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一項第一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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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一項第一款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59的網紅劉哥的律師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劉哥最近在路上常常看到停在路邊的車窗上浮現著一張張的人臉, 遠看還以為真的有駕駛人坐在車上, 近看才發現其實只是一張圖片而已, 或許是駕駛人有時會停在禁止停車的區域,要讓警察誤以為他在車內、只是臨停,以避免遭到開罰吧, 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靜止中的車輛不能在車窗上擺放圖片, 但還是不鼓勵違停的行為...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一項第一款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1 08: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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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停搞定??>
    劉哥最近在路上常常看到停在路邊的車窗上浮現著一張張的人臉,
    遠看還以為真的有駕駛人坐在車上,
    近看才發現其實只是一張圖片而已,
    或許是駕駛人有時會停在禁止停車的區域,要讓警察誤以為他在車內、只是臨停,以避免遭到開罰吧,
    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靜止中的車輛不能在車窗上擺放圖片,
    但還是不鼓勵違停的行為喔!!

    P.S.這樣放圖片其實還蠻可怕的(尤其是退色到慘白的第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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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知識---「臨停」和「停車」不同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1款:「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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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一項第一款 在 彰化縣議員賴清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02 14: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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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收19張違停罰單 1萬7千元飛了!民怨「比減稅還有感」
    蘋果日報(記者:俞泊霖/彰化報導)

    5月開始申報所得稅,不少民眾直呼「減稅有感」,但彰化縣和美鎮十茂路住戶,近期紛接獲交通違規紅單,甚至有人一天收到19張,罰款高達17100元,事由都是在白線上停車佔用車道,直呼比減稅有感。今天住戶氣得擺出數十張罰單,批評警方針對區域性大規模檢舉,未提醒就開罰,不符比例原則,根本把民眾當提款機,簡直「比減稅還有感」。

    住戶林啟詔(75歲)說向《蘋果新聞網》表示,住家門口十茂路位在新庄國小旁,路幅不到8公尺寬,兩旁是白線,所以住戶多年來都是路邊停車,但上月兒子卻突然接到違規罰單,他接到第一張後先繳納,未料上月25日又一口氣接到相同事由的19張罰單,共20張罰單令人氣炸,也擔心後續還有還沒寄來的罰單,而已收到的罰單檢舉日從2月12日至26日。

    當地約7、8名住戶今天由縣議員賴清美陪同在該路段一吐怨言,住戶也紛拿出自己的紅單,初估所有已收到的紅單近50張,也有人一天收到7、8張。黃姓住戶說,十幾年來停車都沒問題,根本不知白線停車違規,未被勸導就大量開單,把民眾當提款機。

    縣議員賴清美說,當地民眾白線停車已十餘年,如今突然一天內收到大量罰單,才詫異為何受罰?且這些罰單都是檢舉達人錄影檢舉,如此區域性大量的罰單,警方為何不先立牌子警告、勸導,根本為了衝業績把百姓當提款機,非常不妥。

    和美分局五組巡官鄭碩彥表示,這些罰單是檢舉民眾把7天內的違規照片同一天上傳警方系統,因此車主才會同一天收到這麼多罰單,警方發現有區域性大量檢舉案,也有轉請派出所人員規勸車主,不過檢舉案只要屬實,警方仍需依法告發。

    鄭碩彥說,這些罰單都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5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開出,除非檢舉案要件不符,否則都須依法告發舉發,最低罰則是900元。

    《蘋果》追查,檢舉人是每天上下班都會行經該路段的用路人,因認為路邊停車妨礙會車,今年2至4月同一位檢舉人在該路段共檢舉96件交通違規案件,警方提醒,白線停車原則上要停在線內,才不會因妨礙交通受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一項第一款 在 涂醒哲 Dr.Twu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6-17 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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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道上停車 警方將嚴正執法】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為有效加強車輛違規停車及防止車輛違規開上人行道停放,將展開加強汽、機車輛違規停上人行道的取締工作,還給市民有個好的市容及行走空間。

    如車輛停放在人行道上,且該處已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告示時,即屬違反交通法規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或按規定行為得依同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據予舉發並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得使用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同時歡迎民眾撥打110踴躍檢舉,為井然有序的城市空間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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