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3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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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3款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同性伴侶專法是歧視嗎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bit.l...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3款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01 16:36:48
    有 1,875 人按讚

    「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僅才相差兩個多月的時間。
     
    不過,這次事件最讓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和分局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但是中和分局卻表示檢視錄影畫面後,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中和分局的這樣的說法,相當難以令人接受。
     
    就像今年七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灣旅遊拍攝影片,遭砂石車司機逼車,而集集分局副局長卻表示這是台灣民情一樣,警政機關對於逼車行為的怠惰與縱容,根本就是造成這種惡劣現象的幫兇。
     
    在這裡我期許警政機關,要回應民間大眾的疑慮,切莫不食人間煙火,變相縱容惡質的駕駛行為,讓惡意逼車這類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
     
    時代力量黨團也會提出修法,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做修正,遏止惡意逼車行為,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3款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19 15:00:02
    有 2,010 人按讚

    面對人生的岔路,不妨停下來喘口氣
     
     
     
    但別在高速公路。
     
    違規插隊、跨越槽化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等3項違規,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12款規定可處罰3000至6000元罰鍰。
     
    呼籲各位用路人,行經交流道區應依序於外側車道及減速車道排隊下交流道,切勿插入連貫車隊或任意於車道停等而造成後方車輛事故。
     
    #請大家事先規劃好路線
    #禁止高速公路插隊
    #或是走錯交流道倒退嚕
     
    #警察雞湯系列 #人生岔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3款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07 02:30:09
    有 208 人按讚

    【檢舉改3天你OK嗎?陳柏惟不是羅淑蕾第二】

    109年4月1號。一個爭議的提案,讓提完案之後提案人、連署人都出來解釋澄清,這是什麼案子窩的媽呀。簡單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A 規範檢舉的七之一條 → 7天內要檢舉不然不算數
    B 規範製單舉發的九十條 → 90天內製單舉發不然不算
    C 然後現在立委大官要把改90天製單改成7天

    這些立委大人以及連署人不要只會聽違規魔人的單方面言論啊。民國109年劉櫂豪等16名立委提案將製單舉發修正為七日使其跟【民國103年的民眾檢舉日期修改七天】要有一致性。原本製單舉發期限是三個月,居然要跟檢舉日期7日一致,目的很明顯,就是要製單來不及所以不罰。

    糾鬥媽DAY!各位好朋友,原本是三個月的違規檢舉範圍,在當年民國103年是誰改成七天的?就是陳超明跟羅淑蕾啊!

    民國103年的提案人是陳超明跟羅淑蕾(附錄1),此舉大大的讓違規仔更舒暢了,交通違規執法不力就是在處罰合法守法的用路人,說什麼違規而不自知,駕照都是亂考的嗎,也就是因為這樣,這幾年來許多並排致死騎士傷亡不斷,違規者明明有停車格還是要停紅線卸貨,方便下車,導致五股女童被壓破內臟,這個法就是共犯。因為法律無嚇阻無執行力,警察勸導之後違規繞一圈再回來繼續停,因為公權力被惡法限制,民間找到出口,民間研發檢舉app也開發許多款都是為了自救。今年台南違規停車害一位騎士,還是一位女駐唱歌手死亡,之後民眾湧入警察局官網痛罵為何平時不取締違規停車。又因為公權力不彰,之所以各種違規人被舉發之後都會說出很恐怖對檢舉人威脅的言論,因為他們習慣了違規,所以會有相對剝奪感,還有人暗夜被追打,這樣的民眾跟民眾對立,以及養成違規習慣,都是因為國家公權力不彰所導致的,現在更重要的應該是要把公權力找回來(附錄2)。不要讓惡法成為城市規畫不良、停車格管理怠惰、公權力不執法的遮羞布。

    而且文字訴求跟情緒勒索方式,跟當年如出一轍。陳大委員跟劉大委員,拜託不要當陳超明and羅淑蕾第二。OK,已經出來澄清了,希望後續這個案不要再走下去,相信沒有人要當第二。

    對了,民國103年5月28日這一天的交通委員會協商,你各位現在的檢舉七天,原本超明哥是要求交通部從三個月改成三天的。三天你各位可以想像嗎?好,我深呼吸,要跳出框架思考,往後退一萬步,要是現在的提案立委仍有共識,真正要為民服務,吹響階級的號角,舉起人民的拳頭。我建議現在第十屆的提案人向第八屆立委的超明哥致敬,做徹底一點,不如把檢舉期限跟製單舉發期限都改三天。

    三天!我保證,這樣執行下去治安數字一定會變好!

    #幹小事 X 龍貓公車

    附錄1:
    民國102年11月22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從三個月要改為三天

    主提案
    陳超明 林明溱 羅淑蕾

    連署提案
    吳育仁 詹凱臣 簡東明 陳鎮湘 廖正井
    鄭汝芬 邱文彥 呂學樟 江啟臣 楊應雄
    馬文君 徐少萍 紀國棟 陳碧涵 徐欣瑩

    附錄2:
    幫我把警察找回來,請連署廢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建立良好的用路文化。
    【馬上連署】https://pse.is/RJ8GY

    -延伸閱讀-【媒體投書關鍵評論網】https://pse.is/P3NGZ
    -延伸閱讀-【不想讀用聽的】https://pse.is/REJSX

    ================
    109年 5月7日 最新的進度
    交通委員會90天改60 天
    政策居然可以買賣豬肉式的議價
    出委員會喊價60天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71155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3款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1-27 19:00:01

    #記得打開CC字幕 #同性伴侶專法是歧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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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節重點:
    01:29 【複習一下上次的釋憲】
    02:02 【專法派:所以另立專法就好啦!】
    05:17 【反專法派:專法就是歧視!】
    06:38 【美國種族隔離政策】
    08:47 【同性伴侶專法就是隔離政策?】
    09:46 【那專法派又怎麼看這個類比?】
    10:27 【反專法派又怎麼回應這個質疑?】
    12:18 【所以關鍵到底是什麼?】
    13:17 提問TIME
    13:33 掰比~別忘了訂閱

    🔈本集特別感謝「律師談吉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註)歧視在英文中是用 discrimination 這個字,但這個字在英文中反而比較中性,不一定具有負面意思,像是當某個規定是「特別優待年輕人」(discrimination in favor of the young)的時候,也會用 discrimination 這個字。

    【 製作團隊 】
    |企劃:鯉鼬
    |腳本:鯉鼬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107年公投案意見發表會播出場次表:https://bit.ly/2JBVYtY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https://bit.ly/2udD8Cj
    → 什麼是「歧視」?:https://bit.ly/2JthC6k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84 號:https://bit.ly/2Wjj92h
    → 擁抱身邊的孩子吧!挺同成戰犯 尤美女:公投後9同志自殺:https://bit.ly/2MAjr0f
    → 中選會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結果公告:https://bit.ly/2UfGKPv
    → 同性婚姻確定將立「專法」,柯建銘拜託尤美女「放了民進黨」:https://bit.ly/2FNOntj
    → 同性婚姻:台灣公投受挫,同志平權運動路在何方:https://bbc.in/2B3mvxx
    → discrimination:https://bit.ly/2HvrjkY
    → 法律歧視能只看效果嗎?對同婚專法「隔離但平等」的批判:https://bit.ly/2DftOkl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s://bit.ly/2FPGLXl
    →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https://bit.ly/2FPWA0m
    → 律師諮詢
    → 專法就是歧視!台灣與奧地利的婚姻平權辯論:https://bit.ly/2UbOrq2
    → 假保障真歧視的同志伴侶法(江河清):https://bit.ly/2Dz19tk
    → 黑人民權運動的另類省思:如何面對同婚立法中的差異問題?:https://bit.ly/2S5pWL2
    → 【這一秒的歷史】兩世紀以來美國黑人平權運動:https://bit.ly/2HA5y3h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黑人民權運動發展之析論:https://bit.ly/2PSCeZN
    → 維基百科:南北戰爭:https://bit.ly/2B5wDWu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黑人民權運動發展之析論:https://bit.ly/2PSCeZN
    → 維基百科:普萊西訴弗格森案:https://bit.ly/2RgH3HY
    → 維基百科: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https://bit.ly/2CJLfef
    → 立專法保護?隔離且平等還是假隔離真歧視?:https://bit.ly/2UbI3iq
    → 另立專法是比反同更可怕的歧視:https://bit.ly/2BN2Dl6
    → 同性婚姻和黑人飲水機:另立名目就是歧視:https://bit.ly/2QiGM7J
    → 【投書】同婚運動的死結──專法就是歧視?:https://bit.ly/2RdvTnf
    → 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s://bit.ly/2Rgy61i
    → 專法不是歧視,但同志伴侶法是歧視:https://bit.ly/2RTS1sl
    →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是否歧視」的正反論辯 接下來我們應該怎樣做?:https://bit.ly/2B4yQ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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