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醫師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醫師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醫師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醫師法產品中有4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終於搞懂了 根據醫師法第21條 地方政府是自費金額 「核定權」,不是檢驗「核准權」 我們慧智是合格SARS CoV-2抗體檢驗單位 用的也是台灣FDA EUA授權核可的試劑 當然可以做檢驗 而禾馨各院所6/9就送台北市政府核定金額 而所屬慧智醫事檢驗所也曾在7/7再送過一次北市府核定金額 (公文在...

 同時也有2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桃園市專勤隊查獲一名偷渡來台的越南通緝犯,在台違法從事整型密醫工作,還持他人居留證報名健身房和選美比賽,全案依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及醫師法等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0606 - 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部...

醫師法 在 鯤腹腳史蹟-張鎧臣de台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9:36:15

. 【安平舊聚落-海頭社劍獅】 ◆義行劍獅/有擋頭劍獅/流鼻血劍獅: 屬於安平地區年代較早的劍獅之一,材料為蚵殼灰,因蚵殼灰材質不易保存,且早期醫療不發達,蚵殼灰曾被摳下來當作氣喘藥引,且鼻子為最突出的部分,風化嚴重,再加上因為其材質為蚵殼灰,有傳說男人摸了祂的鼻子那裡就可以乒乓叫,於是年代久遠的...

醫師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醫療暴力行為犯了什麼罪? —— 這幾天,許多醫院發生醫療暴力事件。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迫、恐嚇...

  • 醫師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0 10:46:05
    有 2,315 人按讚

    我終於搞懂了
    根據醫師法第21條
    地方政府是自費金額 「核定權」,不是檢驗「核准權」
    我們慧智是合格SARS CoV-2抗體檢驗單位
    用的也是台灣FDA EUA授權核可的試劑
    當然可以做檢驗
    而禾馨各院所6/9就送台北市政府核定金額
    而所屬慧智醫事檢驗所也曾在7/7再送過一次北市府核定金額 (公文在留言處)

    反正重點北市府就是想罰款 那也沒關係
    但罰款後是不是能夠快速核定自費檢驗金額
    這就看北市府的智慧了

  • 醫師法 在 天下雜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8 20:00:01
    有 50 人按讚

    #Off學【他用一支筆,傳達族群共榮的信仰】

    醫生身分的陳耀昌,曾完成第一例台灣骨髓移植,推動「法醫師法」;政治家身分的陳耀昌,為自由、民主奮鬥、重視人權。

    從醫學殺出的從政路,曾倒扁組紅黨,陳耀昌最終在文學找到歸宿,他想透過《斯卡羅》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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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師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3 08:33:40
    有 20 人按讚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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