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返還土地 存 證信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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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15: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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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土地 在 INCEPTION 啟藝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4: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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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14: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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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還土地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3 08: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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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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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還土地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5 15: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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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前,險遭清空農作物夷為平地…
    今天恭喜faki 終於拿回祖先土地!☀️☀️☀️

    今天是台東池上鄉公所舉辦原保地頒狀儀式, 這三年當中,Cicala'ay福文部落的原保地申請案,就有6件是我不斷追蹤協調的案件,其中這一件是我持續協調將近2年,今天終於拿到權狀!

    在2年前,福文部落的faki,家屋前面是世代種植香蕉、木瓜的土地,因為國產署多年前在這裡有個綠美化計畫,所以國產署認定faki的土地是占用,而且不符77年2月1日就使用至今的土地,faki收到公文「要求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在faki手足無措而尋求協助之下,我開始介入協調…。

    政府機關常常以「租約」、「實施計畫」…等,作為原住民中斷使用土地的證明,但「租約」或「實施計畫」都是紙上作業,實際上,土地仍是族人一直不間斷的使用,faki的原保地案件就是如此,國產署持單方面的認定,不僅否決faki的原保地申請案,還要他把種植的作物全部清空。

    依照faki的晚輩轉述,家族世代都是在這裡生活,至少民國18年以前就已經在這裡,也就是國民政府還沒來台灣之前,就已經在這裡開墾生活,但確無奈收到政府機關公文「…國有土地未經同意種植香蕉作物,”依規定”限期騰空地上物…」,後來我以「實際使用」的多項證明,與國產署多次協調,終於為faki拿回祖先的土地,看到faki接下權狀時,faki不斷目視著權狀,相信他的心裡一定感觸很深!

    原住民族土地業務的相關承辦人員,包括林務局、國產署、退輔會…等,凡是承辦原住民族土地業務的人,都應該好好認識、好好瞭解台灣原住民族的歷史,在肯認原住民族文化慣俗之下,才能感同身受用心幫族人解決土地的問題。

    原住民族土地的業務,我們需要可以站在原住民族文化歷史角度的承辦人員,不需要「只會依規定辦理」的法匠。

  • 返還土地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4 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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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搖頭的“公私協力”侵佔國土行為

    〔記者謝君臨、邱芷柔、鄭琪芳、蔡政珉/綜合報導〕苗栗縣通霄鎮海水養殖專業區六十七公頃用地,被占用、閒置至今三十餘年。監委王幼玲等人調查後,認定苗栗縣政府、國產署、林務局及漁業署行政效能不彰,置國家龐大公產權益及地方養殖漁業的發展於不顧,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糾正,並要求限期改善。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葉大華指出,苗縣府於一九八四年間與台穩公司合作開發一三○公頃通霄海埔新生地,發展海水養殖事業,因未落實契約管理,致台穩擅將土地轉讓他人並持續占用,苗縣府提起返還土地獲勝訴,苗縣府卻怠於聲請強制執行,反而協助占用養殖戶到處陳情。

    林務局、國產署於二○○三至二○○四年間現況接管,遲至二○一三年間點交收回被占用土地,之後卻又因管理不善,至今仍有國產署經管的三十九餘公頃土地遭占用中。

  • 返還土地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11-22 11:22:30

    銀行自律失能 期盼財政部盡督導之責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審查台灣金控條例修正草案,這條例起因來自台銀一塊土地,當初土地無償贈與國庫借給美國學校使用,如今台銀欲使用這塊土地增資以利業務經營及政策推動,而為返還土地給台銀增資所以必須修改條例內容。

    然台銀的定位究竟為和?過去推出的現金卡被民間翻譯借錢不用還、連動債TRF問題甚至許多貸款衍伸出來的麻煩,突顯銀行自律功能不足,然台銀董事長兼任銀行公會理事長,卻也沒發揮銀行公會其功能,還要由財政部或金管會主管機關緊盯,希望財政部就這方面盡督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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