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過失致死判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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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禍過失致死判例 在 鍾沛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06 1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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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親節前夕遭逢巨變,暐瀚哥和家人的傷痛,讓人看了新聞非常不捨!肇事的方姓嫌犯駕車闖下彌天大禍後,不報案,不救人,卻走進超商買啤酒喝,是昨天這場悲劇中,最叫人憤怒的部份。

    為什麼方姓嫌犯要這麼做?

    2016年8月15日晚間10點多,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停車時不小心擦撞後方車輛,警方到場後實施酒測,酒精濃度高達0.61毫克,王姓男子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最終卻無罪。原來,王姓男子在等候警察到場處理的過程中,到附近的頂好超市買了兩瓶台啤、一瓶進口的烈啤酒喝下,法官採信他的說法,認定王姓男子沒有酒後駕駛,是「車禍發生後才喝」。

    #非酒駕過失致死,#刑期五年以下,#酒駕致死,#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方姓嫌犯是知道這個判例,所以依樣畫葫蘆嗎?目前不得而知,如果是,這冷酷心機也未免太叫人驚駭。但只要故技重施就能逍遙法外嗎?恐怕也未必。

    根據判決書記載,警方到場時,目擊王姓男子正在喝酒,而法官問了王姓男子的妻子,王妻也說兩人吃飯時沒有喝酒,而關於王姓男子有喝酒的證詞,只有被撞駕駛說:「有聞到他有一點酒味」,「是淡淡的酒味」。

    而法官要求王姓男子到派出所去當場喝下相同的酒,結果測出的酒精濃度是0.57毫克,與事發當時的0.61毫克接近,王姓男子的說詞「尚屬有據,應可採信」,在找不到其他「積極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看到這,也許你會問,難道以後酒駕肇事再補喝幾瓶,就有機會脫罪嗎?其實關鍵還是在於「證據」。除了期許檢察官與法官仔細審理,我也會再與警方討論,如何改善執法,加強第一時間取證的謹慎和精準,全力防堵住這個偏門。

    (不過這名王姓男子最終還是被判了拘役40天。
    因為他不服執法,在派出所辱罵警察都是「垃圾」。)

  • 車禍過失致死判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5-29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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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禍過失致死判例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4-16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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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死人是否一定有過失?】
      這則新聞跟上星期討論損害賠償訴訟,遭撞者是否與有過失相當類似,都在討論行為人對於事故是否有過失,在這個案件中,鑑定機關參考「美國西北大學交通事故重建調查手冊」研究結果,並計算被告所需之煞停時間,認本事故之發生,被告並無充足時間可即時反應並煞車,法院因而認定被告無過失,判決無罪。

    附註:
      1.判決中法院對於刑法過失犯概念的定義:「按刑法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為成立要件,苟行為人縱加注意,仍不能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即非其所能注意,自難以過失論。申言之,過失責任之有無,端視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對於結果之發生能否預見,行為人倘盡最大程度之注意義務,結果發生是否即得避免,以為判斷。行為人若無注意義務之違反,固毋庸論,倘結果之發生,並非行為人所得預見,或行為人縱盡最大努力,結果仍不免發生,即不得非難於行為人。」

      2. 新聞中的刑事判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5號判決,如果有興趣可在司法院裁判系統查詢到全文。
    You-Sin 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