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二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二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二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二項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邱莉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莉莉提醒您,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對於102年3月份停車費已逾第一次催繳期限且尚未繳納的車主,將於102年5月22日寄發第二次(雙掛號)催繳通知單,請於收到催繳單時把握時間繳費,以免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舉發,處以新臺幣300元罰鍰。 新聞來源:http://www.ta...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二項 在 邱莉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3-05-22 13:25:14
    有 23 人按讚

    莉莉提醒您,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對於102年3月份停車費已逾第一次催繳期限且尚未繳納的車主,將於102年5月22日寄發第二次(雙掛號)催繳通知單,請於收到催繳單時把握時間繳費,以免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舉發,處以新臺幣300元罰鍰。

    新聞來源:http://www.tainan.gov.tw/traffic/tnpage.asp?id={B5EE175F-B76C-441F-B88E-00628B6B4A0C}&nsub=F0A000&unionnsub=A100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二項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3-03-28 23:08:53
    有 361 人按讚


    網友詢問
    我想請問..
    民眾把急診門口當停車場擋住救護車進入
    有沒有什麼罰責可規範?

    今天一位民眾大喇喇的把車停在急診門口
    警衛大哥請他移車
    換來的是民眾的破口大罵
    說我們沒愛心、沒同情心、沒同理心
    說他載家人來看病"暫停一下"會怎樣?
    說停車場還要花時間找停車位
    為什麼我們就不能讓他借停一下
    最後還要告警衛不適任
    並對著警衛說"你是三小東西?"

    這樣的事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
    擋著救護車進入的人難道都沒想過別人的需要嗎?

    ================================
    回答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急診室可依其違反第一項第五點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之規定請交通警察前來處理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