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要律師司法官考試了,大家一定都很緊張,我們先來講一個故事。
大家都應該知道釋字 535 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了警察的盤查,不可以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都要有「法律明確規範」,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但這...
明天就是要律師司法官考試了,大家一定都很緊張,我們先來講一個故事。
大家都應該知道釋字 535 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了警察的盤查,不可以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都要有「法律明確規範」,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但這背後有一個故事,關於一個僅有小學學歷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和他的國中畢業的弟弟。
➸ 走路,為何一定要帶證件?
有一位李先生,跟他母親以及弟弟住在台北市社子,原本家中有一個小工廠,但後來也收起來了。
李先生在 1998 年,就從自己家走出去吃東西,正當吃完在橋上走回來家時,碰到警察進行臨檢,並要求他拿出證件。
他覺得很奇怪,每天都在家裡附近走來走去,都不用帶證件,所以他就拒絕,並且準備要離開,但警察當不讓他離開,他只好嘴巴一直嚷嚷說:「走路不用帶證件!」
警察當然不耐煩,直接開始進行搜索,李先生一生氣,直接開罵:「幹你娘!搜什麼搜!」
李先生這樣辱罵警察,並且還動手動腳,當場就被帶回警局,並且打給他弟弟,叫他來處理一下。
弟弟到了警局之後,不斷向警察解釋,並且道歉,表示哥哥因為精神有問題,但因為警察不採信,並且在警訊的過程中,李先生非常茫然,答非所問,甚至還被帶到地下室按指紋,李先生在這樣的過程中嚇到不行。
最後李先生被以妨害公務起訴,雖然一審無罪,但最後還是改判拘役 20 天確定,並且緩刑 2 年。
➸ 弟弟不能接受......
李先生的弟弟雖然只國中畢業,但因為曾經也有發生過法律上的糾紛,所以自己苦讀法律的書籍打過官司。
所以他不原意放棄。
他覺得法律這樣規定,十分不公平,他不能接受自己的哥哥被法律這樣對待。他自己讀法律的書籍,到處到免費的法律諮詢去詢問,其中還得到碰壁的答案,讓他非常難過。
在《大法官,給個說法》中,有這樣的敘述:「在另一所大學,他的案子被安排在課堂上進行討論。李榮龍鼓起勇氣,公開在一群在他眼裡都是專家的法律系師生面前,努力使用有限的詞彙,陳述他就這個案件數月思考而得到關於法律與人權的見解。
『我講的時候很多學生認為我對,認為警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但有位助教不同意,還罵我。教授也叫我下次開庭的時候不要再辯下去,跟法官認錯就好了。』『教授講話之後,學生也不支持我了 』,李榮龍說。」
但他知道他更不能放棄,他絕對要幫哥哥討一個公道。
➸ 直到找到一位律師
直到後來找到一位張炳煌律師,他和同事范文清律師合作寫出了釋憲聲請書,在 2001 年大法官做出釋字 535 號解釋,才終於打贏這場法律持久戰。
這位李弟弟叫做李榮龍,雖然這個案件被判有罪時,明明刑度不重,所以大部分人都建議放棄,覺得應該要算了。
但他認為就是不可以這樣,法律的規範過於鬆散,導致警察的權力過大,進而侵犯他哥哥的權利,雖然他沒有讀過法律,但他的堅持,最後讓台灣法治緩步向前。
如果沒有他的堅持,他的哥哥仍會在含恨之中,但現在這是一個小人物的勝利。
➸ 所以你不能放棄
所以你不能放棄,因為明天就要考試了。
努力當然不一定會有成果,但不努力一定不會有成果。
而你這麼努力,你也堅持了很久,真的,你只差最後一哩路。
跟自己說,你很棒,明天你也會很棒的上場,後天你也會很棒的結束。
想想那麼多人放棄,你沒有,所以你也不會輸。
祝大家明天考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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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法官 給個說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釋字535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震驚難過
又聽到酒駕肇事致死的悲劇
而遇害者是老友暐瀚的母親
每次悲劇
大家都憤怒的要求提高罰則
但大家知道嗎?
依現行酒測的規定
罰則再高
酒駕者依然可以心存僥倖
因為警察,依目前的法規
其實並不可以隨機性的對用路人實施酒測
前陣子,詹姓音樂老師被警方違法盤查
我們知道警察並沒有「想盤查就盤查」的權力,必須符合法律要件
這一點我認為合理
因為「隨機的身分盤查」對「人身隠私」的侵害較大
應該要有較高的標準
不應任意、無差別的為之
但酒測並非「身分盤查」
而是確認行為狀態
對人身隱私雖仍有侵犯
但程度相對較低
然而依目前的法規,警察要對用路人予以酒測,也必須要有「合理懷疑」
亦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酒測
問題就在這邊,法律要求警察「客觀上有危害才能攔停酒測」,可是不把車子攔下來,警察要怎麼知道有沒有酒駕?
給大家看幾個案例
2016年,某酒駕的用路人看到前面有酒駕臨檢站,就在路邊停車;警察於是主動上前,要求酒測,被用路人拒絕。法院判決警方的酒測違法,因為:「人民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不能因為用路人在酒測臨檢站前停車,就說他有酒駕嫌疑。」
2019年,一名機車騎士從華中橋機車引道下橋,遇到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18毫克。後新北地院認為警方酒測違法,對下橋民眾無差別的攔查,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規定,取得的酒測值不得當作裁罰依據。
2017年,警政署發函「禁止員警在民眾停等紅燈時,持酒精檢知器無差別酒測」,但台北市警局至少到2019年,都還在用這樣的方式,市警局說:「民眾可以拒絕」。既然可以拒絕,難道酒駕的人會傻傻的去吹嗎?
這樣的法律實在必須檢討
喝酒到一個程度的人,有些會覺得自己很正常,不認為開起車來有什麼危險,這就讓酒駕的人有一種「賭賭看」的僥倖之心
而實務的判決上,只要警方沒有辦法舉證「合理懷疑」,那麼就算是實施酒測也會無效
酒駕攔檢,對人民法益的侵害相對較小
不像盤查身分,對隱私權的侵犯較大
但酒駕攔檢,對酒駕的嚇阻卻很大
我們應該要對酒駕攔檢
多一些容忍,給警察多一些授權
我的主張是,授權警方在指定的酒駕熱點路段,可以對車輛進行隨機性的酒測,遇測人不得拒絕
否則
徒有重罰
難以攔檢
酒駕肇事者的僥倖心態難以根絕
而類似暐瀚母親的悲劇
只會不斷發生
當然,這可能引起是否牴觸釋字535號釋憲文的爭議
但解釋文說警察不能沒有理由的隨機臨檢
仍可解釋為那是對「人」,不是對「交通工具」;
何況現行制度,光是在「治安熱點」就足以是盤查身分的要件
舉重以明輕,酒測對當事人的侵害更輕微
在酒駕熱點隨機執行酒測,應該也是合憲
倘就此有爭議
不妨再聲請釋憲
我也呼籲
掌握憲法解釋的大法官
在保護人身隱私的同時
也應該要想想
那些被酒駕者奪走的無辜人命
#酒駕零容忍
#酒測多容忍
#重罰之外授權加強酒測攔檢也很重要
釋字535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Better Call Zoe
保持清醒,該怎麼做就怎麼做。這位影評人也是普通人,會遇到的事情,就是各位身邊的好朋友都會遇到的。面對國家權力的施展,我們應該更冷靜。
畢竟我們沒有辦法在分局前面,跟警察握手,還讓媒體來拍照上演大道歉。
也沒有能耐刪掉監視器,議員、地方勢力,全部都好來好去,錢跟權的交錯運用。有法源卻不願意劃設【專區】,不讓專區的某些行業合法繳稅,警察跟政客就可以從中獲利,因為要處理事情要經過他們,而不是法治(啊對不起我扯遠了)
記住 #釋字535 #不同意搜索 等關鍵字
並以此為起點 可以查閱相關網路資源
敬祝各位市民
勞工節前夕
身心愉快
釋字535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警方執法大小眼!?與黑衣人握手言和,卻對路人違法盤查?】
🔥對路人違法盤查、誘導民眾妨害公務並陷人入罪!
前年11月,退休警察於陳抗時遭警方包圍、推擠,彰化地院日前判決指出,員林分局長洪文宏曾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告知如果有推擠就順勢假摔,即可直接用現行犯逮捕」。
近日更有一名女教師遭以「沒看過」為由強制臨檢,與警方發生口角衝突,最後被警方大外割壓制帶回局裡。按釋字535號解釋:臨檢應遵守正當程序,須以合理懷疑行為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本案女教師的危險性何在,警員至今仍無法說明,臨檢合法性也因而備受爭議!
上開兩例,最終卻都遭警方以「妨害公務現行犯」強制逮捕,嘉瑜觀察案情細節發現:他們都是遭警方「誘導」其推人、罵髒話後,「遭警方陷害入罪」,以便後續以公然侮辱或妨礙公務現行犯逮捕,進而掩飾先前盤查程序違法之實。網上亦有律師證稱曾遭警員挑釁後誘導其回罵,再以密錄器紀錄後以現行犯逮捕等誇張行徑,顯見此種「陷人入罪」的執法方式絕非個案。
🔥對黑衣人鬧事卻百般縱容,執法是否大小眼?
台北松山日前爆出黑衣人囂張闖進警局鬧事砸電腦,還被查出疑遭中崙派出所許姓所長吃案,北市警局長陳嘉昌27日證實:「監視器不僅錄到事發過程,而且事後遭許姓所長『不小心』刪除」。
但據嘉瑜了解,監視器專家明確指出「除非是人為故意刪除,否則資料不可能憑空消失。」,顯見本案事有蹊俏,陳局長對外卻仍包庇許姓所長,宣稱是「不小心」刪除,公然扯謊慘遭戳破!但對比違法盤查路人時的頤氣指使,對黑衣人鬧事竟百般包庇,也不禁令嘉瑜質疑警方執法是否大小眼?
🔥警方威信嚴重受損,內部改革迫在眉睫!
上開這些老鼠屎,已讓警方威信受到大眾質疑,其中許多問題更是積弊已久,嘉瑜也在4/28質詢時呼籲警政署應就以下5點徹底檢討:
1.遇到長官不當命令,基層如何伸張權利?
2.誘導並陷人入罪之執法方式,應嚴禁並徹查!
3.執法業務是否濫發功獎,形成違法盤查的誘因?
4.警察法治教育的嚴重不足,如何改善?
5.所長可擅自刪除監視紀錄,證物保全荒腔走板!
🔗相關連結:
110.04.28 司法委員會
https://youtu.be/j1GabLcxy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