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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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171的網紅劉康彥(小白)新竹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晚安!今晚你想來點什麼呢? 受疫情影響,電子商務與宅經濟消費興起,街上出現許多外送及物流人員,提供送餐、送貨與宅配服務。 因此,也衍生不少熱點區的裝、卸貨臨時停車需求,一方面要兼顧交通秩序,又要滿足民生經濟,已成為迫切解決的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規定,「專用性停...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 在 劉康彥(小白)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6 19: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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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安!今晚你想來點什麼呢?

    受疫情影響,電子商務與宅經濟消費興起,街上出現許多外送及物流人員,提供送餐、送貨與宅配服務。

    因此,也衍生不少熱點區的裝、卸貨臨時停車需求,一方面要兼顧交通秩序,又要滿足民生經濟,已成為迫切解決的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規定,「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

    換句話說,裝卸貨專用區的使用有其彈性。以「晶品城」為例,經過溝通爭取,目前大同路上的裝卸貨專用區分為貨車用、機車用;至於南寮「波光市集」新港三路的卸貨區,則未區分特定車種,也就是貨車、機車都能用。

    另一個議題,就是許多騎乘機車的外送物流人員,都會在安全帽上加裝「行車紀錄器」或「藍芽耳機」。

    經過正式公文往返確認,如以「魔鬼氈、吸盤」等 #非固定方式 安裝於安全帽上,即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反之,如係以螺絲或鉚釘固定,即得以法開罰。

    相關公文如下圖,把遊戲規則釐清楚,是希望能保障勞工在外工作基本權益,也降低員警取締開罰時的不必要爭議。
    新竹市平台外送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5 1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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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灣,每年就有高達三十六萬件的交通事故(109年的統計),而交通死亡人數則是一直都高居不下,每年都有約莫三千人死於交通事故中。而在交通事故裡,為了你我他的安全保障以及事後舉證等因素,加裝行車紀錄器幾乎是每一位車主的共識了。

    只要是在路上,都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不管用路人是開車、走路,或者是交通事故最大宗的摩托車,而摩托車先天設置有侷限,大多數車種並不像汽車一般有空間加裝行車紀錄器在龍頭等位置,故有不少車主選擇了加裝在安全帽上,也剛好可以與騎士的視角重疊,方便釐清肇事責任。

    但在上週的八月16日,交通部的一紙公文,竟規定出「安全帽體不得加裝超出5mm的外掛攝影機」,即便我不騎車、也很少戴安全帽,但也知道5mm是多誇張的數據,放眼天下,我還真的沒看過哪家攝影機是可以做到半公分以下的!難不成科技日新月異已經發達到了針孔攝影機可以如此微小的程度了嗎?

    行車紀錄器在現今的社會絕對有其需求,而且不應該限制車種,高達一千四百萬輛的機車族每天走在路上,也會像汽車一樣想要保護自己,想辦法加裝行車紀錄器是人之常情,交通部如此不接地氣,實在是太不近人情!

    因此,昨天我的辦公室邀請交通部、警政署以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官員,共同研議有關安全帽加裝行車紀錄器的相關規範,要求交通部應檢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所謂駕駛人或附載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情形要件應明確、符合時宜,不應無限援引經濟部檢驗標準,讓機車騎士無所適從。警政署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的明確規範前應暫緩針對安全帽加裝行車紀錄器違規之執法,不可開罰,免生爭議。

    套一句蔡政府的名言「時空背景不同」,政府不能老是要求民眾遵循不合時宜的法規,我國的法律規範必須與時俱進,降低人民的困擾,解決人民的問題,政府才能更貼近人民,才真的是有政府會做事、有政府請安心。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2 1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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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國家法令迂腐莫過於此!
    如果這類型的行車記錄器,是利用穿鎖的方式破壞帽體,或許會有安全的疑慮!現在的行車記錄器都是用沾黏的方式,騎士若車禍多半就噴掉了,請問你是如何造成騎士的頸部傷害?現在政府當局只要有依據的法令,就拿來取締,就拿來賺罰金斂財!這就是台灣政府的腐敗真象!請問你是測試過有騎士因此造成頸部受傷?有哪起交通意外事故鑒定是因此而造成騎士傷殘?官員們你們是兩輪族嗎?
    ……………..

    最近,則是有民眾詢問
    加裝攝影機於安全帽上,是否合法?

    警政署從兩個面向來回覆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款
    簡而言之,佩戴的安全帽要合乎CNS安規且配件齊全,不能有變更帽體

    而這可能也意味著,如果是戴水貨未經檢驗的帽子,會被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舉發之

    2.CNS 2396 4.6
    安規的部分,警政署則依據標檢局的函文意見,引述這一條目的安規內容,並且把判定是否違反4.6,交由標檢局認定,若認為屬變更帽體,同樣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開罰

    不過,在此公文上,並未完整陳述,只有前半段,而4.6的完整內容為帽殼之外表面上,不得有超過5mm以上之外突起物,但設於防護頭盔後方供護目鏡固定用之可拆式裝備或受到衝擊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裝備,以及裝面罩佩於於帽殼上之裝置、面罩之固定裝置與護耳裝置,經加工使其成光滑之流線型者,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