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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2 在 MOGA!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7-02 16:38:46
1991.06.21是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的日子,惡名昭彰的「萬年國會」因此走入歷史。 這個如果沒用圖文畫一次,應該很多人都無感,畢竟多數資訊都寫的文謅謅,大部份人也討厭讀歷史,過目就忘XD 從最簡單的開始,萬年國會是什麼?簡單講就是一群可以無限連任,但幾乎都不代表台灣人民的中央民代在台灣。...
釋字792 在 寶瓶文化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20:51
#釋字748 異性戀已婚編輯表示:忌妒+1000!😡🎃👿 魔術一般神奇地消除你和公婆或岳父母之間齟齬! 當機一樣解除有毒姻親的操弄與挑釁! 無須掛號心理師,無須看《有毒姻親》, 過年不用回他家,清明不用掃一堆墓! 天哪,那我們的書要賣給誰??? #有毒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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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2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11-17 04:15:00#大麻煩不煩 #讀釋憲 #法治教育
「買進來等於賣出去」終於,被宣告違憲了!(花了 84 年,謝謝大法官!
又錄到生氣了!
1) 什麼叫做「販賣毒品既遂」
2) 根據前人說法,買個東西就會變「販賣既遂」了喔!(飛太遠?
3) 陰謀 → 預備 → 著手 → 未遂 → 既遂(傻傻分不清楚
4) 每日一詞:「販賣」一詞,在當前各大辭典中,皆指「出售物品」或「購入再轉售」
5) 什麼叫「製造、運輸、販賣」?
6) 什麼叫販賣毒品的「著手」?
7) 在網路上兜售就是「未遂」?
刑法用語的規定至少要在一般老百姓、或人類世界的理解範圍內 ok?
本集節目提到:
【釋字第792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2
【25 年非字第 123 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media=print&ty=J&JC=B&JNO=123&JYEAR=25&JNUM=001&JCASE=%E9%9D%9E
【101年第十次刑庭總會決議】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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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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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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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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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2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1-16 19:00:09#勞保局 #國民年金 #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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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46 什麼是「國民年金保險」?
03:07 國民年金保險特色介紹!
04:18 是社會保險的一種?
05:16 每個人都有機會使用到國保?
06:05 那些反對國保的聲音
07:02 我們的觀點
07:48 提問
08:02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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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轟天雷、鯉鼬、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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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下流老人」震撼日本啟示錄:http://bit.ly/2qTP8uR
→ 月薪五萬,老後還會成為窮光蛋?兩分鐘看日本「下流老人」現象!:http://bit.ly/2CHkUxN
→ 社會保險:http://bit.ly/2qf5iPl
→ 蝶戀花翻車已2年!27家遊覽車「連續4年丙等以下」 交部這樣說:http://bit.ly/2OeH7sh
→ 牽著你放心前行 - 愛,是勇敢從打擊中振作:http://bit.ly/2XhLEyr
→ 國民年金簡介:http://bit.ly/32Ox5Dx
→ 103萬人的年金大限──他們為何繳不起國民年金:http://bit.ly/2CIU3RJ
→ 社會保險中強制保險 之合憲性基礎──兼論釋字第472、473號解釋:http://bit.ly/33PS4qU
→ 社會安全制度:http://bit.ly/2Oe0Rw3
→ 保險小百科:http://bit.ly/2rEQE4b
→ 我無力一次繳清國保保險費,可以分期嗎?:http://bit.ly/2Oim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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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2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新釋字研究:釋字第792號重點概述
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aspx?ip=5214
本件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並涉及2個刑事判例,易言之,該二判例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販賣」,解釋為「販入」或「賣出」,意即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或將鴉片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惟有認為「販賣」應限於「賣出」,而認為該判例違憲之見解,故聲請釋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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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2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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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本期月旦講堂,最高法院 #吳燦院長 特別專文賜稿,針對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 最近作成備受矚目的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深入評析近年來重大刑法實務爭議難題:詐騙集團之「車手」依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被害人遭騙之款項,因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加重詐欺二罪名,依 #想像競合 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罪刑時,應否再依較輕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
ℹ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 #劉建宏教授 針對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剖析行政訴訟之 #通常證明度,暨行政處罰(例如租稅裁罰)事件與其他事件之通常證明度有無異同。 #林佳和教授 則賜稿評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涉及有關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等規定是否違憲之疑問,探討 #服公職權 與 #健康權 之核心內涵。
ℹ民商法欄位部分, #游進發教授 針對最高法院 #借名登記 之判決,分析其為信託性質及可能無效之情形; #陳龍昇教授 則針對智慧財產法院一則重要民事裁定,評析 #民事保全證據程序 於植物品種權侵害事件如何適用之重要問題。 #曾宛如教授 則針對最高法院判決論股東 #表決權拘束契約 之界限; #郭大維教授 則撰文針對最高法院將 #證券交易法 上有關 #薪酬委員會 之規定解為取締規定,提出恐將弱化薪酬委員會制度之擔憂。
ℹ在其他欄位, #蔡聖偉教授 繼續針對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 #文家倩法官 針對 #國民法官制 之上訴審查,參考美國上訴審查制度撰稿。特別是本期開始的「法苑.法觀」新專欄, #施慶堂檢察官 撰寫的壓軸法律小品「兒子證人」,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lnb
【#月旦講堂】
📌想像競合犯處斷刑之衡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評析/吳燦 院長
【#裁判時報】
🧑⚖行政訴訟之證明度──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4號行政判決評析/劉建宏 教授
🧑⚖服公職權與健康權的迷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林佳和 教授
🧑⚖借名登記是信託且可能無效──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為例/游進發 教授
🧑⚖保全證據程序於植物品種權侵害事件之適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評析/陳龍昇 教授
🧑⚖論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界限──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曾宛如 教授
🧑⚖薪酬委員會之定位及違反其規定之效力──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郭大維 教授
【#智匯觀點 】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二)──關於群毆助勢罪、傳染性病罪與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及發育罪部分/蔡聖偉 教授
【#司律評台】
✒國民法官制之上訴審查──以美國上訴審查標準為例/文家倩 法官
【#會議綜述】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與展望(上)/法曹
【#實務法學】
✒通姦罪對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比例原則不符(釋字791)/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
✒兒子證人/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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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2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號外!
CDC自行宣布(偽)釋字第798號:
「旅客 #登機前 需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之 #不明行政行為 無違憲。
-The End-
難道這就是這幾天我們偉大的主管機關在忙著「研擬」的事情?
不過 #不是只有機關小編會製圖,大家都會啦!
(註: 我國正牌的大法官解釋到第797號。此圖為娛樂效果,請勿當真,我們的大法官應該沒有廢到這種程度。)
至於記者會發言、臉書小編製圖公告……為所欲為,到底算是行政程序法裡的哪種行為?人民不服如何救濟?
在「國家安全置於一切之上」的情況下,「我無法跟你解釋。」
還有我們提問的一連串法律授權、明確性、比例原則等問題,全部當作沒看到,或答非所問。
這就是我們納稅人集體養出的行政機關精美法務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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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2HDRy9F
重點摘要為以下10點:
1. 事實: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也就是國外聖誕假期與我國春節期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
然而衛福部「臉書小編」與指揮中心的「直播記者會」卻怎麼也說不清楚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
2. 人權公約與憲法規定:
《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大法官釋字第558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3. 釋字第558號的誕生背景,其實是台灣民主與自由運動史上血淚斑斑的一頁。動員戡亂時期留下來的「國家安全一切至上」的口號式目的,再也不能作為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而剝奪人民返國權的依據。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條明文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然而我們卻看到行政機關用記者會和網路運作的方式「公告」,其法源依據何在?
5. 《紓困條例》抽象概括的萬用第7條「帝王條款」所謂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理應「不」包含可以讓行政命令架空《憲法》位階的大法官解釋、國際法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法律位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6. 與傳染病有關的入出境管制規範於《傳染病防治法》第58至60條,然而並不包含「不准本國人登機返國」的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所謂的「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入國許可」,針對的是外國人,因為我國國民依照大法官解釋558號及《入出國移民法》第5條規定,根本不需要入國許可。所以,不能上飛機、不准回國本身就已經 #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7. 如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明詔大號勇敢的說「就是依照紓困條例第7條概括授權以行政命令來限制本國人入境」,那麼還是要經得起比例原則的考驗。而且,必須要 #由行政機關來舉證其所採取者為最小侵害手段。
8. 除了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與資源衡量並提出說明外,指揮中心更應該說明,之前為國人盛讚的防疫措施是否果真不足以支撐,如果擔心歐美聖誕假期以及明年春節的返國人潮,那也應該思考是否有比此「一律限制」的方式更好、侵害更小的手段?
例如其他機上隔離與防護措施、駐外辦事處連繫特約並指定檢驗醫療院所等,並且將替代手段具體提出說明,而不是等到個案發生後,#有權有勢者透過各種請託或找媒體的「 #走後門」方式來開例外返國的門, #無權無勢者只能在海外有家歸不得。
9. 觀諸目前先進國家的防疫措施,邊境管制大多是針對外國人,而不及於本國人及其配偶,再進一步則是對於本國人的出國限制,且必須要有法律明確授權甚至是發布緊急狀態。#大概只有台灣能夠與中國站在同樣的高度之上,「維護國內淨土」、「國家安全置於一切前提之上」而不分地區、入境目的,「透過航空公司」限制本國人登機。
10. 行政行為「曖昧化」?
這些措施的依據為何、到底該如何定性,身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竟然都並沒有明言,所以到底算是何種行政行為,恐怕在法律上仍有爭議。
國家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與行政行為來命令航空公司?如果是對於外國的航空公司,我國行政機關是依照什麼法律行使這樣的權力?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又是依據什麼法規來阻止已經購買機票(與航空公司成立契約的)本國人登機?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採取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人民其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與法律救濟途徑。然而觀察這近一年來,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似乎處於法務專業的「真空狀態」,搬出一個「國家存亡之際」、「防疫視同作戰」口號,愛怎樣便怎樣,對於其所採取的各類措施往往都不說明法源,行政行為的類型也總是處於曖昧不清的狀態。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去法治化的行政作為,令人憂心,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追伸:
【新冠疫情這一年,我們一起霸凌的人】談疫情期間的霸凌與我國社會「自我分化」的脈絡: https://bit.ly/3m8Xr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