並立制調整為德國式的聯立制、同時將分配政黨比例的門檻由5%降為3%。就目前的社會氛圍來看,大黨為了取得小黨的背書,應該會釋出善意。
相關的配套是適度增加國會的席次。上回修憲將國會席次由225減為113席,經過將近十年的實際經驗,不管是委員會的運作、還是選民服務,大家應該都有立委粥少僧多、疲於奔命的感覺。然而,由於民間普遍對於立委的表現不好,直覺上反對增加席次;同樣地思維也出現在監察權併入國會,似乎未能獲得民意支持。其實,如果國會職權不變,增加席次是降低每個立委的權力;同樣地,如果要讓國會有效制衡總統,監察權是應該放在立法院,至於立委的素質,應該是把重點在選前提名、以及選後監督,而非削弱國會的職權。
可惜,我們目前看到的說法是為了配合走向內閣制、一些立委必須同時入閣擔任部會首長,因此必須增加酌予增加國會席次。人家是買菜送蔥,現在卻是為了送蔥只好買菜,本末倒置。其實,不管是何種憲政體制,國會的席次不外考慮運作效率、以及選民代表,政治學者的實證歸納是人口數的三次方根,以台灣2,300萬人口來看,應該是可以有285席。只不過,當年「國會減半運動」轟轟烈烈,敗腎割腰子,昨是今非,好像沒有人拉得下這個臉。
一般而言,憲政變遷要能成功,關鍵在於朝野政黨聯手。國民黨在潰敗之際高喊內閣制,是真是假?士氣正旺的民進黨沒有必要接招,「憲改會議」是虛與委蛇;只不過,萬一弄假成真,人民能接受沒有實權的民選總統嗎?至於由公民團體主張「兩步到位」、在2018年完成「全面憲改」,應該是著眼國會搶灘。整體來看,即使這次修憲有成果,大體還是「白牌車趴趴走」的憲政體制,且戰且走。
我們以為,如果只是純粹站在制憲運動的立場來看,為了要突顯對外的國家定位立場、強調人民主權,也就是以新憲的制定來展現來灣人實踐民族自決權的決心,或許可以不去關心憲政體制的選擇。然而,如果大費周章所獲得的新憲只是舊酒新瓶、未能跳脫現有體制的窠臼,既不能處理當前的治理困境、又不能有助於族群分歧的管理,作為社會運動者,豈不是淪為欺騙社會大眾的廉價代理商?如果政治菁英、以及專家學者都認為老百姓對於憲政體制的選擇缺乏興趣、或是無力判斷,那麼,又如何透過討論來培養負責的公民、以及彼此休戚與共的意識?
自來,台灣人民制憲運動主張總統制,其實,就是認為民選總統可以向世人彰顯台灣人獨立建國的意志力;此外,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具有民意基礎的強勢總統,可以抵制黨同伐異、族群分歧、或是階級鬥爭。在摸索民主鞏固的階段,如果讓行政權決定於國會內部的政治結盟,也就是採行內閣制,那麼,缺乏總統與國會之間的制衡,政治運作不過反應如何收買國會議員,也就是以國家資源來交換議員選區服務的業績,此時,總理將只不過是廉價的零售商罷了,不會有領導群倫的政治家出現。
參考文獻
Blondel, Jean. 2002. “Party Government, Patronages, and Party Decline in Western Europe,” in Richard Gunther, José Ramón-Montero, and Juan J. Linz, eds. Political parties: Old Concepts and New Challenges, pp. 223-56.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rye, Timothy. 2002. “Presidents, Parliaments, and Democracy: Insights from the Post-Communist World,” in Andrew Reynolds, ed. 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Design,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Democracy, pp. 81-103.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inz, Juan J., and Arturo Valenzuela, eds. 1994. 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Shugart, Matthew Soberg, and Scott Mainwaring. 1997. “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 Rethinking the Terms of the Debate,” in Scott Mainwaring,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eds. 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 pp. 12-54.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雙首長制的國家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港式雙首長制@香港革新論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香港革新論文章】
港式雙首長制── 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 房吉祥(《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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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在一個與港視劇集《選戰》平行的時空……
建制派代表、振民黨主席宋漫山,在各種種票疑雲下,以千多票的極少數差距,壓倒代表民自黨的葉晴,勝出2022年行政長官選舉。但宋漫山當選後,先後爆出連串醜聞,再加上要應付由「王主任」交託的各種政治任務,宋漫山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上台僅僅兩年已經民望崩盤。2024年立法會首次全面普選,建制派大敗,由葉晴領導的民自黨橫掃多區,成為立法會最大黨派,行政立法全面對抗一觸即發。有見及此,宋漫山與葉晴達成權力分配協議,由宋漫山向北京政府提名葉晴出任政務司司長,並將日常行政權力移交政務司司長及其籌組的執政內閣,實行「港式雙首長制」,為香港政治揭開的新一頁。
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香港市民要求民主普選的呼聲一直有增無減,接連出現多次全港性的政治運動。然而,香港政制發展的步伐,卻一直無法回應巿民訴求,令社會一直陷於政制發展的爭拗當中。
面對政制困局,有人說原因在於泛民主派叫價太高,有人說是北京要高壓收權、不肯兌現承諾,也有人說是港陸之間欠缺互信,令協調讓步變得不可能1。這些論點也許有其理據,但都沒有切中政改的核心問題—「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主權移交後,按《基本法》的憲制安排,香港的管治權力集中在行政機關,即行政長官一人身上。行政長官兼任「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角色,集各種政治權力於一身,形成「單一首長」的政治制度。
《基本法》一方面將行政權力集中於行政長官,另一方面亦規定行政長官需要同時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Dual accountability)2。然而,主權移交以來的政治實踐顯示,香港市民與北京領導人之間,在價值觀、政治認知及制度安排上,實有難以調和的差異,行政長官夾在「一國」及「兩制」之間,北京領導人的期望及700萬香港人的訴求,成為了歷任行政長官無法跨越的政治鴻溝3。這種「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正是造成主權移交以來的三任行政長官,都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而無法取信於香港社會的原因。
事實上,「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亦是令香港政制發展陷入矛盾的根源4。
在北京領導人眼中,香港擁有廣泛的自治權力—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獨立財政、獨立貨幣、獨立關稅,以至對外事務權力等。行政長官行使這些權力時,如果偏離北京的治國方針,便有可能會衝擊共產黨政權。北京更害怕一旦開放香港政權,「反中亂港」勢力會奪取香港管治權,令香港演變成反共基地。故此行政長官一職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當然,北京理論上握有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大可以拒絕任命並非「愛國愛港」的當選者,但奉行維穩至上的北京領導人,自然不會考慮這種可能引發憲制危機的做法—這正是北京將政改視作「政權保衛戰」,並堅持8.31人大決定中,由提名委員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原因。
然而,這種對行政長官普選的維穩安排,與香港的民主訴求有根本衝突。香港市民普遍希望以「普及而平等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從而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真正落實港人的自治權利。這種民主訴求,不是要確保民主派有候選人「出閘」,而是要保障除了選民外,不會有其他力量可以操控選舉結果5。
這就是香港與北京在政制發展上的核心矛盾。當港陸雙方都把目光完全集中在行政長官一個職位上,而雙方對行政長官的期望卻是背道而馳,又怎可能得出一個合乎兩者要求的政制安排?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香港,依目前憲制地位,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假如此一憲制地位在未來不會改變,香港要實踐「民主自治」的可行方法,是將行政長官一職高度集中的行政權力,分拆為「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獨立角色,實行「雙首長制」(Dual leadership system)6,以突破現時「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帶來的政制矛盾。
【雙首長制的海外案例】
「雙首長制」常與「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混合制」(Mixed system)等詞混用,指的是兼有「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與「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特點,由兩個行政首長分權共治的憲政制度。
按研究「半總統制」的權威、法國政治學者Duverger的定義,「半總統制」是指國家有一個由獨立普選所產生、並有相當行政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的總統,同時又有一個以總理為首、需要依賴國會支持才能執政的內閣政府,二者共同執政、分享行政權力7。「雙首長制」則是另一法國學者Blondel由「半總統制」所引伸的概念。Blondel認為,除「半總統制」外,由君主掌握實權,而另設首相執政的「二元君主制」(Dual monarchies),如不丹、約旦等國,以及共產國家中黨領袖(主席或總書記)及政府領袖(總理)由不同人士出任的「共產主義體制」(Communist system),均由兩個行政首長共同執政,或按不同原則分擔政務,可與「半總統制」歸納為同一類別。
坊間一般以為分割國家行政權力,會容易帶來政治不穩定,但Duverger及Blondel的研究均指出,「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因其「二元共治」的特色,在特定政治形勢下,例如社會因為階層、種族、宗教或者政治意見陷於內部分裂,可避免「單一首長」無法代表不同勢力的問題,反而有助促進政治穩定。
以法國為例,第四共和時期(1946年至1958年)採用議會制,但因為國會多黨林立,組閣時難以折衝協調,內閣時常更替,12年期間就出現24個內閣,更多次出現無政府狀態。故1958年的新憲法強化總統權力,由總統向其選民負責,總理則向國會負責,共享行政權力。在第五共和憲政運作中,總統有廣泛權力,包括:1)按國會選舉結果任免總理,並按總理建議任免內閣部長;2)主理國防與外交、任命高級軍官、批准國際條約;3)主持國務會議、與各項政策之制定與討論;4)任免主要官員;5)批核或覆議法案;6)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類似最高憲法或行政法院);提請釋法;7)召開臨時國會;8)將重大議案提交公民複決等。而總理則在政府日常運作上起主導角色,與總統共享行政權力,包括副署所有總統簽署之法令、提議任免閣員、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提議公民複決及釋法、召開臨時國會等。新制度強化了法國行政機關的運作,令內閣倒台的情況大大減少。
法國「半總統制」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換軌」(Alternation)體制。當國會與總統職位由同一個政黨掌握時,權力便集中在總統之手,政府以「類總統制」運作;但當國會與總統由不同的政黨控制時,日常施政則由總理主導,政府運作便轉換為「類議會制」的「共治」(Cohabitation)局面。基於「換軌」特色,有不少學者認為法國是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轉換的體制,多於一個獨立的體制8。但實際上,當總統與國會由同一個政黨控制時,總統本人的執政權力實際上來自其執政黨領袖的地位,而非總統職位,總理及內閣依然要向國會負責,運作與「總統制」仍有甚多差別;而當總統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控制時,總統仍具一定的行政權力,非「議會制」的虛位元首可比9。此外,法國憲法第23條亦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內閣閣員,議員必須於接受內閣任命一個月內辭職,但其席位則由選舉時所提出的代理人出任,不需進行補選。這種機制促使行政與立法加強溝通、分享權力及協商執政,但同時又保持兩者的獨立性,值得長期面對行政立法衝突的香港借鑑。
除法國外,芬蘭在2000年採納新憲法之前,也是「雙首長制」的典範。按1917年獨立後的憲制,芬蘭有一位獨立普選產生的總統10,以及由總統任命的總理及內閣。總理及內閣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而總統則在外交、國防、立法及人事任命享有實權。在程序上,芬蘭締結條約、宣戰等需國會同意,但面對前蘇聯的軍事威脅,在實際運作中,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有極大決策權。芬蘭在冷戰期間,得以置身於大國衝突之外,實有賴數任總統善於外交,一方面與蘇聯維持良好關係,另一方面與西方國家保持經貿聯繫。而「雙首長制」正是芬蘭總統可彈性處理外交問題,不用受困於內政或內部親西方勢力限制的主因。
芬蘭總統亦和國會共享立法權,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亦可提出新法案,或提案修改、解釋或廢止現有法律,並在有需要時解散國會。此外,在制度上,總統需要根據國會選舉結果任命總理及部長,但如沒有政黨佔優勢,總統可以主導內閣的組成,或任命由公務員組成的看守內閣,穩定政治11。在其他公職上,芬蘭總統有相當大的任命權,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上訴法院的法官,高級公務員,以及公立大學的校長等。
隨著蘇聯解體、冷戰結束及芬蘭95年加入歐洲聯盟,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角色不再吃重,再加上歐盟政策多由總理領導,芬蘭在2000年通過新憲法,削弱總統角色,轉變為「議會制」國家12。芬蘭的經驗顯示,「雙首長制」容許「國家元首」及「政府首長」分工合作,分別處理對外及對內事務,有助應付特殊的政治形勢。
除了國家層面的制度外,「雙首長制」亦廣泛應用於世界各地的自治地區。英國現有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如直布羅陀(Gibraltar)、百慕達(Bermuda)和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等,大多由一位英國委任的總督負責外交、國防及治安事務,而日常管治則由直選或議會委任的總理、行政長官或首席部長負責13。
二戰之後,世界上採用「雙首長制」的國家不多,主要有法國、芬蘭、奧地利、葡萄牙及愛爾蘭等歐洲國家。但隨著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有台灣學者統計,直至2010年,全球已有五十多個國家採用「雙首長制」(見表一),印證「雙首長制」適用於經歷政治轉型的地區,對穩定政治發展有幫助。「雙首長制」的這些特性,正正可以解決香港由「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引起的政制矛盾。
表一:世界上採用「半總統制」的民主及非民主國家(2010年)14
西歐 東歐 前蘇聯地區 亞洲 非洲 美洲
民主國家 奧地利(Austria)
芬蘭(Finland)
法國(France)
冰島(Iceland)
愛爾蘭(Irland)
葡萄牙(Portugal) 保加利亞(Bulgaria)
克羅地亞(Croatia)
馬其頓(Macedonia)
黑山(Montenegro)
波蘭(Poland)
羅馬尼亞(Romania)
塞爾維亞(Serbia)
斯洛伐克(Slovakia)
斯洛文尼亞(Slovenia) 亞美尼亞(Armenia)
格魯吉亞(Georgia)
立陶宛(Lithuania)
烏克蘭
(Ukraine) 東帝汶
(East Timor)
蒙古(Mongolia)
新加坡(Singapore)
斯里蘭卡
(Sri Lanka)
台灣(Taiwan) 布基納法索
(Burkina Faso)
佛德角
(Cape Verde)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畿內亞比紹
(Guinea-Bissau)
肯亞(Kenya)
馬里(Mali)
莫三比克(Mozambique)
納米比亞
(Namibia)
聖多美普林西比
(São Tomé and Principe)
塞內加爾(Senegal)
湯加(Togo)
坦桑尼亞(Tanzania) 海地(Haiti)
秘魯(Peru)
非民主國家 亞塞拜疆(Azerbaijan)
白俄羅斯(Belarus)
俄羅斯(Russia)
哈薩克(Kazakhstan) 也門(Yemen) 安哥拉(Angola)
阿爾及利亞(Algeria)
喀麥隆(Cameroon)
乍德(Chad)
剛果民主共和國(Dem. Rep. of Congo)
埃及(Egypt)
加蓬(Gabon)
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
尼日(Niger)
盧旺達(Rwanda)
突尼斯(Tunisia)
【雙首長制的本地經驗】
事實上,對香港而言,「雙首長制」亦非新鮮事物,港英時代的香港政府,也常以類似的「二元共治」模式運作。按《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港督擁有香港行政立法的最終權力,但在實際運作上,政策草擬、制定及執行與一般行政事務,都會交由整個公務員體系之首的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或後來的布政司(Chief Secretary)負責。其中,由布政司主持、各政策科首長參與的「布政司委員會」(Chief Secretary's Committee),則是港英政府日常運作的中樞。「布政司委員會」每星期召開會議,討論重要政府政策,以及事先審議所有提交上行政局的文件,實際上就是港英政府的日常內閣15。當然,由於憲制上權力實屬於港督,布政司的角色及權力,要視乎在任者的能力,以及港督是否強勢施政。
即使在主權移交前夕,這種不成文的「類雙首長制」仍在運作。彭定康在任港督時,主力處理政制改革及對外事務,而香港政府的日常運作,就幾乎全權交由時任布政司的陳方安生負責。有學者形容當時的香港政制情況,彭定康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國家元首」,陳方安生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的總理或首席部長,而各司局長則彷彿是她的內閣成員16。
由於《基本法》延續了殖民地的管治制度,故這種不成文的「雙首長制」傳統,本來也是特區憲制的一部份。不過董建華上任後,為擺脫公務員系統對其施政的羈絆,毅然推行「高官問責制」,引進政治任命官員,將所有的行政權力收歸行政長官,破壞了港英時代的行政傳統。
【「港式雙首長制」的具體方案】
「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要有效運作,按美國學者Sartori的分析,「國家元首」(總統)與「政府首長」(總理)的分權需達三個標準:第一,總統應獨立於議會之外,但不應有權單獨或直接管治,其執政理念須經由內閣及總理傳達;第二,總理及內閣可由總統委任,但運作需獨立於總統,並對議會負責,總理去留端視乎議會支持;第三,總統及總理之間的權力結構、互動可有一定彈性,但二者均需有自主運作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17。
在此原則下,香港可依據主權移交前的憲政傳統,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
• 制度性分權: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可專門負責憲制、地區安全、港陸關係及對外事務等「高級政治」(High politics)事務,並管理監督部門(如審計署、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同時通過憲制安排,將行政長官作為「政府首長」的法定權力,向政務司司長作制度性分權,以滿足「雙首長制」的分權標準,由政務司司長主持政府「日常事務」(Day-to-day operation),透過立法會向香港市民負責,以實踐最大程度的「民主自治」。
• 政府組成: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可繼續行使向北京政府提名及建議免任政務司司長的權力,亦應有權按政務司司長的推薦,提名其他的主要官員;但同時亦要建立憲政慣例,行政長官提名的政務司司長,必須透過「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得到立法會內大多數議員支持,以確保作為「政府首長」政務司司長,能夠全面代表香港的主流民意(這裡的前提是立法會所有議席,都必須全面由普選產生)。政務司司長的人選,可以是立法會議員、政黨黨魁或其他得到議會多數議員支持的人士;如被任命者為立法會議員,則可仿傚法國內閣選任安排,實行由同名單遞補機制,減少補選次數,節省議席出缺帶來的成本。(詳見表二)
• 實際操作:現有由政務司司長及各司局長組成的「政策委員會」,應該擔當日常內閣的角色,主導一般政策制定及政府日常決策,行政會議則演變成協調機構,確認由「政策委員會」作出的政策決定。如立法會改選、對政府重要法案或政務司司長本人要投不信任票,政務司司長及其內閣就得去職,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獲立法會大多數支持的人選出任。
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而要確保「港式雙首長制」有效運作,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必須做到制度性分權,最直接的方法,莫如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但修改基本法的門檻極高,多年來亦隱為港陸政治禁忌,故以修改基本法來推行「港式雙首長制」,相信爭議會極大。更彈性而且可行的方法,是通過修訂本地法例及發佈行政命令,將行政長官現時兼任「政府首長」的主要法定權力,明確轉授予政務司司長,並修改政府人事編制,達到分權共治的效果。(詳見表二)由於修改本地法例及人事編制需向立法會提案,並諮詢市民意見,如獲全面普選產生的立法會通過,亦可視作市民對「港式雙首長制」的認可,足以為憲制共治建立穩固基礎,令行政長官不能任意收回授權或越位行事。
要實現我城的「民主自治」,香港人需要尋求新的想像。「港式雙首長制」,將是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表二:在本地立法層面上確立「港式雙首長制」的四點建議
1.修改《釋義及通則條例》
修改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62條及第63條,有關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轉授權力的部份。加入自動授權的條款,除另有明文保留外,其他法例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將自動轉授予政務司司長,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授予的權力,亦會被轉授予「政務司司長會同政策委員會」(Chief Secretary in Policy Committee)。同時修改其他條款中有衝突的部份,加入保留條文,對「港式雙首長制」下需要由行政長官執行的權力(比如規管審計及廉政事務)予以保留,不作自動轉授。
2.發布行政命令向政務司司長授權
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四),行政長官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習慣上,行政長官會通過行政命令,將行政權力授權相關官員執行。故要推行「港式雙首長制」,行政長官亦應發布行政命令,將主要行政權力(包括發布行政命令、訂立附屬法例、發出文告及裁決上訴等)明確授權予政務司司長。
3.修改政府人事編制
由於行政長官不再兼任「政府首長」,職責由政務司司長吸納,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務司司長辦公室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事編制將有需要增減。政府需要就重新調配或增刪常額或編外的首長級職位,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及轄下的人事編制提案。
4.修改立法會遞補機制
為方便政務司司長推薦議員組閣,可修改《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有關立法會辭職遞補的機制。指明如地區直選議員因被委任為政府主要官員,而須按基本法第79條辭職,席位將由選舉時同一候選人名單順位遞補,如名單已盡,無人合資格或願意替補,才需要進行補選,不會由最大餘額得票名單補上。
1 阮紀宏:〈中央與香港關係惡化源於缺乏溝通〉,《亞洲週刊》,2014年8月24日 第28卷 33期。
2 基本法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3 Kit Poon, The political future of Hong Kong: democracy within communist China (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 2008), chapter 3.
4 張炳良:《管治香港的難題:回歸十年反思》(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2007年),頁34。
5 馬嶽:《香港政治發展歷程與核心課題》(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10年),頁113-116。
6 Jean Blondel, Dual Leadership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62.
7 Maurice Duverge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1980, 8 (2), p. 165.
8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Raymond Aron, Alternation in Government in the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1982, 17: 1, p. 3-21.
9 蘇子喬:〈哪一種半總統制?─概念界定爭議的釐清〉,《東吳政治學報》,2011,第二十九卷第四期,頁15。
10 1917年獨立後,芬蘭總統的產生方式是先由全民選出300人組成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再由選舉團從各政黨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994年起,總統改由直選產生。
11 郭秋慶:〈芬蘭半總統制到議會民主的變遷〉,《台灣國際研究季刊》,2009,第5 卷第4 期,頁1-23。
12 同上。
13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Security, Success and Sustainability (June 2012 ) , <https://www.gov.uk/…/attachment_d…/file/14929/ot-wp-0612.pdf> 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of Bermuda, <http://www.gov.bm/>,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Falkland Islands Constitution Order 2008, Falklands Island Government, <http://www.falklands.gov.fk/self-governan…/the-constitution/>, retrieved 1 May 2015; Political development, Gibraltar Government Website <https://www.gibraltar.gov.gi/new/political-development>, retrieved 1 May 2015.
14 蘇子喬,同上,頁32。
15 Miners, Norma.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T.L. Tsim and Bernard H.K. Luk (ed.) The Other Hong Kong Report 1989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1-28.
16 Ahmed Huque, Grace O. M. Lee, and Anthony Cheung, The Civil Service in Hong Kong: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52.
17 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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