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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有聽說過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撤回起訴」嗎? 「撤回起訴」的內部程序到底要怎麼進行?困難在哪? 「撤回起訴」的效力又如何? 這回讓我們從一部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武法律師)」的劇情中,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庭劇部分,來看「撤回起訴」的規定,並進一步討論我國檢察實務運作...
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有聽說過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撤回起訴」嗎?
「撤回起訴」的內部程序到底要怎麼進行?困難在哪?
「撤回起訴」的效力又如何?
這回讓我們從一部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武法律師)」的劇情中,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庭劇部分,來看「撤回起訴」的規定,並進一步討論我國檢察實務運作狀況吧!
下文全文引自作者 Hsin-Yin Wu 臉書:https://bit.ly/2AXtSJS
而這段跟韓劇劇情有點雷同、但又更複雜的本土故事,更詳細的情節會改編收錄進我們小說(暫定出現在第二部)裡:
【撤回起訴】「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
我又要來分享韓劇了:
這部則是另一位韓國同學介紹的2018年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中文翻譯:武法律師),
與其說這是律政劇,我覺得比較像武打+愛情片,男女主角上床速度真快(重點歪...)
其實我一開始看到一堆打架就不想看,同學叫我直接跳到第6集,跟我說有"Überraschung"(驚喜),
我不確定同學說的Überraschung到底是什麼,總之我在前半段看到男女主角接吻火速上床但是沒有(我期待的)動作(喂!)就天亮了...
當我正要關掉時,順手滑到這集的後半,看到法庭活動——一件謀殺市長的大案,想說看完法庭檢辯攻防。
(不過這件案情有趣的是,謀殺市長的幕後黑手,正是這件案件的審判長(!),這位法官出身法律與政治世家,在地方呼風喚雨,他教唆司法警察偽造證據陷害被告——我覺得這情節很扯!法官最好有這麼強大的權力還不被發現啦!)
律師帶著小混混們以各種驚險的方式,取得了一段影片,當庭出證,影片中顯示一個偷偷摸摸的司法警察在案發現場偽造證據。
這段影片當庭播放後,全庭譁然,審判長的臉也變了(陰謀失敗了)。
而本案公訴檢察官表情非常複雜,思索幾秒後,突然站起來:
「公訴人剛剛才知道 #證據是司法警察偽造, #本檢察官承認這件案件起訴是錯誤的,當庭撤回起訴。」
檢察官都撤回起訴了,幕後黑手審判長也無可奈何,本案刑事追訴程序到此終止。
如果要以程序法的視角來看這部(劇情很匪夷所思的)戲劇化劇情,這件案件能夠避免冤錯的關鍵,不是法院(畢竟審判長才是幕後主謀),而是這位檢察官的決定--她當庭承認起訴錯誤、撤回起訴的決定,看似讓地檢署尷尬、檢方顏面盡失,但這樣的行為,卻反而才是堅定地守護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角色。
韓國刑事訴訟法的撤回起訴效力我不清楚,劇中法官是說程序終止;
在台灣,如若檢察官撤回起訴(但實務上「罕見」),#訴訟即終結,法院毋庸下判決,且 #撤回起訴的效力等於不起訴。
在我看來,這集的重點絕對不是那個很快的床戲,讓我感動的"Überraschung"是這段--儘管這位檢察官在這部戲裡只是個配角。
撤回起訴,在我國檢察實務上很罕見,理由是,大地檢偵查與公訴基本上是不同的檢察官,公訴如果認為起訴不當,但在同一地檢署內部,要說服偵查檢察官「認錯」非常困難。
撤回起訴,必須要寫簽呈到公訴主任再會偵查檢察官同意,接著,分「聲撤」字,寫撤回起訴書。
可想而知這程序有多麻煩、要說服(得罪)多少人,所以檢察實務上,很多公訴檢察官都是抱持著「讓法院判無罪好了」的想法。
除此之外,之前一位檢察長曾經跟我說:「撤回起訴會扣分,會扣本署成績,很傷,妳要審慎思考。」
撤回起訴,在我的檢察官任內也只做過一件,而且是在澎湖地檢才有機會做--因為己案己蒞。
那件案件是我分發到澎檢第一年,接手前手起訴的公訴蒞庭案件,起訴案由為誣告,誣告案被害人是另案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後來證明並非誣告,這位「被害人」真的有犯罪,詳見下文)。
在審判中,我和受命法官發現有新的錄影證據(是否跟這部韓劇的段劇情很像?),但當時無從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且如果該證據為真,那代表被誣告的被害人其實有犯罪行為,另案不起訴處分也是錯的,本案被告並沒有誣告。
由於另案已經不起訴確定,而那件不起訴案件攸關本案,因此受命法官與我討論應如何處置。
我回去後立刻分一件他案重新調查本案被害人(也就是另案被告)、重新傳喚證人,發現當初警察沒調查被告在警詢時請求調查的證據,也沒有陳報檢察官,導致前手有證據漏未調查(根本不知道有那個監視器錄影檔案的存在),本件誣告起訴是冤枉的,因此重新起訴之前那件不起訴的案件,並上簽呈撤回本案起訴。
在澎檢,不必會偵查同意,因為我也是接手前手的偵查股,偵查與公訴二位一體(這就是己案己蒞),沒有會偵查股的問題。
上面的老大看到我的簽呈後,跑來找我,跟我說:「撤回起訴扣分扣很重,對地檢署很傷,妳確定嗎?還是起訴另案被告,這件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當時也有學長跟我說:「通常公訴都是 #打死不退,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可是我還是堅持簽請分聲撤字,撤回起訴了。
跟檢察官守護法律的「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使命相較之下,扣分算什麼?
那件聲撤字是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也是 #唯一的1件聲撤字號。
台灣的撤回起訴是要用書面(#撤回起訴書)的,書面用語也沒有這部韓劇這麼戲劇化、這麼感動人心(也許只有我在對於這位配角檢察官的表現感到感動?),書面是這樣寫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書
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前經偵查終結,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貴院以104年度訴字第○○號案件審理中,因發現有應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認應撤回起訴,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起訴意旨略以:……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三、經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撤回起訴。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其實意思就是「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撤回起訴」,並附上詳細的理由(畢竟法律效果等於不起訴,等於是在一份書類裡,一方面撤回起訴、另一方面又寫不起訴處分理由)。
我還記得當初追加起訴另案被告,並對誣告當庭遞出撤回起訴書時,辯護人的表情有多意外、多震驚。
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下午在忙就馬上錯過一則新的刑事大法庭裁定😭
【最高法院108台上大3594裁定】
本件爭點: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法院認為有必要,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開啟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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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裁定採取肯定說:
對第三人財產之沒收,乃刑法所明定,檢察官對特定被告及犯罪事實起訴之效力,涵括對被告及第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或有違法行為,且符合依法沒收之要件者,即有諭知沒收之義務,尚無待檢察官之聲請。從而,如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而檢察官未於起訴書記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意旨,審理中,第三人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復未聲請者,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之法理,認為有必要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規定,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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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最高法院採取否定說看法主要基於控訴原則的考量,認為檢察官於提起公訴之同時,未於起訴書記載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旨,亦未於審理中追加聲請者,法院即應曉諭檢察官為聲請,如檢察官未聲請,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 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對該第三人財產諭知沒收(107台上4181判決、107台上2101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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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件裁定認為在程序法上,本諸控訴原則,檢察官對特定之被告及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其起訴之效力當涵括該犯罪事實相關之法律效果,故法院審判之範圍,除被告之犯罪事實外,自亦包括所科處之刑罰、保安處分及沒收等法律效果之相關事實。進一步言,沒收既係附隨於行為人違法行為之法律效果,則沒收之訴訟相關程序即應附麗於本案審理程序,無待檢察官聲請,而與控訴原則無違。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2012-4df38-1.html
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 刑事訴訟法154條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以下立論點是假設台北地檢署起訴的犯罪事實確實有根據。
2. 俗語說,人有了錢,就會作怪。20萬美金可以丟到水裡,做一個沒人知道的網站。每年可以投資一千五百萬給餅餅,還免報帳。中國果然是強國。
3. 沒人看過的統戰新聞網可以拿這麼多,那些有人在看的統媒新聞網,不知道老共投資了多少?
4. 餅餅等人呢?
在周OO案,餅餅等人是被周OO吸收進組織的人。
地檢署對周OO追加起訴,餅餅等人是另案偵查中。也就是說,隨著案情發展,未來餅餅等人有可能轉被告、被起訴。
如果北檢追加起訴周OO的內容為真,那餅餅等人全身而退的關鍵有三:
1) 有沒有刺探、交付公務上機密資料?
2) 知不知道周OO是老共的人?知不知道是老共的錢?
3) 有沒有協助吸收下線?
國安法2-1、5-1不罰過失犯,餅餅還是可以哭喊自己是無辜的。「我也是被蒙蔽、被利用、被誣陷的受害者~~~」
5. 當然也有一種可能,周OO是拿錢沒辦事,那些工作報告都是隨便挑幾個統派來湊合打報告給老共報帳的。這樣一來,周OO所犯即為詐欺或業務侵占,不是共諜。
或者可以說「那些文件都是周OO自己撰寫的幻想小說!」澈底否定檢方的偵查結果。只有妄想,沒有共諜。不過這難度還滿高的。
6. 不論如何,如果真的「不慎遺失」2萬鎂,也是滿厲害的。不知老共看到這則訊息會怎麼想。可能覺得台灣服務業收10%服務費是慣例吧。反正老共也不可能承認這是背信或業務侵占,不用怕。
7. 北檢發言人到底是怎麼一臉正經地讀新聞稿的。好厲害。
8. 最後再次提醒,檢察官起訴的內容,還是有可能被法院打臉。我們是法治國家,不能排除餅餅等人是無辜的受害者。
9. 晚上八點直播,帶大家看一下北檢的新聞稿。順便聊聊勞基法要闖關,以及碩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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