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公寓地下室防空避難室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寓地下室防空避難室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寓地下室防空避難室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66的網紅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管委會可以將停車空間內的物品丟棄嗎?】 住戶將物品置放在自己使用的汽車平面停車位,管委會以停車位不得推放雜物為由,未經住戶同意將物品丟棄,管委會有理由嗎? 📍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空間,依法通常登記為共用部份,而以「約定專用」方式將特定編號的停車空間,約定給有買受停車位的住戶使用,該有...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1226東森 地下室成一樓 可透光稱陽光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KwlIioOfOf4 看看房間,上方有一整排對外窗,即使關了燈,還是有一些光透進來,但換個角度來到窗戶外,原來剛剛這房間的地點在地下室,但因為還能透光,因此被稱做陽光屋。不過你知道嗎?還有一種陽光屋像這樣...
-
公寓地下室防空避難室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6-12-31 13:41:12161226東森 地下室成一樓 可透光稱陽光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KwlIioOfOf4
看看房間,上方有一整排對外窗,即使關了燈,還是有一些光透進來,但換個角度來到窗戶外,原來剛剛這房間的地點在地下室,但因為還能透光,因此被稱做陽光屋。不過你知道嗎?還有一種陽光屋像這樣,視覺上的一樓其實是地下室。
記者許舒銘、李樺仙採訪報導……↓
記者李樺仙:「以同樣內湖路一段這條巷子裡面來看,剛剛您看的門牌是一樓,不過再往這邊看,這裡的門牌寫著卻是地下樓,到底它的一樓在哪裡?跟著我帶你去!…..你可以看到實際走上樓梯以後,這邊才會是一樓。」
這樣看更清楚,因為是山坡地形關係,樓梯上方才是一樓,至於和樓梯高度平行的則是地下樓層,不過說是地下室,旁邊卻有車道,還有住戶停車。
儘管對民眾來說影響不大,但是比較潮濕、採光也沒那麼好,但其實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從民國84年6月28日以後,地下室登記為「防空避難室」屬於公共產權,不能登記單獨使用,也不可以當作住宅或買賣,民眾購屋前要小心這些話術。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類似一樓,類似這樣,光線一樣進得來,你可以把它當作一樓來使用,我們會用這樣的說法去吸引可能預算比較有限的買方來買B1的產品,但還是會明白告知。」
最好分辨的方法就是透過門牌認定,只要是地下樓都有特別標註,或是看看建物登記,除了一樓以外,也會特別註記屬於地下樓層,當然最重要的是價錢合理,一旦低於行情價,可能也有問題,畢竟有透光的陽光屋,人人都想住,但一個不注意,小心陽光屋變成兩光屋。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94468317 -
公寓地下室防空避難室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6-07-04 20:24:29160704大直街 低總價大空間公寓一樓67-43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67巷43號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IsnB_XEQ1Ns
總價─3600萬;單價─107.1萬/坪
格局─3房/2廳/2衛;增建格局─4房/1廳
房屋權狀─33.6坪
主建物─28.42坪
附屬建物─5.19坪(停車空間/前庭)......↓
發照日期─71年月30日
樓層規劃─地上5樓/地下1層
總戶數─35戶;該層戶數─2戶
瓦斯─天然;管理員─無;月管理費─無
設計人─蕭天賜建築師;營造廠─至正營造
挑高─一樓3米;地下室(防空避難室)2.65米
座向─大樓座北朝南;邊間─否;採光─2面
構造─鋼筋混凝土;外飾建材─馬賽克+二丁掛
基地面積─332.75坪;土地持份─9.72坪;使用分區─住宅區
特色說明
格局方正,挑高無壓迫
明星學區,生活機能佳,靜巷不吵
低總價、大空間,前庭有停車空間,B1有對外窗
其他說明
B1使用空間約25坪,
雖然B1的產權無權狀登記,
但歷年來,從房子蓋好至今,
都始終維持一樓屋主/所有權人專使用,
房仲僅供現況陳述,購買者請自行承擔風險。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55490524
公寓地下室防空避難室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管委會可以將停車空間內的物品丟棄嗎?】
住戶將物品置放在自己使用的汽車平面停車位,管委會以停車位不得推放雜物為由,未經住戶同意將物品丟棄,管委會有理由嗎?
📍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空間,依法通常登記為共用部份,而以「約定專用」方式將特定編號的停車空間,約定給有買受停車位的住戶使用,該有買受停車位之住戶就該約定專用編號內的停車空間,有權自由使用、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
📌然而,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倘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使用,住戶縱然是在買受約定專用編號內的停車空間內,也不得違反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之目的為使用,所以,在地下室停車空間內推放私人物品,其實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
㊙️ 要注意的是,住戶違反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雖有權制止,並得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絕非管理委員會可以直接將住戶置放於停車空間內的物品丟棄🙅♂️,因為物品所有權仍然是住戶所有,所以,管理委員會不得未經住戶同意將住戶物品作任何的處置。
📍 倘管理委員會未經住戶同意,直接將住戶置放於停車空間內的物品丟棄,依其情形將可能有涉犯刑法竊盜罪或毀損罪。
公寓地下室防空避難室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判決
#以建商為媒介成立分管契約
#默示分管契約
(一)按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除別有規定外,固可認為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反之,如建商與各承購戶未有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之約定,而逕將共用部分交由特定共有人使用時,自不得僅因承購戶買受房地未有異議,即推論默示成立分管契約。
(二)查系爭地下室之未辦保存登記部分(防空避難室)屬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在事實審提出鴻都公司於77年2月24日與訴外人徐明輝簽立之(系爭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抗辯:該契約書上無任何鴻都公司保留地下室所有權意思之條文,顯見鴻都公司出售大樓時簽約版本不只一種,根本沒有與向其購買大樓之住戶全體達成保留(防空避難室)所有權之約定等語。所舉證人徐明輝亦證述:鴻都公司未告知其地下室使用情形,且住戶對防空避難室均由鴻都公司使用,確有質疑等語,凡此與鴻都公司是否與承購戶成立分管契約,取得系爭未保存登記部分之專用權,所關頗切,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意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系爭調查表議題3、4,既分別記載「地下室公共設施空間除了…外,現在停放在防空避難室的車主按大樓管理法規應不停放車子。」,「地下室擁有私人停車位的車主及顏先生共有產權,只有166.25平方公尺,占用地下室空間50點多坪,」,是否不能認系爭大樓住戶針對停放在防空避難室之車輛,是否有權停放,提出質疑?原審未通觀議題全文,摭拾部分文字,即謂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就防空避難室有「默示分管協議」,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屬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公寓地下室防空避難室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61226東森 地下室成一樓 可透光稱陽光屋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KwlIioOfOf4
看看房間,上方有一整排對外窗,即使關了燈,還是有一些光透進來,但換個角度來到窗戶外,原來剛剛這房間的地點在地下室,但因為還能透光,因此被稱做陽光屋。不過你知道嗎?還有一種陽光屋像這樣,視覺上的一樓其實是地下室。
記者許舒銘、李樺仙採訪報導……↓
記者李樺仙:「以同樣內湖路一段這條巷子裡面來看,剛剛您看的門牌是一樓,不過再往這邊看,這裡的門牌寫著卻是地下樓,到底它的一樓在哪裡?跟著我帶你去!…..你可以看到實際走上樓梯以後,這邊才會是一樓。」
這樣看更清楚,因為是山坡地形關係,樓梯上方才是一樓,至於和樓梯高度平行的則是地下樓層,不過說是地下室,旁邊卻有車道,還有住戶停車。
儘管對民眾來說影響不大,但是比較潮濕、採光也沒那麼好,但其實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從民國84年6月28日以後,地下室登記為「防空避難室」屬於公共產權,不能登記單獨使用,也不可以當作住宅或買賣,民眾購屋前要小心這些話術。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類似一樓,類似這樣,光線一樣進得來,你可以把它當作一樓來使用,我們會用這樣的說法去吸引可能預算比較有限的買方來買B1的產品,但還是會明白告知。」
最好分辨的方法就是透過門牌認定,只要是地下樓都有特別標註,或是看看建物登記,除了一樓以外,也會特別註記屬於地下樓層,當然最重要的是價錢合理,一旦低於行情價,可能也有問題,畢竟有透光的陽光屋,人人都想住,但一個不注意,小心陽光屋變成兩光屋。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94468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