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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們真的在乎警察權益】
警察伯伯是人民的保母,不僅工作危險性高、工時長,工作性質特殊,又必須隨時待命,幾乎可以說是犧牲個人健康與家庭生活來維持社會的秩序與安全。
親民黨團在國會第九屆已提出多項攸關警察權益的法案~~
■『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力挺認真執勤的警察。
■『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草案』:
→ 針對因公死亡或傷殘之警、消人員,協助其家庭照顧與生活扶助。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修正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修正草案』:
→將警、消等危勞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比照軍人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附表一修正草案』:
→調整基層員警知本俸俸額,以激勵基層士氣。
■『警察勤務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 修正警察人員之值勤工時分配、勤務編排方式,以維護員警之生命健康。
★★以上草案,正在委員會待審中,親民黨團會繼續努力,爭取警察伯伯權益~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看新聞學法律>
嗯,這個法律案有點突破過往民法/強制執行的實務經驗。
例如離婚配偶得向該公務員從退休金支付剩餘財產,這是民事請求權,透過訴訟為之,取得判決後仍未受償者,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但這部法律很特別,依該法83條規定,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雖說第83條規定支付方式協議不成,才由退休金審定機關審定支給。但所謂支付方式,在實務上很容易在協商離婚其餘條件時,兩人就發生爭議,此時即由審定機關支給。
嗯嗯。還有很多的狀況可以釐清。下次再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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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
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
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 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 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 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
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
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83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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