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追加起訴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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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追加起訴要件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97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吳信華教授以釋字第735號解釋為對象,詳細剖析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某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時,「憲法意旨」究應如何探究之基本理論問題! 🔹民商法部分,陳榮傳教授賜稿分析共有物分割與分管契約之間,在效力之暫時性與拘束力上的實務難題;...

  • 追加起訴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15 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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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97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吳信華教授以釋字第735號解釋為對象,詳細剖析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某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時,「憲法意旨」究應如何探究之基本理論問題!

    🔹民商法部分,陳榮傳教授賜稿分析共有物分割與分管契約之間,在效力之暫時性與拘束力上的實務難題; 王怡蘋教授以一則最近在民法界頗受關注的最高法院判決,討論因為繼承而生交易替代利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如何起算消滅時效之實務爭議。又楊智守法官以一則最新的最高法院判決,討論同屬一人實質所有之土地房屋信託登記予不同受託人,能否認定有推定租賃關係而形成優先承買權之爭議。陳彥良教授則針對受到社會高度矚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中,有關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本質與限制之重大理論爭論。

    🔹刑法部分謝煜偉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深入探討集合犯構成要件之本質、個案涵攝標準與連續的包括一罪等重要內涵。

    🔹勞設法部分林良榮教授評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傅柏翔教授論就業歧視案件在勞動事件中之舉證和關注事項,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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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精彩內容】

    【#裁判時報】
    ◾「憲法意旨」的精確探究──釋字第735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分管契約的暫時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陳榮傳 教授

    ◾繼承權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王怡蘋 教授

    ◾同屬一人實質所有之土地房屋信託登記不同受託人以推定租賃關係形成優先承買權之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本質與限制──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陳彥良 教授

    ◾集合犯與連續的包括一罪――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謝煜偉 教授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台灣神○電池公司職災事件)判決評釋/林良榮 教授

    【#智匯觀點】
    ◾就業歧視案件在勞動事件中之舉證和關注事項──以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年齡歧視)為例/
    傅柏翔 教授

    【#會議綜述】
    ◾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下)/蘇永欽、林宗志、陳盈錦、李宜光、王士帆、鍾任賜

    【#實務法學 】
    ◾追加起訴之目的性限縮解釋(108台上4365判決)/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 追加起訴要件 在 田雅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26 2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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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公園等3個公園共花了3200萬元整修
    #事後又追加1200萬元做變更設計
    #感謝毅傳媒勇敢披露真相
    公園應該是歡迎所有人民使用
    不分對象、階級
    任何人都應該享有自由進出公園行走的權利
    如果陳爸爸沒有來找雅芳陳情
    雅芳真的無法相信
    新竹市政府竟會用防礙景觀及住戶出入會影響其他民眾為由
    去強行封閉民宅的逃生門
    從接到陳爸爸的陳情至今
    雅芳
    在議會也提案
    也約市府會勘二次
    更發了N次的公文
    都一再告知市府追加1200萬的預算
    做一個沒有必要的違法設施
    且又是未經合法申請之違建
    來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但新竹市政府仍以公權力優勢欺壓人民
    雅芳只能站在受害人民的前面
    幫助他們一起扺制這樣的政府
    來維護他們基本的權利

    #另外有網友詢問陳爸爸違建的部分
    統一在此說明:這棟房子是民國71年就蓋好的,陳爸爸向前屋主買的時候,此建物就是這個形態,所以在法律上,陳爸爸是大於公益的第三者。況且依竹市府拆除違建要件,民國73年前興建之違建皆列為緩拆,新竹市類似此違建多如牛毛。
    市府公告相關屋主有佔到公有地之事,陳爸爸原本並不知情,加上陳爸爸是老實人,所以在市府口頭告知陳爸爸後面有佔到公園用地,陳爸爸就馬上拆除佔用部分,並將鐵皮整新,以維護市府所說的景觀。
    但市府面對陳爸爸的配合,卻絲毫不顧人民逃生的安全,執意用違建的方式將其逃生門封閉(該建物屬狹長型,全長30米,若著火處在房屋中間,勢必會有逃生上的困難,且有喪失生命的可能,將心比心,如果發生在你我身上,可以接受嗎?

    ➡相關新聞請看⬅
    竹市府追加千萬預算強堵家門 屋主泣訴:燒死在裡面怎麼辦
    https://www.winfohub.com/politics/35785/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873080179841322

    竹市3官員為趕工程進度 便宜行事遭起訴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171228/4UJKEHYZDRXG643LZIUJA4TH2M/

    收賄爽遊長灘島 新竹市貪官被起訴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210/Q4ZCG3JTUYHVE56QWVV3QSAMFA/

  • 追加起訴要件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3 0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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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在忙就馬上錯過一則新的刑事大法庭裁定😭
    【最高法院108台上大3594裁定】
    本件爭點: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法院認為有必要,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開啟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本件裁定採取肯定說:
    對第三人財產之沒收,乃刑法所明定,檢察官對特定被告及犯罪事實起訴之效力,涵括對被告及第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或有違法行為,且符合依法沒收之要件者,即有諭知沒收之義務,尚無待檢察官之聲請。從而,如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而檢察官未於起訴書記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意旨,審理中,第三人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復未聲請者,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之法理,認為有必要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規定,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
    --------------------------------------------------------------------
    先前最高法院採取否定說看法主要基於控訴原則的考量,認為檢察官於提起公訴之同時,未於起訴書記載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旨,亦未於審理中追加聲請者,法院即應曉諭檢察官為聲請,如檢察官未聲請,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 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對該第三人財產諭知沒收(107台上4181判決、107台上2101判決)。
    --------------------------------------------------------------------
    但本件裁定認為在程序法上,本諸控訴原則,檢察官對特定之被告及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其起訴之效力當涵括該犯罪事實相關之法律效果,故法院審判之範圍,除被告之犯罪事實外,自亦包括所科處之刑罰、保安處分及沒收等法律效果之相關事實。進一步言,沒收既係附隨於行為人違法行為之法律效果,則沒收之訴訟相關程序即應附麗於本案審理程序,無待檢察官聲請,而與控訴原則無違。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2012-4df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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