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釋字715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釋字715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quanfour (quanfour)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釋字第715號解釋...
釋字715 在 Jen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1 10:56:25
#0517 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想了想還是要決定發文紀念這個日子。 終於等到了這一天。 大概這輩子都會因為這一天沒有在現場拿著相機拍下這些畫面有小小的遺憾。但是沒有關係,因為世界上有很多人終於不需要再抱著相愛卻無法廝守到老的遺憾走完這輩子了。 終於等到了這一天。 ...
以下是一些考古題的答案
請問經過釋字715之後 答案還是一樣嗎?
民選公職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到底算不算 應考試服公職權 之保障範圍@@?
http://lawyer.get.com.tw/Justices/detail.aspx?no=120511&t=15&page_no=13
憲法第十八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與其說是在維護考試院的職權,不如說更在維護人民
經由公開競爭程序,以獲取擔任公職之資格。是以,服「公職」之範圍不應侷限於須經考
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始能取得任用資格或執業資格者。哪些公部門的工作應開放由人民經
公開競爭之程序取得,關係社會發展,應與時俱進,而委由政治部門(尤其是立法部門)
判斷。
綜上,凡依法令應經公開競爭之程序,以取得從業資格,進而參與行使國家統治權之職務
,即屬「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釋字 42] 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
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8 條所規定「公職」?
(A)各級民意代表
(B) 律師
(C) 公務員
(D) 國立大學行政人員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0 年 - 100 年公
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薦任>#6247
答案:B律師是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
障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年地方特考五等_一般行政_法學大意#58366
答案: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9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0041548.A.35D.html
總之是霧煞煞
那民選公職算“服公職“嗎?
※ 編輯: quanfour (114.25.192.2), 11/08/2017 21: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