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過失致死判決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車禍過失致死判決案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車禍過失致死判決案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車禍過失致死判決案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子迂的蠹酸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名嘴黃暐瀚的母親陳姓婦人,昨日凌晨三點多,於台中市東興路一段、樹義一巷口,遭到方姓男子所駕的賓士撞上,拖行近70公尺,頭部及腿部重創,經中山醫搶救無效宣告過世。而方姓男子於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衝到超商購買啤酒狂飲,警方到場後酒測自然是超標。警方詢問為何要到超商買酒喝,方姓男子表示因車禍驚嚇過大才買酒...

  • 車禍過失致死判決案例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06 09:00:51
    有 476 人按讚

    名嘴黃暐瀚的母親陳姓婦人,昨日凌晨三點多,於台中市東興路一段、樹義一巷口,遭到方姓男子所駕的賓士撞上,拖行近70公尺,頭部及腿部重創,經中山醫搶救無效宣告過世。而方姓男子於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衝到超商購買啤酒狂飲,警方到場後酒測自然是超標。警方詢問為何要到超商買酒喝,方姓男子表示因車禍驚嚇過大才買酒壓驚。

    有時候挺感嘆台灣社會的風氣。車禍後趕快喝酒以規避酒駕刑責,以前不過是茶餘飯後的笑話,現在竟然已經變成罪犯們的SOP。因為在刑責上,光是沒喝酒的「過失致死」和有喝酒的「公共危險罪」,其最終結果差異極大。

    沒喝酒撞死人的「過失致死」,其刑期不過五年以下。若請來能力優秀的律師辯護,還可能將刑期縮短至一年內,甚至是六個月以下的易科罰金。若是還能與受害家屬彼此達成和解共識,甚至還可能緩刑。
    至於酒駕撞死人的「公共危險罪」,法定刑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兩相對比,也就不難理解為何方姓男子會選擇去超商買酒喝。法律是無罪推定的。我們如果無法證明,當事人於行車時的有飲酒情事,則很難將其以酒駕論處。

    法律很難補足這個洞。過去也曾有多次案例,當事人於肇事後飲酒,導致法院最後難以判定當事人於肇事時是否為酒後駕車。不過近幾年似乎有檢察官看不下去,要求肇事者飲下於肇事後的同樣酒精飲品,再行檢測其酒測值是否與當初測量的數字相同,藉此判別肇事者是否在肇事前就有飲酒之事實。

    有興趣的歡迎一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年交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36號行政判決

    不管如何,酒駕本身就已經不可取,還於致死他人後喝酒疑似企圖脫罪,實在堪稱道德敗壞。

    只能希望黃暐瀚母親的意外,能引發某些制度的改變吧。

    最後,凌晨三點到五點,恰逢酒店、夜店或熱炒等娛樂場所的打烊時段,許多飲酒狂歡又抱持僥倖心態的不肖份子,會趁此機會開車回家,多半是不長眼的低道德用路人。誠心建議需要晨間運動的銀髮族,切勿在這時段出門。風險真的頗高,尤其在台北市某些又寬又直的道路上,時不時都能聽到疾駛而過的快車。

  • 車禍過失致死判決案例 在 阮昭雄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6-24 18:11:27
    有 41 人按讚


    路使用人尤其是騎乘機車或是汽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不但可以保護其他的用路人,也可以保護自己,最近法院有幾個交通事故案件,駕駛人撞死了人或導致對方重傷,但卻都沒有法律責任,為什麼呢?

    去年高雄有位婦人騎車在仁武區與男子駕駛的汽車擦撞,婦人車倒地送醫後傷重不治,其夫控告駕車男子過失致死,但檢方偵查發現,婦人當時騎機車行駛在汽車的右前方,到了路口婦人並未依交通規定兩段式左轉,而採直接偏左的「三寶式左轉」才發生車禍,汽車駕駛人並無過失,以不起訴結案。

    另外一件交通事故,男子開貨車行經桃園蘆竹彎道路段車道要左彎時,在對向車道的女生騎機車,突然跨越雙黃線到男子行駛的車道內,兩車擦撞,女生人車倒地,頸椎骨折併下半身癱瘓,檢方將楊男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但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沒有違規犯錯的駕駛人,並無法律責任可追究,判決楊男無罪定讞。

    昭雄認為遵守法律是現代人的基本態度,法律就是規則就是制度,是推動文明的重要因素,先進的國家與社會都有完整的法律,也因此保護了大眾的權利。從以上的交通事故案例來看,因為遵守法律所以沒有構成法律上刑事責任,當然也就沒有民事的賠償責任;反之,因為未遵守交通規則,受了損失也無法主張權利,所以我們要呼籲大家,為了社會進步,為了保護自己,遵守法律是現代人的生活準則,也會為我們帶來美好的日子。

  • 車禍過失致死判決案例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4-12-12 12:54:13
    有 204 人按讚

    昨天下午我與司改會、南洋姊妹會、移勞權會一起召開記者會,主題為「新移民需要友善的司法及人權環境」,我們共同呼籲內政部及法務部應正視婚姻移民的人權,勿再阻擋外配權益相關的國籍法之修法,儘速去除身份證申辦的嚴苛門檻,使不慎涉及微罪的外籍移民也可順利歸化,享有社會福利、就業不受歧視等權利。此外,陸委會主管陸配權益相關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亦應盡速檢討提出修法草案交付立法院審查,以維護這些來台多年、落地生根的婚姻移民之人權。

    【當 事 人】越南籍配偶小燕、大陸配偶梅大姊
    【出  席】 立法委員 尤美女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祕書 洪滿枝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 肖小翠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祕書 林瑋婷

    身分證之取得涉及國民基本之權利與社會福利之保障,除有重大理由,不應限制之。但新移民一旦獲有罪判決,縱使是微罪,對他們生活各項權利的影響就非常嚴重。因為現行的《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2款,都以「無犯罪記錄」作為新移民取得台灣身分證的要件。

    然而,新移民可能因各種生命境遇,意外背上刑事罪名。不論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剝奪新移民取得身分證之權利,實屬嚴重侵害人權。再加上目前法院對弱勢被告涉嫌微罪之案件處理草率,更顯得以微罪為由剝奪取得身分證之權利,欠缺正當性。

    尤美女立委舉例說明,過去南洋姊妹會曾經遇到的微罪案例,如:越南籍配偶小江在下班途中,因天雨路滑,騎機車閃避不及撞上已被前車輛撞倒在地的行人,致其重傷不治死亡;小江提出歸化申請時,因上述過失致死案件,被認定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遭駁回。另一位外籍人士小紅,於工作過程中,將玻璃窗靠置於走廊牆邊,行人不慎撞上玻璃倒下受傷,小紅被告過失傷害成立,亦以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無法申請歸化。

    南洋姊妹會及越南籍配偶小燕則說明幾年前她不慎涉及的案件使她生活出現很多困難。小燕說,她先生車禍過世後,她認識一位有意與之交往的台灣男性,該名男性表示因做生意需要多隻手機門號,故請小燕提供居留證辦理手機門號給他用。誰知該名男性竟透過該手機門號進行恐嚇,致小燕被牽連。本案經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上字第23號判處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小燕因該罪名而無法取得身分證,一旦出境即喪失居留權,且於其子女成年時即會遭驅逐出境,時時擔心受怕,台灣老闆也不願聘用沒有身份證的人。

    再如白髮蒼蒼的大陸配偶梅大姊,她先生過世後冒出一名陌生男性宣稱是他先生的兒子,把她趕出老房子,老太太沒錢生活,想拿原屋中的熱水器與洗衣機去賣,這名所謂的兒子就控告她侵占,法官為了減少工作負擔,也沒調查此人是否真的是老先生的兒子?就由簡易庭草率判決老太太觸犯侵占罪、拘役20日。老太太不懂為什麼拿回自己使用多年的東西,竟然是犯罪。她滿心希望地提起上訴,只求平反冤屈,沒想到法官第一次開庭,第一句話就是要她撤回上訴。後來經由司改會協助爭取再審,才調查證明此人根本不是她先生的兒子,沒有繼承權。

    司改會高榮志律師批評,當新移民被捲入微罪案件時,可能面臨不利的司法困境,法院對微罪案件不見得願意認真調查,弱勢被告難以有效向法院主張對已有利之事證。

    針對司法體系對移民的不友善,越南籍配偶小燕提及他當時中文不好、不瞭解警察及檢察官的問案。大陸配偶梅大姊也控訴司法官明明知道她是大陸人士,卻用台語跟台籍原告(所謂有繼承權的兒子)交談,他完全不知道他們說些什麼,老太太覺得台灣司法對她不公。

    像這些微罪的案例,都被台灣政府排除於申辦身份證的資格之外。尤美女立委指出,是否能夠歸化台灣國籍,影響移民權益甚深,但現行歸化國籍的要件之一「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流於恣意解釋、標準過於嚴苛。

    現行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以「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為歸化我國之條件,尤美女版修正草案則刪除原條文中易流於恣意認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品行端正」,改為「無犯罪紀錄。但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這樣既能顧及國民安全之維護,又避免將易遭司法草率處理、侵害法益甚微或主觀無重大惡性之微罪案件,設為申請歸化之要件,從而過度限制移民人權。

    去年尤美女等立委已將外籍配偶權益相關之國籍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但因內政部及法務部之阻擋而尚未能通過。行政院宣稱國籍法是優先法案,但從去年到現在,原本有排案的國民黨召委卻不再排案,藉口說既然各版本間沒共識、排了也沒用,可見行政部門並不真的重視移民人權,並未以實際作為把移民人權放在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