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返還權狀的民事訴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返還權狀的民事訴訟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返還權狀的民事訴訟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返還權狀的民事訴訟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與其乾著急,不如預先做財務安排,才能保障子女的生活。 有網友提到,有一個媽媽放心不下女兒,女兒會亂花錢,女兒的兒子(孫子)已經成年了,希望孫子照顧他的媽媽。 這個外婆(媽媽)因為染病過世了,她的保險金由法定繼承人(她唯一的女兒)取得,遺產也由這個女兒全部繼承。 周圍長輩很擔心這個女兒亂花...

  • 返還權狀的民事訴訟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2 23: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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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其乾著急,不如預先做財務安排,才能保障子女的生活。

    有網友提到,有一個媽媽放心不下女兒,女兒會亂花錢,女兒的兒子(孫子)已經成年了,希望孫子照顧他的媽媽。

    這個外婆(媽媽)因為染病過世了,她的保險金由法定繼承人(她唯一的女兒)取得,遺產也由這個女兒全部繼承。

    周圍長輩很擔心這個女兒亂花錢,所以勸她把銀行存摺、房屋權狀交給孫子保管,沒想到,這個女兒竟然把銀行的帳戶重新更換印鑑,另外土地權狀雖然名字是孫子的,但是正本權狀在女兒那邊,不知道該怎麼辦?

    照著法律辦就是了!

    土地權狀是孫子的,就算權狀被別人拿去,也沒有辦法過戶,這點不用擔心被這個女兒賣掉土地。如果需要把權狀拿回來,就寫存證信函,或提民事返還權狀的訴訟就可以了。 

    比較令人擔心的是,這個會亂花錢的女兒變更她自己的銀行帳戶印鑑,並沒有違法,長輩或親戚朋友在法律上,無法阻止花用自己財產。

    我們只能替他禱告,遺產不會太快被花光!

    既然我們早知道這個女兒拿到遺產會亂花,為什麼我們不願意預先做安排呢?

    其實只要把保險的受益人做更改,例如指定受益人為孫子,並且立遺囑給孫子繼承大部分財產,其餘財產用信託的方式,逐月支付生活費,這樣不是很好嗎?

    像是梅艷芳,他就擔心他的媽媽亂花遺產,設立遺囑信託,讓他媽媽可以安穩地度過餘生。

    既然要愛,那就多費點心吧!

    #遺囑
    #遺產
    #心安傳財富
    # 恩典來守護
    #信託
    #梅艷芳

  • 返還權狀的民事訴訟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3-14 01: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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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房東,退散!>


    之前寫過一篇文章"惡房客退散!"


    不過勒,既然有惡房客,也會有惡房東,

    剛好最近ptt傳出一個房東的各種惡劣行徑,

    因為這個房東的行徑有點離譜,又有話題性,

    東森因此做了三四天的節目,

    k跳看了幾集的片段,幾乎變成房東的粉絲~

    (我實在是太佩服那個房東的顧左右而言他的能力了!)


    回到正題,

    我認為

    一個人跳出來指控,你可以說是湊巧,

    很多人跳出來指控,說沒問題,有誰會信?



    當然房客也許也犯了一些錯誤,

    但是那樣的錯誤並不足以成為

    房東惡意剋扣押租金甚至要求賠償的理由!


    我想,那些倒楣的房客大多是和解了事,或是賠錢了事,

    只因為不想走法院~



    其實,面對惡房東,要做到三件事,

    1.不要被嚇倒!

    2.不要怕走法院!

    3.不要怕麻煩!



    1.不要被嚇倒,

    這位張姓房東動輒向房客嗆聲走法院,

    或拿刑法條文壓人,

    在k看來,很多都是很牽強且不會成立的!

    比如:

    有一個房客終止租約後要交還鑰匙,

    房東卻遲遲不願意出現,聲稱很忙,無法出現,

    要拖過租約末日,造成一個房客違約的事實,

    房客只好謊稱要看房子,房東立馬出現(這時就很有空?),

    房東惱羞成怒說:你騙我,我要告你詐欺!

    (你房東一開始謊稱沒空,就沒騙人?)

    如果騙人就構成詐欺,

    我想全臺灣2300萬人都要被抓去關(嬰兒除外)

    不要被嚇倒了!

    房東告你不成,你取得不起訴處分後,反告她誣告,

    我相信很多檢察官很樂於處理

    這種濫興訴訟(製造檢察官困擾)的人!




    2.不要怕走法院,

    不要老是挨打,或只想息事寧人,

    對付這樣的人,

    你唯一的選擇,就是比他更強硬更盧小!

    他告你?難道你就不能告他?



    房東無理剋扣金錢,

    房客其實都可以提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不過勒,這個房東聽說名下都沒有東西,

    告民事也是徒勞無功,

    那就建議提告詐欺,

    說實話,我很不愛建議人家以刑逼民,

    不過這個房東看來是慣犯,

    常用類似手法騙錢,也只好告他詐欺囉!



    3.不要怕麻煩

    那位房東把自己弄得跟刺蝟一樣,

    沒關係,不要怕麻煩

    拿把鉗子慢慢拔毛,總有拔光的一天,你總會吃到肉的~

    (據ptt爆料,這個房東其實背後是一個集團在操作,

    已經用相同手法搞了很多年,

    我想,這都足以構成組織犯罪了,

    組織犯罪可是重罪,有什麼不好搞回去的勒?)


    另外,租房子有幾點要注意:


    1.看房時先請房東出示房屋權狀,

    證明他就是房屋所有人~

    你連這點都沒確認,就把錢給人家,

    被騙也是剛好而已!



    2.給予任何金錢,務必取得收據,做為證據,

    能用匯款的就用匯款,至少留下金流記錄,

    萬一發生糾紛比較好舉證~



    3.簽訂租約時看清楚條款

    這點很多人都做不到,

    沒關係,最防呆的方式

    就是要求使用坊間的制式範本,

    那個東西很固定,不會搞一些有的沒的,

    最怕的是對方提出一個非制式租約要你現場簽名,

    你礙於時間急迫或想說沒什麼,就這樣傻傻簽下去,

    裡面有什麼東西都沒看清楚,

    像上面的這個租賃糾紛,大多是在這個階段沒有處理好,

    結果就是讓房東予取予求~




    至於房東在簽約後這裡加錢那裡加錢,

    不好意思,租約內沒寫,就是沒有!

    如果房東惡意霸王硬上弓,

    請寄存證信函撤銷當時簽約的意思表示

    如果是遭到詐騙,或有錯誤產生,

    簽約後一年內都可以撤銷!不會有違約的問題~




    4.交屋時拍照,以免房東黑你!

    先確認房屋現狀,

    以免以後退租時房東找藉口扣錢,甚至告你毀損~



    5.住進去後,門鎖原則上是不能換,

    但房東沒有你的同意,是不得進房屋的,

    因為房子既然是你租下來了,你有使用權,

    那就是你的私密空間,

    房東任意闖入是有刑責(侵入住宅罪)的,

    另外既然是你的私人空間,

    要帶什麼朋友回來,房東是管不著的~



    6.住進去後,東西壞掉

    上面的那位房東最常指責房客的罪名就是:

    任意破壞東西,

    不過勒,

    從法律面,房東負維修責任,

    維修的錢是房東要出,沒有讓房客出的道理~

    東西壞掉,如果是正常耗損,

    比如:燈泡壞掉,那就是房東要負責拉!

    除非是房客惡意破壞,那才是房客要出錢修繕,

    不過,房東要拿出房客惡意破壞的證據,

    不是他嘴巴講講,就說了算~



    7. 退租時,

    需當場清點物品及確認屋況,

    返還鑰匙並取回押金~

    如果房東惡意拖延時間,請寄存證信函,

    如果時間是房東刻意拖延的,

    違約責任就不在房客身上!



    結語: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租賃房屋,是一般人很常碰到的事情,

    處理上還是要注意自己的權益,

    至少保護自己不要陷入一個要跑法院的窘境,

    如果真的遇上了,

    請硬下心來處理他,

    走法院不是那麼難的事情,不要被對方嚇倒了~

  • 返還權狀的民事訴訟 在 謝金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3-10-27 18: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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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魚泡泡] 我家有個親戚就是類似的事,小女生出生的時候被算命仙說跟媽媽"無緣",後來父母離異,她只好跟著曾祖母,老人家有一次住院,讓她母親帶回去住幾天,她媽媽帶著三姊妹出門,她很高興,結果媽媽說:我們來玩躲貓貓,要她把眼睛閉起來,睜開之後,媽媽帶著姊妹走遠,後來她被警察找到,說不出住址,只知道大概位置,警察帶她回去,老人家很生氣,指責她媽媽怎麼可以惡意遺棄孩子,她媽媽卻說:反正她跟我又無緣,丟掉就剛好而已啊。
    孩子已經長大了,但是與她母親果然無緣、只有恨,有人說:這就是命哪!你看、這就是無緣,但是,若非這個無緣的認定,豈有恨?
    與馬克白一,若非預言,則他依然是國王的親信大將,只因預言說他能夠成王,於是他成了王,卻身死家亡。

    她拿著存證信函,蹲在大街上,不顧眾人的眼光開始哭泣。她聲嘶力竭的哭,眼淚不斷的往下掉。旁邊的一個男子走近問她,「需要幫忙嗎?」,她似乎沒聽到,反而跌坐在地上,像是孩子一樣
    的耍賴。

    只是,她從來就是個沒有父母的孩子,當然也不會有耍賴的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她是個很清秀的女孩子,約莫二十出頭而已。她來找我的時候,脂粉未施,但看起來受到很好的照顧,應該也是很有教養的女孩子。她一開始就小聲的跟我說,「律師,不好意思麻煩您了。」

    母女訴訟,應該有很不得已的原因,也應該是很長的故事,所以我調整了比較舒服的姿勢,請她把完整的始末告訴我。然而,她要開口之前,我注意到立刻她眼眶開始泛紅,似乎不知如何說起。然後開始放聲大哭,連會議室以外都能聽到,我靜靜的等候,等她心情平靜再說。

    她的父親是某電器製造產業的高階主管,母親則是家庭主婦,她還有一個哥哥跟一個妹妹,「看起來」家庭和樂,就是一般的台灣中等人家以上的生活。然而,她對於童年的記憶,卻是十分恐怖與不堪回首。她的回憶,在四歲以前,雖然模糊,但是卻膽顫心驚。

    因為她有「剋父」的命格。

    出生後,「張半仙」批了她的命格,告訴孩子的爹,這孩子「生於申時,命帶雙魁罡,偏財甲木坐申金為絕地,屬剋父命格。」,張半仙的這番話,決定了她的命運,就是爹不疼、娘不愛。

    知道她有剋父的情況後,父親積極的尋求解決之道。張半仙告訴他,剋父,也不是不能解決,只有遠離這孩子,幫孩子出養,或是托人為義父母,二十歲以後或許有機會化解。父親至此,積極的尋求派駐到國外的機會。四歲前,父親幾乎把她當做怪物,四歲時,她的印象就是,父母帶著她的哥哥與姐姐,一起派駐到美國,留下她一個人在台灣。

    對於家裡,她的印象就是孤單。父親臨走前,把她託付給姑姑。姑姑當時已經有自己的家庭,但是對於這個姪女疼愛倍至。小女孩似乎很小就知道,自己寄人籬下,因此自動自發的做家事、陪伴姑父母,跟其他的表哥表弟也相處得很好。她懂事的樣子,讓姑姑經常感嘆,「怎麼會有人捨得這個小女孩?」

    是的,就是有,而且是自己的父母。孩子八歲時,某日報海外版,突然出現這樣的訊息:「近從貴報海外版得知貴縣王小姐,擬收養一位孩子,適值我家有個小女孩,因從小寄養在親戚家。近年來我們又在美國求學,無論空間、時間、經濟上皆無法負擔,且自幼即未帶在身邊,心想在教育上與感情上,如果沒辦法多灌注給小孩時,不如送給那真正富有愛心與喜愛小孩子的父母,不知王小姐喜歡否?」

    這封信引起很廣大的回響,許多人紛紛向這位「留學生」表達同情之意,並且願意收養這個小女孩。然而從父親那裡得到姑姑住址,因此前來探問的人,總是被姑姑一掃把打出門,惡狠狠的對訪客說:「這是我們家的孩子,說什麼也不會讓!」,最後這件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但是對於小女孩而言,心靈上的烙印就是,「我是沒人要的孩子!」,她努力的表現不要更退縮,要更堅強,但是突然的敲門聲,總是在她的夢境中不斷出現,每個貌似和善,但是要帶她走的陌生人,成為她這輩子無法抹滅的夢魘,一再的出現在她的生活中,即使成年以後亦然如此。

    她很乖巧,在國中畢業以後,她報考護校,因為她知道,姑姑沒辦法負擔她太多的學費,只有拿公費,才能減輕家裡的負擔。這些年來,她只透過姑姑偶爾叨絮的話語裡,知道他們一家人在美國過得很好,父親也沒有回來的打算,兩個兄姐都已經在美國念大學。她有時候沒有感覺,有時候心會刺痛,她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但是姑姑溫暖的臂彎,一直是她的依靠。護校畢業以後,她開始在公立醫院工作,每天值班的生活很苦,但是她逐漸恢復了自信心,因為她可以幫助別人,也在經濟上可以支援姑姑,畢竟姑父已經走了,姑姪兩人相依為命,或許這樣的生活也不錯,她開始嘗試忘記,她那「剋父」的命,還有她「被剋」的人生。

    她有了男友,雖然偶爾在他身邊的時候,會在惡夢中驚醒。但是男友強壯的臂膀,立刻把她擁進懷裡。他會靜靜的聽著她敘述彷彿不是自己的故事,姑姑如何的慈祥,把她視如己出,就像母親一樣的角色照顧她。她偶爾會掉淚,但是情緒控制得很好,畢竟這已經是天寶年間的過往,她不需要像白頭宮女一樣,細數明皇的無情,父親在二十年來未曾聞問,但是她有姑姑,每講到這裡,她就破涕為笑,就像是雨後的荷花一般的笑。

    二十年後,父親回來了。

    父親帶著全家,回到睽違以久的台北。或許是魔咒已經過去,父親開始嘗試跟她互動,即使是生硬的。一開始,她覺得驚喜,因為父親竟然認了這個女兒。隨之而來的,父親希望她搬離姑姑的家,「畢竟那是人家的生活,你都大了,不要打擾她。」

    可是,她沒有房子可以住。

    父親慷慨的跟她說,房子沒問題。孩子,我要彌補你這二十年來的苦,我想買房子給你。

    她果真驚喜交加了。她小心翼翼的確認,父親是不是真的愛她。母親淡淡的說,「你就接受你阿爸的好意吧。」,她捨不得姑姑,但是父親答應她,願意幫她請看護照顧,而且她隨時可以回去看姑姑。她方勉為其難的同意,搬到新家去。

    她住在父母的新房子中,感覺總有些不自在。房子是新的、人也是新的。她努力的要跟兄姐相處,跟父母示好,但是他們是沉默的,當一夥人開心的時候,她走進家裡,就一片死寂。她想,總要點適應期,她會努力的。

    父親要她去找房子,她總算找到。經過兩次看屋,父母與她都相當滿意,離上班的地點也很近。因此父親匯款兩百萬的頭期款到女孩的帳戶裡,並且要她儘快的購買家具、搬家。

    一切都很好,她想。應該苦盡甘來了,她的家庭,在二十歲的警報解除後,總算又破鏡重圓,找回了一家人。她可以把這個新房子,當做她與先生的家,以後她可以好好的經營家庭,重拾父母的愛。

    是嗎?命運又跟她開了一次大玩笑。竟然有仲介打電話給她,宣稱有這個家的權狀,也有父母的委託,要賣掉這個房子。

    她不懂,為什麼父親又變卦。她打電話去問父親、母親、兄姐,不是關機,就是推托不知。沒多久以後,就接到地方法院的民事庭傳票,父親主張這個房子,只是借名登記而已,要求女孩返還房屋。

    這個訴訟,在我看來並不難。畢竟借名登記,必須要有合意,並且要能證明所有資金流程。然而,一開始的時候,訴訟並不順利。因為法官冷冷的看著被告:「你急什麼,以後你父母死了,這房子還不是你的。」

    在司法實務上,許多人登記房地產,並不是用自己的名字,我們稱之為「借名登記」。借名登記在民法上,並無明文規定,我們通常類推適用為「委任關係」。所謂委任關係,就是一方委託另一方代為處理事務,但是任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簡單來說,本案就是原告主張,這棟房子是父親借用女兒的名義登記,因此現在要收回來,回復登記為自己的名義。實務上要證明借名登記,相當不容易,因為原告必須證明有委任的真意,被告有受任的真意;然後借名的原因必須合情合理、借名的借貸流程,必須有資金證明等等,畢竟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登記所有人是誰,那麼就是誰,要法院判定這是借名,恐怕不甚容易。然而看起來,這位法官是以「孝道」為出發點,認為父親既然有出資,那麼當然有可能是借名。這推論「很道德」,但是一點也「不法律」。

    她急得眼淚在眼眶中打轉。不是,她可以不要,但是這房子是她父親的道歉。她不能接受父親把道歉收回去,這是她應得的!

    審判不斷在進行。我們提出了種種的證據,包括剩餘的貸款,是由我們自己繳納、父親是因為彌補孩子,才會贈予房屋等等。法官沒有明白表示意見,但是看得出來,他認為父親給孩子一筆金額買房,對於借名登記而言。確實有可能。我們在「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緊箍咒下,很辛苦。

    不過,事情總是有轉機的,訴訟中,總會有人犯錯,只是這一次不是我,而且,我絕對不會犯這樣的錯。

    就是一封信。

    父親在第三次開庭的時候,決定使出殺手鐧。他交給了法官一封打字的信件,竟然來自於父親的妹妹,也就是她的姑姑。

    信件的內容大概是這樣的。姑姑痛斥這個姪女,性生活不檢點,經常在外與男人鬼混,得過性病,平常晚上經常夜歸,對姑姑極為忤逆與不孝,這些年來,姑姑一直容忍她,後來她甚至對姑姑罵三字經,因此被姑姑趕出去。

    我們收到這封信的時候,法官臉色鐵青,我們也大驚失色。畢竟與我們先前的認知完全不同。她,真是這樣的女孩嗎?

    我們把信件,連同信件下姑姑的簽名與指印,拿給女孩看。女孩沒有哭,她反問我,「你相信嗎?」

    我,當然不相信,但是總要解決這個問題。有指印、有簽名,我要怎麼否認這是事實?傳喚姑姑當證人,應該可以,但是法官已經明白表示,姑姑年事已高,又臥病在床,如果傳喚不到,他不會堅持一定要傳喚。也就是說,這張證明,將會在法律上發揮作用。

    我可以想像她父親得意的笑容了。

    我立刻要她撥打電話給姑姑,並且錄音。她堅強的點點頭,拿起手機,開始撥打。

    透過擴音,我聽到一個慈祥的老媽媽,在關心她的女兒。女孩問到,「你到底有沒有簽下任何文件?」;姑姑想了一下後,是這麼說的:

    「那天你爸來找我,問我現在好不好。我跟她談起了妳,要他好好的在以後彌補妳,不要再告妳了。他沒有說什麼,但是拿了一張空白的纸讓我簽名按指印。我問他什麼用途,他說,是要證明我的意識還很清醒,請我來法庭作證,要先這樣做,我就蓋了。」

    聽到這些話,我以為她的線條可以柔軟下來,但是她卻開始放聲大哭,是那種聲嘶力竭的哭,跟原本她鎮定的表情大相逕庭。我想,她是心死了。

    我們把這段錄音翻成譯文,交給法院。法官看到這段譯文,直接詢問原告的律師,「這是怎麼回事?」

    原告律師似乎沒料到這一招,結巴的回應,「姑姑並不知道這是偷錄音,這種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鈞院不應該列為證據。」

    我冷笑回應,「你們的證據屬於偽造,才沒有證據能力吧。根據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對話之一方有權利錄音,大律師要不要回去多念點法律再來表示意見?」

    法官看來了然於胸,他沒有說什麼,只是疲倦的揮揮手,叫我們不要在法庭上有火爆的對話。

    「原告,你要我怎麼相信你們的說詞為真?」,法官嚴厲的問。

    「我們再具狀補陳,並且請求傳喚姑姑的兒子作證,證明確有此事。」,他補充了這些話。

    「姑姑的兒子在原告的公司上班,原告是他的上司,因此證詞應不可採,更何況,他離家已久,並未與父母同住,縱然證述任何意見,也屬於傳聞證據,證人只能講自己親自見到、聽到的事情,不能轉述聽別人說的意見,否則就是所謂的傳聞證據,在證據法則上並沒有效力。不能當做證據使用。」,我立刻補充。

    法官沒有再表示什麼,姑姑既然沒辦法到,兒子他也不願意傳喚,我們應該算是守住了成果,而且,他們犯了錯。

    想要把他人塑造成妖魔,自己就必須是天使。父母對於孩子而言,應該是天使,但是,他們是嗎?就算是,也是背棄上帝的路西法(Lucifer)而已。

    一年後,我收到他們全家福的照片,甜甜的,一個新的家庭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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