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醫師法第1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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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08: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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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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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師法第12條 在 指傳媒 Fingermedi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02 23: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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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善植提醒台中診所醫師違規用藥 如有身體不適請速至醫院就診】

    【特派記者游勝鈞/台中報導】針對台中市議員張彥彤一家人發生「鉛中毒」,台中市政府衛生局上週啟動專案調查,抽驗相關藥材,其中,健保給付的中藥化驗結果合格,病人服用的藥粉初驗結果2日出爐,顯示重金屬超標;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盛唐中醫診所負責醫師呂世明的醫療行為導致患者健康受損,日前已依違反醫療法函送地檢署偵辦,衛生局將要求該醫師停診一個月,另依法裁罰,並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對不法行為危害市民健康,市府絕不寬貸,醫師呂世明坦承開立處方未將額外加入的藥材依規記載於病歷,已依違反醫師法第12條裁處10萬元;另依醫師法第28-4條,最高可裁處50萬元罰鍰,待司法偵辦後,若確實涉刑責,將處最高罰鍰。
      法制局長李善植於臉書提醒市民:有去盛唐中醫診所給呂世明院長看病的朋友請注意,如果服用自費藥材後有不適情形,請速至大醫院就診。如果對於呂院長所開立的自費藥粉或水藥有疑慮,備妥足夠檢驗數量中藥之完整包裝(至少30克、30粒或藥粉包15包),攜帶身分證、印章、購買憑證(藥袋、收據、掛號單等),至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西區民權路105號4樓)藥政醫粧組申請檢驗,如有相關問題可電洽04-22220655。
      衛生局說明,衛生福利部針對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訂有檢驗標準及法規,衛生局每年都會抽驗醫療機構及市售的中藥材與中藥製劑,近兩年重金屬檢驗均全數合格。本案為單一診所醫師違規用藥個案,民眾無須過度擔心,也提醒醫療院所及民眾,勿買賣來源不明中藥,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及健康安全。
      成人鉛中毒多以慢性為主,常見症狀包括腸胃道脹痛或絞痛、貧血、神經及肝臟損傷等,衛生局呼籲,近期如曾至盛唐中醫診所呂醫師門診就醫之民眾,服用自費藥材後有不適情形,切勿恐慌,請速至本市8家醫院就診。

  • 醫師法第12條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02 15: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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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鉛中毒中市府重罰診所負責人

    針對台中市議員張彥彤一家人發生「鉛中毒」,台中市政府衛生局上週啟動專案調查,抽驗相關藥材,其中,健保給付的中藥化驗結果合格,病人服用的藥粉初驗結果今(2)日出爐,顯示重金屬超標;衛生局表示,盛唐中醫診所負責醫師呂世明的醫療行為導致患者健康受損,日前已依違反醫療法函送地檢署偵辦,衛生局將要求該醫師停診一個月,另依法裁罰,並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對不法行為危害市民健康,市府絕不寬貸,醫師呂世明坦承開立處方未將額外加入的藥材依規記載於病歷,已依違反醫師法第12條裁處10萬元;另依醫師法第28-4條,最高可裁處50萬元罰鍰,待司法偵辦後,若確實涉刑責,將處最高罰鍰;衛生局也要求呂醫師停止門診業務一個月,靜待司法調查;另外,可依照醫師法第25條移付懲戒,嚴重者將廢止醫師執業執照及醫師證書,並面臨後續刑事責任。

    衛生局指出,已要求該醫師停診一個月,並要求該醫師出面說明,若有多數市民受害,市府將跨局處協助病患求償,維護市民權益。曾局長指出,先前已依違法醫療法函送地檢署,另外針對該醫師自述疑誤用硃砂調劑藥粉予病患使用,硃砂為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藥用的中藥材,衛生局將依藥事法第83條再移送地檢署偵辦。

    此外,衛生局專案調查過程中,考量是否其他病患受害也進行醫調,後續發現該診所也發生一起鉛中毒女性個案,另經醫調人員前往診所調查、檢驗藥品,目前尚待初驗確認。

    衛生局說明,衛生福利部針對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訂有檢驗標準及法規,衛生局每年都會抽驗醫療機構及市售的中藥材與中藥製劑,近兩年重金屬檢驗均全數合格。本案為單一診所醫師違規用藥個案,民眾無須過度擔心,也提醒醫療院所及民眾,勿買賣來源不明中藥,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及健康安全。

    成人鉛中毒多以慢性為主,常見症狀包括腸胃道脹痛或絞痛、貧血、神經及肝臟損傷等,衛生局呼籲,近期如曾至盛唐中醫診所呂醫師門診就醫之民眾,服用自費藥材後有不適情形,切勿恐慌,請速至本市8家醫院就診。另備妥足夠檢驗數量中藥之完整包裝(至少30克、30粒或藥粉包15包),攜帶身分證、印章、購買憑證(藥袋、收據、掛號單等),至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西區民權路105號4樓)藥政醫粧組申請檢驗,如有相關問題可電洽04-2222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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