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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防空避難室產權登記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張金鶚,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因車位及車道公設分攤引發爭議,台灣高公設比及實坪制議題再度引起社會關注。今天4/6(二)聯合報民意論壇刊登我昨天的投書《讓房價公設資訊透明化》(內文詳如下)。 原本投書的標題為《房屋房價公設比知多少?》,因投書文稿過長,受限篇幅,刊登時將原文部分刪除,其中包括公設內容及停車位的複雜與爭議等第二...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1226東森 地下室成一樓 可透光稱陽光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KwlIioOfOf4 看看房間,上方有一整排對外窗,即使關了燈,還是有一些光透進來,但換個角度來到窗戶外,原來剛剛這房間的地點在地下室,但因為還能透光,因此被稱做陽光屋。不過你知道嗎?還有一種陽光屋像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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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避難室產權登記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6-12-31 13:41:12161226東森 地下室成一樓 可透光稱陽光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KwlIioOfOf4
看看房間,上方有一整排對外窗,即使關了燈,還是有一些光透進來,但換個角度來到窗戶外,原來剛剛這房間的地點在地下室,但因為還能透光,因此被稱做陽光屋。不過你知道嗎?還有一種陽光屋像這樣,視覺上的一樓其實是地下室。
記者許舒銘、李樺仙採訪報導……↓
記者李樺仙:「以同樣內湖路一段這條巷子裡面來看,剛剛您看的門牌是一樓,不過再往這邊看,這裡的門牌寫著卻是地下樓,到底它的一樓在哪裡?跟著我帶你去!…..你可以看到實際走上樓梯以後,這邊才會是一樓。」
這樣看更清楚,因為是山坡地形關係,樓梯上方才是一樓,至於和樓梯高度平行的則是地下樓層,不過說是地下室,旁邊卻有車道,還有住戶停車。
儘管對民眾來說影響不大,但是比較潮濕、採光也沒那麼好,但其實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從民國84年6月28日以後,地下室登記為「防空避難室」屬於公共產權,不能登記單獨使用,也不可以當作住宅或買賣,民眾購屋前要小心這些話術。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類似一樓,類似這樣,光線一樣進得來,你可以把它當作一樓來使用,我們會用這樣的說法去吸引可能預算比較有限的買方來買B1的產品,但還是會明白告知。」
最好分辨的方法就是透過門牌認定,只要是地下樓都有特別標註,或是看看建物登記,除了一樓以外,也會特別註記屬於地下樓層,當然最重要的是價錢合理,一旦低於行情價,可能也有問題,畢竟有透光的陽光屋,人人都想住,但一個不注意,小心陽光屋變成兩光屋。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94468317 -
防空避難室產權登記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6-07-04 20:24:29160704大直街 低總價大空間公寓一樓67-43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67巷43號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IsnB_XEQ1Ns
總價─3600萬;單價─107.1萬/坪
格局─3房/2廳/2衛;增建格局─4房/1廳
房屋權狀─33.6坪
主建物─28.42坪
附屬建物─5.19坪(停車空間/前庭)......↓
發照日期─71年月30日
樓層規劃─地上5樓/地下1層
總戶數─35戶;該層戶數─2戶
瓦斯─天然;管理員─無;月管理費─無
設計人─蕭天賜建築師;營造廠─至正營造
挑高─一樓3米;地下室(防空避難室)2.65米
座向─大樓座北朝南;邊間─否;採光─2面
構造─鋼筋混凝土;外飾建材─馬賽克+二丁掛
基地面積─332.75坪;土地持份─9.72坪;使用分區─住宅區
特色說明
格局方正,挑高無壓迫
明星學區,生活機能佳,靜巷不吵
低總價、大空間,前庭有停車空間,B1有對外窗
其他說明
B1使用空間約25坪,
雖然B1的產權無權狀登記,
但歷年來,從房子蓋好至今,
都始終維持一樓屋主/所有權人專使用,
房仲僅供現況陳述,購買者請自行承擔風險。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55490524
防空避難室產權登記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因車位及車道公設分攤引發爭議,台灣高公設比及實坪制議題再度引起社會關注。今天4/6(二)聯合報民意論壇刊登我昨天的投書《讓房價公設資訊透明化》(內文詳如下)。
原本投書的標題為《房屋房價公設比知多少?》,因投書文稿過長,受限篇幅,刊登時將原文部分刪除,其中包括公設內容及停車位的複雜與爭議等第二、三、五段刪去,我將投書完整內容重新貼文如下,供進一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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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房價公設比知多少?
張金鶚(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最近公設比過高議題再度受到朝野關注,內政部在立法院備詢表示,的確有些瑕疵需要檢討,像是車道、車位的公設,「不可以計入樓上的公設一起來算」,可能在立法院下會期提出相關修法。另外,近年新建案欠缺公設相關規定下,導致公設比動輒超過三成以上,在房價持續高漲當下,是否公設不應列入計價,建議採用「實坪制」,也成為能否透過公設不計價而促使房價下跌的爭議。
在台灣官方採建物和土地的面積產權分別登記,其中建物面積登記又分成「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室內專用)及「附屬建築」(陽台等室外專用),和「共有部分」:包括大、小公(設)、車位及車道等二部分。而「大公」包括大廳、電梯、樓梯、設備、設施等由社區全體住戶持分共有共用;「小公」指社區小部分住戶,如各層梯廳僅由該層住戶持分共有共用。
至於「車位」又分成「法定」、「增設」及「獎勵」車位三類,雖然共有但均可以「約定專用」。其中法定停車位有產權,但無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物分開買賣。惟其產權登記並未明確規定是「大公」或是「小公」,若是登記為大公,即沒買車位住戶也有持分車位面積,顯然不合理。至於增設停車位產權得登記為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而獎勵停車位與增設的登記產權情況類似,惟所有權人可提供給包括非住戶的「公眾」使用。從上述各種停車位的產權登記與使用權利不同,其停車位的價格也應有所不同。
另外關於「車道」的產權登記,因為涉及停車場均列為「防空避難室」,同時還多設置社區大樓的機電相關設備,有的還設有垃圾儲藏空間等,因此過去多列為大公,由社區全體住戶所持分共有共用。然而由於停車位佔了絕大空間與使用頻率,因此車道列為大公並不合理,然而若列為小公,似乎也會造成「產權」與「使用權」的爭議。
猶記得早期華美建設張克東銷售仁愛路圓環旁「財神酒店」時,即是將房間出售,但走道公設並未出售,登記在建商名下,後來引發產權糾紛,不論使用或改建都造成許多爭議。
較合理的車道產權登記方式,個人建議是依據停車場公設空間使用的面積按比例持分登記產權,如此車道雖列為大公,但未買車位的住戶其車道產權持分的比例很小,卻仍可保有使用權,以減少未來爭議,亦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關於產權面積登記與計價的作法,民間業者最早是將停車位併入一般公設登記,合併計價,如此降低單價,以吸引消費者購屋。後來購屋者消費意識提升,發現業者計價方式不合理,在市場機制調整下,業者目前已多採用房屋與停車位分離登記與分開計價方式。
2011年政府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規定,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設採取分離登記與計價,惟業者並未真正落實。即便是2012年政府在實價登錄的資訊,也未真正落實上述規定,甚至就連停車位的分離登錄與計價仍混亂不一。
後來消費者認為雨遮、屋簷等附屬建物面積登記並計價非常不合理,因此政府規定在2018年以後新建案,雨遮等不得登計也不得計價。到2019年政府為減少實坪制的爭議,在實價登錄網站加入「淨坪價」及「淨坪比」等試算機制。
從上述公設面積產權登記到使用與計價爭議過程,可以了解台灣高房價所產生高公設比不合理的困境。如今再試圖透過車位與車道的公設計算修法,以保障購屋消費者權益,應予肯定政府的努力。惟政府介入房屋市場的交易行為,仍應注意買賣雙方公平合理原則,尊重市場機制,以避免產生更大的爭議,甚至造成房價或社區品質與使用的扭曲。
我過去曾帶領研究生長期實證研究専有及共有產權的計價、社區公設必要與非必要設施的面積分擔、以及公設項目與計價比例的相關市場分析。我們得到的結論是房屋的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及停車位其面積效用所產生的價值都大不相同,因此房屋銷售應比照停車位方式,採取分離計價較為公平合理,也能尊重市場機制。
然而當前房屋銷售資訊並不完全透明,消費者購屋並不淸楚大、小公設項目、位置、範圍、面積分攤及其價格。建議政府應規範賣方未來銷售房屋必須提供大小公設平面圖、面積分攤計算方式及其價格,讓購屋者淸楚掌握公設資訊,以為是否購屋之決策依據。
房屋公設面積比例引發爭議的最主要根源是台灣高房價所引起,再加上複雜的產權面積登記,以及國人習慣以每坪單價乘上產權登記面積來計算房屋總價所產生。而產權又涉及與使用權的一致習慣,特別是社區大樓都必須要有的公共設施,如何淸楚規範,以避免不合理加重購屋者的負擔,並減少居住使用的社區爭議,政府有責任介入修訂相關法規。
https://www.google.com.tw/amp/s/udn.com/news/amp/story/7339/5367793
防空避難室產權登記 在 Sway房市觀測站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買車位注意/上】內政部拿車道試刀 減少無買車位者分配到不合理公設
房市升溫、房價居高不下,民眾買房當然要計較有無虛坪,有不少民眾質疑房子坪數被灌水,讓建案「公設比」過高問題再受關注。內政部開始研究如何降低虛坪,將先從「車道面積」試刀,要減少「沒買停車位者」分配到不合理的地下室公設,預計下半年推動。
先前瓏山林建設在大台北地區的不少建案,就因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並未揭露「車道」屬公共設施的資訊,直到交屋時才把車道面積分給住戶,並要求補交價款,讓沒購買停車位的住戶也要多付錢買公設,後經住戶檢舉,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上千萬元。
車道由買車位人還是全體共同分擔? 買賣契約寫清楚
業界人士說,一般建案的停車場車道,有些由買車位的人共同分擔,也有些由所有住戶共同分擔,重點是看買賣契約有無寫清楚,不能隱匿重要交易資訊。
內政部營建署長吳欣修說,建案公設比過高問題再受關注,民眾最常反映的就是「我又沒買車位,怎還分攤到這麼多車道面積公設」。他認為,地下室兼具防空避難與停車空間,現行多數建商的作法是,扣除掉所有停車位之後,剩下的車道公設面積,就由全體住戶分擔,但依照「使用者付費」原則,有買車位的人,當然要多負擔一些車道面積公設。
建案「公設比」過高問題不斷受關注,有的建案在廣告看板上都會載明公設比,尤以「低公設」的推案更會詳列數字。
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則說,雖有人沒車位,但也會用到地下一樓的垃圾間、機電設備室等,怎樣的登記規定比較合理,將繼續研究,但有車位者,確實應多分攤一點公設。吳欣修也說,現已著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會在上半年與業界充分討論,預計下半年推動此制度。
此外,另一個常被詬病的浮濫公設就是「管委會空間」,也是建商最容易作怪之處,常被建商變成圖書室、健身房、KTV、遊戲室等。吳欣修說,管委會使用空間、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的梯間、緊急升降機的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升降機的排煙室,這五項雖不計入容積,但其面積的總和,也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的15%。吳說,現研議兩種「適度限縮」作法,一種是整體降低這15%,另一種是限制管委會空間的比率,像是最多只能有5%。
住展雜誌研發長何世昌指出,車道面積最常被建商灌水,只要地下室車位的面積設定愈少時,地下室其他部分,分攤為全體公設的面積就會愈大。
房市作家SWAY則提醒,地下室車位是最容易動手腳之處,一些看不到的角落、閒置空間,都常遭建商擅自挪用,如當成湯屋或健身房,最終還被檢舉而拆除。他建議官方應表列清楚,哪些設備屬於全體可分攤的公設。
【買車位注意/下】買房被讓價別開心太早 小心是漲在車位
聯合報 / 記者何醒邦
大台北地區不只房價貴,車位價格也令人咋舌,自有實價登錄以來,最貴的停車位落在北市信義區豪宅皇翔御琚,一個要價870萬元,近期車位價格也有持續拉高趨勢。專家表示,其實車位一直是用來「喬房價」的好工具,有的銷售人員會故意不漲房價,卻在車位動手腳,消費者一定要留意。
此外,內政部地政司說,為了解決停車位過小的問題,曾在6年前建議建築業界,停車位空間至少要8點多坪才屬正常合理,所以若小於8坪,有可能是被灌入到公設中;而為配合民法規定,今年起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共有部分停車位,已經無土地持分。
車位價格不太會因屋齡而減損 近年有拉高趨勢
房市作家SWAY說,一般停車位的價格都是固定的,不太會因建物屋齡而減損,但最近車位價格漲價很多,有持續拉高的趨勢。住展雜誌研發長何世昌表示,很多人會殺房價,但停車位鮮少有人殺,常常是「不二價」,現在卻有不少預售建案邊賣邊調高停車位價格,新北市郊區甚至已開出200萬元一格的行情;桃園青埔重劃區竟出現一格要價220萬元,直追雙北市。
何世昌說,車位是調節房價的好工具,尤其是在眾多建案競爭激烈的重劃區,有的銷售人員會故意不漲房價甚至讓價,卻默默在車位上動手腳,消費者要留意;而先前房市大多頭時,很多豪宅的單坪價格不敢超越每坪300萬元的「彭總裁防線」(指央行前總裁彭淮南對房價的最高容許限度為300萬元/坪),就刻意將車位價錢拉高,使每坪房價落在290多萬元、不超過300萬元。
停車位小於8坪 恐是車道被算在公設中
房產專家SWAY表示,最常被建商灌水的公設就是「車道面積」,一般平面停車位約8到15坪,機械則為5到8坪,若登記的車位坪數過小、在8坪以下,很可能是車道被灌入到公設中,等於被扒了兩層皮。
目前停車位大致有三種類型,分別是法定車位、增設車位與獎勵車位;法定車位原本就多計入共有部分內,沒有獨立權狀,必須跟隨房屋買賣而移轉。增設車位與容積獎勵停車位則有獨立權狀,可以登記為專有部份,可以單獨買賣。
修法將車位列入「共有部分」 無土地持分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依現行民法規定,土地持分以「專有部分」,像是客廳、廚房、臥室等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如陽台等面積去計算比例;但修正後、已在今年上路的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停車位是屬於「約定專用」,並非「專有部分」,所以此次修法將車位列入「共有部分」,未來不管買多少車位,都不會分配到土地持分。
內政部也表示,本次契約修正僅是配合民法規定辦理,不會影響已完成產權登記的原有建物。但業界人士指出,因修法到上路較為倉促,許多賣到一半的預售建案,就出現去年的買方適用舊制、配有土地持分,而今年的買方適用新制、沒有土地持分,這種「一樓兩制」的怪象。
防空避難室產權登記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判決
#以建商為媒介成立分管契約
#默示分管契約
(一)按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除別有規定外,固可認為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反之,如建商與各承購戶未有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之約定,而逕將共用部分交由特定共有人使用時,自不得僅因承購戶買受房地未有異議,即推論默示成立分管契約。
(二)查系爭地下室之未辦保存登記部分(防空避難室)屬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在事實審提出鴻都公司於77年2月24日與訴外人徐明輝簽立之(系爭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抗辯:該契約書上無任何鴻都公司保留地下室所有權意思之條文,顯見鴻都公司出售大樓時簽約版本不只一種,根本沒有與向其購買大樓之住戶全體達成保留(防空避難室)所有權之約定等語。所舉證人徐明輝亦證述:鴻都公司未告知其地下室使用情形,且住戶對防空避難室均由鴻都公司使用,確有質疑等語,凡此與鴻都公司是否與承購戶成立分管契約,取得系爭未保存登記部分之專用權,所關頗切,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意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系爭調查表議題3、4,既分別記載「地下室公共設施空間除了…外,現在停放在防空避難室的車主按大樓管理法規應不停放車子。」,「地下室擁有私人停車位的車主及顏先生共有產權,只有166.25平方公尺,占用地下室空間50點多坪,」,是否不能認系爭大樓住戶針對停放在防空避難室之車輛,是否有權停放,提出質疑?原審未通觀議題全文,摭拾部分文字,即謂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就防空避難室有「默示分管協議」,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屬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