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過失致死沒和解會被關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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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失致死沒和解會被關嗎 在 Saint ‧ 聖吃遊 ‧ 回憶倉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5 14: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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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立委跳出來替貨運司機說話,請拖吊單位跟正義魔人高抬貴手,不要為難貨運司機。

    台灣交通亂象頻傳,開車的亂開、騎車的亂鑽比比皆是,每天都有什麼二輪、四輪互戰的廢文在吵。
    尤其台灣對於貨運司機的工作環境是真的很不友善,路就這麼大條,就真的也沒地方停車,說真的也不可能把車停到幾百公尺遠的地方,再把貨卸到幾百公尺遠的商家,是你你會願意?

    但要用情緒勒索的方式來要求全民、警察機關跟拖吊單位,我是覺得對於身為一個曾經常任立委的人來說,說這種話是真的有失格局,偏偏他還PO第二篇文堅持自己的立場。

    今天如果是民眾發這種文,那當然無可厚非,說真的,有在開車騎車的人,誰沒有違規臨停過?我是不相信有人沒做過啦。

    但你曾經是立委,你現在也是政黨高幹,該做的是督促有關機關交通改革、聯合黨內同志研擬適當的法規、呼籲民眾放棄自家長期侵占的騎樓或是公有用地、每條路段設立貨車卸貨區,而不是在那邊噴容易引人訕笑的口水。

    違規停車害人致死是危言聳聽嗎?

    全台灣有多少衰尾人就是因為把車臨停在車上買個東西、吃個麵,結果吃上過失致死的官司?

    司法院判決書隨便抓都一堆,每年都百來件你信不信?

    隨便google打「違停致死」的關鍵字,就跑出了一大串新聞,你還會覺得是危言聳聽?小事情?

    我隨意挑了一件我google頁面上的第一則新聞,是位於屏東,因為違規停車導致過失致死的案件。

    「汽車違停害機車騎士撞倒致死,判刑6個月」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512/FYDZKAUPD6O7KJMXQ57IBROZ3E/?fbclid=IwAR2-0wN5LT0ljH9-5zTMSdX-UHOqhJFAChXnf3juOavYG_gbpHNcFttczOU

    屏東地夠大了吧?路夠大條了吧?

    我依循新聞的內容提示,到司法院的網站找當初到判決書,案號是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交訴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判決書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page=19&kw=109%e4%ba%a4%e8%a8%b430&judtype=JUDBOOK&sys=M&q=d173a2ec7522ddfaf91733258593f25a

    簡單講,就是一個叫陳琮賀的人,當天把車違規停放在路邊,偏偏這時候有一個機車騎士騎機車撞上這台車,結果就過世了。

    6個月很輕阿,但雙方沒有達成和解,後續的賠償跟訴訟應該也很有得跑。

    誠如這位立委所說,以駕駛違業真的很辛苦,路邊買個便當都有可能被別人檢舉,一天的收入甚至數天的收入都會化為烏有。
    甚至他還舉例子,計程車司機幫女兒買便當違停,結果為了追車子跑到去世,這類新聞固然讓人心酸。

    但你們知道如果因為違停,結果害別人死了,這個違停者後面要面對的是什麼嗎?

    他需要面對的是被害者家屬的索賠,隨便賠都是幾百萬。
    他需要面對的是良心的譴責。
    他需要面對的是官司的纏訟。
    他需要面對的是親友的指責。
    他可能要賣房子籌措賠償金。
    他可能被公司解雇。
    他可能因為籌不出錢而讓自己也家破人亡。
    假如被害人堅持不原諒,他甚至要進監獄關,出來之後也找不到工作,他從此貼上更生人的標籤。

    當然我不是說違規停車罪該萬死,就跟裘千仞在華山之巔厲聲向武林群豪喝問:武林中人誰沒犯過行?誰沒殺過人?搬到現在這個場合,誰開車沒違停過?但被拍照、被抓到收到罰單,鼻子摸摸也就認了。

    只是如果要把拖吊違停歸類為惡,把執法當作禿鷹覓食、官民拆帳、上下交相賊,我想這種言論有些過了吧?

    另外,你還覺得真的不幸害別人死傷這件事情,跟繳罰單相比,你覺得這樣鄉愿會比較好嗎?

  • 過失致死沒和解會被關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18 2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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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國家到底怎麼了?

    該由行政相驗的病死案件(染疫而死後確診的案例)推給檢察官;
    真正應該由檢察官和法醫釐清死亡原因的可疑非病死案件(施打疫苗後死亡案例)卻由指揮中心在日日直播記者會裡開30萬「慰問金」支票「鼓勵相驗」。

    指揮中心裡面到底有沒有法務與法醫學專業人員?如果沒有的話,難道不能先徵詢專家意見嗎?(還是不同意見的專家都被趕跑了?)
    開記者會前,先準備專業知識,不要散播錯誤又奇怪的知識,很困難嗎?

    ======

    〔……疑似施打疫苗死亡的相驗(法律與程序)問題。
    首先,在經過解剖調查(科學證據支持)之前,我們無法建立因果關係。
    個案狀況不一,我們誰也不能看新聞說故事。
    但在調查方法與程序上,如果懷疑不是死於疾病而疑似和疫苗有關(懷疑意外死、非病死),這就 #司法相驗的範疇 了。
    在司法相驗程序中,有無解剖的必要 #屬於檢察官與法醫的法定與專業判斷權責,跟家屬的意願、指揮官的指令無關。檢察官為了釐清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例如疫苗的生產、運輸、施打過程中是否有人為疏失等不當介入),依照刑事訴訟法有權檢查和解剖屍體。
    ……

    ……台灣主管機關在規劃疫苗政策和處理疫苗爭議問題時,都不用參考外國發生的事件和處理方式的嗎?這些官員真的有專業可言嗎?

    ……(5月底的一則)德國司法相驗結果新聞……明白白地指出:……(翻譯:)Verden地檢署的偵查結果-疫苗施打後死亡案例經解剖後排除與疫苗的關聯性……

    ……最近(按:德國)有部分案件是由地檢署檢察官偕同法醫相驗並解剖,但那些都是極極極少數施打疫苗後死亡的案例,需要釐清死亡原因與方式是否與疫苗有關者。亦即檢察官要釐清的任務不是病死,而是疫苗與死亡的關係(也可能會有過失致死等刑責)

    ……指出Diepholz 這地方有個人打了AZ疫苗後死亡,這件案件就是通報地檢署相驗,地檢署相驗後由發言人表示排除與疫苗的關聯性。〕

    ======

    《疑似疫苗接種傷害致死案件司法偵查參考手冊》第38頁:

    「疑似疫苗接種傷害致死案件死亡方式分類,應根據死因(Cause of death)且參酌司法調查的結果後,作最後的判定與分類。……」

  • 過失致死沒和解會被關嗎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7-09 19: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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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再說員警不能開槍】
    台鐵警察英勇殉職,讓不少人把矛頭指向「司法」,覺得台灣法官都亂判才會讓員警不敢開槍。但真的是這樣嗎?台鐵員警的案子,在法院看來真的不能開槍嗎?我用最近的三個警察開槍案來分析,告訴你其實員警可以開槍。
     
    🎸警察開槍的法律依據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警察遭遇拒捕、有危險狀況或持有兇器滋事等情況,是可以使用槍械的。
    可是刀槍不長眼,因此這個條例也規定警察使用槍械時要注意合理程度,如果危險已消失就要停止,而且不能傷及無辜。(第6條到第9條)
     
    不少人覺得警察就算能開槍,也會被所謂的「恐龍法官」判刑,所以才不敢開槍,我覺得這個說法不完全正確,尤其是看了幾則判決之後,我覺得最近的法官反而是認可開槍的,而且條件並不嚴格。
     
    🎸三個警察開槍案
     
    1⃣葉警案
     
    葉姓警察發現竊盜罪通緝犯,持槍上前警戒請求下車受檢並強開車門,葉警對空鳴槍後駕駛仍不下車,於是朝向汽車內開了三槍,擊中駕駛腿部。駕駛堅持駛離不遠後墜入田埂,葉警追上發現駕駛已昏迷,送醫急救仍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葉警主張自己是要阻止駕駛衝撞與逃逸行為,而且害怕駕駛撞到自己才開槍;開第一槍後不確定有無打到人,才加開第二、三槍。
     
    法官認為,確實駕駛是通緝犯且拒捕,因此警察依法得以開槍。但問題是,開槍也要注意程度與必要性,在看了監視器與各項證據認為,葉警當時所佔的位置不可能會被汽車撞到拖行,而該車也 #只有倒車逃離而沒有衝撞的行為,因此並沒有「開槍以自保」的情況存在;這個通緝犯的罪刑 只是竊盜罪,並 #不是重大犯罪;而詢問派出所所長,所長也說碰到駕駛拒捕, #有些警察會對車子打,一般員警不敢對人打。只是為了追捕竊盜,又沒有傷及自己或他人的危險狀況存在,葉警卻對著罪犯腿部開三槍,超過法律上的必要性。
    法官最後考量葉警出於積極執法的正當目的,且素行良好,只是誤認了開槍的正確方式與時機,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88號刑事判決)
     
    2⃣劉警案
     
    劉姓警察執勤時發現一輛贓車,趨前盤查,結果駕駛加速駛離拒檢,擦撞一旁警車,並穿越另一個攔截點,最後停靠在路旁。員警追上後持槍至汽車旁邊警戒,見車子滑行即開槍射擊,擊中副駕駛後腦致死亡。
    劉警主張自己是要避免贓車逃脫,而且覺得這台贓車逃逸許久,應不單純,因此才在看到汽車往前移動時開槍,但原本只是想射擊輪胎,不知道為何造成這樣的結果。
     
    法官認為,贓車駕駛拒捕加速逃離,還極力逃脫攔截點,因此警察依法可以開槍。可是,劉警與在場其他員警也承認,#駕駛沒有衝撞人的危險存在,只是想要逃離,而整段追捕的過程中,#駕駛與車上乘客都沒持有危險物品或對員警施以暴力。#為了攔下一個脫逃的汽車,卻開槍打死乘客,已經超過了法律上的必要性。詢問了當時攔截點的另一員警,#另一員警於贓車脫逃時也有考慮拔槍,但最終決定不拔,因為「擔心傷到車上的人」。從這些角度觀察,劉警的手段確實不合理。
    法官最後認為,劉警沒考量這只是個竊盜嫌疑犯,用「生命危險」換取執法順利,不顧現場人民的安危,不符合開槍的法律必要性。但因劉警是出於積極追捕的意思,也與死者家庭達成和解,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看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矚訴字第23號)
     
    3⃣張警案
     
    張警於執勤中看見一台疑似警車追逐,而嫌疑車輛駛上人行道,因此前往追捕。車輛因撞擊路上車擋而停下,張警便立於車前持槍嚇阻。駕駛不聽,於是持槍朝車輛射擊兩槍,其中一槍命中駕駛腹腔。最後駕駛倒車又撞到另一騎樓柱子才停止,經送醫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認為,駕駛是 #準現行犯,又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因此張警依法可以開槍。駕駛在撞至車檔後仍未下車,而 #附近又人潮眾多,為了阻止駕駛,張警持槍射擊車輛是合理的,而且 #張警是瞄準輪胎,第一發確實擊中,但第二發因車輛移動而擊中駕駛,可以推測張警有極力避免造成他人傷亡,符合法律上的必要。
     
    這個案子跑到二審,法官更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阻止車輛行進、保護附近人潮的安全, #即便張警的第二發是直接瞄準駕駛射擊,法官都覺得合理。
     
    最後,法官判處張警無罪。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1017號刑事判決)
     
    🎸這些判決沒有任何一個法官說「警察你不准開槍」,甚至有一個說「警察瞄準人體也是合理的」。
     
    從這三個判決可以發現,法官認為警察「可以開槍」,問題只是怎麼開、開哪裡而已。
    在拒捕或危險犯罪的時候,員警都可以開槍,而開槍的標準很簡單,如果案發當下有傷及員警或他人的可能性,員警朝人體開槍也是合法的;如果案發當下沒有傷人的可能性,你還是可以開槍,但應該用阻止性的射擊,例如射擊輪胎。
     
    用這個標準來看台鐵案,我覺得該名員警如果看到那位無票上車的乘客亮出刀械揮舞,其實是可以開槍,而且會被法院支持的!誰說員警不能開槍?
     
    我不相信這些判決,警察機關沒有看過並把他納入員警的執勤教材或手冊中。如果真的沒有,你覺得是判決的問題,還是警察訓練的問題?
     
    司法確實會影響員警執勤,但我覺得至少在用槍上面,司法的影響沒有鄉民們想像的大,甚至是支持員警開槍的。
     
    當然,你可能會說:「還是有兩個被判刑啊!」
    看看這兩個判決,兩個都判6個月以下,而且可以易科罰金。這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你有繳罰金然後不被關的機會,而且只要5年內沒有犯罪,也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犯罪紀錄。請不要忘記,這兩個被判刑的是真的「超過必要性」,這個結果其實代表即便員警違法,法官都會大大的手下留情。
     
    不看判決,來看法條,不管員警開槍是合法或違法,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的規定,造成傷亡的賠償責任也是由政府出,意味著法律也是站在員警這邊的。
     
    🎸開槍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能做什麼來保護員警的人身安全?
     
    據新聞報導,其實當時李姓員警身上是有配槍的。那麼到底為什麼當時該員警不開槍呢?
     
    一方面可能是因為犯人持刀太臨時,根本無人能預料,因此徒手反制才是最好的辦法;二方面可能是李姓員警顧及車上乘客,貿然開槍就算能制伏罪犯,但更可能傷及無辜。那麼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除了開槍以外,難道沒有別的方法保護員警了嗎?
     
    很多人提出警棍、辣椒水,我覺得都是適合在密閉空間使用的警察權力;而現行規定也是要求兩人同時執勤,或許也是保障員警的一種方式。然而,這兩點在本案似乎都沒有做到。那為什麼沒做到?
     
    而回到最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會有人因為心理壓力、經濟壓力,就選擇隨機傷人?要怎麼找到社會中的這種人,在他們傷害人之前先行介入、保護甚至治療,以避免下一次再發生?
     
    這些問題都沒有正確答案,但我們不能放棄去找答案。罵犯人、罵司法、罵政府都沒有用,個案已經發生,想辦法避免下一次的危機,才能真正能保護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