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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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5 1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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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開車騎車是不能玩手機的,年末將近,到處都在警察大執法抓各種交通違規,還有檢舉達人也都蠢蠢欲動,不管再急,請停車在使用手機好嗎?維護用路人(包括自己)的安全唷!



    不過最近有則新聞是這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90號判決

    有位機車騎士在停紅燈的車叢中,從包包中拿出手機看有沒有未接來電,警察北北要求她到旁邊停車接受稽查遭拒,因此警方認定拒絕停車稽查逃逸,開單舉發,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違反處罰條例,裁罰新台幣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機車騎士很森氣就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贏了喔!

    法官的見解大概是,雖然機車騎士在駕駛機車停紅燈的時候用手機,但是那是在車輛靜止的時候短暫查看電話內資訊(不到10秒),和一般宣導不能用手機的違規行為不太一樣,有沒有妨礙駕駛安全還不好說,再來,攔檢逃逸的逃逸應該是像停車受檢後消極不配合出示證件,或不提供可查知行為人確實身分之文件或資料而離去現場等,因此原處分撤銷。



    雖然機車騎士贏了,但大家還是不要隨便用手機啦!真的危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手機 #機車 #逃逸 #交通 #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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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在 TaibeiMoto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22 01:11:35
    有 1,079 人按讚

    11/20
    被開的罰單或告誡單法條
    大概是下面這個

    「不服從警察指揮」

    我再三和多個警察確認
    他們說只要當天晚間6點到11點59分
    共6小時之間
    在塔城街和市民大道路口待轉 累計 兩次
    (不連續也算)
    就是不服從指揮 會開單

    交通指揮是為了排除當下狀況進行
    照理只能指揮當下行為

    我如果6點待轉一次
    一個小時後 再待轉第二次就是違規?

    指揮的法力範圍可以那麼大?

    警察要不要乾脆指著你說
    「你現在從這裡騎去新店」
    Ok 你沒騎去新店 就是不服從指揮

    現在在玩「老師說」就對了
    你要跳著說話 不跳就開單
    你講話前要拍手三次 不拍就開單

    #大同分局 #大稻埕波麗士 #待轉大富翁
    #交維變主辦 #公親變事主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