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野生動物保育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野生動物保育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野生動物保育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野生動物保育法產品中有56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直接跟農夫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守護生態「萌」友—穿山甲】 這是玥騰無農藥甘蔗園旁發現的穿山甲,幸好這次遇到的是玥騰,得以回家,要不然恐怕被人祭五臟廟。 長相超萌的"穿山甲",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珍貴稀有生物、IUCN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列為極危物種。台灣在《野生動物保育法》 頒布後,及各地保育團體努力下,終於逐步擺脫野生動物...

 同時也有1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海巡署偵防分署台南查緝隊,查獲史上最大宗販售海洋保育類產製品鯊魚劍案,查獲170支的各式鯊魚劍,還有罕見的獨角鯨牙,一支叫價近百萬,16名涉嫌販售的嫌犯,全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送辦。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2640 ...

野生動物保育法 在 捕捉野生的李歐那➡️野生動物攝影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24 07:54:32

今天中秋節=收假日,大家都邊塞車邊賞月嗎? 為大家介紹一種鳥:伯勞。 這隻,是我個人認為應該要再胖一點的紅尾伯勞(Brown Shrike)。 最近似乎因為遷徙季,台灣開始迎來一批新客人。 紅尾伯勞也算是台灣常見的過境/度冬鳥,而且早期也會被拿來烤來吃,直到野生動物保育法開始實施後,這種行為才...

野生動物保育法 在 nagee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17:12:17

「石虎很好吃耶!」 最近動保議題熱議,想起那次埋在心底的恐怖親身經歷。鬼故事般毛骨悚然,適逢鬼月,和大家分享。沒有很長,不到2千字。 今年上半年的某日,和幾位朋友到苗栗一位友人的私人莊園作客。管家阿姨(或許應該稱大媽?),煮了簡單的午飯,和大家一起用餐。席間大家閒話家常,身為苗栗銅鑼鄉當地人的阿...

  • 野生動物保育法 在 直接跟農夫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2 21: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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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護生態「萌」友—穿山甲】
    這是玥騰無農藥甘蔗園旁發現的穿山甲,幸好這次遇到的是玥騰,得以回家,要不然恐怕被人祭五臟廟。

    長相超萌的"穿山甲",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珍貴稀有生物、IUCN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列為極危物種。台灣在《野生動物保育法》 頒布後,及各地保育團體努力下,終於逐步擺脫野生動物走私天堂的臭名。然而,至今各地農友仍有發現,有人以一台斤一千的價格在交易穿山甲。提醒您,若在自然中遇到穿山甲緩慢路過,請讓其在居住地自然生存,若遇受傷穿山甲可通報在地農業處或派出所,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延伸閱讀:報導者_台灣穿山甲保育之路 https://bit.ly/2ZmCrKc

  • 野生動物保育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08: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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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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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野生動物保育法 在 黃守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6 19: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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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可能有聽說過「黿」,但我相信幾乎沒有人親眼見過。
     
    黿是外來種,學名Pelochelys cantorii ,俗稱沙鱉。是全球瀕危物種,在台灣列為二級保育類動物。
     
    2018年南屯豐樂公園在進行水池清淤工程時,意外發現湖中有一隻黿。去年經何文海議員質詢,發現這隻黿的下落不明。追問之下,才知道黿已在2020年6月於台北市立動物園往生。因疑點重重,台中市議會也成立了「二級珍貴稀有保育動物『黿』死因調查專案小組」我也成為其中一名委員。
     
    黿於豐樂公園被發現後,因《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不可野放,先被建設局送往位於雲林的私人魚塭安置,於2019年1月2日由中興大學接手照顧研究,後因負責照顧的教授過世,2020年5月21日移至台北市立動物園收容,黿不幸於6月2日往生。
     
    也因此調查小組今年先後前往了中興大學與台北市立動物園開會,才發現黿的死因並不單純。
     
    根據解剖報告指出,黿的體腔蓄積大量紅色液體,皮下瀰漫水腫,體腔脂肪漿液性萎縮,是長期營養不良的表徵。長期營養不良會導致免疫情況低下,讓黿最終因病而死。
     
    根據專家說法,豐樂公園的黿可能是幼時即被放養,相對容易適應環境。但黿被發現時已經長大,突然被移到不熟悉的空間,會產生很大的緊迫。再者,魚池的魚苗密度很高,對因移動需要休養的黿,也會是很大的干擾。
     
    2019年1月3日有網友於爆料公社上傳一段人群圍繞著貨車上的黿喧嘩,並隨意擺弄黿的影片,雖原po並未說明時間地點,但經我比對,這應就是當事黿無誤,顯然這是交給中興大學前所拍攝。這樣的舉止無異讓黿產生了相當大的緊迫。而這都可能是黿後續進食狀況不佳的主因。
     
    回顧黿的身體狀況歷程,黿的體重從一開始被發現時的37公斤,到中興大學接手之前已急劇下降至32.6公斤,這段時間都被安置在雲林的私人魚塭。
     
    也就是說,頻繁移動過程中的不適與先前安放在魚塭的決定,可能都足以對黿造成不可逆的影響。
     
    今天我對此提出質詢,為什麼當時建設局會做出將黿送往私人魚塭的決定?這中間經過任何專業評估嗎?農業局的角色是什麼?為什麼黿出現異樣,專家卻未能即時介入?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四條明定,運送人員裝卸動物應依動物特性,採取適當的裝卸措施,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第十一條規定,運送人員以運輸工具運送動物時,應備具動物運送紀錄。根據2019年網友上傳的影片顯示,這隻黿在前端的運輸過程中並沒有得到適當的運送環境與保護,也未見市府有任何運輸的紀錄。
     
    我認為,正是制度與程序的不完善,才間接性造成黿的死亡。
     
    種種事後看來無法理解的決策,與台中市政府在過程中的輕忽,都讓人不解市府對於保育類動物的態度。
     
    2014年河馬阿河的死,推動了《動物保護法》的修訂。
     
    在台中市發現的保育類動物「黿」也不能白白犧牲,我要求農業局應制定一套指引與流程,讓各單位在遭遇野生動植物的特殊狀況時,第一時間能夠得到專業的諮詢與指引,且在運輸過程中也務必確實依《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進行,避免悲劇再度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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