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逃逸外勞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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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逃逸外勞查詢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10的網紅蔓蔓?蔓時尚 Slow Vashio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還記得當時新冠肺炎爆發之際,第32例確診患者,是一個逃逸移工。 一直存在台灣社會、被當成隱形人的高比例的逃逸外籍移工成了大家擔憂的事情。 只要發生問題,便高呼「徹底查緝逃逸外勞」,彷彿問題就可以被解決💧 誰不愛一份安穩的工作,移工為什麼會要逃跑?政府有檢討政策上對移工的剝削、大眾有承認雇主對移工的剝...

  • 逃逸外勞查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14: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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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 逃逸外勞查詢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06 12: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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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Police結合後端資料庫提供第一線執勤員警資訊,目前可於連線狀態查詢之項目:「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
    員警在使用前,須先登入帳號與密碼,查詢時,警政署的資訊室資料庫,會記下每筆該警員查詢的檔案,一旦員警有私下非法使用,警政署就可透過該警員的帳號,回溯追查其究竟查過哪些人的資料。

  • 逃逸外勞查詢 在 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9-29 15: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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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清稿】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已有外部監督機制,並無疑慮。
    媒體刊登民眾投書對就業安定基金的運用毫無外部監督機制的疑慮,勞動部表示,就業安定基金的運用,均依「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的用途編列預算及支用,並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議,且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是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等外部委員組成,絕非毫無外部監督機制,亦無預算浮編濫用的可能。

    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均符合基金用途
    勞動部表示,就業安定基金設置的目的,是為解決因聘僱外籍勞工所產生對本國勞工就業及社會安定之影響,藉由推動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措施,提升勞工就業力,進而協助本國勞工於國內就業市場穩定就業,並加強推動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以維社會安定。而「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訂基金用途包含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辦理創業貸款、辦理失業輔助及失業保險規劃、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辦理提升勞工福祉、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及勞工權益基金支出等事項。就業安定基金的運用,均符合該基金用途。

    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與執行,並無浮濫情形
    勞動部說明,為審慎研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勞動部每年至少於內部召開2次審查會議,審視編列計畫之必要性及預算之合理性,並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再提交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實務執行時,也會透過定期及不定期的訪查及評核機制,有效掌握就業安定基金的運用。
    有關投書內容提及毋須辦理逃逸外勞研究議題,僅須召集全國各地就服公會幹部座談,勞動部表示,考量外勞來臺工作的關係對象眾多,造成行蹤不明原因複雜,仲介業者也是外勞來臺工作的利害關係人之一,不適合單以其立場來分析外勞行蹤不明原因,以避免影響公正客觀性。因此,蒐集雇主、仲介、警察及治安機關、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外勞來源國代表以及外勞關懷團體等相關意見實屬必要。
    此外,勞動部表示,為加強外籍看護工中文能力,增進外籍勞工在臺生活溝通能力,進而提升整體外籍看護工照顧服務品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編製外籍看護工中文基礎訓練課程教材,印製完成後送至各外勞來源國在臺辦事處轉送國外訓練所參考使用,也持續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事項,有效減少因語言隔閡造成不便及促進勞雇和諧,並無濫花公帑情形。

    就業安定基金運用,以促進國民就業為主
    勞動部表示,勞動部在推行相關措施時,必定以維護國民就業權益為優先考量,並無投書所指圖利少數幾十人,卻讓數百國人喪失就業機會的可能。且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原本就是以推動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措施,提升勞工就業力,進而協助本國勞工於國內就業市場穩定就業為主,加強推動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以維社會安定為輔。推動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措施預算,更是佔基金用途8成以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相關預算僅占少數。基金來源、用途報表均每月公開在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站的政府資訊公開區,並每季公開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等資訊,民眾都可以上網查詢。

    業務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聯絡電話: 02-8995-6000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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