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第一桶金 奮鬥中?
😔想存錢卻總是 #存不了錢?
🤔準備好你的 #未來責任 了嗎?
《#存錢 是為了能花更多的錢,這只是萬事起頭難的第一步》中集
你所認知的「存錢」是把每個月花剩的零頭再存起來就好嗎?你還沒突破弔詭的盲點發現這樣花錢月底根本都是零剩餘嗎?究竟要怎麼做才能擺脫...
🤧#存第一桶金 奮鬥中?
😔想存錢卻總是 #存不了錢?
🤔準備好你的 #未來責任 了嗎?
《#存錢 是為了能花更多的錢,這只是萬事起頭難的第一步》中集
你所認知的「存錢」是把每個月花剩的零頭再存起來就好嗎?你還沒突破弔詭的盲點發現這樣花錢月底根本都是零剩餘嗎?究竟要怎麼做才能擺脫每個月發薪水時都像重新站上敗部復活的殘酷舞台呢?當時的我盤算,既然在月領三萬多元時我都能生存下來,那麼現在大於三萬的部分總該可以存下來了吧?有了這樣的想法之後,只要一有「收入」進帳,我就會先把計畫要「儲蓄」的金額扣著不動,其餘的才是我能去運用消費的「支出」,「收入-儲蓄=支出」,打破從前的思維,培養出更有紀律的存錢習慣,終於讓我能開始慢慢的將錢存下。
無底薪的那兩年,我出了一場車禍,呃…好吧,應該說是我自己雷殘了(笑)。在最該吃苦的20+歲月裡,不論是風吹雨打我都是天天騎著機車來回上下班,奔波於整個台北跑客戶,我必須承認我騎車的技術並不是很優,以至於在一場塞整段橋的上班車陣中,邊走邊煞沒催好油門,莫名其妙的就連同車一起緩慢的倒在地上(笑),這一摔雖然沒有斷手斷腳,但兩腳膝蓋的新傷引發起多年前的舊傷,兩腿皆廢下,我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都無法下床正常走路,一個月過去了,即使終於能出門,每一步行走也都需要麻煩別人攙扶,就算我燃起多大的雄心壯志,痊癒之前根本別想要去跑業務。還記得我是零業績零收入嗎?發生意外無法賺錢的那幾個月裡,我天天都在啃食自己為數不多的老本,焦急徬徨的不知道下一筆收入在哪裡?何時才能發生?眼看存簿餘額的位數越來越少,開頭的數字也越來越小,最終還是花到總資產只剩幾百塊錢,有一些戶頭裡的零錢甚至還要透過相互轉帳,才能勉強湊成一張領得出來的鈔票面額,實在萬不得已,只能先跟友人借來一小筆擋擋我已經燃燒殆盡的財與人,日日等著醫療險的理賠金入帳好拿去償債,這是我人生中最趨近於破產的一次,當然,我也只允許我自己這是唯一的一次。
不想存錢的人其實也都了解身為月光族的風險,哪天要是發生意外災害是會需要一大筆急用金的,可他們對旦夕禍福難以預料的意識卻相當模糊,我一直都這麼認為,整座台灣島天天都在上演各式各樣奇形怪狀的車禍,很多肇事原因都不是因為受害者的開車技術差,而是「運氣不好」的遇上危險駕駛,不用多,一次就可以支離破碎,如果你也是很難存下錢的人,我希望你能認真的思考,一次就好,存下一筆備用金對無常的人生究竟有多麼的必要,你絕對有權力過你想要的生活方式,但也請你不要忘記肩頭上該扛起的責任,為人子女的你上有兩老,有一天也將會下有妻小,現代人多數比例都是晚婚,當你的孩子呱呱落地來到這個世上時,你年邁的父母也都在過退休生活了,如果這時雙薪家庭的你們懷上第二胎,太太又因為身體的因素暫時無法工作只能靠你賺,突然被上中下三代開銷同時夾擊的你,立即就得繃緊神經調整好備戰狀態,要是在這最不容許出事的時刻,你又因為負荷不了兩頭燒的壓力病倒在床,唯一的收入來源就此終止,能怎麼辦?這時候就算你終於開竅,想要存錢了,但現實生活也早已把你榨到乾扁沒錢可存了,「才不會這麼衰?」這種情況在這個世代普遍到連屋漏偏逢連夜雨都算不上。
從低谷爬出來後,因為種種因素,我跳進銀行開始當起理專,這次更絕了,公司給我的底薪竟比我的第一份工作還要低,好的,就當我過往的資歷跟銀行差了一個銀河系不能被認可,只值這菜鳥身價,沒關係,給我舞台就行,我自己闖。這三份工作雖然也算是跨產業,但對於有相關背景經驗的我而言要做的內容其實很相似,迅速就能適應銀行環境,終於在這兒找到歸屬感,落腳生根,每一天我都幹勁十足的逼自己一定要想方設法產出今日業績,開張就開紅盤,獎金滾滾落袋,我也總算能正式啟動存第一桶金的計畫。
《待下集》
梅姬LU✍ #maggielulumaggie
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碩士班畢,橫跨銀行、證券、人壽八年金融界業務資歷,從本土龍頭銀行年度排名中嶄露頭角,躍升前三大外商銀行客戶關係維護經理,攢夠經驗值,匯聚能力,決定成就翻新。抓住那一亮閃,頓點的體悟,雕琢創作,關於自我成長,兩性相處,投資理財,工作職場,滑雪學習。
車禍肇事責任比例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為「交通事故」逃逸罪
♦️先說結論:本次修正
1、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
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2、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違憲部分有二:
1、法條用「肇事」用語,可能包含兩種情形:「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包括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事故。
基此,法條規定「肇事」,到底有無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大法官認,並非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在此範圍(當逃逸者對車禍之發生並無故意過失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
2、102年修正之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如果在犯罪情節輕微,卻無法易科罰金之情況,亦即要判超過6個月的時候,對這種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車禍肇事責任比例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車禍肇事責任比例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情提要:一位網路知名大律師,前兩天發文評論了一位學童騎著三輪車與汽車駕駛發生擦撞,事後駕駛囂張態度遭學童母親貼上網路引發撻伐
該律師或許對這場車禍有他自己的見解,認為肇事比例未必如同鄉民所述,同時認為學童母親在法律上一樣可能有責任,到目前為止火花羅都還能理解
但是呢,這位律師為了捍衛自己的想法,在與一些鄉民網路互嘴的過程中,開始檢討起該學童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安全規則』中所犯之錯,開始使用自己長年的法學訓練扭曲法條,將『有警衛管理只開放居民通行的社區道路』一股腦的認定為『法定道路範圍』
本來火花羅一開始抱持著蕉流....不對是交流的心態,指正律師說私有道路(或是停車場)在法界、學界、警界跟政府機關的實務見解中,除非特殊案例才會是所謂的『道路範圍』,通常只會出現在騎樓、既成道路這種狀況。只是這位律師可能長期就是人生勝利組,自己的論點容不下任何一絲絲挑戰跟指正,跟網友越戰越大,最後就掉入了輪數、年紀等陳詞濫調
這樣的光景讓我想到當初討論蘇花改長隧道開放摩托車通行的種種,政府機關挾其資訊不對等、資源豐厚等優勢,將規則、法律變成維護自己侵害人民權益的武器,不惜濫用自身專業與扭曲職業道德,只為了圖個
『利益』或是『面子』
回過頭講那個車禍,說實在話要父母一定得帶小孩去公園才能放心玩,連自家社區車道這種『大人都常常在打球做運動』的地方都禁止小孩出現,實務上根本窒礙難行
但是停車空間的確是小孩常常發生事故的地方,父母一個不小心把自己小孩壓死在車輪下,在歐美或是台灣都有層出不窮的案例,因此若是孩童在有車輛出入的空間玩耍,父母的確得多加注意孩童的安全。
但是不管如何延伸,社區停車場或是私人車道,都並非法定道路範圍,更非這個律師所主張:『郵差可通行、地上也有標線就是道路』,因此這個社區車道到底是不是道路範圍仍須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最快的方式就是打個電話去當地警局查詢就知道了,一般來說,在停車場等場所發生車禍警察是無法介入處理例如做酒測。
只是我以為這是常識,沒想到這樣的謬論竟然出自一個台大律師之嘴。