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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讓年改真正跨入「性別正義」
離婚分配退休金 軍、勞應適用
林奇璋/美國精算師(台北市)
示意圖。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今年7月1日上路,其中規定公教人員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的退休金。聯合報系資料照
年改新制七月一日上路,規定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期間比率,行使二分之一退休金分配權。此規定引起各方不同人士議論;但猶如立委尤美女所說,此並非台灣創舉,在美、德、日本也都有此制度。只是國人對這制度較不熟悉,筆者提供美國實務作法以供未來參考。
一如國內退休法,所有退休法都有「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條款,以保障受雇者免於因債權人分配而失去老年給養目的。因此美國退休法中明文規定即使有法院支付命令,也不得讓與權利;但有一例外QDRO (適格家事命令)。
夫妻離異時,離婚之配偶依據法院的家事法規取得判決,可向退休基金管理者請求依該命令支付。基金管理者即依照家事命令於條件成就時,將退休給付(帳戶)一分為二,即離婚之雙方皆成為受益人;如果當事人有多段婚姻也一樣適用。如此不受上述退休金「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限制,不受台灣民法「五年請求權行使年限」。也不會如法務部前部長羅瑩雪所言:本來恩斷情絕的怨偶因新制上路,須緊盯對方申領退休給付進度,以免被提領一空現象。
因此針對銓敘部制定各項請領規定,提供幾點看法:
一、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主要以「沒有工作配偶」為對象;且這二分之一數額,是以一次請領退休金為限,由審定機關審定後,一次發給,不能請領年金。
美國退休制並無「以沒有工作配偶、一次領取」的限制;主要對於經濟弱勢配偶,在失去婚姻支持後,皆應享有此請求權,以保障他們老年經濟安全。
二、此規定不溯及既往;配偶年金請求權是以七月一日新制上路後離婚者才能適用。
新法不溯及既往,但今年七月一日前離婚之配偶仍可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向法院提出請求權。筆者多年前曾遇見ㄧ件先生是公校教師,其多年未曾工作之妻因先生外遇,向法院請求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支付退休金案例,最後先生依法院判決支付前妻七百萬元。
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民法中早有規定,也行之多年。只是該法並未將退休金納入明文規定,以致在實務上衍生爭議。但如美國聯邦大法官甘迺迪所言:保障基本權利往往不是依靠投票,無需待立法機關決定;因「個人權利不應因政府運用職權而受到傷害」。
目前只有公、教及政務人員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若離婚配偶是軍人或勞工,因其退休法律尚未完成同等規定立法,即不適用此項規定。因此基於「互惠原則」,包括軍人及勞工等其他職業退休規定,也應盡速完成同等法制,以使該制之適用更為普及、合理公平,讓年金改革真正跨入「性別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