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28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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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28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17 13:34:18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

  • 釋字728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4 21: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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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政治 #台灣 #科普 #科普政治學 #政經八百 #大學生 #政府 #公民 #民主 #社會 #憲法 #大法官 #法律 #祭祀公業 #釋憲 #歧視 #性別 #性別歧視

  • 釋字728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10-16 14:30:48
    有 799 人按讚

    【莫忘今日許諾 捍衛憲政價值】2016.10.16

    時代力量黨團今(1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日前黨團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十問」問卷,共收到五位被提名人的回應,包含黃瑞明、張瓊文、詹森林、許志雄以及黃昭元,會中也預告接下來一週審查及質詢被提名人時,會更進一步的就被提名人的立場做討論。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首先表示,五位被提名人都一致認為「憲法第80條之規定是否會對我國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會造成障礙;另外針對「年金改革未來若變更給付內容」,五位被提名人也認為需視法律具體規定,但不當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立委林昶佐則提到,「以私法自治正當化祭祀公業條例中之性別不平等是否有當」,除了張瓊文被提名人表示「有規約之情形則認同釋字728號解釋」之外,另外四位被提名人都認為不合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至於「人民得否以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制憲權」,張瓊文則認為應由代議士主要推動,既有的代議士制度就足矣,其餘四位則認同以公民投票方式行使制憲權。

    另就「總統得否透過開除黨籍以剝奪立法院院長的資格」,黃昭元強調要從個案來認定,張瓊文則未表示明確的立場,其他三位被提名人黃瑞明、詹森林和許志雄則認為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立委黃國昌也補充,當年九月政爭時法學界曾發出聲明提醒馬前總統,其行為已經逾越憲政紅線,自己也當時亦參與連署及抗議行動,暫不論行政院長與總統權力關係的問題,擁有最高民意的總統透過身兼黨主席,將手伸入立法機關,以黨紀處分來剝奪立法院院長立委資格,是嚴重破壞憲法下權力分立的原則。立委徐永明也補充,自己質詢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時,許宗力也明確表示,總統當然可以兼任黨主席,但若透過黨紀來撤換立法院院長就明顯不適當。

    立委高潞・以用表示,就備受關注的同性婚姻議題,黃瑞明、詹森林、許志雄都傾向認同同性婚姻,而張瓊文被提名人的立場則與法務部相近,黃昭元則表示有關此釋憲聲請案繫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不回應本題以避免影響審判獨立。就原住民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限制問題,高潞・以用提到目前制度限制使得都市原住民無法投票居住地的選舉,她也舉例自己也因原住民身份而不能參選區域立委,而被提名人黃瑞明、詹森林和許志雄認同為反民族自決原則,張瓊文則認為無不當限制參政權,黃昭元則表示要透過修憲解決。

    另外就「地方政府得否就環境保護事項制定較中央法規更為嚴格之自治條例?」,高潞・以用舉例像是彰化、雲林欲訂定較中央更為嚴格的「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來改善地方的空氣品質,被提名人張瓊文、許志雄認為地方得制定,黃昭元、黃瑞明則認為要透過修法解決,詹森林則表示視個案狀況而定。

    立委黃國昌提到,「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規則變更法律之適用範圍與內容」涉及前陣子勞動部「七休一」函示的問題,其中黃瑞明、張瓊文及詹森林被提名人,與上週許宗力被提名人的回應相似,認為牴觸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也沒有這麼大的權限,而許志雄及黃昭元則認為要就個案具體判斷。另針對「大法官針對釋憲個案能否於事後更改已公布之意見書」,黃國昌說五位被提名人有三種不同見解,張瓊文被提名人態度相對保守,認為意見書事後可以進行修改。黃國昌也補充,做出裁判之後法官不得再變更或撤銷,除非裁判書有明顯誤寫等狀況,事後則用裁定更正方式處理。未來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的修正方向,黃國昌表示目前大法官的意見書是具名方式,看不出由哪一位大法官主筆,而黨團會朝向顯名主義的方向修法,呈現出主筆意見書的大法官是哪一位大法官。

    有媒體詢問會否因張瓊文立場相對保守而投下反對票?立委黃國昌回應,對被提名人會以整體作為考量,包括對我國憲政制度、權力分立原則和基本人權的問題上,是否有資格進行思考,張瓊文被提名人確實相對較為保守,對未來釋憲上張瓊文被提名人的立場如何,明天下午進行審查和質詢時,會進一步的詢問,也才會就個別提名人適任與否進行評估。

  • 釋字728 在 李晏榕 Yen-jong Le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4-05 21: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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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台灣人想到印度,看他們生了女兒就抱頭痛哭的情況覺得可笑落後。台灣大法官釋字728號,把台灣自以為是的相對進步,直接打回原形。進入二十一世紀,男子才為正溯的傳統思想仍然活躍,台灣社會婚姻平權的概念仍然匱乏。」

    前天我在電子報上看到這篇讀者投書,作者是平埔族的朋友,她寫下她追尋家族歷史時所感受到的憤怒與無奈。她的母親來自於母系社會的凱達格蘭族,然而政府強制平埔族漢化的過程中,強硬地破壞了各族長久以來的社會制度與風俗習慣。漢化帶來了獨尊父系家族的「新傳統」,子女承繼父姓、家族祭祀僅祭拜父系祖先等情形,因而成了多數平埔族後代必須無奈接受的現實。

    清明時分,家人相聚掃墓祭祖是台灣漢人的風俗。雖然,漢文化風俗在現代化的台灣,相對幽微淡化,但是它的父權結構並沒有因為時間經過而消失,反而更細緻地藏在人與人的互動之間,甚至透過法律條文在日常生活的實踐而可能對女性構成間接歧視。在這個人人都說「性別平權」的時代,我很驚訝地發現,面對祭祀公業的議題,我們大法官的思維,卻仍然守著舊時代父權社會的窠臼。

    今年三月,大法官釋字第728號針對祭祀公業派下權獨尊男性子嗣的規範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令人無奈的是,大法官選擇最保守的形式,以私法自治為由,宣告對女性造成差別待遇的祭祀公業規約合憲,完全無視於憲法關於男女平等的要求。更有大法官的意見書主張,「姓氏」應該才是祭祀公業派下權的決定要件,未婚女子、入贅婚女子皆享有派下權,所以沒有性別歧視的疑慮。然而,在這樣的主張背後,除了僅以漢人獨尊父系姓氏的出發點為思考外,更隱藏著對已出嫁女子的歧視,認為「嫁出去」的女性就不屬於父系家族之人,更何況男子不因結婚而有喪失享有派下權的風險,有如此缺乏性別平等意識的大法官主掌保護人權的重要位置,實在讓人憂心。

    如果國家法律放任既有的、具有性別歧視的傳統風俗,導致對於女性不利的結果得以維持,其實也是侵害女性的權利。面對歧視女性的漢文化傳統,大法官要說他們莫可奈何?還是勇於挑戰傳統,與時並進地建構現代化台灣的憲法精神?釋字第728號解釋讓我們看見了大法官如何地缺乏性別意識、如何地成為傳統習俗中根深蒂固的性別歧視的幫兇。

    🌹讀者投書摘錄自:http://tinyurl.com/qarn6h9
    🌹延伸閱讀-
    「官曉薇:大法官的性別平等大爆走」:http://tinyurl.com/nhe88hv
    🌹社會民主黨「性別」和「族群」的第五支箭:http://sdparty.tw/politics05.html
    🌹一起加入我的團隊吧,點這裡 −> http://goo.gl/jhGDwX

  • 釋字728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5-18 20:15:20

    這支影片是黃標嗎?#對這支影片是黃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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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劃:庠佑
    |腳本:庠佑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亞洲最大」成人平台SWAG被抄 會員哀嚎擔憂「鑽石」會費要不回:https://bit.ly/2RjtAp5
    →「與偶像零距離」的SWAG成人影音平台,正在將台灣的性產業「去中心化」:https://bit.ly/3hw1j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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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407 號解釋:https://bit.ly/3eVPMyz
    →釋字第617號解釋 : https://bit.ly/3osT9Ql
    →台灣有線電視情色發展(上):https://bit.ly/33TPCkU
    →台灣有線電視情色發展(下):https://bit.ly/3uZN3tc
    →成人頻道邁入黑暗期:https://bit.ly/3wsoxSb
    →「天邊一朵雲」火辣 挑戰新聞局剪刀:https://bit.ly/3w9sNWc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uXxYbM
    →同性戀平權爭議事件簿:https://bit.ly/3uWQZex
    →所謂「善良風俗」──從台灣色情管制政策變化談起:https://bit.ly/2S16hQS
    →警抄台資情色平台 陸資平台業績漲一倍:https://bit.ly/3w6uY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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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司機的勝利!接受檢察官條件加強審核後 SWAG「宣告復活」:https://bit.ly/3oryEnk
    →從SWAG被抄,看數位情色產業大躍進下的法律衝撞、直播主的勞動現場:https://bit.ly/3opaMk4
    ◎論文資料
    論性的刑事規制─ 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再檢視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作者:李庭歡
    論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物品之概念及處罰基礎 國立臺灣大學法教分處碩士論文,作者:紀凱峰
    出版品分級制度之研究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作者:王盛鐸
    成人影片的來源及公眾態度研究 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碩士論文,作者:黃秀娥
    臺灣男性向同人誌創作者發展現況之探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文傳播學系碩士論文,作者:劉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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