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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優惠存款辦法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分享Lion Lee網友發文
因為親戚看到了臉書上我發的兩篇有關於我來自眷村身世的文章,對我非常的不諒解,揚言要我刪文,否則不要代表他們說話。
我說:「我是說我自己的故事,難道我不能代表屬於個別的我自己?」
他們才安靜下來,但提醒我:「你耗子尾汁。」
今天我要簡單的說:「為什麼我們眷村第二代如此的緬懷蔣故總統經國先生?」
事實上1970年代軍公教的薪水少得可憐,所以很多人退休之後,退俸都一次領光,這對政府是一種非常不信任的舉動,有些人說:「非常懷念1970年代」這句話根本有毛病,因為那個年代中美斷交( 美國與中共建交,老蔣自己翻臉的,拒絕更改國名為「台灣」,而且退出聯合國,導致台灣後來長期的外交窘境 )、台灣民心不安、民主運動萌芽,警總四處抓人,眷村裡面也有不少人被警總帶走,就沒再回來了。
蔣經國先生為了穩定民心,尤其是「自己人」,49年撤退逃難來台灣的這些江東父老們,頒布了一條沒有法源依據的「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也就是所謂的18%優惠定存,因此,我們的叔叔伯伯們不再一次領走退休俸,而是反而把錢存進戶頭內,慢慢生利息,也因此幫助了蔣經國先生穩定了民心,其實,是我們有功於蔣家政權,而非蔣家有恩於我們外省人,蔣家太對不起我們外省人了。
然而多數軍人書是讀很少,甚至完全不識字的,18%政策之後20年,大家都越來越富裕,人人有房有地了,因此對於蔣故總統經國先生的「恩典」感謝異常到奴化的地步。
過去,蔣家安排給眷村子弟的工作遍及軍公教與國營事業,再差也可以在學校、公家單位、台糖、台電擔任工友,工友也是有18%的,而且有的外省工友權力還比台籍校長、台籍主任大。
李登輝先生上任之後,這些「肥缺」「涼缺」「爽缺」一個個被取消了,眷村子弟要混入公職與國營事業,也沒過去那麼容易了,導致很多眷村小孩出去當流氓、勒贖綁票,大家如果有印象,應該不難忘記:第一次政黨輪替之前,台灣的綁架撕票案真的非常多。
李登輝先生當年在地方經營自己的勢力,大部分有槍有刀,很像日本幕府時代的武士,他們捍衛李登輝先生的權力,所以,我們外省人的政治權力逐一被瓦解了,不知不覺的,一覺醒來,發現「中華民國滅亡了」,國家的名稱改稱「台灣」了,不知不覺的……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外省人如此痛恨李登輝先生,所以稱呼李登輝「黑金之父」,事實上看李登輝先生退休之後,有沒有黑道跟他維持良好關係?看起來是根本沒有的,因此那種蔑稱只是一種污辱與醜化而已。
而且,我們外省人仇恨李登輝心態在於:「我們遲遲無法接受中華民國1949年滅亡了,聽到李登輝喊兩國論,方知原來我們的國家在外國人眼中叫做台灣,根本沒人承認R.O.C,由於這種尷尬與自尊受創,我們只能憑藉著仇恨李登輝,來掩飾自己的心虛與愧疚不安。」
事實上我們心知肚明:「李登輝先生創立的台灣民主,是世界的典範,亞洲的楷模。」只是我們外省人嘴巴上說不出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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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故事》
平平是總統,對台灣民主有著舉世稱羨卓越貢獻的李登輝前總統,其故居破敗成如此這般,台灣人於心何忍?
(圖片提供/ 台聯黨前立委 周倪安)
軍人優惠存款辦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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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7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審判權歸屬案】
(一)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二)解釋文: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三)學說與實務見解
1、採委託行使公權力:台灣銀行之法律地位乃受國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存戶為行政契約關係。
(1)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係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就優惠存款之辦理與優惠存款戶簽訂契約,並按月給付利息,核其性質,屬就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設定、變更或廢止所訂立之契約,核屬行政契約,並非私法契約。
(2)亦即,優惠存款戶與承作存款的臺灣銀行訂定的契約,為間接基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辦法而簽訂的公法契約。從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及參加人上開期間之退伍金優惠存款利息,核屬原告與被告銀行間就上開公法行政契約所生之爭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2、採台灣銀行並非公權力受託人,並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之間係民法消費寄託及消費借貸契約。
(1)臺灣銀行宜蘭分行係受國防部委託辦理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定存,僅立於受理存款機關地位,配合行政機關政策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對於優惠存款並無核定權,無涉公權力之行使,其簽訂存款契約之目的僅在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性質屬民法上之消費寄託與消費借貸契約之範疇,並非行政契約,應屬私法上契約之法律關係,本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2)因此,台灣銀行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其與退伍軍人之利息給付約定之契約應為私法關係。
(四)大法官第787號解釋理由
1、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695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72號及第773號解釋參照)。
2、本件爭議係因原告以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為被告,依其及參加人分別與臺灣銀行所簽訂「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其特定期間之退伍金優存利息所生,涉及原告及參加人對被告之優存利息給付請求權,以及被告給付義務存否之訴訟爭議。此一訴訟爭議之法律屬性,應依兩造之法律地位、原告據以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基礎之屬性而定。
3、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
4、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
軍人優惠存款辦法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4.30
【外交國防委員會質詢】
國防部於去年11/22-12/225之間,舉辦了本次軍人年改方案座談會,參與官兵約14萬人。當時宣導方案內容是50+2.5,根據國防部說法,宣導成效已達90%認同,而電腦問卷的統計更有78630人表示認同。而行政院最終版本是55+2,起薪俸率更優於先前的版本,對上校以下現役軍人更多照顧,只有少數將官退休俸減少,理應滿意度更高。對此國防部及退輔會回應,經過討論後大部分軍人都能夠接受軍改方案,高階將領經過溝通後也願意犧牲部分退休金照顧袍澤。加上政府提出長留久用的政策,校尉級軍官服役年限將延長兩年,並提高基礎俸率,希望能讓軍人有更多保障。
軍人年金不改革將在109年枯竭,未來將結合政府四項財源挹注配套措施,包含「 提撥費率逐年調增」增加1,241億元,「中短役期退伍金改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應」474億元,「月退休俸分年調降及18%優惠存款差息補貼之節餘款」1,628億元及「組織精簡致基金之財務缺口擴大」10年共挹注1,000億元,以維持基金穩定運作。但對此我還是認為,要經過更仔細的計算,確保未來30年沒有財政問題的承諾是可以被實現的,我要求相關單位要提供更詳細的財務規劃,並找時間進一步溝通。
最後我詢問國防部副部長及海軍參謀長,關於左營第二軍港擴建進度。目前已經完成環評及水下管理法的核定。左營第二軍港擴建已經歷經三次變更,目前預計要在114年完成。然而軍港鄰近彌陀蚵子寮漁港,該工程預計將防波提延長150公尺,影響漁船進出,將對漁民的生計造成嚴重衝擊。許多在地漁民、漁會都向我陳情,表達要求停建的訴求,甚至不惜擴大抗爭力道及規模。我認為國防部跟當地漁民的溝通協調嚴重不足,甚至連補償辦法也不夠明確,要求國防部能盡快到當地去加強溝通,最終能達成雙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