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87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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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立法院進行同婚專法的政黨協商,很多朋友在立院外守候。 剛好,今日臺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安排進行我提出要求的「受理同性婚姻登記配套方案」專案報告,讓我們有機會釐清二個很重要的問題: ✅ 如果立院在5月17日通過行政院版(同性婚姻),那未來「伴侶註記」機制可能就逐漸退場。但對於將來若伴侶註記退場後...

  • 釋字787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9 07: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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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 釋字787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08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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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申論及選擇題考點,各位要詳細閱讀資料內容@

    釋字第787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審判權歸屬案】

    (一)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二)解釋文: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三)學說與實務見解
    1、採委託行使公權力:台灣銀行之法律地位乃受國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存戶為行政契約關係。
    (1)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係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就優惠存款之辦理與優惠存款戶簽訂契約,並按月給付利息,核其性質,屬就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設定、變更或廢止所訂立之契約,核屬行政契約,並非私法契約。
    (2)亦即,優惠存款戶與承作存款的臺灣銀行訂定的契約,為間接基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辦法而簽訂的公法契約。從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及參加人上開期間之退伍金優惠存款利息,核屬原告與被告銀行間就上開公法行政契約所生之爭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2、採台灣銀行並非公權力受託人,並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之間係民法消費寄託及消費借貸契約。

    (1)臺灣銀行宜蘭分行係受國防部委託辦理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定存,僅立於受理存款機關地位,配合行政機關政策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對於優惠存款並無核定權,無涉公權力之行使,其簽訂存款契約之目的僅在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性質屬民法上之消費寄託與消費借貸契約之範疇,並非行政契約,應屬私法上契約之法律關係,本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2)因此,台灣銀行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其與退伍軍人之利息給付約定之契約應為私法關係。
    (四)大法官第787號解釋理由

    1、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695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72號及第773號解釋參照)。
    2、本件爭議係因原告以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為被告,依其及參加人分別與臺灣銀行所簽訂「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其特定期間之退伍金優存利息所生,涉及原告及參加人對被告之優存利息給付請求權,以及被告給付義務存否之訴訟爭議。此一訴訟爭議之法律屬性,應依兩造之法律地位、原告據以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基礎之屬性而定。
    3、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
    4、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

  • 釋字787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30 14: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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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大的遊玩日記
    038-2
    我真的很喜歡零號自己坐上來哀哀叫耶
    然後我就會說「全身放鬆,趴到我身上來」,
    接下來就可以抱著狂幹!

    正片: https://onlyfans.com/25919337/kong0107
    預覽: https://twitter.com/kong0107/status/1266618413536866304

    【豆知識】
    直到1987年為止,臺灣可以合法重婚。
    (釋字第242號、兩岸條例第64條)

  • 釋字787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5-14 20:57:49

    今天立法院進行同婚專法的政黨協商,很多朋友在立院外守候。

    剛好,今日臺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安排進行我提出要求的「受理同性婚姻登記配套方案」專案報告,讓我們有機會釐清二個很重要的問題:

    ✅ 如果立院在5月17日通過行政院版(同性婚姻),那未來「伴侶註記」機制可能就逐漸退場。但對於將來若伴侶註記退場後,「已經註記伴侶、尚未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應該如何處理呢?

    簡言之,我的立場是,在「立院通過政院版同性婚姻專法」的前提下,若未來保留伴侶註記制度,就該研議擴大到異性戀伴侶也能適用;若中央決定停止伴侶註記制度,那「已註記、未登記」的同性伴侶權益不能受到影響。

    我提醒民政局藍世聰局長,未來到內政部開會時,應該採取這樣的立場向中央建議。

    ✅ 若5月17日立法院通過掃把星賴士葆或葛林岱樺德的版本(同性家屬或同性結合)版,不是同性婚姻,就會衍生「同性伴侶能否依照釋字748號解釋登記結婚」的法律問題。

    若立法院通過「不是婚姻的專法」,5月24日當天,有同性伴侶到戶政事務所,主張「直接依照748號解釋本文登記結婚」,民政局如何因應?

    藍世聰局長的回覆是「立法院通過的法,我們不管喜不喜歡,還是要依法去執行。有不周或認為礙難執行的部分,就只能尋求釋憲」。

    依照民政局的回覆,若立法院制定「不是婚姻」的專法,台北市民政局的立場,就是依照專法執行,不接受主張釋字748號登記結婚。最後就是走上「戶所拒絕登記,人民打行政訴訟最後聲請釋憲」的路徑(重新跑一次釋憲流程啦)。

    🌈🌈🌈

    今天在立院外守候的朋友辛苦了!各位的努力是非常重要的。

    依照民政局藍局長的回覆,若立法院通過一部「不是婚姻的專法」,屆時戶政機關「不接受依照748號解釋直接登記結婚」!

    5月17日,立法院將針對同性婚姻專法進行表決。請大家繼續努力,守住蘇貞昌政院版(同性婚姻版)的底線!

    🌈🌈🌈

    今天的專案報告有兩個題目:「社子島開發」和「同性婚姻登記配套措施」。
    現行的台北市議會錄音錄影規則並未開放現場直播。但我認為這是人民關心的議題,因此提出開放直播的提議。
    經召委陳政忠議員和其他議員同仁同意,共同促成這次直播

    也謝謝打臉名嘴頻道的RJ團隊到場採訪!
    大家繼續一起推動議事公開透明~

    完整3小時會議影片網址:
    https://youtu.be/TvAmaX8tA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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