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08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釋字708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釋字708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釋字708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哲夫公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重要!】釋字708、710後續修法來囉!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於5月30日召開第12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於行政訴訟法增訂...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內政委員會/ 移民署署長莫天虎 口頭質詢─ ▶近日移民署提出的修法方向,本席大致上支持。但在部分修法條文上本席感到較為遺憾,因為過去幾個會期已有許多委員提出移民法相關的修法,但當初排案的國民黨召委遲遲沒有召開朝野協商,本席認為移民署應盡速表達立場與提出積極作為。 移民署署長莫天虎:我們當前主要針對...

釋字708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7:12:47

【強制隔離,不接受可以請請法官審核】 - 這是在新書發表上的講解,結尾那邊因為沒有講清楚,在這邊補充一下。 - 在 2014 年過了《提審法》,《提審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

  • 釋字708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4-05-31 23:48:40
    有 217 人按讚


    【重要!】釋字708、710後續修法來囉!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於5月30日召開第12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於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明定對於外國人及陸港澳人民收容之相關司法救濟程序;此外,為便利人民訴訟,本次修法特別放寬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行政訴訟法,主要係因應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要求應賦予受收容之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作成之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法院迅速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以及逾越暫予收容期間之收容,應由法院審查決定之意旨而增訂,並同時就現行法其他部分酌予修正。
    一、便利人民訴訟,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交通裁決事件之性質較為簡單輕微,裁罰金額亦較低。為避免增加人民訴訟成本,造成訴訟救濟之過度負擔,本次修法明定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原告為自然人時,其一定關係之親屬;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二、收容期間區分為「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3階段

    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法,主要係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修正草案規定。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及目前立法院審議中之移民法修正草案等規定,未來收容期間可區分為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最長不得逾15日),以及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45日)及「延長收容」(最長不得逾60日)3段期間。

    三、配合前述3階段收容期間,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

    在收容聲請事件類型上,可區分為「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4種。收容異議係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而於暫予收容期間提出。續予及延長收容則係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必要,於收容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則為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於法院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後,認有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向法院聲請。

    四、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考量案件量、提解受收容人之勞費、時間及法院收容空間等因素,法院得以遠距方式進行審理。

    五、法院准續予及延長收容之裁定,逾期宣示或送達者,視為撤銷

    法院准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均屬剝奪人身自由之裁定,應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當庭宣示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逾期宣示或送達者,裁定視為撤銷。

    六、收容聲請事件,不徵收裁判費;法院審理收容聲請事件,除「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七、增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種類

    不服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例如具保處分)或合併請求賠償事件涉訟,與收容聲請事件密切相關,基於調查證據便利,本次修法明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此外,行政機關所為講習及輔導教育處分,因屬輕微處分,本次修法亦明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八、酌修行政訴訟法第73條之用語,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明定宣示判決期日之指定,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俾與民、刑事案件一致。另於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本次修法前,已繫屬法院事件之管轄法院及新舊法律適用。

    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61664
    新聞稿檔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35397

  • 釋字708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3-10-25 12:27:07
    有 59 人按讚


    【憲法】釋字708號解釋後續發展

  • 釋字708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4-10-29 16:13:07

    內政委員會/
    移民署署長莫天虎

    口頭質詢─
    ▶近日移民署提出的修法方向,本席大致上支持。但在部分修法條文上本席感到較為遺憾,因為過去幾個會期已有許多委員提出移民法相關的修法,但當初排案的國民黨召委遲遲沒有召開朝野協商,本席認為移民署應盡速表達立場與提出積極作為。
    移民署署長莫天虎:我們當前主要針對釋字708號有關收容規定的移民法修正,由於有時間上的壓力,希望委員能支持。
    ▶有關陳其邁委員之提案,本席要特別表示關注,即有關無戶籍國民取得身分證。過去本席也是無戶籍國民,深知取得身分證的難度。依現行國籍法規定,無戶籍國民取得身分證相較外籍配偶來說更為困難,本席認為具國民身分者不應再加諸法規上的歧視。
    移民署署長莫天虎:移民署希望在不同年齡、身分的類別作不同考量,需要勞動部、衛福部研議。
    ▶剛才署長以年齡、階級來做標準,本席認為不妥當,不應把移民政策鎖定在白領階級。我國應該在以國人就業為優先後,更積極的招募各面向欠缺的人才。
    ▶在移民署禁止外籍人士入國作業規定中,外籍配偶曾有偽造、變造護照或簽證紀錄,是以十年為管制期限。本席認同在防堵不法的精神,但現實上,造假證件多來自欲便宜行事之仲介業者。應懲罰不肖仲介業者,而非連同受害者一併處罰。而外籍配偶的管制期間長達十這個部分本席希望移民署了解研擬解決之道,避免家庭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