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就不能擔任醫師?】(不好意思富堅了快兩個禮拜,趁明天搞不好會有新的釋字前先給大家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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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目前大法官最新的釋字768號解釋,大法官就是認為現況底下法律規定, 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不可以是雙重國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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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究竟是發生甚麼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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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
【雙重國籍,就不能擔任醫師?】(不好意思富堅了快兩個禮拜,趁明天搞不好會有新的釋字前先給大家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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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目前大法官最新的釋字768號解釋,大法官就是認為現況底下法律規定, 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不可以是雙重國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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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究竟是發生甚麼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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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的主角A,是一個穿著白袍的醫師,他從1991年就在台北市立陽明醫院擔任神經外科主治醫師,當然因為法律不完整,所以沒有任何「法律」來規範「醫事人事」,直到2000年,立法院才立了「醫事人事條例」這個法律,來規範醫師的人事規定。但是後來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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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衛生局:「那個A,你是不是有在2004年取得加拿大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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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壓,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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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衛生局:「那不好意思,依法律規定,公立醫院的醫師具有公務員身分,所以你不可以有雙重國籍,你被免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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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it wait wait wait What???? 不對欸(右手舉起搖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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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麼突然呢? 究竟,這是命運無情的捉弄,還是貪婪的慾望在作祟,又或者是非善惡的因果循環?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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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在哪裡呢?
(這邊稍微複雜一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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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衛生局是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來免職A,該條裡面有很多款,其中第2款是這樣規定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大意就是說,如果你有雙重國籍,你就不能擔任公務人員,但是如果「有其他法律」來特別規定的話,就看其他法律怎麼規定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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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馬上再把視野拉到同法的第33條,他是這樣規定的:「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意思就是說,「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的人事任用,可以用「專法」來處理,白話一點就是如果這些人員有其他的「專法」說你可以雙重國籍,那你就可以,不用理會我們的「公務人員任用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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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所以重點來了,從上面可以看得出來法律的結構大概是這樣的,「公務人員任用法」是針對公務員,但一些比較特別的公務員,例如教育、醫事、交通、公營事業人員,性質比較特別,所以人事該如何任用?雙重國籍可不可以任用?交由其他的專法來處吧!而 重 點 就 是,教育人員和公營事業人員,在2000年在國籍法中是允許雙重國籍擔任的!那為什麼教育和公營事業可以,醫事人員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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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立法院不小心漏掉的,還是有意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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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當事人是覺得,教育和公營事業,本身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所以在國家忠誠度上似乎不需要高到不可以有雙重國籍。同樣的,醫事人員也是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所以不是應該都要一樣允許可以「雙重國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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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A覺得,如果你要免職,你法律應該要明確的規定清楚,不是像這樣看起來「沒有規定」,所以來免職我。因此A主張這些沒有規定的法律,有的違反明確性原則,有的違反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有的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在敗訴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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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說些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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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簡單來說大分成三點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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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法官認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沒有好好規範雙重國籍這件事,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你只要看一下法條,你就可以知道如果你有雙重國籍是不可以擔任公立機關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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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外,大法官決覺得擔任公務人員受否比較需要高程度國家忠誠,這件事情應該是「立法院」主要來決定的,大法官原則上不會做太多干涉,所以只要法律不要太誇張,都可以接受。因此法律要求雙重國籍的人不可以擔任公立醫院醫師這件事,大法官覺得沒有違憲,沒有違反憲法第18條的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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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後,教育和公營事業的人可以有雙重國籍,但是醫師不行這件事,究竟有沒有違反「平等權」?大法官說如果立法院對於外國國籍的人擔任公務人員這件事,我們也原則上不會做太多干涉,都是交由立法院原則上來做處理。再者,之所以讓教育和公營事業的雙國籍人士可以擔任,是因為延攬教育以及公營事業的專業人士不易,藉由允許雙國籍人士的狀況可以提升我國這兩個行業上的水準,所以在大法官原則上不干涉的狀況底下,這個理由是可以接受的。另外,教育和公營事業人員,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人,這和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醫師,狀況是不一樣的。所以沒有違反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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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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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誠大法官就認為應該要放寬醫事人員,像教育公營事業人員一樣做適當的放寬,不應該單單的用抽象國家忠誠來限制。而許志雄大法官則是認為,如果是雙重國籍,那終究還是我們國家的人,不可以就把他當作外國人來看待,所以在審查上不應該這麼輕輕放下,而是應該更嚴格的來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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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 #釋字768
釋字768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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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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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