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辯護人律師差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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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辯護人律師差別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3萬的網紅藍橘子,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原來!抓到的「博士」並不是N號房事件的主腦! 此為「N號房」事件的後續,以最簡單的方式告訴大家。 雖然管理群組的「博士」被抓到了,在媒體面前說:「謝謝停止了我惡魔的生活。」 (真有夠中二病!) 不過事情仍未結束,仍有一個幕後主腦「GodGod」未被抓到,在博士向警方公開的群組訊息,今年一...

  • 辯護人律師差別 在 藍橘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27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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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抓到的「博士」並不是N號房事件的主腦!
    此為「N號房」事件的後續,以最簡單的方式告訴大家。
     
    雖然管理群組的「博士」被抓到了,在媒體面前說:「謝謝停止了我惡魔的生活。」
     
    (真有夠中二病!)
     
    不過事情仍未結束,仍有一個幕後主腦「GodGod」未被抓到,在博士向警方公開的群組訊息,今年一月GodGod曾進過博士的房間,還猖狂的說自己一定不會被抓到。
     
    另一方面,博士的辯護律師,以「受到多方壓力」「提供不如實的證供」「一開始接到家人委託說只是單純的性侵案」以上種種原因而辭退了做他的辯護律師。
     
    至今,他還未找到律師為他的辯護。網絡上一片高呼「活該!」「這種渣滓不應有辯護律師!」
     
    這樣又衍生出一個問題了,到底罪人該不該有辯論律師呢?
     
    日本有一位著名的辯護律師,名叫安田好弘。大家都稱他為魔鬼的辯護人
     
    台灣亦有一位黃致豪律師,他是台灣捷運無差別殺人的鄭捷的辯護律師。
     
    他們一邊為惡人辯護,一邊受到各界的猛烈惡毒評擊,很多人都認為這種罪犯不該擁有人為他們辯護。而兩名律師都稱,他們這樣做是在維護「人權」,意指作為人類應享有的權利。
     
    很多人對於N號房事件,都認為主腦該判死刑,26萬會員該被公開然後公審到死為止。這種都人情感大於理性的表現。
     
    我個人看到新聞後也非常憤怒,認為主腦該拍自己的裸照分享給全世界,讓他嚐嚐滋味。
     
    不過,即使委託人是無惡不作殺人犯,「辯護律師」的職責不是令他們脫罪,而是確保罪犯在公平、公正、理性的情況下得到應有的裁決。
     
    相比起那些罪犯,我覺得真正邪惡的,是那些利用財力與權勢,表面正義凜然,躲在體制底下作惡的人。
     
    就例如啊…某些警察,在直播中數十萬人看著他開槍射盲女記者,當女記者拿著證據向警方進行起訴,警方卻辯解:「能確認是影片中的警員開槍,但不能確認女記者被該警員的子彈射盲。」所以不願透露警員身份,更諸多藉口拖延調查。
     
    女記者只好進行「私人起訴」,但再過幾天這宗私人起訴就會過期無效了,警方依然沒有作出合理的調查。
     
    我認為真正的惡。
    是受到體制包庇的惡。
     
    你們又覺得那26萬會員該受到哪種法律制裁呢?
    N號房的博士又該判什麼懲罰呢?
    在下面留言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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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辯護人律師差別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08 17:10:56
    有 1,745 人按讚


    【#我們與惡的距離 #5-非常上訴】

    #以下有雷

    昨天的與惡的距離真是讓我哭慘了
    思緒萬馬奔騰到半夜三點還睡不著
    今天平復心情以後來跟大家說說昨天劇情裡面提到的「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規定在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也就是認為已定讞的判決如果有判決違背法令的部份
    檢察總長即得提出非常上訴
    (如果是事實違誤那是再審)

    雖然法條裡面規定事由檢察總長才有權提起非常上訴
    但通常檢察總長不會主動提起非上
    多是由當事人或是辯護人聲請,或是經由檢察官監察院發現違誤後,向最高檢察署聲請,經調查後確定有提起非常上訴的必要,檢察總長便會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昨天劇情中王赦律師趕著送到檢察署的那一份書狀
    就是非常上訴的聲請狀

    大家都知道與惡的原型案例是鄭捷案
    其辯護人黃致豪律師知道要槍決的消息後
    趕著將聲請狀初稿在晚間九點送達最高檢察署
    但鄭捷已在8點47分伏法

    戲劇也算是如實呈現
    --
    最後說點小心得
    昨晚邊擦眼淚邊發表了看劇的心得
    殊不知有網友在下面留言說認為公視這部戲就是要挺廢死
    甚至有人用質問的口吻問我說發文是要支持廢死嗎?

    我不支持廢死已經講過很多遍了

    但我想公視這部戲完全沒有要支持廢死的意思
    與惡的距離在六集中拋出很多議題
    思覺失調、無差別殺人、從被害者家屬與加害者家屬的角度探討
    如果單單只看到「這部戲就是要挺廢死」
    未免太淺薄而可惜了這部戲

    劇中的王赦律師
    不停的說要找真相 要幫李曉明非常上訴
    他的目的不是希望讓李曉明免死
    李曉明應該死這句話他也講了好多遍

    只是如果沒有真相沒有犯案原因
    我們怎麼知道不會再出現第二個李曉明?

    最後想說的
    廢不廢死即使在法界也都有很多爭議
    但程序正義
    我想是每個法律人堅持的 不能放棄的民主法治最後防線

    就如同王赦律師說的
    「他殺人他應該死,難道我們的民主法治也要跟著陪葬嗎」

  • 辯護人律師差別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08 08:00:00
    有 1,700 人按讚


    【#我們與惡的距離 #5-非常上訴】

    #以下有雷

    昨天的與惡的距離真是讓我哭慘了
    思緒萬馬奔騰到半夜三點還睡不著
    今天平復心情以後來跟大家說說昨天劇情裡面提到的「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規定在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也就是認為已定讞的判決如果有判決違背法令的部份
    檢察總長即得提出非常上訴
    (如果是事實違誤那是再審)

    雖然法條裡面規定事由檢察總長才有權提起非常上訴
    但通常檢察總長不會主動提起非上
    多是由當事人或是辯護人聲請,或是經由檢察官監察院發現違誤後,向最高檢察署聲請,經調查後確定有提起非常上訴的必要,檢察總長便會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昨天劇情中王赦律師趕著送到檢察署的那一份書狀
    就是非常上訴的聲請狀

    大家都知道與惡的原型案例是鄭捷案
    其辯護人黃致豪律師知道要槍決的消息後
    趕著將聲請狀初稿在晚間九點送達最高檢察署
    但鄭捷已在8點47分伏法

    戲劇也算是如實呈現
    -\-\
    最後說點小心得
    昨晚邊擦眼淚邊發表了看劇的心得
    殊不知有網友在下面留言說認為公視這部戲就是要挺廢死
    甚至有人用質問的口吻問我說發文是要支持廢死嗎?

    我不支持廢死已經講過很多遍了

    但我想公視這部戲完全沒有要支持廢死的意思
    與惡的距離在六集中拋出很多議題
    思覺失調、無差別殺人、從被害者家屬與加害者家屬的角度探討
    如果單單只看到「這部戲就是要挺廢死」
    未免太淺薄而可惜了這部戲

    劇中的王赦律師
    不停的說要找真相 要幫李曉明非常上訴
    他的目的不是希望讓李曉明免死
    李曉明應該死這句話他也講了好多遍

    只是如果沒有真相沒有犯案原因
    我們怎麼知道不會再出現第二個李曉明?

    最後想說的
    廢不廢死即使在法界也都有很多爭議
    但程序正義
    我想是每個法律人堅持的 不能放棄的民主法治最後防線

    就如同王赦律師說的
    「他殺人他應該死,難道我們的民主法治也要跟著陪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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