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怎麼樣才算是平等?】
有沒有想過,「平等」這樣的價值,是誰要求的?
其實是《憲法》。
在我們的憲法第 7 條,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不是因為《憲法》規定,就必定代表平等,還需要《法律》,甚至是《行政命令》的配合,才能...
【究竟怎麼樣才算是平等?】
有沒有想過,「平等」這樣的價值,是誰要求的?
其實是《憲法》。
在我們的憲法第 7 條,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不是因為《憲法》規定,就必定代表平等,還需要《法律》,甚至是《行政命令》的配合,才能真正的落實憲法的價值。
那我們就來講三個故事,告訴大家平等權如何從憲法落實到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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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在法律上還要被壓迫?
在過去,我們曾經的民法對於父母如果在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的意思不一樣的時候,法律直接規定由父親來行使,除非父親無法行使才會交給母親來行使。
這個規定帶給女性很多的麻煩,因此後來在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大法官做出了釋字 365 號解釋,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違憲,違反憲法平等權的規定。
後來民法也終於修正,改成如果針對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權利行使意思不一樣時,交給法院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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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是合力完成的行為,不應該分開判斷?
在去年,大法官做出了釋字791號解釋,認為通姦違憲因此宣告失效,而在大法官理由書中,有一段提到了平等權的論述。
因為通姦一旦發生,就會有兩個「共犯」出現,一個是外遇本人,一個小三或小王。而在我們法律裡面,共犯基本上是要一起被審判,這樣才公平,但是通姦是允許元配對於外遇的對象原諒,只告小三或小王。
大法官就認為如果這樣的犯罪是要兩人一起合力完成,卻常常最後只有一個人入罪,十分不公平,因此認定通姦罪有違反平等權的部分。
最後立法院按照大法官的解釋,刪除了刑法裡頭關於通姦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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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戀為什麼不能結婚?
釋字748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民法裡面有保障異性婚姻,卻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違反平等權的,性傾向在婚姻上不應該要有差異,因此也認定「現況下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
只是至於要用什麼樣的方法來保障同性婚姻,大法官這邊是選擇尊重立法院的決定。而在 2018 年的公投後,立法院最後選擇使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來保障同性戀的婚姻。
➜ 憲法的價值,需要透過所有人的努力才能落實
憲法所保障的「人權」,需要透過人民不斷的奮鬥,政府制定相應的規定,才會讓這樣的價值真正的落實,成為一種持續性的規範。
那你覺得,還有哪邊是很不公平的地方呢?
還是也應該要在憲法裡面,對於平等權要規定的更加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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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65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日(6/14)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內容如下,供大家參考,我和伴侶盟夥伴將會持續密切監督修法形式、修法時程以及後續相關議題的發展。
誠摯希望行政院團隊,能和民間支持平權的力量一起努力向前,不要再舉棋不定了,加油吧!台灣絕對值得一個更平等、更民主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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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平等權的保障,同性婚與異性婚,應如何確保權益以符合憲法保障意旨:
1、釋字365號理由書指出:「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2、「等則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3、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
二、同性婚姻權益保障事項:
1、不論男性同志或女性同志,訂婚年齡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但未成年訂婚或結婚均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異性婚現行民法對於男女雙方年齡之差別規定,建請一併配合規範。
2、禁婚親限制之目的在於種族健康與倫常考量,雖同性婚因無自然血緣關係致造成種族健康之疑慮,惟基於倫常仍應予同性婚同步規範為宜。
3、結婚之形式要件,同性婚與異性婚應等同規範,不宜有區別,即須:「書面」+「二位證人」+「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三個要件併存,才完成婚姻的成立。
4、結婚實質要件與同性婚姻本質不盡相符合部分,例如不能人道之規定,可不適用。
5、異性婚之夫妻財產制規定,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