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辯護人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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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辯護人意思產品中有4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警察會說:「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嗎 如果有看過香港警匪片,會發現警察逮捕犯人的時候,會順便說一句「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台灣警察抓犯人,也會這樣說嗎? —— 米蘭達警告 「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是來自美國的「米蘭達警告」,規定警察...

辯護人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警察會說:「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嗎 如果有看過香港警匪片,會發現警察逮捕犯人的時候,會順便說一句「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台灣警察抓犯人,也會這樣說嗎? —— 米蘭達警告 「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是來自美國的「米蘭達警告」,規定警察...

辯護人意思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1:06:31

這兩天才知道 #條子鴿 這號人物,也才聽到他出過一本書「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個書名和事實完全不符,應該說,和台灣警察訊問被告的正當程序完全不一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辯護人意思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編按:韓劇Law School是Netflix的原創影集,這部戲的法普含量很高,看完前面幾集後,興起寫一些當中法律素材的想法。這個系列去介紹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在台灣的現況如何。當然,有雷難免,但會盡可能避免。 從第一集的模擬法庭,到後來的審判法庭戲中,韓劇Law School都出現許多交互詰...

  • 辯護人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3 16:38:24
    有 1,056 人按讚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警察會說:「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嗎

    如果有看過香港警匪片,會發現警察逮捕犯人的時候,會順便說一句「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台灣警察抓犯人,也會這樣說嗎?
    ——
    米蘭達警告

    「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是來自美國的「米蘭達警告」,規定警察檢察官在逮捕、訊問犯人時,必須告知他們相關權利,包括有權行使沈默、可以請律師等等: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這段話大概的意思是,告知被告「你可以保持緘默、任何陳述的內容都將送上法庭作為不利於你的證據、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在場或提供法律諮詢、如果你請不起律師,可以在訊問前請求指定辯護人幫你辯護。」
    ——
    台灣怎麼說?

    類似的東西在台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叫做「告知義務」。這是在要求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在訊問被告的之前,有一些事情一定要先跟被告講:

    1⃣️ 被告的犯罪嫌疑和所犯的罪名。如果之後變更罪名,必須再告知一次。
    2⃣️ 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需要作出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
    3⃣️ 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可以請求法律扶助的人,可以請求。
    4⃣️ 被告可以請求調查有利於你的證據。

    講完這一套「告知義務」之後才能開始訊問被告。這是為了保護被告的訴訟權,讓被告知道他在訴訟上的權利。

    雖然概念相似,但台灣警察並不會說「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喔。
    ——
    如果被警察抓了,該怎麼辦呢?
    📖 延伸閱讀:龍建宇|Ep2:ㄜㄧ警察找我去警局喝茶,好可怕喔!
    https://plainlaw.me/2016/06/10/legal-life-ep2/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辯護人意思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7 13:14:29
    有 960 人按讚

    這兩天才知道條子鴿這號人物,也才聽到他出過一本書「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個書名和事實完全不符,應該說,和台灣警察訊問被告的正當程序完全不一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對,就是這麼無聊且冗長的內容(#雖然無聊但每個內容都是攸關被告權利的保障,#如果真的被逮捕時請務必好好理解利用喔!)絕不是美劇裡充滿戲劇化的一句「你所說的將成為呈堂證供」!

    光看這本書的書名,我直覺上還以為是翻譯外國的作品,怎樣都不會想到是一名台灣退休警察,且自稱當過刑警的人所出的職業實錄見聞。

    一名退休刑警,如果連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的內容都還搞不清楚的話,真讓人對刑警的素質擔憂。

  • 辯護人意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7 13:45:23
    有 3,138 人按讚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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