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鋼筋搭接規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鋼筋搭接規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鋼筋搭接規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鋼筋搭接規範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2萬的網紅臺南 TODA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臺南府城歷史區風華再現了!✨ 圖/文 魚夫 臺南州會的修復工程已經接近尾聲了,建築的立面終於重現風華😍。臺南的古蹟和歷史建築,在中央與地方的努力下,歷經十餘年,整個舊城歷史區的景觀為之丕變,我來台南住了十餘年 ,幾乎每年都得再畫一棟修建後的建築😅。 這讓我想起有一陣子日本的首相更迭頻繁,東京鐵塔...

  • 鋼筋搭接規範 在 臺南 TODA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8 2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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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府城歷史區風華再現了!✨
    圖/文 魚夫
    臺南州會的修復工程已經接近尾聲了,建築的立面終於重現風華😍。臺南的古蹟和歷史建築,在中央與地方的努力下,歷經十餘年,整個舊城歷史區的景觀為之丕變,我來台南住了十餘年 ,幾乎每年都得再畫一棟修建後的建築😅。

    這讓我想起有一陣子日本的首相更迭頻繁,東京鐵塔的お土産店(紀念品商店)出了一個杯子,杯縁印有歷屆首相的漫畫肖像,但是因為任期實在太短,美國《Time》雜誌還刊出了一張政治漫畫,諷刺全世界兩種生命最短的動物除了孑孓外,就是日本首相😅,那杯子我連三年去東京都買了一個新的回來,外側卻肖像越畫越小,因為擠進許多短命的內閣總理,最後杯子裝不下了,居然改成紙一張來紀念🤔。

    如今畫臺南歷史建築也一樣,整張圖面快擺不進去了,不過往日這府城歷史街區也彷彿躍然於紙上,臺灣沒有一個城市能像臺南那樣瞬間走進時光燧道,來到了日治及其以前的時代👏。

    如今又有臺南州會修建即將完工,在修建過程中2020年的3月份,修繕單位發現一枚長約98、厚約1.5、寬約24公分的棟札🧐,棟札在日式建築裡等於是建築的履歷書,所以其上載明落成時間為1935年(昭和10年)的12月24日,並記錄了上棟式祭是由臺南神社的宮司(神社的最高負責人)松本賴光來率領眾人祭祀,而總體設計係由當時的臺南州土木課技師住谷茂夫總其事,工程則由「請負」(うけおい,相當今之營造商)負責。

    松本賴光因係臺南神社的宮司,所以重要祭典能請得他來主持,便也是一種榮幸。現已整修完成的「鶯料理」創辦人天野久吉因為生前經常寄付(捐款)神社且熱心公益,因而與宮司關係匪淺,又因熱愛台灣,遺言死後骨灰帶回台南埋葬,此後天野家庭院右側建立天野久吉紀念碑和銅像等儀式,松本賴光都義不容辭的主持。

    臺南州會的基地,過去是州廳的停車場,採鋼筋混擬土的結構,樓高三層,外牆為黄褐色溝面磚,即俗稱的「國防磚」,另一方面,也配合整條今之中正路林百貨等街區顏色,使其看來整齊劃一。

    日治時期,最初州設置州協議會作為州知事的諮詢機關,所以互動頻仍,乃在建築設計上,搭有天穚和隔鄰的州廳(今國立臺灣文學館)互通,修復後的州會,市府計畫,原與文資處使用同棟建築的中西區圖書館將搬遷到二至三樓,至於二二八紀念館則將設在一樓。

    州會的建築設計師住谷茂夫還有棟在歷史建築區的重要作品,即1940所興建的「嘉南大圳組合事務所」辦公廳舍,戰後改名為「嘉南農田水利會」,外表簡潔,柱頭裝飾力求簡約,屬近世復興式風格,其次,興築於西元1935-1937年間(昭和10-12年)的臺南神社事務所,也就是今天的忠義國小圖書館也是由他所督工。

    住谷茂夫來臺南之前,曾任新竹州內務部土木課技師,1934年(昭和9年)峻工的「新竹信用組合」,即今「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就是由他負責設計。

    原臺南神社事務所位置在現在孔廟文化園區。日本時代初期即有神社之興建,至日昭和5年(西元1930年)推行皇民化運動後,興建神社更成重要的治臺政策⛩。日大正12年(西元1923年)所建的臺南神社,其社格僅次於臺灣神社。臺南神社事務所約建於日昭和10-12年(西元1935-1937年),同一時期興建的建築物尚有御本殿、拜殿、神苑庭園植栽、神橋造景、武德殿及其附屬大弓場射屋等。

    日大正9年(西元1920年)獲得建立許可的臺南神社⛩,設計者爲當代知名的技師森山松之助(西元1869-1949年),神苑為留學德國博士本鄉高德(生卒年不詳) 規劃,工務由總督府住谷茂夫(生卒年不詳)技師負責,內苑爲臺南神社之主體建築及參拜神道,外苑則設立臺南神社神苑,於範圍內依照地勢改鑿參道,區內林樹青翠🌳,間有神泉水池,整體日式庭園風格,與孔廟半月池與海東書院遺跡南側低濕之地,架設神橋,相互呼應增添雅趣☺️。

    原臺南神社事務所設立於外苑之西南角,其位置遠離御本殿,經研判應為「神苑休憩所」,按社務所通常應配置於御本殿左側,且其建築形式亦有規範,但目前所見與傳統配置不同,而所謂的休憩所為日本皇族代表天皇外出巡視之臨時行館,亦在此接見臣民。

    農田水利會對面的原「臺南警察署」👮則為梅澤捨次郎的作品,1930年2月3日梅澤擔任臺南州地方技師,1931到1933年之間兼任臺灣建築會臺南州支部長,所以是住谷茂夫的先輩,其次在府城舊歷史區裡,「林百貨」及附近(中正路,當時稱為末廣町)的連續性住商統一建築風格都是出自於梅澤的總體規畫。

    一代建築大師森山松之助在這個區域裡也有兩座傑作,一是原「臺南地方法院」(1912,今司法博物館),另一則為臺南州廳(1913,今臺灣國家文學館)這兩座都是臺南的鎮市之寶✨,其實社格僅次於臺灣神社(圓山飯店)的臺南神社,興建於1923年,也是由森山松之助所設計。

    說來說去,好像文章裡的人物應該都是互相認識的😅,古蹟與歷史建築的風華再現,也讓我們隱約看到了那個世代的生活😀。

    影片分享:
    來歷史老城怎麼玩?不但畫了很精緻的地圖,還景點一個個畫出來,對你夠好了吧!
    https://youtu.be/mkEPiKOxqE0

  • 鋼筋搭接規範 在 一本好小說的誕生(拿起筆就能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2-11 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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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相關

    關於沙拉油桶、保麗龍塊、135度箍筋、錯層搭接與不規則量體設計
    標籤:地震、保麗龍、沙拉油桶、箍筋、繫筋、135度韌性彎鉤

    氣候寒冷中,救災工作如火如荼的進行著,辛苦了大家。農曆年前,面臨這樣的災害想必十分辛苦,一起加油,一定可以度過難關。此外,每每看見新聞中粗心大意的記者報導,我想登貴和許多建築人一樣都覺得十分委屈。因此,登貴想分享與釐清幾個工程上經常被誤解的事情。

    一、裝飾性圓柱中的沙拉油桶?
    形抗結構是一種節省材料也對結構強度沒有負面影響的構造設計作法,學理是透過結構體的形狀增加慣性矩(I=BH3/12)。例如,小時候把紙反覆折成折板,柔軟的紙張上面竟然可以放置小文具,這就是一個簡單的例證,另一個就是將紙張折成圓筒,紙圓筒也會產生強度,紙圓筒中心完全中空,但紙管上面可以放置物品,圓柱中間放置沙拉油桶可以將圓管空間塑形出來,同時減少拆模成本也減少混凝土柱的自重。這處理直徑較大的裝飾性圓柱中也不算少見的合理作法。

    二、有關混凝土構造中的保麗龍塊?
    基本上,位於主要結構處(例如:樑柱接頭、樑位、柱位)的主筋配置的密集度相對較高,通常不太容易也不太可能出現保麗龍塊。但是裝飾柱或裝飾性造型的部分,這些與主要結構行為無關的部分,用保麗龍塊,可以讓裝飾造型被塑造出來,同時自重較輕而不會因此造成結構過多的負荷,是一種減少自重的作法。灌漿後無須拆模也能節省預算,邏輯上就是為了把混凝土體積排除。這是一種合理的工法,因此,是不是偷工減料、算不算豆腐渣工程建議應該要先核對結構圖說確認再議,不該未審先判。

    三、關於端部135度箍筋、135+90度繫筋、還是原設計的結構計算書?
    (感謝建築師陳啟中老師親自撥電指導、感謝網友蕭哲翔提供圖說指正。)
    135+135兩端箍筋彎鈎的做法目的,主要是為了地震發生時,箍筋可以更有效圍束主筋以及主筋所包圍的混凝土,避免地震搖晃造成主筋開裂混凝土結構破壞。而135+90度繫筋則是連繫約束繫筋兩端的主筋,因應施工可行性,做法是箍筋的一端135度彎鉤,另一端90度彎鉤,在彎鉤的綁紮上,由下而上,兩端彼此對換,也就是檢驗工地箍筋時由下而上是,90度、135度、90度、135度、90度等交叉綁紮。這樣的做法能更有效減少地震發生時反覆拉扯鬆脫的風險。但是,不同時期有不同時期的規定與要求。921地震之後有較嚴謹的【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對於鋼筋綁紮才有更詳實的規定。
    不過,彎鉤的作法其實不完全算是重點(90度彎鉤是常態作法,135度是耐震彎鉤作法),而是從結構計算書以及當時的結構設計法令要求來確認有無依照圖說施工。在不同時期的有不同的法令規定,有關建築構造的耐震設計方法與要求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構造施工篇」,這裡面規定了載重要求、抵抗風力、抵抗地震力的規定,抵抗地震力這部分的規定,從最早期甚至日治時代較簡略的規定,到很長一段時間地震力的設計是依據V=ZKCIW的設計時期,一直到94開始至今的【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有更細緻的要求與規定。大約從63年左右至94年(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發布之前)關於彎鉤的角度做法規定,主要依據組構係數K值的設定。當時的組構係數K值分別為0.67、0.8、1.0、1.33這四種,這四種組構係數是由組構方式來認定:
    1.具有韌性立體剛構架系統抵禦全部地震橫力者K=0.67
    2.韌性立體剛構架與剪力牆(或斜撐剛架)共同存在者K=0.8,
    3.不具完整豎向承重之立體剛構架(箱式構造物)及由剪力牆(或斜撐剛架)抵禦全部橫力者K=1.33
    4.前列以外之構造物K=1.00
    其中,當時法令規定上只有採用K值取0.67的韌性設計才有箍筋彎鉤135度的要求,其餘只要求90度。因此,若結構計算書上的組構係數不是韌性設計的0.67,那麼90度彎鉤尚屬合理合法合於規定的施工法,當時,保守估計80%建築物的組構係數均採用1.0,換言之,90度彎鉤箍筋的做法不算違法。
    於是,從箍筋彎鉤判斷營建商人或施工單位有無責任,應往前先查詢結構計算書,當年是那一個年代的設計地震力法令要求,以及組構係數K值的設計設定才能判斷是否應以135度耐震彎鉤作法。當然,921地震後的目前已經全數規定採用135度耐震彎鉤的施工法。

    四、混凝土柱的鋼筋接續作法,關於齊頭式搭接與錯層搭接?
    混凝土柱中的鋼筋主筋搭接方式應以錯層搭接的方式而不該用齊頭搭接,無論是否有使用鋼筋續接器。原因是只要不是一體成形的鋼筋,續接處或搭接處的抗拉強度就不是整體一致,無論抗拉性能更強或更弱,齊頭式的接續都會使應力集中中同一個斷面,錯層搭接才能使柱的強度較均勻。常見做法在小規模建築物會錯開高度,大規模建築物,還會在設計上錯開樓層搭接。於是,這也是算目前工地搭接鋼筋的標準動作。

    五、不規則形狀的結構不一定是負面因素,因為通常不規則形狀的建築物,設計單位專業上,必定會透過剪力牆或斜撐構架來增加抵抗剪力與抵抗彎矩的結構性能,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上也有對於規則性與不規則性結構相關規定。當然,最規則最保守的量體設計可以有最好的抗震效果。但建築設計同時還需要考慮建築法規規定、各種不同的基地形狀與使用者需求。不完全規則的量體設計搭配嚴謹的結構設計,一般來講才是合理的建築設計規劃方式。

    以上登貴基於善意分享所學,雖然這僅是專業中的常識,但經常被外界誤解,對於認真用心的建築專業工作者而言不甚公平,因此稍作補充說明,也希望能減少非建築工程專業的朋友過度緊張恐慌,有較正確的工程常識,也不至於被粗心大意的媒體說法所誤導。登貴分享若有錯誤,敬請各位師長與先進不吝指正。

    農曆年前發生這樣的地震災害,希望我們都有足夠的勇氣面對。誠心祝福受災的朋友盡快度過。天祐臺灣!登貴
    (以上文字,歡迎分享給需要知道朋友。希望災害發生時,專注在眼前的問題上,別耗心神在不必要的擔憂與恐懼。祝福。)

    以下補充分享:
    一、免費供應災民住宿的訊息。
    http://udn.com/news/story/9/1491912
    二、6.4強震重創台南 如何幫助災民看這裡(資料來源:yahoo新聞網)
    https://tw.news.yahoo.com/%E5%8F%B0%E5%8D%97%E5%BC%B7%E9%9C…

    三、有關中時電子報報導「維冠在921已列危樓 民眾:市府為何沒處理」。台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工務局針對中時電子報報導「維冠在921已列危樓 民眾:市府為何沒處理」提出澄清,說明在地震倒塌的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非921判定之危樓。市府工務局查詢工務局資料,並無該建築物於921震災時判定危樓的相關資料,非921判定之危樓。市府目前列管412棟公有建築物,317棟已完成耐震詳細評估,87棟已完成耐震補強作業。也幫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澄清一下。
    http://www.cnabc.com/news/aall/201602060346.aspx
    四、感謝臉書朋友留言幫登貴補充,提供很多精彩的工地照片、圖說、與解說。讓我們一起把更正確的觀念做分享。留言資料十分精彩。謝謝你們。
    五、謝謝建築師陳啟中老師親自致電指導以及蕭哲翔友的指正。並提供蕭哲翔網友提供的圖片連結。登貴的認知疏漏已經更正。另外,哲翔提醒,登貴手繪圖的繫筋位置要再更上面一點,因為繫筋的135度彎鉤要朝向柱心方向。一併說明與感謝。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229163023766848&set=p.1229163023766848&type=3&theater
    六、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
    七、206台南大地震 Q&A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ruby-chen/206%E5%8F%B0%E5%8D%97%E5%A4%A7%E5%9C%B0%E9%9C%87-qa/10153274944902213

    八、建築專業的相關討論與說明:
    Apple Union 艾波學院
    https://www.facebook.com/x.appleunion/?fref=nf
    謝伯昌建築師。繫筋應該鉤誰?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
    謝偉士建築師,續接器位置,釣魚竿與膠帶?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
    維冠副本圖一層平面圖,資料來源劉木賢建築師網頁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123884517644638&set=pcb.1123900787643011&type=3&theater

  • 鋼筋搭接規範 在 施正鋒的冥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3-11 12:05:01
    有 2 人按讚

    為什麼要憲改?憲法如何影響我?講授於李登輝基金會主辦「憲改青獅營」,淡水,台灣綜合研究院,2017/3/11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及發展學系教授

    憲政改造的正當性及必要性
    不管是從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還是民主化的角度來看,台灣目前所面對的課題有三,也就是國家肇建(state-making)、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以及國家打造(state-building);國家肇建涉及如何確立國家主權的獨立,民族塑造關心如何凝聚住民的民族認同,而國家打造所進行的是政治制度的擘建。一般而言,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包含憲政體制、政黨體系、以及選舉制度;除了說政黨體系大致會反映社會結構以外,憲政體制、以及選舉制度是比較可以直接透過社會工程的方式來建構。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國民黨政權於戰後移入台灣所帶來的,並非台灣人自己加以選擇的。在李登輝擔任總統期間,台灣先後進行六次憲改,重點在如何從事民主轉型特別是國會的全面改選(1991)、以及總統直接選舉(1992),真正牽涉到中央政府體制調整的部份,是將憲法文本中的內閣制特色逐一割除,包括取消閣揆(行政院長)對於總統人事令的副署權(1994)、以及廢除立法院對於閣揆的人事同意權(1997)。民進黨執政後所主導的第七次憲改(2005),重點在國會減半(由225席減為113席)、區域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廢除國大、以及公投復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不過,由於目前的「九七修憲體制」仍有尚未割除的盲腸,也就是沒有民意基礎、由總統所任命的行政院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造成民選的總統不能享有充分的權力、卻必須負所有的政治責任,有違民主政治所強調的「權責相當/課責」的精神。
    有關於台灣制定新憲法,大致可以從其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可欲性)兩個層面來看。就正當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是戰後前來的中國國民黨外來政權硬塞給台灣人的,因此,不管實質內涵是否適合當前台灣民主體制運作,總是不符Westphalia 條約(1648)以來的普世價值,國家主權屬於老百姓、必須經過「人民同意」,也就是「人民主權/主權在民」,是將人民由君王的臣民提昇為國家的公民,用來掙脫決對王朝加在百姓身上的枷鎖,也就是民主政治的先聲。
    不過,人民主權雖然也有對外宣示的作用,也就是主權國家平等的意思,出發點是挑戰君主王朝對於國家主權的所有權。一直要等到「民族自決權」的理念在19世紀出現,也就是所有民族都有權利決定自己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安排,以擺脫外族的殖民、統治、或是支配。在過去,移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無法回去祖國的失根政權;現在,雖然經過前總統李登輝的本土化、以及意欲將中華民國體制馴化的民進黨的陳水扁政府,畢竟還是借殼上市,而制定台灣新憲法就是台灣人向世人展現行使自決權決心的最便捷的指標。
    再來,就新憲的必要性而言,如果我們要將人民主權、以及民族自決權具體實現,必須透過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建構,將憲法作為台灣所有住民團結的象徵,也就是以憲法來凝聚我們的「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此時,制憲必須超越對外宣示的階段,還必須兼顧對內多元族群的整合,因此,要同時考量制憲的程序、以及內容能否被大家接受。如此以來,除了傳統的「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原則以外,也就是以憲法來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不被國家/政府壓制,還必須強調「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精神如何具體反映在憲法裡頭,也就是承認彼此在認同上的差異,更重要的是,我們還要揭櫫「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也就是在制定新憲的過程,作為公民的每一個人,應該有義務參與新憲法的制定,如此進行的「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才能避免民主淪為投票主義、或是讓少數族群擔憂多數暴力。真正能把上述制定新憲的正當性(人民主權、民族自決權)、以及必要性(憲政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共和主義)結合的(圖1),就是兩千三百萬的台灣住民是否想要生活在同一個國家之下?台灣新憲將是回答這個問題的試金石。

    憲政體制的分類
    憲政體制主要分為中央政府體制、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定位,也就是聯邦制、以及單一制的分野,而中央政府體制又可以分為總統制、內閣制、以及所謂的雙首長制三大類別;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憲政體制,就是政治人物所謂的中央政府體制。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最大差別,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究竟是分、還是合。
    在總統制之下(圖2),選民有兩張選票,分別選出總統、以及國會議員;總統、以及國會議員有固定的任期,總統不能解散國會,而國會即使再怎麼不滿意總統,也不能進行倒閣,因為,總統是直接對選民負責、而非對國會負責;為了確保彼此的人員分離,國會議員不能擔任部會首長,除非先辭去議員身分。為了要讓避免權力集中,總統除了擁有行政權,也有一些立法權(否決權)、以及司法權(提名權),同樣地,國會除了擁有立法權,也有一些行政權(同意權、罷免權)、以及司法權(同意權),最高法院除了擁有司法權,也有一些行政權(彈劾權)、以及立法權(違憲審查權);總之,除了說是要維持司法部門的獨立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透過彼此之間的相互牽制,以便達到相互平衡的目的。

    在內閣制之下(圖3),選民只有一張票來選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推舉總理/首相;經過虛尊的國家元首(君王、或是總統)任命之後,最為最高行政首長的總理銜命組閣。此時,總理以兩種方式對國會負責:就形式上而言,總理所領導的政黨必須在國會獲得過半以上的席次,要不然,就必須籌組聯合內閣;就程序上而言,如果國會對於政府不滿意,可以發動不信任案,要求總理下台;不過,總理也可以訴之民意,動手解散桀傲不馴的國會,要求重新舉行國會議員改選。由於是權力合一,國會的主導權在於執政黨所操控的內閣,在野黨只能祈求下回大選增加席次;為了要確保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部會首長必須先具備有國會議員的身分,否則,必須透過補選取得。
    在雙首長制之下(圖4),選民有兩張票,除了可以選舉國會議員,另一方面,又可以選舉總統;比較特別的是總理的產生方式,除了說是由國會議員推舉,還必須由總統來任命。雙首長制在學術上稱為「半總統制」,意思是說比較傾向於總統制;端賴各國的憲政傳統、以及總統所署的政黨在國會席次,雙首長制的總統在運作上可能是具有強勢的支配性(法、俄)、必須與總理分享權力(芬、葡)、或是淪為弱勢的虛尊元首(奧、愛)(圖5)。

    我們可以看到,即使總統制與內閣制有「雙元正當性」、以及「單元正當性」的差別,不過,兩者至少還有一個共同點,也就是「單一行政權」;然而,在雙首長制之下,在制度設計的精神上就有「雙元行政」的本質,也就是說,政黨體系、以及政黨組織會影響行政權的分配。以目前法國第五共和國的憲政體制來看(圖5),首先,總統權力的多寡端賴執政黨是否能掌有國會的優勢,如果是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到目前為止的做法,是由總統任命國會最大黨的黨魁為總理,也就是所為的「左右共治」,也有人稱之為「自動換軌制」。即使執政黨是國會最大的黨、卻沒有取得過半席次,此時,總統必須找自己的人馬組聯合內閣:如果執政聯盟的夥伴勢均力敵,也就是所謂的「對稱結盟」,總統對於內閣中的友黨比較能言聽計從;相對地,如果聯合內閣的小老弟只有少許席次,也就是「不對稱結盟」,總統比較膽敢強勢主導。即使總統能因為衣尾效果而讓執政黨取得國會過半席次,他的實質權力還要看黨內是否派系傾軋、還是具有高度凝聚力。由此可見,雙首長制的最大特色是雙元行政的權力歸屬不確定,還必須決定於外在的非制度性因素,不像總統制的行政權歸總統、或是內閣制的行政權歸總理,沒有一點模糊的空間。

    憲政體制的選擇
    在一般人的想像中,似乎是內閣制比較適合民主發展,而總統制則比較容易走向威權、或是獨裁政權。乍看之下,這樣的印象式論斷好像言之成理,特別是由國人熟悉的民主國家來看,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只有美國,採取內閣制的國家至少有英國、德國、以及日本,而採取雙首長制的國家只有法國。儘管如此,實證上未必獲得同樣的支持,以三波民主化的憲政發展軌跡來看,三種憲政體制被青睞的機率幾乎是不相上下;我們甚至於可以說,除了君主立憲國家(西歐、北歐)、以及前英國的殖民地(非、亞、加勒比海)以外,選擇總統制、或是雙首長制的國家遠超過內閣制,特別是在東歐民主化的過程,至少有一半的國家採行不同形式的雙首長制;在這節骨眼,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學理上的解釋,或許有助於我們的憲政體制選擇。
    在政治學裡頭有關民主化的文獻,對於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優劣,有過兩波激烈的辯論。Linz與Valenzuela(1994)認為,總統制除了有「雙元民主正當性」、以及「贏者全拿」的特色以外,由於任期固定而造成體制僵硬,如果總統因為政黨體系零碎而無法掌控國會的情況下,尤其是出現所謂的「分裂政府」之際,朝野之間的角力反映在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的拉鋸戰、甚至於總統動彈不得,在相互推諉下,選民不知要找誰負責,又因為缺乏解散國會/倒閣等機制作為解套的安全閥只有訴諸於體制外的力量來打破政治僵局,譬如軍事政變;而拉丁美洲國家在1970年代的民主政權崩潰,往往被視為總統制運作失敗的例子,特別是阿葉徳(Salvador Allende)擔任總統之下的智利。
    Shugart與Mainwaring(1997)則認為,由於除了貝里斯是前英國屬地以外,拉丁美洲國家並沒有其他採取內閣制的例子,因此,沒有辦法證明究竟是總統制的制度性缺陷,導致這些國家在1960、1970年代的動亂;事實上,在同一時期,採取內閣制的國家也有希臘、以及土耳其的民主崩潰,而西班牙要到1970年代末期才回復民主,更不用說民主政治曇花一現的緬甸、肯亞、以及索馬利亞在獨立後都採行內閣制;如果把考察的時間往前推移,在1920、1930年代出現民主崩潰的歐洲國家,除了德國以外,諸如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以及三個波羅的海國家都是採行內閣制。他們懷疑,即使當年智利採取內閣制,聯合政府也未必能幫阿葉徳逃過一劫。再者,他們認為研究者如果沒有辦法抽離其他「背景條件」對民主的影響,譬如所得水準、人口多少/族群組成單純、以及英國殖民傳統(憲政體制以外的政治制度、文官體制、以及地主是否掌控國家機器),那麼,所謂內閣制比較有利於民主政治的因果關係是假性的。
    Shugart與Mainwaring(1997)甚至於認為這些所謂總統制的缺陷,其實就是總統制的優點。首先,他們認為在總統制之下,選民有兩張票,分別選總統、以及國會議員,可以說有多一種選擇的機會,尤其是萬一擔心行政權獨大之際,可以進行分裂投票。再來,由於選民直接票選總統,由根據政績來決定是否賦予連任,責任清楚,不像在內閣制之下,選民只選國會議員,對於總理沒有約束力,尤其是在選後組成聯合政府,政策妥協未必符合支持者的授權。此外,由於國會議員選舉並不完全決定於總統的母雞帶小雞效應,國會議員在立法上可以有較大的自由度,國會才有可能制衡總統。儘管總統制因為總統任期固定、總統無法像總理可以解散國會、可能造成政治僵局,或是因為總統無法順利取得多數立法聯盟、容易出現弱勢行政,然而,即使面對在野黨在國會的牽制,政局至少還可以維持一定程度的穩定,尤其是民心寄望一個強有力的國家領導者之際,不用擔心因為政府更替頻仍而造成人去政亡。至於「整碗捧去」的指控,其實,在內閣制之下,如果執政黨在國會佔有優勢、不用仰賴友黨的奧援,根本就不用作任何妥協性的分配,特別是在黨紀堅強之際;相對地,一個具有民意基礎的強勢總統,他可以壓制黨內的異議,以超越黨派的人事、或是資源分享來形成執政聯盟。
    總之,決定民主制度出現、以及其維持、或是崩潰的因素,包含制度性、以及非制度性因素(Frye, 2002)`;而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之間,彼此也有可能相互影響(圖6)。因此,當我們在從事憲政體制選擇之際,必須考察,究竟民主體制的出現,是否完全決定於憲政體制的差別;同時,民主體制的崩解,是否肇因於結構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進一步考察,究竟憲政體制的選擇,是否有助於其他目標的追求,特別是國家定位的確立、以及族群分歧的化解,也就是說,在思考如何進行國家制度打造之際,必須同時考慮是否能有助於國家的肇建、以及民族的塑造。

    憲改的展望
    由1980年代到在二十世紀,海外到島內興起第一波制憲運動,應該有二十部上下台灣憲法草案,百花齊放,包括總統制、及內閣制都有;鄭南榕就是因為刊登許世楷的台灣憲草,最後引火自焚。民進黨執政期間,陳水扁總統在2003年誓言2006年催生台灣新憲,連任後積極推動,相關部會配合研議專章,民進黨政策會銜命推出總統制、及內閣制兩個版本,號稱中華民國「第三共和」。另外,民間的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經過一年半的研議,也提出兩個版本供選擇,代表由下而上的參與。
    如果暫且不提憲改的方式,我們有三項基本課題。首先是菁英們必須相互說服,到底目前的憲法出在哪裡,特別是窒礙難行到必須通盤翻修、而非補破網就好。對於本土派而言,制訂新憲的最大共識是中華民國憲法並非我們自己定的,這樣的理由畢竟不夠充分,畢竟,我們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民主化過程,已經透過七次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漸進式的調整,當時一定有其特定的時空、以及政治角力及結盟。此番,昨是今非,到底是要擘劃一部可以適合民主鞏固、還是民主轉型的憲法,恐怕還是必須經過一番辯證。
    換句話說,到底是車子不好(憲政體制)、駕駛技術太菜(新手上路)、路況顛簸(國民黨黨產)、還是天候不佳(政治素養),必須先有正確的問診,接著是合理的病理分析,最後才有可能提出有效的藥方。坦誠而言,我們目前看到的改革不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甚至於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沒有藥到命除,已屬萬幸。或許,政治菁英爾虞我詐,應該負最大的責任,然而,學界未能本著專業良心、投懷送抱,把自己當作熱炒一百店的炒手,也是不可原諒的幫兇。總之,果真老車破舊不堪,我們也要回答一個基本的問題,究竟這部新車是市區上下班、跑新竹科學園區通勤、還是週末家人出去遊山玩水用的?
    接著是憲法的文本,基本上包括憲政體制、以及人民權利兩大部分。就憲政體制而言,除了中央政府體制,我們多年來只著重行政區域重劃,拼拼湊湊,往往忽略到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也就是到底現有的單一體制就好、還是有採取聯邦制的必要性?透天厝、公寓、大廈、還是別墅,功能不同,把大方向決定了,接下來才知道要用鋼樑、還是傳統的鋼筋就好。如果不能先釐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只是籠統的宣示地方自治,當然會頭重腳輕、諸侯爭霸,大家為統籌款吵半天,只看到「富者恆富、貧者恆貧」的馬太效應肆虐,更不用談合理的國土規劃。
    就中央政府體制而言,由於1997年的增修條款,閣揆的任命不再需要國會同意,因此遠離雙首長制。儘管如此,由於國會缺乏調查權,加上預算及立法功能不彰,根本無力制衡總統,因此,與其說目前憲政安排為所謂的超級大總統制,倒不如說國會過於積弱,不算是真正的總統制;表面上,立法院被譏為令人生厭的憲政大怪獸,其實,只不過是藉著質詢權修理政務官的紙老虎,很容易被肉桶法案收買。我們必須指出,朝野政黨對於究竟要採取怎麼樣的憲政體制,卻又相當程度的共通點,就是執政的時候贊成總統制、在野之際支持內閣制,都是本位主義,未能替國家的長治久安著想。
    如前所述,自從第三波民主化以來,國際上對於憲政體制至少有兩波實踐,先是1980年代的南歐、及中南美洲,再來是1990年代的中、東歐,學界已經累積相當的文獻,可惜,不管是閉門討論、還是公開的辯論,國內的爭辯多半停留在常識性層次,不能汲取他山之石、也未能作有意義的對話,當然就不會有整合。我們以為,憲法應當是為當代所用、而不是要交給後代子孫,因此,政治菁英此刻應該決定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如果本身都沒有辦法相互說服,把責任丟給一般的老百姓,那是問道於盲,也是不負責任的作法。這時候,我們也必須同步思考選舉制度、以及相關的政黨體系,看要如何與中央政府體制搭配,學理及實務的文獻相當豐富,必須找專家來幫忙整理分享,不是用常識作想當然爾的思考。在三月太陽花學運結束後,公民團體喊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訴求,為這回的憲政改造現出第一道曙光。
    如果暫且不提制憲,目前各種憲改的看法包括國家定位、憲政體制、選舉制度、以及人民權利。就憲政體制而言,目前的主要爭議是九七體制把行政院長當作幕僚長,國會對於總統莫可奈何,因此有不少人主張恢復閣揆的同意權,也就是所謂的「權責相符」,實質上回到雙首長制。姑且不論雙首長的優缺點,當年就有人以這樣的安排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內閣制,必須有更多的辯論輿論述。
    中華民國把舉選制度置於憲法規範,莫可奈何。由於民進黨與國民黨聯手的2005年修憲,區域選舉由複數選區改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並讓選民自行投政黨票(單一選區兩票制),實質的影響就是壓縮小黨的參政空間,特別是台聯、以及親民黨。近年來,包括公民團體在內,主流的看法是將目前的日本式並立制調整為德國式的聯立制、同時將分配政黨比例的門檻由5%降為3%。就目前的社會氛圍來看,大黨為了取得小黨的背書,應該會釋出善意。
    相關的配套是適度增加國會的席次。上回修憲將國會席次由225減為113席,經過將近十年的實際經驗,不管是委員會的運作、還是選民服務,大家應該都有立委粥少僧多、疲於奔命的感覺。然而,由於民間普遍對於立委的表現不好,直覺上反對增加席次;同樣地思維也出現在監察權併入國會,似乎未能獲得民意支持。其實,如果國會職權不變,增加席次是降低每個立委的權力;同樣地,如果要讓國會有效制衡總統,監察權是應該放在立法院,至於立委的素質,應該是把重點在選前提名、以及選後監督,而非削弱國會的職權。
    可惜,我們目前看到的說法是為了配合走向內閣制、一些立委必須同時入閣擔任部會首長,因此必須增加酌予增加國會席次。人家是買菜送蔥,現在卻是為了送蔥只好買菜,本末倒置。其實,不管是何種憲政體制,國會的席次不外考慮運作效率、以及選民代表,政治學者的實證歸納是人口數的三次方根,以台灣2,300萬人口來看,應該是可以有285席。只不過,當年「國會減半運動」轟轟烈烈,敗腎割腰子,昨是今非,好像沒有人拉得下這個臉。
    一般而言,憲政變遷要能成功,關鍵在於朝野政黨聯手。國民黨在潰敗之際高喊內閣制,是真是假?士氣正旺的民進黨沒有必要接招,「憲改會議」是虛與委蛇;只不過,萬一弄假成真,人民能接受沒有實權的民選總統嗎?至於由公民團體主張「兩步到位」、在2018年完成「全面憲改」,應該是著眼國會搶灘。整體來看,即使這次修憲有成果,大體還是「白牌車趴趴走」的憲政體制,且戰且走。
    我們以為,如果只是純粹站在制憲運動的立場來看,為了要突顯對外的國家定位立場、強調人民主權,也就是以新憲的制定來展現來灣人實踐民族自決權的決心,或許可以不去關心憲政體制的選擇。然而,如果大費周章所獲得的新憲只是舊酒新瓶、未能跳脫現有體制的窠臼,既不能處理當前的治理困境、又不能有助於族群分歧的管理,作為社會運動者,豈不是淪為欺騙社會大眾的廉價代理商?如果政治菁英、以及專家學者都認為老百姓對於憲政體制的選擇缺乏興趣、或是無力判斷,那麼,又如何透過討論來培養負責的公民、以及彼此休戚與共的意識?
    自來,台灣人民制憲運動主張總統制,其實,就是認為民選總統可以向世人彰顯台灣人獨立建國的意志力;此外,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具有民意基礎的強勢總統,可以抵制黨同伐異、族群分歧、或是階級鬥爭。在摸索民主鞏固的階段,如果讓行政權決定於國會內部的政治結盟,也就是採行內閣制,那麼,缺乏總統與國會之間的制衡,政治運作不過反應如何收買國會議員,也就是以國家資源來交換議員選區服務的業績,此時,總理將只不過是廉價的零售商罷了,不會有領導群倫的政治家出現。

    參考文獻
    Blondel, Jean. 2002. “Party Government, Patronages, and Party Decline in Western Europe,” in Richard Gunther, José Ramón-Montero, and Juan J. Linz, eds. Political parties: Old Concepts and New Challenges, pp. 223-56.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rye, Timothy. 2002. “Presidents, Parliaments, and Democracy: Insights from the Post-Communist World,” in Andrew Reynolds, ed. 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Design,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Democracy, pp. 81-103.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inz, Juan J., and Arturo Valenzuela, eds. 1994. 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Shugart, Matthew Soberg, and Scott Mainwaring. 1997. “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 Rethinking the Terms of the Debate,” in Scott Mainwaring,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eds. 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 pp. 12-54.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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