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12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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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12款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12款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01 16:36:48
    有 1,875 人按讚

    「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僅才相差兩個多月的時間。
     
    不過,這次事件最讓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和分局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但是中和分局卻表示檢視錄影畫面後,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中和分局的這樣的說法,相當難以令人接受。
     
    就像今年七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灣旅遊拍攝影片,遭砂石車司機逼車,而集集分局副局長卻表示這是台灣民情一樣,警政機關對於逼車行為的怠惰與縱容,根本就是造成這種惡劣現象的幫兇。
     
    在這裡我期許警政機關,要回應民間大眾的疑慮,切莫不食人間煙火,變相縱容惡質的駕駛行為,讓惡意逼車這類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
     
    時代力量黨團也會提出修法,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做修正,遏止惡意逼車行為,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12款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19 15:00:02
    有 2,010 人按讚

    面對人生的岔路,不妨停下來喘口氣
     
     
     
    但別在高速公路。
     
    違規插隊、跨越槽化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等3項違規,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12款規定可處罰3000至6000元罰鍰。
     
    呼籲各位用路人,行經交流道區應依序於外側車道及減速車道排隊下交流道,切勿插入連貫車隊或任意於車道停等而造成後方車輛事故。
     
    #請大家事先規劃好路線
    #禁止高速公路插隊
    #或是走錯交流道倒退嚕
     
    #警察雞湯系列 #人生岔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1項12款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07 02:30:09
    有 208 人按讚

    【檢舉改3天你OK嗎?陳柏惟不是羅淑蕾第二】

    109年4月1號。一個爭議的提案,讓提完案之後提案人、連署人都出來解釋澄清,這是什麼案子窩的媽呀。簡單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A 規範檢舉的七之一條 → 7天內要檢舉不然不算數
    B 規範製單舉發的九十條 → 90天內製單舉發不然不算
    C 然後現在立委大官要把改90天製單改成7天

    這些立委大人以及連署人不要只會聽違規魔人的單方面言論啊。民國109年劉櫂豪等16名立委提案將製單舉發修正為七日使其跟【民國103年的民眾檢舉日期修改七天】要有一致性。原本製單舉發期限是三個月,居然要跟檢舉日期7日一致,目的很明顯,就是要製單來不及所以不罰。

    糾鬥媽DAY!各位好朋友,原本是三個月的違規檢舉範圍,在當年民國103年是誰改成七天的?就是陳超明跟羅淑蕾啊!

    民國103年的提案人是陳超明跟羅淑蕾(附錄1),此舉大大的讓違規仔更舒暢了,交通違規執法不力就是在處罰合法守法的用路人,說什麼違規而不自知,駕照都是亂考的嗎,也就是因為這樣,這幾年來許多並排致死騎士傷亡不斷,違規者明明有停車格還是要停紅線卸貨,方便下車,導致五股女童被壓破內臟,這個法就是共犯。因為法律無嚇阻無執行力,警察勸導之後違規繞一圈再回來繼續停,因為公權力被惡法限制,民間找到出口,民間研發檢舉app也開發許多款都是為了自救。今年台南違規停車害一位騎士,還是一位女駐唱歌手死亡,之後民眾湧入警察局官網痛罵為何平時不取締違規停車。又因為公權力不彰,之所以各種違規人被舉發之後都會說出很恐怖對檢舉人威脅的言論,因為他們習慣了違規,所以會有相對剝奪感,還有人暗夜被追打,這樣的民眾跟民眾對立,以及養成違規習慣,都是因為國家公權力不彰所導致的,現在更重要的應該是要把公權力找回來(附錄2)。不要讓惡法成為城市規畫不良、停車格管理怠惰、公權力不執法的遮羞布。

    而且文字訴求跟情緒勒索方式,跟當年如出一轍。陳大委員跟劉大委員,拜託不要當陳超明and羅淑蕾第二。OK,已經出來澄清了,希望後續這個案不要再走下去,相信沒有人要當第二。

    對了,民國103年5月28日這一天的交通委員會協商,你各位現在的檢舉七天,原本超明哥是要求交通部從三個月改成三天的。三天你各位可以想像嗎?好,我深呼吸,要跳出框架思考,往後退一萬步,要是現在的提案立委仍有共識,真正要為民服務,吹響階級的號角,舉起人民的拳頭。我建議現在第十屆的提案人向第八屆立委的超明哥致敬,做徹底一點,不如把檢舉期限跟製單舉發期限都改三天。

    三天!我保證,這樣執行下去治安數字一定會變好!

    #幹小事 X 龍貓公車

    附錄1:
    民國102年11月22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從三個月要改為三天

    主提案
    陳超明 林明溱 羅淑蕾

    連署提案
    吳育仁 詹凱臣 簡東明 陳鎮湘 廖正井
    鄭汝芬 邱文彥 呂學樟 江啟臣 楊應雄
    馬文君 徐少萍 紀國棟 陳碧涵 徐欣瑩

    附錄2:
    幫我把警察找回來,請連署廢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建立良好的用路文化。
    【馬上連署】https://pse.is/RJ8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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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 5月7日 最新的進度
    交通委員會90天改60 天
    政策居然可以買賣豬肉式的議價
    出委員會喊價60天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7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