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銀行法第125條第一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銀行法第125條第一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銀行法第125條第一項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嘉義地檢署指揮南調處,昨前往吳姓夫婦住家等處搜索,在吳家客廳查扣現金2.4億,估計2年違法洗錢約80億,向法院聲押。法院庭長兼新聞發言人洪嘉蘭今早表示,因為2.4億無法認定是犯罪所得,且檢調將2人依現行犯逮捕,不符法定程序規定,2人因此當庭釋放。檢方獲知將提出抗告。 關鍵字:現行犯逮捕 ...
銀行法第125條第一項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嘉義地檢署指揮南調處,昨前往吳姓夫婦住家等處搜索,在吳家客廳查扣現金2.4億,估計2年違法洗錢約80億,向法院聲押。法院庭長兼新聞發言人洪嘉蘭今早表示,因為2.4億無法認定是犯罪所得,且檢調將2人依現行犯逮捕,不符法定程序規定,2人因此當庭釋放。檢方獲知將提出抗告。
關鍵字:現行犯逮捕
想法:
1.如果是重大案件,都調查這麼久了,
應該有一定犯罪事證可以聲請拘票,
為什麼兩手空空的去抓人,再用現行犯規定呢?
2.檢警要用現行犯規定,就要證明他是地下匯兌現行犯,
除非你有安排顧客上門釣魚,不然要怎麼證明呢?
沒辦法證明,
法院當然認定逮捕程序不合法,後面羈押聲請也不合法,
搞那麼大,還聲請羈押,法院卻直接放人,
不是很落漆嗎?
3.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是3到10年的重罪,
如果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是7年以上的重罪,
檢調都是以重大犯罪進行偵辦的!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有需求,就有供給,
殺人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
沒有那個需求,鬼才搞這個,
中國外匯管制手段近年來日益加重,
從2017年起,個人換匯需填寫「換匯申請書」,
並嚴禁個人境外買股、買樓及購買保險商品,
此外,
個人換匯金額從一年20萬人民幣大幅降至5萬人民幣,
外資企業也因為中國縮緊企業海外投資的規定,
導致獲利無法匯回海外母公司,
台商或在中國工作的臺灣人,也都面臨一樣的問題...
哪裡有需求,就有供給,
這些搞地下匯兌的人,其實也是經濟活動的一環,
(你去中南部銀樓問問,哪個沒提供這個服務的?)
只是因為這個經濟活動,是地下經濟,
所以兩岸政府都是採取打壓的立場,
不過如果從臺灣人的角度來看,
現在的趨勢都是資金逃出中國,
將中國賺的錢匯回臺灣,
不但對臺灣經濟有正面影響,
也是讓臺灣人在中國的投資落袋為安,免得在中國被吞掉,
這些幫忙台商把錢搞回臺灣的地下匯兌業者,
比起陳由豪那些「債留臺灣,錢進中國」的商人,
算是用行動愛臺灣的愛國商人呢!
相關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125條第一項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聞:地下匯兌黑吃黑!台北市1名綽號為小強的男子,夥同母親袁女、31歲洪姓男子2人,於今天下午4時許,與經營地下匯兌的2名男子相約換購人民幣,雙方約在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北市站前店的廣場交易,洪男等3人開車到場後,先將裝有350萬元現金的旅行袋,交給經營地下匯兌的趙男清點金額,確認金額無誤後,致電通知公司匯款87萬的等值人民幣匯入洪男指定的戶頭,孰料,洪男一確認人民幣入帳,立即搶走被害人手上裝錢的旅行袋,車上的小強隨即載另2人開著白色BMW轎車逃離現場。
這個案子其實很有趣:
1.被害人自己搞地下匯兌,也違反銀行法,
是3年至10年的重刑
(如果獲利超過1億就是7年以上)
這種情況黑吃黑,你敢聲張嗎?
對方就是看準這點吧!
2.像這種交易的情況,
給出去的錢,就不是自己的錢了,
再搶回來,就是強盜罪了!
但在一般消費糾紛,涉及的錢沒那麼多,
給錢後反悔想拿回來,在那裡拉扯,
因為「貨物」還沒離開現場,
顧客不會被認為有強盜犯意,
警察、檢察官會認為這個是民事糾紛,
是不會用強盜罪處理的⋯⋯
相關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