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土地法規|許文昌 博士 📚➔ http://qr.angle.tw/zic ✔規範土地利用及土地分配之法規,除土地法外,特別法林立,因此龐雜凌亂,難以一窺全貌。許文昌老師以其多年的教學心得及實務經驗,整理出這本脈絡清晰、層次分明之小法典。 ✔這本小法典編排,除蒐錄八十餘種重要且常用土地...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4-30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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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規|許文昌 博士
    📚➔ http://qr.angle.tw/zic

    ✔規範土地利用及土地分配之法規,除土地法外,特別法林立,因此龐雜凌亂,難以一窺全貌。許文昌老師以其多年的教學心得及實務經驗,整理出這本脈絡清晰、層次分明之小法典。

    ✔這本小法典編排,除蒐錄八十餘種重要且常用土地法規,依其性質區分為十四大類外,並對重要法規加入「名詞解釋」及「歷屆試題」。值得推薦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不動產部分)逐號析論,坊間難得一見。

    ✔本次改版,除更新原法規及添加新試題外,另增加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俾本書更加充實而完整。每經一次改版,本書內容就向前邁進一步。追求完美,止於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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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在 新北市議員 陳永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7-11 12: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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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店•美之城社區(風景區)重建案 】

    ★ 案件簡述 ★
    美之城社區因建物現況老舊有公共安全疑慮,期盼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更新,但該條例施行細則尚未制定,故應將本案狀況委請本區立法委員、在制定該條例施行細則時,納入規範,解決該社區住戶老舊建物公安問題。

    ★ 現況說明 ★
    自5/22(一)受翁里長及居民請託,永福邀集居民和市府團隊研議討論至今近1.5個月的期間,翁里長將本案委請該區立委以尋求協助制訂施行細則時納入規範,但地方立委尚未回應。

    今天7/11(二)上午9點,本席收集相關法令、再向翁里長、社區主委及前主委與住戶說明,本案目前可依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但因現況本條例施行細則仍於籌備研擬中,希望可透過地方立法委員在此籌備期間、將本案納入制定施行細則中,解決美之城社區重建問題。

    希望地方立法委員負起『立法』解決地方問題的責任!!加油!加油!加油!

    ★ 資料來源 ★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https://goo.gl/8W7Trm
    2) 內政部官方網站:https://goo.gl/mF2q21
    3) 危老屋重建條例懶人包:https://goo.gl/7g6rSb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在 Kolas Yotaka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3-01 23:59:12
    有 46 人按讚

    每個人都要住在房子裡,但是我猜想大部分的人不知道自己現在住(不管是買的或租的)的房子到底是「危險建築」還是「老舊建築」。對大部分的人來說很難,也可能有更多人不知道立法院正在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其實跟大家息息相關。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 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 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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